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王金鵬、郭耀宗、杜振平、吳錡進、呂麗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3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耀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32061、3206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8年度訴字第2125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耀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16至17行原記載「郭耀宗並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額1萬9362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郭耀宗並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額9,778元」, 並補充「被告郭耀宗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申報核 定稅額繳款書、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統一發票係得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原始憑證,為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定之商 業會計憑證。再按納稅義務人出於降低應納稅額之考量,恆常以各種經濟上或法律上之方法,迂迴曲折地使特定交易關係不至於合致稅捐構成要件,其中合乎稅法立法之本旨者,乃稅法秩序所容許之合法行為,謂之為節稅,至若納稅義務人故意隱藏其經濟活動之利益或故意增加其交易成本之負擔,以圖達到減輕稅捐負擔目的之行為,則為逃漏稅捐。逃漏稅捐係不法行為,其中故意隱藏交易之事實,構成可罰之漏稅,但若係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以逃漏稅捐,則為逃稅。前者屬於違反誠實義務之違章行為,後者含有詐欺惡性,為刑事上可罰性之行為,故在稅法上科以刑事責任,此即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之所由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5633號判決亦採此見解)。次按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 ,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103年6月4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71條第1、2項分別定 有明文。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至不正當方法則指詐術以外,其他違背稅法上義務,足以減損租稅徵收之積極行為而言,二者之含義並非相同,而虛報薪資為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之區別,是以有無違反誠實義務為其判準,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機關若有「匿飾增減」事實造成稅捐短少者,即為稅捐逃漏。查被告於105年度間申報綜合所得稅,填具結算申報書 時,即有隱匿365,602元之營利事業收入額未予以誠實申報 (然此包含其交付其他公司為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與嚴選名膜有限公司<下稱嚴選名膜公司>部分,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部分,均非本案起訴範圍,詳下述),則其提交不實之所得損益計算表,自足以使承辦之稅務人員誤以為其業已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達其降低應納稅額之目的,其所為自已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犯行。依照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並參考財政部國稅局107年6月28 日之函文,本案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嚴選名膜公司部 分之5張統一發票之發票金額合計為2,137,429元,按其銷售類別部頒淨利率10%核算全年所得額為213,743元【0000000 ×淨利率10%=213,743】,又本案漏報年度為105年(為104 至106年間),故按稅率17%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18,168元【213743×17%×1/2=18,168】,另195,575元 【213743-18168=195575】則應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被 告之綜合所得稅稅率為5%,依此計算其應補稅之個人綜合所得稅額為9,778元【195575×5%=9778】,起訴書誤將附表 一編號3嚴選名膜公司部分之5張發票亦列入計算,故其計算基準即顯有違誤,應由本院予以更正。 