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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4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瑾汶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672號),本院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智簡字第19號)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瑾汶明知「絕對妝感焦霧眉」之攝影著作財產權係告訴人艾可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所擁有,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重製後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擅自在告訴人艾可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網頁下載上開攝影著作之照片,復上傳張貼至臉書粉絲團「水美眉紋繡」網頁,作為自己所服務商品之介紹,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艾可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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