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白若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67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中智簡第26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白若泇明知「Hypervolt 肌肉舒壓槍」之攝影著作權財產權係告訴人有熊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所擁有,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意,於民國107 年7 月間某日,擅自將上開攝影著作之照片,以「peggy.pai 」之帳號使用者名稱,上傳張貼至樂購蝦皮有限公司之蝦皮購物網路,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上開商品,以此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嗣於107 年8 月間某日,為告訴人公司人員,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5樓之11公司辦公室,上網發現,報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