三、查被告與普淨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即同案被告吳錡進、王金鵬,其等均明知普淨公司與嚴選名膜公司間,並無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嚴選名膜公司部分之交易,交易關 係實係存在於被告個人與嚴選名膜公司間,但仍由被告向同案被告杜振平取得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嚴選名膜公司部分 所示之不實之普淨公司統一發票據以交付嚴選名膜公司,並因而逃漏被告自身本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之行為,核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雖不具普淨公司商業負責 人之身分,亦非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然其與普淨公司實際負責人即同案被告吳錡進、登記負責人即同案被告王金鵬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屬無身分 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並依同條但書 規定減輕其刑。 四、被告與同案被告吳錡進、杜振平、王金鵬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於同一營業稅期內,同時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進而於翌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隱匿此部分之所得收入,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普淨公司與嚴選名膜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交易關係實係存在於其與嚴選名膜公司間,而嚴選名膜公司亦有取得進項發票之需求,遂由被告向同案被告杜振平購買普淨公司之統一發票,且約定以發票金額2.5%計算價金,並以之扣抵被告對同案被告杜振平之債權金額,而以此方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並未將此部分收入列入其個人所得計算綜合所得稅,所為已損及稅捐機關對於租稅核課之正確性與國家賦稅收入,應予非難,影響交易秩序,進而危害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為不該;兼衡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已將國稅局核定之補稅金額及罰鍰繳納完畢,此有被告提出之繳款書及收據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9至133頁),暨衡以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就業及收入情形、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之情(見本院訴字卷第127頁),再酌以其本案之犯罪動機、 手段、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逃漏稅捐之數額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即應補繳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額為9,778元,然被告業已將經國稅局核定應補稅 額為18,280元全數繳納完畢(含本案外之漏報營利收入一併計算),業如前述,已足以達成剝奪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此部分如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32061號第32062號 被 告 王金鵬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耀宗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杜振平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錡進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呂麗梅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錡進為普淨科技興業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5樓之7,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以下簡稱普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呂麗梅從事保母工作,與王金鵬均無擔任營利事業單位實際負責人之意願,且依一般人智識經驗,應知擔任事業負責人當擔負事業債務清償、稅務責任,負責人之債信狀況常因掛名負責人公司業務狀況而受影響,若非親戚或摯友等具一定基礎信賴關係,無同意掛名他人經營公司之負責人;又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查,經常誘使民眾提供身份證件等個人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再反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逃漏稅捐之其他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等情形有所預見,2人竟分別與吳錡進基於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由呂麗梅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起至105年10月3日止,提供身分證、印章,並配合前往主管機關簽名、用印,而完成登記成為普淨公司之負責人;王金鵬於105年10月4日起至106年3月1日止,提供 身分證、印章,並配合前往主管機關簽名、用印,而完成登記成為普淨公司之負責人。