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7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子綾 選任辯護人 陳韻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2630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童子綾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童子綾自民國103 年7 月14日起至107 年7 月26日,受僱於邱敬倫經營之諾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力公司),擔任諾力公司之會計,負責處理公司票據、帳務等工作,收得諾力公司客戶給付貨款之支票,應先登記於帳冊,再將貨款支票存入諾力公司於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 之帳戶內(下稱本案合作金庫帳戶),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童子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所收受諾力公司客戶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貨款支票,存入其申辦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臺中育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內,以此方式將該等支票侵占入己,支票金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56 萬7,853 元,供己花用殆盡。嗣經邱敬倫查覺帳目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邱敬倫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童子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對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 2、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本院卷第87、95、103 頁),復經證人即告訴人邱敬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偵一卷第234 頁、偵三卷第23至25頁),並有卷附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支票影本、本案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偵一卷第201 至227 頁、第239 至285 頁)、中華郵政臺中郵局108 年12月6 日中管字第1081802011號函檢附之「每日妥收進帳資料明細表」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偵二卷第7 至11頁)、被告製作之諾力公司帳冊影本(偵一卷第303 至373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職務報告(偵三卷第13頁)、諾力公司變更登記表(偵三卷第181 至183 頁)、諾力公司本案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影本(偵三卷第185 頁)、告訴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一卷第7 頁)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 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上揭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所定之罰金數額,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因而新法修正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準此,修正後規定僅係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意旨,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罪刑並無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二)本件被告受僱於諾力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負責收取客戶交付之貨款支票,應將收取之各支票如實記明於帳冊,並存入本案合作金庫帳戶,為從事業務之人無訛。