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訴字第10號聲 請 人 即 告 訴人 高聖精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水 告訴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朱清奇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柄宏 相 對 人 即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欣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欽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劉柄宏等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9年度 智訴字第10號),聲請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限制相對人陳俊茂律師、劉柄宏、賴欽業抄錄、攝影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 限制相對人陳俊茂律師、劉柄宏、賴欽業檢閱、抄錄、攝影如附表二所示之資料。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之訴訟資料涉及聲請人高聖精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聖公司)之營業秘密,倘未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可能遭受侵害,故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 條後段、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聲請裁定限制 相對人即被告劉柄宏及其選任辯護人陳俊茂律師、相對人即欣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鍠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賴欽業檢閱、抄錄或攝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卷宗或證物等語。 二、按: ㈠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2、3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 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且按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當 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且依其立法理由,係參考同法第9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訂定本條,而參諸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立法理由:卷內之訴訟資 料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時,如准許閱覽,有足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爰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復參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1條第1項規定,第三人亦得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是本件 聲請人係告訴人,固非本案刑事訴訟之當事人(即檢察官、自訴人或被告),然依前揭說明,亦得聲請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先予敘明。 ㈢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62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16 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參照),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 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而因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閱卷權屬於被告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且應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知卷證資訊,並據以答辯、聲請調查證據及辯護。至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證據或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限制閱覽訴 訟資料,或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然為了兼顧智慧財產訴訟雙方當事人之辯論權及營業秘密之保護,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至15條特別設置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以平衡雙方利益衝突,依同法第30條規定並為刑事案件準用之。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立法理由:「按我國現行法中,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之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依上開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惟有關智慧財產之訴訟,其最須為保密之對象常即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此時固得依上開規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其閱覽或開示,但他造當事人之權利亦同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為兼顧上開互有衝突之利益,爰於第1項明定秘密保持命 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則立法者於同一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一方面於第11條立法理由稱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相關不予准許或 限制閱覽、開示之規定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故增設秘密保持命令制度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法院而外洩等語,然另一方面又在同法第24條仍仿照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肯認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可限制他造檢閱,適用上似產生疑義。