(一)呂麗梅及王金鵬等為事業實際或名義上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 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吳錡進為實際負責人,為實際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即係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等主辦會計人員。呂麗梅、王金鵬等依照渠等分別擔任普淨公司負責人之時間,分別與吳錡進共同承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5年9月起至106年2月間止,明知普淨公司與田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人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仍由吳錡進接續虛偽開立其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普淨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共72張,合計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1 億860萬706元,交予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實際僅持其中63張發票申報),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實無向普淨公司進貨之營業人等逃漏營業稅額達520萬292元,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二)呂麗梅與王金鵬分別依渠等擔任普淨公司負責人之時間,與吳錡進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犯意聯絡,明知普淨公司並無向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等進貨之事實,仍接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等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6張,合計進貨金額1億895萬6919元,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郭耀宗因從事手機配件買賣,與不知情之嚴選名膜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達龍,設址臺北市○○區○○街00○0號,以下 簡稱嚴選公司)有業務往來,明知普淨公司實際並未與嚴選公司交易,不可能取得普淨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竟與吳錡進、王金鵬(2人此部分已於犯罪事實一論及)、杜振平等 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犯意聯絡,並另基於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陸續於105年11月2日、同月9日、同月14日、同月22日、同月29日等期日,由郭耀宗藉 由代購嚴選公司產品之機會,利用嚴選公司不知情之不詳會計人員,出示相關現金傳票,並根據上述傳票金額及項目,以發票金額百分之2.5之代價,向杜振平購買前述吳錡進、 王金鵬等合意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名稱為「嚴選名膜有限公司」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5張,由郭耀宗持之交付 嚴選公司不知情之不詳會計人員,使會計人員將上述虛偽交易之不實發票,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充當進貨憑證使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郭耀宗並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額1萬936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 及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被告王金鵬經多次傳喚無故拒不到庭 ┌─┬───────┬────────────────┐│ │供述及非供述證│待證事實 ││ │據 │ │├─┼───────┼────────────────┤│一│被告吳錡進於本│被告與普淨公司前名義負責人即案外││ │署偵查中之供述│人蘇子瀛、被告呂麗梅等接洽,各為││ │ │其辦理變更登記為公司負責人等事實││ │ │;各公司負責人登記期間,發票、大││ │ │小張等重要文件均由名義負責人各自││ │ │保管;普淨公司負責人由蘇子瀛變更││ │ │為呂麗梅後,已經將公司大小章、銀││ │ │行存摺、支票、統一發票等一切文件││ │ │均交予被告呂麗梅;被告呂麗梅一直││ │ │與之保持聯繫,其更於本署檢察事務││ │ │官詢問前後,向被告吳錡進討教應如││ │ │何回答;並於詢問後以通訊軟體LINE││ │ │ 告知詢問內容等事實 │├─┼───────┼────────────────┤│二│被告呂麗梅於本│被告呂麗梅經證人莊明輝之介紹而與││ │署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吳錡進接觸,進而提供所需身分││ │ │證件、印章等物登記為普淨負責人,││ │ │登記負責人時間自105年6月29日起至││ │ │105年10月3止;長達3個月於期間未 ││ │ │掌有印章、發票、帳戶存款資料、公││ │ │司大小章等;被告呂麗梅稱公司要變││ │ │更登記始得查明有無欠稅等、實則隨││ │ │時向稅捐機關查詢即可取得,況被告││ │ │吳錡進若真欲賣公司予被告呂麗梅,││ │ │更應準備好上開稅賦等文件,供亟欲││ │ │購買之買主瞭解等違反一般公司交易││ │ │之通常買賣常態現象;105年9月、10││ │ │月間,普淨公司有開立不實銷項發票││ │ │及取得他人開立之不實發票等事實 │├─┼───────┼────────────────┤│三│被告郭耀宗於本│被告郭耀宗並未依法設立公司,以跑││ │署偵訊時之供述│單幫方式銷售貨物予嚴選公司;被告││ │ │郭耀宗向被告杜振平拿取年籍姓名不││ │ │詳之吳先生所交付、普淨公司開立之││ │ │不實發票,交予嚴選公司不知情會計││ │ │人員製作會計憑證並申報稅務;被告││ │ │以統一發票金額之2.5%為代價,向 ││ │ │被告杜振平取得嚴選公司申報之不實││ │ │發票,並以該代價抵償被告杜振平積││ │ │欠約8萬元之欠款等事實 │├─┼───────┼────────────────┤│四│被告杜振平於本│被告杜振平有介紹郭耀宗及被告郭耀││ │署偵訊時之供述│宗所稱「吳先生」等人認識;被告郭││ │ │耀宗稱與吳先生有工作、貨物或發票││ │ │、金錢的問題等事實 │├─┼───────┼────────────────┤│五│證人莊明輝於本│證人莊明輝介紹被告呂麗梅與吳錡進││ │署偵訊時之證述│認識,被告呂麗梅辦妥公司負責人變││ │ │更,均係託請自己的會計師辦理,公││ │ │司變更相關所需之文件、大小章、銀││ │ │行存摺、支票、統一發票等物,均由││ │ │被告呂麗梅授權予會計師領取等事實│├─┼───────┼────────────────┤│六│證人即仲益記帳│證人康健良為被告吳錡進、呂麗梅、││ │及報稅代理業務│王金鵬等人辦理公司變更登記、開立││ │人事務所負責人│帳戶、請領統一發票等一切會計、稅││ │康健良於本署偵│務事宜,惟均實際由被告吳錡進持證││ │訊時之證述 │件及相關文件交付辦理,僅與被告呂││ │ │麗梅、王金鵬等短暫接觸如補章、簽││ │ │名等而聯絡;普淨公司105年10月之 ││ │ │發票係被告王金鵬委託證人康健良前││ │ │往領取等事實 │├─┼───────┼────────────────┤│七│證人即俊錡國際│證人張俊錡為俊錡公司之人頭負責人││ │實業有限公司(│,每月收取年籍姓名不詳、自稱「張││ │以下簡稱俊錡公│建生」之人3萬5000元之代價,在公 ││ │司)負責人張俊│司應付稅務機關、銀行人員等查核,││ │錡於本署偵訊時│俊錡公司與普淨公司實際並無交易,││ │之證述 │但發票開立並非其掌管事項等事實 │├─┼───────┼────────────────┤│八│證人即四屹實業│四屹公司與普淨公司沒有交易成功,││ │有限公司(以下│四屹公司也無實際付款予普淨公司等││ │簡稱四屹公司)│事實 ││ │會計人員應慧清│ ││ │於本署偵訊時之│ ││ │證述 │ │├─┼───────┼────────────────┤│九│證人即田旺生物│田旺公司購買鋼材,透過梁先生轉介││ │科技有限公司(│徐煥哲向普淨公司購買廢鋼材、廢五││ │以下簡稱田旺公│金,發票係普淨公司直接郵寄過來的││ │司)負責人黃翰│,從未與被告呂麗梅或王金鵬等人交││ │崴於本署偵訊時│易等事實 ││ │之證述 │ │├─┼───────┼────────────────┤│十│證人即喜統進企│證人鄒騰偉自105年11月15日起,擔 ││ │業有限公司(以│任喜統進公司之負責人;沒有聽過普││ │下簡稱喜統進公│淨公司,亦未曾與被告呂麗梅、王金││ │司)負責人鄒騰│鵬等接洽交易等事實 ││ │偉於本署偵訊時│ ││ │之證述 │ │├─┼───────┼────────────────┤│十│證人即東方之泉│證人經營之東方之泉公司曾與普淨公││一│股份有限公司(│司接洽,但是交易沒沒有成功,交易││ │以下簡稱東方之│當時發現與之接洽之「吳先生」為北││ │泉公司)負責人│部人,統一發票之公司設立在臺中,││ │張銘義於本署偵│因而起疑沒有交易等事實 ││ │訊時之證述 │ │├─┼───────┼────────────────┤│十│嚴選公司聲明書│嚴選公司進貨取得發票之貨品買賣接││二│(載為說明書)│洽人均為被告郭耀宗,會計人員持普││ │影本 │淨開立之統一發票為稅務相關申報等││ │ │事實 │├─┼───────┼────────────────┤│十│財政部中區國稅│犯罪事實欄一、二等開立不實統一發││三│局(以下簡稱國│票及收集統一發票製作不實會計憑證││ │稅局)普淨專案│等事實 ││ │報告 │ │├─┼───────┼────────────────┤│十│普淨公司營業稅│被告呂麗梅、王金鵬先後登記為普淨││四│稅籍資料查詢作│公司之負責人等事實 ││ │業結果列印資料│ │├─┼───────┼────────────────┤│十│財政部北區國稅│被告郭耀宗逃漏個人所得稅1萬9362 ││五│局107年6月28日│元之事實 ││ │北區國稅汐止銷│ ││ │審字第00000000│ ││ │77號函文 │ │└─┴───────┴────────────────┘二、查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 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判 決、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件被告等所犯各期營業稅申報期可分,且幫助犯罪之對象有別、不同營業人需求各異,依前開說明,應同時以「一期」、及「對象」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核先敘明。 三、核被告吳錡進、呂麗梅、王金鵬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一之偽造銷項事實之虛偽發票,交予他人作為進項會計及稅務申報部分行為、被告杜振平所為犯罪事實二部分行為,均係違反商業會計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又被 告吳錡進、呂麗梅、王金鵬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附表二之持他人交付之虛偽發票以為進項憑證申報等不實填製部分行為,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罪嫌。核被告郭耀宗所為,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等罪嫌。 