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3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啓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14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啓光明知視聽著作檔案「返校」電影,係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向著作財產權人影一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在臺灣地區之重製、出租、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發行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 月17日清晨4 時21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7 樓之1 之住處,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利用電腦以其申設之寬頻網路(IP位址:111.246.32.26 :10293 )連結網際網路,在btbtt 網站,使用「BitTorrent」軟體,擅自下載而重製上開影片,並因程式之特性同時公開傳輸該影片,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又上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而告訴人已對被告具狀撤回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影本、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