是以作為法院判決基礎之訴訟資料,至少應盡可能開示給對造之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閱覽,使對造可以就該訴訟資料為攻防,此為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尤其是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有關前開營業秘密法、民事訴訟法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有關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之規定,在智慧財產案件已有秘密保持命令可以保護之情況下,應限縮解釋為「即使以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仍無法防止營業祕密外洩風險時」,才可以「不予准許」對造閱覽訴訟資料。再者,涉及營業秘密之訴訟資料雖已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但營業秘密管理不易,越少人持有愈好,因此對於相對人閱覽訴訟資料之「方式」,例如閱覽方式是僅供目視閱覽,或可抄錄,甚至可影印、攝影等等,仍可以在確保對造辯護權已受保障之基礎下,依秘密之性質、重大性、態樣、數量多寡、相對人與營業秘密持有人間之關係(例如是否為競爭關係)等因素綜合審酌後,細緻化該營業秘密資訊之開示方式,以平衡兼顧兩造之利益(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抗字第10號刑事 裁定見解參照)。 三、經查: ㈠附表一部分: ⒈本院依聲請人即告訴人之釋明,認如附表一所示卷宗或證物之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之資訊,具有秘密性。又該資料涉及聲請人之重要研發技術及經營資訊,具有相當經濟利益,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該資料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再聲請人對有權限接觸該等資料之人,設有管制措施,使他人無法輕易得知其內容,應認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是該資料於現階段可認確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而依檢察官所起訴被告劉柄宏犯罪行為態樣及被告劉柄宏在偵查中之主張,實不宜使相對人即被告劉柄宏及其選任辯護人陳俊茂律師、被告劉柄宏嗣所任職之被告欣鍠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欽業持有該等資料及數據,以免聲請人之營業秘密遭外洩之風險。經本院綜合考量被告辯護權之保護及告訴人營業秘密之保護後,認聲請人聲請裁定限制相對人陳俊茂律師、劉柄宏、賴欽業抄錄及攝影如附表一所示卷宗或證物,並無妨礙被告本案刑事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且能兼衡告訴人營業秘密之保護。是聲請人此部分限制相對人陳俊茂律師、劉柄宏、賴欽業抄錄及攝影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⒉至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陳俊茂律師、劉柄宏、賴欽業檢閱如附表一所示卷宗或證物部分,茲該等資料涉及檢察官所起訴被告劉柄宏涉嫌將建置於CNC-530機型之「機臺立柱結構 」、「固定鋸臂」、「活動導輪座的設計、鎢鋼鎖緊限制塊」、「分割式虎鉗之承載臺結構」等四大營業秘密之設計圖面、簡報檔、零件材料清單等,未經聲請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聲請人享有著作權之圖形著作、工商秘密、營業秘密給被告欣鍠公司使用,以此重製之方式,侵害聲請人之著作財產權,洩漏聲請人之工商秘密、營業秘密予被告欣鍠公司,嗣後被告欣鍠公司依據被告劉柄宏之設計及繪圖,生產與聲請人前揭CNC-530機型鎢鋼帶鋸床相似之i560機型鎢鋼 帶鋸床並公開展示銷售之犯罪事實之證據,本院於審理時須依法踐行證據調查,倘限制相對人陳俊茂律師、劉柄宏、賴欽業檢閱,顯已妨害其等訴訟上之權益,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㈡附表二部分: 本院依聲請人之釋明,認如附表二所示卷宗或證物涉及聲請人之商業機密,是該資料於現階段可認確屬涉及聲請人之業務秘密,且依本案現階段訴訟程序,尚難認為本案犯罪事實相關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裁定限制相對人陳俊茂律師、劉柄宏、賴欽業檢閱、抄錄及攝影如附表二所示卷宗或證物,並無妨礙被告就本案刑事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是以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陳俊茂律師、劉柄宏、賴欽業檢閱、抄錄及攝影如附表二所示卷宗或證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附表三部分: 附表三編號㈠部分,依聲請人於偵查中之說明,係為證明被告劉柄宏離職前,有使用聲請人電腦壓縮相關檔案之行為,而觀之該資料,係擷取電腦檔案資料夾有關檔案名稱、修改日期、檔案類型、檔案大小之畫面,並無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聲請人四大營業秘密之圖面資料或數據,實難認係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另附表三編號㈡部分,係被告欣鍠公司所生產之i560機器照片,實難認屬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或業務秘密。