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港
- 原告
- 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David Sung Chul Shin
- 原告
-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David Sung Chul Shin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戴智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
- 朱志浩
- 被告
- 錢玲莉
- 被告
- 共 同 王全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110年度智訴字第11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二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16日以朱志浩為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於110年7月22日具狀追加錢玲莉為被告,惟觀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準備(一)狀最末頁,並無原告二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用印,僅有訴訟代理人戴智權律師及複代理人黃奕欣律師之用印(見本院卷第25、172頁),堪認係由訴訟代理人戴智權律師起訴。又上開起訴狀所附之委任狀,係由原告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志凡委任戴智權律師(見本院卷第49頁),然原告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8年10月30日、108年11月4日即變更為David Sung Chul Shin,有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1、398頁),是戴智權律師未經合法委任,訴訟代理權尚有欠缺,本院乃於111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二公司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原告二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合法委任戴智權律師之委任狀,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19日送達原告二公司及戴智權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可憑(見本院卷第423至427頁),原告二公司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