四、被告吳錡進及被告呂麗梅、王金鵬等於擔任普淨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負責前開公司業務運作、統一發票取得、填製之運作,具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定會計主辦人員或商 業負責人身分;被告吳錡進、王金鵬、郭耀宗、杜振平等就犯罪事實二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吳錡進、呂麗梅、王金鵬等所犯附表一所列犯行及被告杜振平所為,係以一不實申報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等2罪;被告郭耀宗以一提供不實會計憑證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等2罪,均為想像競 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吳錡進及被告呂麗梅、王金鵬等所犯上述違反商業會計法行為,以申報期數、對象不同,應分論併罰。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檢 察 官 陳佞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 記 官 林晉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普淨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申報營業│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號│稅期間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105年9月│田旺生物科│105年9月 │ 500,000│ 25,000│ │ │、10月份│技有限公司├─────┼─────┼─────┤ │ │營業稅 │ │105年9月 │ 600,000│ 30,000│ │ │ │ ├─────┼─────┼─────┤ │ │ │ │105年10月 │ 650,000│ 32,500│ │ │ │ ├─────┼─────┼─────┤ │ │ │ │105年10月 │ 600,000│ 30,000│ ├─┼────┼─────┼─────┼─────┼─────┤ │ │ │俊錡國際實│105年9月 │ 1,668,612│ 83,431│ │ │ │業有限公司├─────┼─────┼─────┤ │ │ │ │105年9月 │ 1,898,006│ 94,900│ │ │ │ ├─────┼─────┼─────┤ │ │ │ │105年9月 │ 2,146,182│ 107,309│ │ │ │ ├─────┼─────┼─────┤ │ │ │ │105年9月 │ 663,995│ 33,200│ │ │ │ ├─────┼─────┼─────┤ │ │ │ │105年9月 │ 1,953,495│ 97,675│ │ │ │ ├─────┼─────┼─────┤ │ │ │ │105年9月 │ 2,060,946│ 103,047│ │ │ │ ├─────┼─────┼─────┤ │ │ │ │105年9月 │ 2,856,577│ 142,829│ │ │ │ ├─────┼─────┼─────┤ │ │ │ │105年9月 │ 6,685,938│ 334,297│ │ │ │ ├─────┼─────┼─────┤ │ │ │ │105年9月 │ 943,426│ 47,171│ │ │ │ ├─────┼─────┼─────┤ │ │ │ │105年9月 │ 1,590,185│ 79,509│ │ │ │ ├─────┼─────┼─────┤ │ │ │ │105年9月 │ 351,204│ 17,560│ │ │ │ ├─────┼─────┼─────┤ │ │ │ │105年9月 │ 1,323,066│ 66,153│ │ │ │ ├─────┼─────┼─────┤ │ │ │ │105年9月 │ 2,541,916│ 127,096│ │ │ │ ├─────┼─────┼─────┤ │ │ │ │105年10月 │ 3,807,507│ 190,375│ │ │ │ ├─────┼─────┼─────┤ │ │ │ │105年10月 │ 2,579,700│ 128,985│ │ │ │ ├─────┼─────┼─────┤ │ │ │ │105年10月 │ 558,642│ 27,932│ │ │ │ ├─────┼─────┼─────┤ │ │ │ │105年10月 │ 983,000│ 49,150│ │ │ │ ├─────┼─────┼─────┤ │ │ │ │105年10月 │ 2,155,821│ 107,791│ │ │ │ ├─────┼─────┼─────┤ │ │ │ │105年10月 │ 1,053,350│ 52,668│ │ │ │ ├─────┼─────┼─────┤ │ │ │ │105年10月 │ 2,328,166│ 116,408│ │ │ │ ├─────┼─────┼─────┤ │ │ │ │105年10月 │ 2,271,993│ 113,600│ │ │ │ ├─────┼─────┼─────┤ │ │ │ │105年10月 │ 3,414,076│ 170,704│ ├─┼────┼─────┼─────┼─────┼─────┤ │2 │105年11 │世春國際有│105年11月 │ 1,837,670│ 91,884│ │ │月、12月│限公司 ├─────┼─────┼─────┤ │ │份營業稅│ │105年11月 │ 138,915│ 6,946│ │ │(106年1 │ ├─────┼─────┼─────┤ │ │月15日前│ │105年11月 │ 1,547,455│ 77,373│ │ │申報) │ ├─────┼─────┼─────┤ │ │ │ │105年11月 │ 2,739,744│ 136,987│ │ │ │ ├─────┼─────┼─────┤ │ │ │ │105年11月 │ 1,380,060│ 69,003│ │ │ │ ├─────┼─────┼─────┤ │ │ │ │105年11月 │ 6,296,360│ 314,818│ │ │ │ ├─────┼─────┼─────┤ │ │ │ │105年11月 │ 3,438,424│ 171,921│ │ │ │ ├─────┼─────┼─────┤ │ │ │ │105年11月 │ 2,336,180│ 116,809│ │ │ │ ├─────┼─────┼─────┤ │ │ │ │105年11月 │ 1,266,408│ 63,320│ │ │ │ ├─────┼─────┼─────┤ │ │ │ │105年11月 │ 2,971,024│ 148,551│ │ │ │ ├─────┼─────┼─────┤ │ │ │ │105年11月 │ 3,397,833│ 169,892│ │ │ │ ├─────┼─────┼─────┤ │ │ │ │105年12月 │ 540,594│ 27,030│ │ │ │ ├─────┼─────┼─────┤ │ │ │ │105年12月 │ 833,931│ 41,697│ │ │ │ ├─────┼─────┼─────┤ │ │ │ │105年12月 │ 1,990,900│ 99,545│ │ │ │ ├─────┼─────┼─────┤ │ │ │ │105年12月 │ 3,313,310│ 165,666│ │ │ │ ├─────┼─────┼─────┤ │ │ │ │105年12月 │ 1,676,535│ 83,827│ │ │ │ ├─────┼─────┼─────┤ │ │ │ │105年12月 │ 1,836,905│ 91,845│ │ │ │ ├─────┼─────┼─────┤ │ │ │ │105年12月 │ 744,275│ 37,214│ │ │ │ ├─────┼─────┼─────┤ │ │ │ │105年12月 │ 933,138│ 46,657│ │ │ │ ├─────┼─────┼─────┤ │ │ │ │105年12月 │ 1,719,260│ 85,963│ │ │ │ ├─────┼─────┼─────┤ │ │ │ │105年12月 │ 1,232,106│ 61,605│ │ │ │ ├─────┼─────┼─────┤ │ │ │ │105年12月 │ 3,768,069│ 188,403│ │ │ │ ├─────┼─────┼─────┤ │ │ │ │105年12月 │ 4,324,350│ 216,218│ ├─┼────┼─────┼─────┼─────┼─────┤ │ │ │嚴選名膜有│105年11月 │ 460,581│ 23,029│ │ │ │限公司 ├─────┼─────┼─────┤ │ │ │ │105年11月 │ 405,610│ 20,280│ │ │ │ ├─────┼─────┼─────┤ │ │ │ │105年11月 │ 375,600│ 18,780│ │ │ │ ├─────┼─────┼─────┤ │ │ │ │105年11月 │ 453,886│ 22,694│ │ │ │ ├─────┼─────┼─────┤ │ │ │ │105年11月 │ 441,752│ 22,088│ ├─┼────┼─────┼─────┼─────┼─────┤ │ │ │創美企業社│105年11月 │ 441,771│ 22,089│ │ │ │ ├─────┼─────┼─────┤ │ │ │ │105年11月 │ 463,581│ 23,179│ │ │ │ ├─────┼─────┼─────┤ │ │ │ │105年12月 │ 451,429│ 22,571│ │ │ │ ├─────┼─────┼─────┤ │ │ │ │105年12月 │ 452,743│ 22,637│ ├─┼────┼─────┼─────┼─────┼─────┤ │ │ │梓淇有限公│105年11月 │ 346,524│ 17,326│ │ │ │司 ├─────┼─────┼─────┤ │ │ │ │105年12月 │ 316,724│ 15,836│ ├─┼────┼─────┼─────┼─────┼─────┤ │ │ │四屹實業有│105年12月 │ 469,800│ 23,490│ │ │ │限公司 ├─────┼─────┼─────┤ │ │ │ │105年12月 │ 471,200│ 23,560│ │ │ │ ├─────┼─────┼─────┤ │ │ │ │105年12月 │ 463,200│ 23,160│ │ │ │ ├─────┼─────┼─────┤ │ │ │ │105年12月 │ 459,760│ 22,988│ │ │ │ ├─────┼─────┼─────┤ │ │ │ │105年12月 │ 332,410│ 16,621│ ├─┼────┼─────┼─────┼─────┼─────┤ │ │ │東方之泉股│105年11月 │ 600,000│ 3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綠島營業處│ │ │ │ │ │ │ │ │ │ │ ├─┼────┼─────┼─────┼─────┼─────┤ │3 │106年1月│嚴選名膜有│106年1月 │ 414,933│ 20,747│ │ │、2月份 │限公司 ├─────┼─────┼─────┤ │ │營業稅( │ │106年1月 │ 378,629│ 18,931│ │ │106年3月│ ├─────┼─────┼─────┤ │ │15日前申│ │106年1月 │ 439,705│ 21,985│ │ │報) │ ├─────┼─────┼─────┤ │ │ │ │106年1月 │ 403,295│ 20,165│ │ │ │ ├─────┼─────┼─────┤ │ │ │ │106年1月 │ 458,324│ 22,916│ ├─┼────┼─────┼─────┼─────┼─────┤ │ │ │東方之泉股│106年1月 │ 650,000│ 32,5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綠島營業處│ │ │ │ │ │ │ │ │ │ │ ├─┼────┼─────┼─────┴─────┼─────┤ │ │總計 │ │ 1,0860,0706 │ 5,430,036│ └─┴────┴─────┴───────────┴─────┘ 