是聲請人聲請裁定限制相對人陳俊茂律師、劉柄宏、賴欽業檢閱、抄錄及攝影如附表三所示卷宗或證物,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㈣至聲請人聲請裁定限制被告欣鍠公司檢閱、抄錄及攝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卷宗或證物部分: 茲被告欣鍠公司為法人,並無法自為檢閱、抄錄及攝影行為,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聲請限制被告欣鍠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欽業檢閱、抄錄及攝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卷宗或證物部分,業經本院核駁如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3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附表一:限制相對人陳俊茂律師、劉柄宏、賴欽業抄錄及攝影部分(聲請人聲請限制上開相對人檢閱部分駁回) ┌──┬───────────────┬───────────────┬─────────┐ │編號│資料名稱 │資料所在卷宗 │說明 │ ├──┼───────────────┼───────────────┼─────────┤ │㈠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研發精進產學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作計畫成果報告 │第1775號卷(下稱士林地檢106他 │所有「機臺立柱結構│ │事聲│ │1775卷) │」、「固定鋸臂」、│ │請狀│ │第19至64頁、 │「活動導輪座的設計│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鎢鋼鎖緊限制塊」│ │1編 │ │檢署)106年度他字第4183號卷( │、「分割式虎鉗之承│ │號1 │ │下稱臺中地檢106他4183卷)一 │載臺結構」等四大營│ │) │ │第25至60頁、 │業秘密(以下合稱四│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大營業秘密)的研發│ │ │ │)106年度竹司勞調字第40號卷( │過程、說明等重要資│ │ │ │下稱新竹地院106竹司勞調40卷) │訊。 │ │ │ │第71至141頁 │ │ ├──┼───────────────┼───────────────┼─────────┤ │㈡ │告訴人所有CNC-530機器優點簡報 │士林地檢106他1775卷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檔 │第92至105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的│ │事聲│ │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5275號 │說明。 │ │請狀│ │卷(下稱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 │ │ │附表│ │一 │ │ │1編 │ │第536至549頁、 │ │ │號2 │ │新竹地院106竹司勞調40卷 │ │ │) │ │第142至155頁 │ │ ├──┼───────────────┼───────────────┼─────────┤ │㈢ │告訴人所有CNC-530機器全部零件 │士林地檢106他1775卷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材料清單 │第106至115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組│ │事聲│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成。 │ │請狀│ │第550至554頁、 │ │ │附表│ │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續字第58號 │ │ │1編 │ │卷(下稱臺中地檢108偵續58卷) │ │ │號3 │ │第675至683頁 │ │ │) │ │ │ │ ├──┼───────────────┼───────────────┼─────────┤ │㈣ │告訴人所有CNC-530機器零件組裝 │士林地檢106他1775卷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示意圖 │第116至144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組│ │事聲│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成方式。 │ │請狀│ │第555至583頁 │ │ │附表│ │ │ │ │1編 │ │ │ │ │號4 │ │ │ │ │) │ │ │ │ ├──┼───────────────┼───────────────┼─────────┤ │㈤ │告訴人所有CNC-530與被告欣鍠公 │士林地檢106他1775卷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司所有i560功能對照表 │第177、178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 │事聲│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 │ │請狀│ │第625至627頁 │ │ │附表│ │ │ │ │1編 │ │ │ │ │號5 │ │ │ │ │) │ │ │ │ ├──┼───────────────┼───────────────┼─────────┤ │㈥ │告訴人所有CNC-530與被告欣鍠公 │士林地檢106他1775卷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司所有i560設計圖對照表 │第179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設│ │事聲│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3877號 │計圖說。 │ │請狀│ │卷(下稱臺中地檢106他3877卷) │ │ │附表│ │第48頁、 │ │ │1編 │ │臺中地檢106他4183卷一 │ │ │號6 │ │第62頁、第166-1頁、第171頁、 │ │ │) │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6716號 │ │ │ │ │卷(下稱臺中地檢106他6716卷) │ │ │ │ │第15、16頁、 │ │ │ │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 │ │ │ │第501、502、628頁、 │ │ │ │ │臺中地檢108偵續58卷 │ │ │ │ │第101頁、 │ │ │ │ │新竹地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3號卷 │ │ │ │ │(下稱新竹地院106勞訴43卷) │ │ │ │ │第35、36、80、86、100頁 │ │ ├──┼───────────────┼───────────────┼─────────┤ │㈦ │告訴人所有CNC-530設計圖面 │士林地檢106他1775卷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 │第180、182、184、186、188、190│所有四大營業秘密設│ │事聲│ │、192頁、 │計圖說。 │ │請狀│ │臺中地檢106他3877卷 │ │ │附表│ │第51至55頁、 │ │ │1編 │ │臺中地檢106他4183卷一 │ │ │號7 │ │第63頁至第67頁背面、第69頁正面│ │ │) │ │、第70頁正面、第71頁正面、第72│ │ │ │ │頁、第74頁、第75頁正面、第79頁│ │ │ │ │正面【聲請人原列第79頁,該頁背│ │ │ │ │面非告訴人所有CNC-530設計圖, │ │ │ │ │應予刪除】、第80頁、第81頁正面│ │ │ │ │、第82頁正面、第83頁正面、第84│ │ │ │ │頁正面、第118至124頁、第143至 │ │ │ │ │150頁、第183至190頁、 │ │ │ │ │臺中地檢106他6716卷 │ │ │ │ │第17、19、21、23、25、27、29頁│ │ │ │ │、第31至35頁、 │ │ │ │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 │ │ │ │第221至229頁、第243至251頁、第│ │ │ │ │369、373、377、381、385、389、│ │ │ │ │503、505、507、509、511、513、│ │ │ │ │515頁、第584至588頁、第629、 │ │ │ │ │631、633、635、637、639、641頁│ │ │ │ │、 │ │ │ │ │臺中地檢108偵續58卷 │ │ │ │ │第67至77頁、第91至99頁、 │ │ │ │ │新竹地院106勞訴43卷 │ │ │ │ │第81至85頁、第101至105頁 │ │ ├──┼───────────────┼───────────────┼─────────┤ │㈧ │高聖營業秘密技術說明圖解暨劉柄│臺中地檢106他3877卷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宏洩密之犯罪事實說明 │第9至47頁、第58至77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研│ │事聲│ │臺中地檢106他4183卷二 │發過程、說明等重要│ │請狀│ │第24至60頁(含第42-1、51-1頁)│資訊。 │ │附表│ │、 │ │ │1編 │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 │ │號8 │ │第363至36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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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鋸臂設計及圖片說明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 │第175至181頁、第601至609頁 │所有「固定鋸臂」之│ │事聲│ │ │營業秘密分析及說明│ │請狀│ │ │。 │ │附表│ │ │ │ │1編 │ │ │ │ │號16│ │ │ │ │) │ │ │ │ ├──┼───────────────┼───────────────┼─────────┤ │ │告訴人所有CNC-530導輪座之雙鍵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設計圖示 │第183、610頁 │所有「活動導輪座的│ │事聲│ │ │設計、鎢鋼鎖緊限制│ │請狀│ │ │塊」之營業秘密分析│ │附表│ │ │及說明。 │ │1編 │ │ │ │ │號17│ │ │ │ │) │ │ │ │ ├──┼───────────────┼───────────────┼─────────┤ │ │被告欣鍠公司i560號及告訴人公司│臺中地檢106他4183卷二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CNC-530機器關於機臺立柱結構、 │第68、82、89、102頁、 │所有營業秘密分析及│ │事聲│固定鋸臂、活動導輪座的設計、鎢│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說明。 │ │請狀│鋼鎖緊限制塊部位對照圖面 │第187頁、第191至193頁、第213頁│ │ │附表│ │、第217至219頁、第235頁、第239│ │ │1編 │ │至241頁、 │ │ │號19│ │臺中地檢108偵續58卷 │ │ │) │ │第535、553頁 │ │ ├──┼───────────────┼───────────────┼─────────┤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107年2月14日函(發文字號:中投│第47至60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研│ │事聲│字第1070003830號) │ │發過程、說明等重要│ │請狀│ │ │資訊。 │ │附表│ │ │ │ │1編 │ │ │ │ │號20│ │ │ │ │) │ │ │ │ ├──┼───────────────┼───────────────┼─────────┤ │ │高聖公司申請專利之技術與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CNC-530機具對應圖 │第455至467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研│ │事聲│ │ │發過程、說明等重要│ │請狀│ │ │資訊。 │ │附表│ │ │ │ │1編 │ │ │ │ │號21│ │ │ │ │) │ │ │ │ ├──┼───────────────┼───────────────┼─────────┤ │ │高聖公司鑑定補充意見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 │第667至720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研│ │事聲│ │ │發過程、說明等重要│ │請狀│ │ │資訊。 │ │附表│ │ │ │ │1編 │ │ │ │ │號22│ │ │ │ │) │ │ │ │ ├──┼───────────────┼───────────────┼─────────┤ │ │高聖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 │第721至727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研│ │事聲│ │ │發過程、說明等重要│ │請狀│ │ │資訊。 │ │附表│ │ │ │ │1編 │ │ │ │ │號23│ │ │ │ │) │ │ │ │ ├──┼───────────────┼───────────────┼─────────┤ │ │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107年9月17日│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二 │該等資料係比對被告│ │(刑│函及其附件鑑定報告書(發文字號│第3至64頁 │欣鍠公司所有i560與│ │事聲│:107豪字第09004號) │ │告訴人所有CNC-530 │ │請狀│ │ │機器比較對照,內容│ │附表│ │ │多涉及告訴人營業秘│ │1編 │ │ │密具體實施在機具上│ │號24│ │ │之狀況。 │ │) │ │ │ │ ├──┼───────────────┼───────────────┼─────────┤ │ │告訴人所有CNC-530與被告欣鍠公 │臺中地檢108偵續58卷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司所有i560機器相關零件之圖面尺│第79至89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研│ │事聲│寸檢測共同點說明 │ │發過程、說明等重要│ │請狀│ │ │資訊。 │ │附表│ │ │ │ │1編 │ │ │ │ │號26│ │ │ │ │) │ │ │ │ ├──┼───────────────┼───────────────┼─────────┤ │ │告訴人所有CNC-530操作手冊 │臺中地檢108偵續58卷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 │第215至348頁 │所有CNC-530之零件 │ │事聲│ │ │、組裝、電路配線等│ │請狀│ │ │,均係屬四大營業秘│ │附表│ │ │密組成及組成方式。│ │1編 │ │ │ │ │號27│ │ │ │ │) │ │ │ │ ├──┼───────────────┼───────────────┼─────────┤ │ │CNC-530倒角照片 │臺中地檢108偵續58卷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 │第349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 │事聲│ │ │ │ │請狀│ │ │ │ │附表│ │ │ │ │1編 │ │ │ │ │號28│ │ │ │ │) │ │ │ │ ├──┼───────────────┼───────────────┼─────────┤ │ │告訴人於109年2月12日提出刑事陳│臺中地檢108偵續58卷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報三狀 │第351至357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研│ │事聲│ │ │發過程、說明等重要│ │請狀│ │ │資訊。 │ │附表│ │ │ │ │1編 │ │ │ │ │號29│ │ │ │ │) │ │ │ │ ├──┼───────────────┼───────────────┼─────────┤ │ │告訴人提出告訴人所有營業秘密報│臺中地檢108偵續58卷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告書 │第617至664頁 │所有四大營業秘密研│ │事聲│ │ │發過程、說明等重要│ │請狀│ │ │資訊。 │ │附表│ │ │ │ │1編 │ │ │ │ │號30│ │ │ │ │) │ │ │ │ ├──┼───────────────┼───────────────┼─────────┤ │ │告訴人所有四大營業秘密與所申請│本院109年度智秘聲字第14號卷第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專利範圍不同之說明附件 │37至64頁即告訴人109年12月3日聲│所有四大營業秘密。│ │事聲│ │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二)狀附件│ │ │請狀│ │ │ │ │附表│ │ │ │ │1編 │ │ │ │ │號31│ │ │ │ │) │ │ │ │ └──┴───────────────┴───────────────┴─────────┘ 附表二:限制相對人陳俊茂律師、劉柄宏、賴欽業檢閱、抄錄及攝影部分 ┌──┬───────────────┬───────────────┬─────────┐ │編號│資料名稱 │資料所在卷宗 │說明 │ ├──┼───────────────┼───────────────┼─────────┤ │㈠ │天文大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署名│臺中地檢106他4183卷一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之合作備忘錄 │第208頁 │與他公司商業機密。│ │事聲│ │ │ │ │請狀│ │ │ │ │附表│ │ │ │ │1編 │ │ │ │ │號12│ │ │ │ │) │ │ │ │ ├──┼───────────────┼───────────────┼─────────┤ │㈡ │告訴人所有CNC-530機器出售之訂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購單 │第185、621、622頁 │與他公司商業機密。│ │事聲│ │ │ │ │請狀│ │ │ │ │附表│ │ │ │ │1編 │ │ │ │ │號18│ │ │ │ │) │ │ │ │ ├──┼───────────────┼───────────────┼─────────┤ │㈢ │高聖公司與巨宏企業往來訂單資料│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二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委外加工單資料 │第327至513頁、第523頁、第527至│與他公司商業機密。│ │事聲│ │543頁、第547至585頁 │ │ │請狀│ │ │ │ │附表│ │ │ │ │1編 │ │ │ │ │號25│ │ │ │ │) │ │ │ │ └──┴───────────────┴───────────────┴─────────┘ 附表三:駁回部分 ┌──┬───────────────┬───────────────┬─────────┐ │編號│資料名稱 │資料所在卷宗 │原聲請人聲請之說明│ ├──┼───────────────┼───────────────┼─────────┤ │㈠ │被告劉柄宏使用之電腦翻拍畫面 │臺中地檢106他4183卷一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 │第204至206頁、 │所有公司內部管理資│ │事聲│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訊,為營業秘密無疑│ │請狀│ │第527頁、第533至535頁、 │。 │ │附表│ │臺中地檢108偵續58卷 │ │ │1編 │ │第103至105頁 │ │ │號11│ │ │ │ │) │ │ │ │ ├──┼───────────────┼───────────────┼─────────┤ │㈡ │於中國大陸地區上海一勝百公司所│臺中地檢106他4183卷一 │該等資料涉及告訴人│ │(刑│拍攝之欣鍠公司編號i560機器之照│第222至226頁、 │與他公司商業機密。│ │事聲│片 │臺中地檢107偵5275卷一 │ │ │請狀│ │第661至665頁 │ │ │附表│ │ │ │ │1編 │ │ │ │ │號14│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