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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9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白若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67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中智簡第26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白若泇明知「Hypervolt 肌肉舒壓槍」之攝影著作權財產權係告訴人有熊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所擁有,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意,於民國107 年7 月間某日,擅自將上開攝影著作之照片,以「peggy.pai 」之帳號使用者名稱,上傳張貼至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蝦皮購物網路,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上開商品,以此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嗣於107 年8 月間某日,為告訴人公司人員,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5樓之11公司辦公室,上網發現,報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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