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雅士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丞賢 訴訟代理人 張竫榆律師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孫宗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9年度智易字第26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孫宗德之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第4款所定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7條第1項所明定。 四、查本件被告孫宗德、自力耕生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無罪 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