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三)被告將附表所示之支票侵占入己,係基於相同之犯罪目的及單一犯意,於密切之時間、地點,利用擔任諾力公司會計之同一機會,以相同手法接續實行,侵害法益同一,是各次侵占行為間之獨立性實屬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因貪圖私利,藉由任職諾力公司會計職務之便,侵占告訴人公司貨款支票,期間長達2 年3 月餘,金額共計156 萬7,853 元,期間非短,數額甚鉅,所為無視法紀,且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致諾力公司蒙受財產上之損害,犯罪情節非輕;又斟酌告訴人於本院調解中表示,除賠償150 萬元外,另需賠償精神慰撫金500 萬元,此有本院調事件解報告書存卷可憑(本院卷第79頁),雙方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無共識,故迄今皆尚未實際償還告訴人侵占之金額,所為殊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不諱,並有意先賠償50萬元,犯後態度尚可,非無悔意;復衡以被告前無刑事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供考,素行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被告與告訴人間之身分關係,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清潔工、月薪約2 萬 3,000元、離婚、育有1 成年子女、家中有父母尚待扶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本院卷第103 頁)之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 105年7 月1 日施行;但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乃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有有涉及沒收新舊法適用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件被告將諾力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貨款共156 萬7,853 元存入本案郵局帳戶,自屬其實際之犯罪所得,該等款項迄今既未發還予告訴人,縱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一)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列2 款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宣告緩刑,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等因素而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9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辯護人雖以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家中有父母尚待扶養,且被告願繳回全數犯罪所得,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惟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固符合宣告緩刑之法定前提要件;然被告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諾力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貨款支票,期間逾2 年之久,且金額達156 萬7,853 ,所為使告訴人及諾力公司所受損失非輕,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對之有所賠償,準此,經本院斟酌上情及全案情節後,認本件並無暫不執行被告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被告存入系爭│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新│ │ │帳戶日期 │ │臺幣) │ ├───┼──────┼───────┼──────┤ │1 │105 年6 月30│0000000 │6,700元 │ │ │日 │ │ │ ├───┼──────┼───────┼──────┤ │2 │105年7月4日 │0000000 │8,730元 │ ├───┼──────┼───────┼──────┤ │3 │105年8月1日 │PP0000000 │9,450元 │ ├───┼──────┼───────┼──────┤ │4 │105年8月4日 │JM0000000 │9,880元 │ ├───┼──────┼───────┼──────┤ │5 │105年8月4日 │0000000 │5,220元 │ ├───┼──────┼───────┼──────┤ │6 │105 年8 月10│FSA0000000 │3,260元 │ │ │日 │ │ │ ├───┼──────┼───────┼──────┤ │7 │105 年8 月10│0000000 │5,400元 │ │ │日 │ │ │ ├───┼──────┼───────┼──────┤ │8 │105 年8 月31│OU0000000 │4,500元 │ │ │日 │ │ │ ├───┼──────┼───────┼──────┤ │9 │105 年8 月31│0000000 │8,730元 │ │ │日 │ │ │ ├───┼──────┼───────┼──────┤ │10 │105年9月5日 │AFH0000000 │6,741元 │ ├───┼──────┼───────┼──────┤ │11 │105年9月5日 │JA0000000 │4,500元 │ ├───┼──────┼───────┼──────┤ │12 │105年9月9日 │AS0000000 │5,400元 │ ├───┼──────┼───────┼──────┤ │13 │105 年10月5 │0000000 │1萬7,945元 │ │ │日 │ │ │ ├───┼──────┼───────┼──────┤ │14 │105 年10月5 │0000000 │1萬1,950元 │ │ │日 │ │ │ ├───┼──────┼───────┼──────┤ │15 │105 年10月6 │0000000 │6,000元 │ │ │日 │ │ │ ├───┼──────┼───────┼──────┤ │16 │105 年10月6 │0000000 │9,312元 │ │ │日 │ │ │ ├───┼──────┼───────┼──────┤ │17 │105 年10月11│GI0000000 │4,800元 │ │ │日 │ │ │ ├───┼──────┼───────┼──────┤ │18 │105 年10月31│0000000 │4,200元 │ │ │日 │ │ │ ├───┼──────┼───────┼──────┤ │19 │105 年10月31│0000000 │1萬4,710元 │ │ │日 │ │ │ ├───┼──────┼───────┼──────┤ │20 │105 年11月2 │0000000 │3,442元 │ │ │日 │ │ │ ├───┼──────┼───────┼──────┤ │21 │105 年11月2 │JM0000000 │5,700元 │ │ │日 │ │ │ ├───┼──────┼───────┼──────┤ │22 │105 年 11 月│0000000 │4,800元 │ │ │7 日 │ │ │ ├───┼──────┼───────┼──────┤ │23 │105 年 11 月│FD0000000 │4,600元 │ │ │7 日 │ │ │ ├───┼──────┼───────┼──────┤ │24 │105 年 11 月│BI0000000 │8,100元 │ │ │10 日 │ │ │ ├───┼──────┼───────┼──────┤ │25 │105 年 11 月│AK0000000 │3,600元 │ │ │14 日 │ │ │ ├───┼──────┼───────┼──────┤ │26 │105 年 11 月│LN0000000 │6,050元 │ │ │30 日 │ │ │ ├───┼──────┼───────┼──────┤ │27 │105 年 12 月│0000000 │6,000元 │ │ │6 日 │ │ │ ├───┼──────┼───────┼──────┤ │28 │105 年 12 月│LV0000000 │8,070元 │ │ │9 日 │ │ │ ├───┼──────┼───────┼──────┤ │29 │105 年 12 月│AX0000000 │1萬3,308元 │ │ │13 日 │ │ │ ├───┼──────┼───────┼──────┤ │30 │105 年 12 月│BI0000000 │1萬1,280元 │ │ │15 日 │ │ │ ├───┼──────┼───────┼──────┤ │31 │105 年 12 月│CW0000000 │5,238元 │ │ │20 日 │ │ │ ├───┼──────┼───────┼──────┤ │32 │105 年 12 月│0000000 │9,975元 │ │ │27 日 │ │ │ ├───┼──────┼───────┼──────┤ │33 │105 年 12 月│GB0000000 │4,400元 │ │ │30 日 │ │ │ ├───┼──────┼───────┼──────┤ │34 │106年1月3日 │0000000 │6,600元 │ ├───┼──────┼───────┼──────┤ │35 │106年1月3日 │0000000 │5,100元 │ ├───┼──────┼───────┼──────┤ │36 │106年1月3日 │0000000 │5,400元 │ ├───┼──────┼───────┼──────┤ │37 │106年1月3日 │0000000 │9,450元 │ ├───┼──────┼───────┼──────┤ │38 │106年1月5日 │FA0000000 │1萬2,700元 │ ├───┼──────┼───────┼──────┤ │39 │106年1月5日 │0000000 │1萬0,903元 │ ├───┼──────┼───────┼──────┤ │40 │106年2月2日 │0000000 │3,600元 │ ├───┼──────┼───────┼──────┤ │41 │106年2月2日 │CW0000000 │1萬1,058元 │ ├───┼──────┼───────┼──────┤ │42 │106年2月6日 │0000000 │1萬6,300元 │ ├───┼──────┼───────┼──────┤ │43 │106年2月6日 │JA0000000 │9,000元 │ ├───┼──────┼───────┼──────┤ │44 │106 年 2 月 │0000000 │5,900元 │ │ │10 日 │ │ │ ├───┼──────┼───────┼──────┤ │45 │106 年 2 月 │0000000 │9,000元 │ │ │15 日 │ │ │ ├───┼──────┼───────┼──────┤ │46 │106 年 2 月 │LV0000000 │2萬690元 │ │ │16 日 │ │ │ ├───┼──────┼───────┼──────┤ │47 │106年3月1日 │0000000 │9,450元 │ ├───┼──────┼───────┼──────┤ │48 │106 年3 月 │IB0000000 │6,000元 │ │ │1 日(起訴書│ │ │ │ │附表誤載為6 │ │ │ │ │日) │ │ │ ├───┼──────┼───────┼──────┤ │49 │106年3月6日 │0000000 │4,100元 │ ├───┼──────┼───────┼──────┤ │50 │106年3月6日 │0000000 │5,400元 │ ├───┼──────┼───────┼──────┤ │51 │106年3月6日 │JA0000000 │2萬3,060元 │ ├───┼──────┼───────┼──────┤ │52 │106年3月9日 │AF0000000 │2,835元 │ ├───┼──────┼───────┼──────┤ │53 │106年3月9日 │AX0000000 │1萬204元 │ ├───┼──────┼───────┼──────┤ │54 │106 年 3 月 │0000000 │2萬6,460元 │ │ │31 日 │ │ │ ├───┼──────┼───────┼──────┤ │55 │106 年 3 月 │JA0000000 │5,400元 │ │ │31 日 │ │ │ ├───┼──────┼───────┼──────┤ │56 │106 年 3 月 │CU0000000 │4,500元 │ │ │31 日 │ │ │ ├───┼──────┼───────┼──────┤ │57 │106年4月5日 │0000000 │9,450元 │ ├───┼──────┼───────┼──────┤ │58 │106年4月6日 │0000000 │4,410元 │ ├───┼──────┼───────┼──────┤ │59 │106年4月6日 │CW0000000 │2萬6,675元 │ ├───┼──────┼───────┼──────┤ │60 │106 年 4 月 │NYA0000000 │1萬3,600元 │ │ │11 日 │ │ │ ├───┼──────┼───────┼──────┤ │61 │106 年 4 月 │KYA0000000 │9,025元 │ │ │12 日 │ │ │ ├───┼──────┼───────┼──────┤ │62 │106 年 4 月 │0000000 │3,020元 │ │ │17 日 │ │ │ ├───┼──────┼───────┼──────┤ │63 │106年5月3日 │0000000 │4,910元 │ ├───┼──────┼───────┼──────┤ │64 │106年5月3日 │0000000 │9,450元 │ ├───┼──────┼───────┼──────┤ │65 │106年5月5日 │0000000 │9,000元 │ ├───┼──────┼───────┼──────┤ │66 │106年5月5日 │CU0000000 │9,000元 │ ├───┼──────┼───────┼──────┤ │67 │106年5月8日 │TP0000000 │9,300元 │ ├───┼──────┼───────┼──────┤ │68 │106 年 5 月 │NYA0000000 │1萬200元 │ │ │11 日 │ │ │ ├───┼──────┼───────┼──────┤ │69 │106 年 5 月 │0000000 │9,100元 │ │ │31 日 │ │ │ ├───┼──────┼───────┼──────┤ │70 │106年6月6日 │AFP0000000 │4,500元 │ ├───┼──────┼───────┼──────┤ │71 │106年6月9日 │0000000 │5,748元 │ ├───┼──────┼───────┼──────┤ │72 │106年6月9日 │0000000 │3,150元 │ ├───┼──────┼───────┼──────┤ │73 │106 年 6 月 │AJ0000000 │6,300元 │ │ │13 日 │ │ │ ├───┼──────┼───────┼──────┤ │74 │106 年 6 月 │0000000 │1萬400元 │ │ │13 日 │ │ │ ├───┼──────┼───────┼──────┤ │75 │106 年 6 月 │0000000 │4,400元 │ │ │26 日 │ │ │ ├───┼──────┼───────┼──────┤ │76 │106 年 6 月 │0000000 │9,000元 │ │ │30 日 │ │ │ ├───┼──────┼───────┼──────┤ │77 │106 年 6 月 │AS0000000 │4,500元 │ │ │30 日 │ │ │ ├───┼──────┼───────┼──────┤ │78 │106年7月5日 │PO0000000 │9,000元 │ ├───┼──────┼───────┼──────┤ │79 │106年7月5日 │JJ0000000 │9,000元 │ ├───┼──────┼───────┼──────┤ │80 │106 年 7 月 │0000000 │1萬元 │ │ │10 日 │ │ │ ├───┼──────┼───────┼──────┤ │81 │106 年 7 月 │FA0000000 │5460元 │ │ │31 日 │ │ │ ├───┼──────┼───────┼──────┤ │82 │106年8月3日 │0000000 │5,400元 │ ├───┼──────┼───────┼──────┤ │83 │106年8月7日 │0000000 │1萬9,210元 │ ├───┼──────┼───────┼──────┤ │84 │108年8月7日 │CW0000000 │1萬1,058元 │ ├───┼──────┼───────┼──────┤ │85 │106年8月8日 │0000000 │1萬2,160元 │ ├───┼──────┼───────┼──────┤ │86 │106 年 8 月 │NYA0000000 │3,600元 │ │ │11 日 │ │ │ ├───┼──────┼───────┼──────┤ │87 │106 年 8 月 │BSB0000000 │1萬2,075元 │ │ │15 日 │ │ │ ├───┼──────┼───────┼──────┤ │88 │106 年 8 月 │AS0000000 (起│2,904元 │ │ │28 日 │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ASO0000000) │ │ ├───┼──────┼───────┼──────┤ │89 │106 年 8 月 │AA0000000 │8,997元 │ │ │31 日 │ │ │ ├───┼──────┼───────┼──────┤ │90 │106 年 8 月 │CW0000000 │8,730元 │ │ │31 日 │ │ │ ├───┼──────┼───────┼──────┤ │91 │106年9月5日 │ZE0000000 │5,510元 │ ├───┼──────┼───────┼──────┤ │92 │106 年 9 月 │0000000 │8,800元 │ │ │11 日 │ │ │ ├───┼──────┼───────┼──────┤ │93 │106 年 9 月 │GI0000000 │6,000元 │ │ │11 日 │ │ │ ├───┼──────┼───────┼──────┤ │94 │106 年 9 月 │0000000 │9,000元 │ │ │30 日 │ │ │ ├───┼──────┼───────┼──────┤ │95 │106 年 9 月 │LN0000000 │8,600元 │ │ │30 日 │ │ │ ├───┼──────┼───────┼──────┤ │96 │106 年 9 月 │0000000 │5,980元 │ │ │30 日 │ │ │ ├───┼──────┼───────┼──────┤ │97 │106 年 10 月│IA0000000 │5,500元 │ │ │11 日 │ │ │ ├───┼──────┼───────┼──────┤ │98 │106 年 10 月│FA0000000 │5,460元 │ │ │30 日 │ │ │ ├───┼──────┼───────┼──────┤ │99 │106 年 10 月│TP0000000 │9,450元 │ │ │31 日 │ │ │ ├───┼──────┼───────┼──────┤ │100 │106 年 10 月│CW0000000 │1萬476元 │ │ │31 日 │ │ │ ├───┼──────┼───────┼──────┤ │101 │106 年 10 月│AF0000000 │9,000元 │ │ │31 日 │ │ │ ├───┼──────┼───────┼──────┤ │102 │106 年 10 月│CU0000000 │9,000元 │ │ │31 日 │ │ │ ├───┼──────┼───────┼──────┤ │103 │106 年 11 月│0000000 │9,807元 │ │ │3 日 │ │ │ ├───┼──────┼───────┼──────┤ │104 │106 年 11 月│0000000 │1萬7,200元 │ │ │6 日 │ │ │ ├───┼──────┼───────┼──────┤ │105 │106 年 11 月│0000000 │4,500元 │ │ │6 日 │ │ │ ├───┼──────┼───────┼──────┤ │106 │106 年 11 月│AS0000000 │1萬4,040元 │ │ │9 日 │ │ │ ├───┼──────┼───────┼──────┤ │107 │106 年 11 月│0000000 │1萬2,480元 │ │ │10 日 │ │ │ ├───┼──────┼───────┼──────┤ │108 │106 年 11 月│GI0000000 │9,600元 │ │ │10 日 │ │ │ ├───┼──────┼───────┼──────┤ │109 │106 年 11 月│NYA0000000 │8,000元 │ │ │13 日 │ │ │ ├───┼──────┼───────┼──────┤ │110 │106 年 11 月│0000000 │7,875元 │ │ │15 日 │ │ │ ├───┼──────┼───────┼──────┤ │111 │106 年 11 月│AE0000000 │5,400元 │ │ │30 日 │ │ │ ├───┼──────┼───────┼──────┤ │112 │106 年 11 月│0000000 │1萬3,000元 │ │ │30 日 │ │ │ ├───┼──────┼───────┼──────┤ │113 │106 年 12 月│JM0000000 │8,645元 │ │ │6 日 │ │ │ ├───┼──────┼───────┼──────┤ │114 │106 年 12 月│JJ0000000 (起│4,200元 │ │ │6 日 │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JJ0000000) │ │ ├───┼──────┼───────┼──────┤ │115 │106 年 12 月│TP0000000 │9,450元 │ │ │8 日 │ │ │ ├───┼──────┼───────┼──────┤ │116 │107年1月2日 │0000000 │7,100元 │ ├───┼──────┼───────┼──────┤ │117 │107年1月2日 │0000000 │5,400元 │ ├───┼──────┼───────┼──────┤ │118 │107年1月2日 │CW0000000 │3,600元 │ ├───┼──────┼───────┼──────┤ │119 │107年1月2日 │AS0000000 │5,100元 │ ├───┼──────┼───────┼──────┤ │120 │107年1月5日 │0000000 │4,500元 │ ├───┼──────┼───────┼──────┤ │121 │107年1月8日 │0000000 │1萬7,600元 │ ├───┼──────┼───────┼──────┤ │122 │107年1月8日 │LV0000000 │8,550元 │ ├───┼──────┼───────┼──────┤ │123 │107 年 1 月 │AJ0000000 │6,195元 │ │ │16 日 │ │ │ ├───┼──────┼───────┼──────┤ │124 │107 年 1 月 │0000000 │7,560元 │ │ │31 日 │ │ │ ├───┼──────┼───────┼──────┤ │125 │107 年 1 月 │0000000 │6,090元 │ │ │31 日 │ │ │ ├───┼──────┼───────┼──────┤ │126 │107 年 1 月 │CW0000000 │8,730元 │ │ │31 日 │ │ │ ├───┼──────┼───────┼──────┤ │127 │107 年 1 月 │0000000 │9,000元 │ │ │31 日 │ │ │ ├───┼──────┼───────┼──────┤ │128 │107年2月1日 │SH0000000 │9,450元 │ ├───┼──────┼───────┼──────┤ │129 │107年2月5日 │JJ0000000 │9,000元 │ ├───┼──────┼───────┼──────┤ │130 │107 年 2 月 │BI0000000 (起│5,400元 │ │ │26 日 │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BU0000000 ) │ │ ├───┼──────┼───────┼──────┤ │131 │107年3月1日 │JA0000000 │2,000元 │ ├───┼──────┼───────┼──────┤ │132 │107年3月1日 │0000000 │4,500元 │ ├───┼──────┼───────┼──────┤ │133 │107年3月2日 │JJ0000000 │9,000元 │ ├───┼──────┼───────┼──────┤ │134 │107年3月6日 │AM0000000 │5,260元 │ ├───┼──────┼───────┼──────┤ │135 │107年3月6日 │LV0000000 │1萬260元 │ ├───┼──────┼───────┼──────┤ │136 │107 年 3 月 │0000000 │5,500元 │ │ │12 日 │ │ │ ├───┼──────┼───────┼──────┤ │137 │107 年 3 月 │BSB0000000 │1萬1,025元 │ │ │15 日 │ │ │ ├───┼──────┼───────┼──────┤ │138 │107 年 3 月 │PSA0000000 │3,080元 │ │ │15 日 │ │ │ ├───┼──────┼───────┼──────┤ │139 │107 年 3 月 │0000000 │4,500元 │ │ │31 日 │ │ │ ├───┼──────┼───────┼──────┤ │140 │107 年 3 月 │BI0000000 (起│2萬7,825元 │ │ │31 日 │訴書表誤載為BI│ │ │ │ │O0000000) │ │ ├───┼──────┼───────┼──────┤ │141 │107 年 3 月 │0000000 │7,750元 │ │ │31 日 │ │ │ ├───┼──────┼───────┼──────┤ │142 │107 年 3 月 │0000000 │3,780元 │ │ │31 日 │ │ │ ├───┼──────┼───────┼──────┤ │143 │107 年 3 月 │JJ0000000 │9,000元 │ │ │31 日 │ │ │ ├───┼──────┼───────┼──────┤ │144 │107 年 3 月 │0000000 │4,800元 │ │ │31 日 │ │ │ ├───┼──────┼───────┼──────┤ │145 │107 年 4 月 │BSB0000000 │1萬2,810元 │ │ │16 日 │ │ │ ├───┼──────┼───────┼──────┤ │146 │107 年 4 月 │FY0000000 │1萬3,000元 │ │ │27 日 │ │ │ ├───┼──────┼───────┼──────┤ │147 │107 年 4 月 │AK0000000 │5萬5,125元 │ │ │30 日 │ │ │ ├───┼──────┼───────┼──────┤ │148 │107 年 4 月 │PD0000000 │1萬5,870元 │ │ │30 日 │ │ │ ├───┼──────┼───────┼──────┤ │149 │107 年 4 月 │AF0000000 │1,400元 │ │ │30 日 │ │ │ ├───┼──────┼───────┼──────┤ │150 │107 年 4 月 │FA0000000 │1萬920元 │ │ │30 日 │ │ │ ├───┼──────┼───────┼──────┤ │151 │107年5月2日 │0000000 │5,230元 │ ├───┼──────┼───────┼──────┤ │152 │107年5月7日 │IJ0000000 │5,500元 │ ├───┼──────┼───────┼──────┤ │153 │107年5月7日 │0000000 │9,000元 │ ├───┼──────┼───────┼──────┤ │154 │107年5月8日 │AX0000000 │8,760元 │ ├───┼──────┼───────┼──────┤ │155 │107 年 5 月 │GI0000000 │1萬2,300元 │ │ │10 日 │ │ │ ├───┼──────┼───────┼──────┤ │156 │107 年 5 月 │CW0000000 │9,700元 │ │ │24 日 │ │ │ ├───┼──────┼───────┼──────┤ │157 │107 年 5 月 │KYA0000000 │7,838元 │ │ │24 日 │ │ │ ├───┼──────┼───────┼──────┤ │158 │107 年 5 月 │0000000 │4,725元 │ │ │31 日 │ │ │ ├───┼──────┼───────┼──────┤ │159 │107 年 5 月 │MN0000000 │8,203元 │ │ │31 日 │ │ │ ├───┼──────┼───────┼──────┤ │160 │107 年 5 月 │0000000 │4,000元 │ │ │31 日 │ │ │ ├───┼──────┼───────┼──────┤ │161 │107年6月1日 │0000000 │9,450元 │ ├───┼──────┼───────┼──────┤ │162 │107年6月8日 │TP0000000 │9,000元 │ ├───┼──────┼───────┼──────┤ │163 │107年7月2日 │0000000 │9,660元 │ ├───┼──────┼───────┼──────┤ │164 │107年7月2日 │0000000 │9,000元 │ ├───┼──────┼───────┼──────┤ │165 │107年7月2日 │CW0000000 (起│1萬3,386元 │ │ │ │訴書附表誤載為│ │ │ │ │CE0000000) │ │ ├───┼──────┼───────┼──────┤ │166 │107年7月2日 │CU0000000 │1萬3,500元 │ ├───┼──────┼───────┼──────┤ │167 │107年7月9日 │AX0000000 │1萬1,175元 │ ├───┼──────┼───────┼──────┤ │168 │107 年 7 月 │NYA0000000 │7,300元 │ │ │11 日 │ │ │ ├───┼──────┼───────┼──────┤ │169 │107 年 7 月 │FA0000000 │5,030元 │ │ │30 日 │ │ │ ├───┼──────┼───────┼──────┤ │170 │107年8月1日 │SH0000000 │9450元 │ ├───┼──────┼───────┼──────┤ │171 │107年8月6日 │AH0000000 │1萬9,300元 │ ├───┼──────┼───────┼──────┤ │172 │107年8月6日 │YA0000000 │1萬7,600元 │ ├───┼──────┼───────┼──────┤ │173 │107 年 8 月 │GI0000000 │1萬2,300元 │ │ │10 日 │ │ │ ├───┼──────┼───────┼──────┤ │174 │107 年 8 月 │PSA0000000 │4,950元 │ │ │15 日 │ │ │ ├───┼──────┼───────┼──────┤ │175 │107 年 8 月 │LN0000000 │9,000元 │ │ │30 日 │ │ │ ├───┼──────┼───────┼──────┤ │176 │107 年 8 月 │AF0000000 │1萬330元 │ │ │31 日 │ │ │ ├───┼──────┼───────┼──────┤ │177 │107 年 8 月 │JA0000000 │7,680元 │ │ │31 日 │ │ │ ├───┼──────┼───────┼──────┤ │178 │107年9月5日 │KB0000000 │9,000元 │ ├───┼──────┼───────┼──────┤ │合計 │ │ │156萬7,85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