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4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夕裕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賴奕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歐優琪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3934號、第32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奕成為被告夕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夕裕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賴奕成明知告訴人金和興國際有限公司於PCHOME購物網站上販售之「日本花灑雙面蓮蓬頭」(下稱系爭商品一)商品網頁中,所使用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一);於松果購物網站上販售之「寶媽咪強化鋼片防撞條」(下稱系爭商品二)商品網頁中,所使用之圖片、文字(下稱系爭圖文一),均係告訴人員工所創作,由告訴人享有著作權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圖文著作,未得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於不詳日期,基於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改作他人著作之犯意,以電腦及相關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先擅自重製、改作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上開系爭影片一,將系爭影片一中畫面予以放大並修改畫面文字(如附件一所示);擅自重製、改作上開系爭圖文一,將日文文字修改為中文文字(如附件二所示),並將系爭影片一、系爭圖文一所嵌入之「2018金和興國際有限公司版權所有盜用律師團必究」及商標「品居家好物」等浮水印字樣移除,加上「居家良品HOUESEHOLD PRODUCTS 版權所有仿冒必究」等浮水印字樣,再將重製、改作後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二)上傳至臉書「陽光暢貨中心」粉絲專頁(網址:https ://www .facebook .com/SunnyMarket123/ ,下稱系爭粉絲專頁一)連結一頁式網頁(網址:https ://car.housebetter .tw/ );將重製、改作後之圖片、文字(下稱系爭圖片二)上傳至臉書「居家良品」粉絲專頁(網址:https : //www .facebook .com/housebetter123/,下稱系爭粉絲專頁二)作為其販售「Relax 增壓極浴柱」(下稱系爭商品三)、「ProtectorX鋼片彈性防撞條」(下稱系爭商品四)等商品之介紹,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上開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下單購買而公開傳輸,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就系爭影片一、系爭圖文一享有之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因認被告賴奕成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夕裕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嫌,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同法第92條所定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賴奕成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且被告夕裕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嫌,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所之定罰金刑,依同法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