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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李宜娟陳怡秀洪瑞隆

  • 當事人
    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朱志浩錢玲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Sung Chul Shin 原 告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Sung Chul Shin 共 同 戴智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朱志浩 錢玲莉 共 同 王全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110 年度智訴字第11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定。二、經查,原告二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以朱志浩為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於110年7月22日具狀追加錢玲莉為被告,惟觀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準備(一)狀最末頁,並無原告二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用印,僅有訴訟代理人戴智權律師及複代理人黃奕欣律師之用印(見本院卷第25、172頁),堪認係由訴訟 代理人戴智權律師起訴。又上開起訴狀所附之委任狀,係由原告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志凡委任戴智權律師(見本院卷第49頁),然原告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8年10月30日、108年11月4日即變更為David Sung Chul Shin,有外國公司 分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1、398頁) ,是戴智權律師未經合法委任,訴訟代理權尚有欠缺,本院乃於111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二公司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告二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合法委任戴智權律師之委任狀,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19日送達原告二公司及戴智權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可憑(見本院卷第423至427頁),原告 二公司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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