附表二普淨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申報營業│營業人名│開立時間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號│稅期間 │稱 │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105年9月│亞洲鎰森│105年9月 │ 2,100,000│ 105,000│ │ │、10月份│國際貿易│ │ │ │ │ │營業稅( │有限公司│ │ │ │ │ │105年11 │ │ │ │ │ │ │月15日前│ │ │ │ │ │ │申報) │ │ │ │ │ ├─┼────┼────┼─────┼─────┼─────┤ │ │ │喜統進企│105年10月 │ 1,655,482│ 82,774│ │ │ │業有限公├─────┼─────┼─────┤ │ │ │司 │105年10月 │ 1,884,887│ 94,244│ │ │ │ ├─────┼─────┼─────┤ │ │ │ │105年10月 │ 2,131,607│ 106,580│ │ │ │ ├─────┼─────┼─────┤ │ │ │ │105年10月 │ 659,126│ 32,956│ │ │ │ ├─────┼─────┼─────┤ │ │ │ │105年10月 │ 1,939,585│ 96,979│ │ │ │ ├─────┼─────┼─────┤ │ │ │ │105年10月 │ 2,835,706│ 141,785│ │ │ │ ├─────┼─────┼─────┤ │ │ │ │105年10月 │ 2,044,691│ 102,235│ │ │ │ ├─────┼─────┼─────┤ │ │ │ │105年10月 │ 6,638,219│ 331,911│ │ │ │ ├─────┼─────┼─────┤ │ │ │ │105年10月 │ 937,052│ 46,853│ │ │ │ ├─────┼─────┼─────┤ │ │ │ │105年10月 │ 1,579,216│ 78,961│ │ │ │ ├─────┼─────┼─────┤ │ │ │ │105年10月 │ 348,831│ 17,442│ │ │ │ ├─────┼─────┼─────┤ │ │ │ │105年10月 │ 1,313,947│ 65,697│ │ │ │ ├─────┼─────┼─────┤ │ │ │ │105年10月 │ 2,523,898│ 126,195│ │ │ │ ├─────┼─────┼─────┤ │ │ │ │105年10月 │ 3,781,085│ 189,054│ │ │ │ ├─────┼─────┼─────┤ │ │ │ │105年10月 │ 2,562,502│ 128,125│ │ │ │ ├─────┼─────┼─────┤ │ │ │ │105年10月 │ 554,680│ 27,734│ │ │ │ ├─────┼─────┼─────┤ │ │ │ │105年10月 │ 975,412│ 48,771│ │ │ │ ├─────┼─────┼─────┤ │ │ │ │105年10月 │ 2,140,995│ 107,050│ │ │ │ ├─────┼─────┼─────┤ │ │ │ │105年10月 │ 1,046,225│ 52,311│ │ │ │ ├─────┼─────┼─────┤ │ │ │ │105年10月 │ 2,310,097│ 115,505│ │ │ │ ├─────┼─────┼─────┤ │ │ │ │105年10月 │ 2,256,221│ 112,811│ │ │ │ ├─────┼─────┼─────┤ │ │ │ │105年10月 │ 3,394,019│ 169,701│ │ │ │ ├─────┼─────┼─────┤ │ │ │ │105年10月 │ 2,679,700│ 133,985│ ├─┼────┼────┼─────┼─────┼─────┤ │2 │105年11 │夢想地股│105年11月 │ 6,424,550│ 321,228│ │ │月、12月│份有限公├─────┼─────┼─────┤ │ │份營業稅│司 │105年11月 │ 5,773,485│ 288,674│ │ │(106年1 │ ├─────┼─────┼─────┤ │ │月15日前│ │105年11月 │ 5,967,748│ 298,387│ │ │申報) │ ├─────┼─────┼─────┤ │ │ │ │105年11月 │ 2,652,000│ 132,600│ │ │ │ ├─────┼─────┼─────┤ │ │ │ │105年12月 │ 6,208,692│ 310,435│ │ │ │ ├─────┼─────┼─────┤ │ │ │ │105年12月 │ 6,259,747│ 312,987│ │ │ │ ├─────┼─────┼─────┤ │ │ │ │105年12月 │ 6,155,250│ 307,763│ │ │ │ ├─────┼─────┼─────┤ │ │ │ │105年12月 │ 5,740,888│ 287,044│ │ │ │ ├─────┼─────┼─────┤ │ │ │ │105年12月 │ 6,581,376│ 329,069│ │ │ │ ├─────┼─────┼─────┤ │ │ │ │105年12月 │ 2,500,000│ 125,000│ │ │ │ ├─────┼─────┼─────┤ │ │ │ │105年12月 │ 1,500,000│ 75,000│ ├─┼────┼────┼─────┼─────┼─────┤ │3 │106年1月│夢想地股│106年2月 │ 2,900,000│ 145,000│ │ │、2月份 │份有限公│ │ │ │ │ │營業稅( │司 │ │ │ │ │ │106年3月│ │ │ │ │ │ │15日前申│ │ │ │ │ │ │報) │ │ │ │ │ ├─┼────┼────┼─────┴─────┼─────┤ │ │總計 │ │108,956,919 │ 5,447,846│ └─┴────┴────┴───────────┴─────┘ 附表三 普淨公司105年9月至106年2月間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按期計算實際逃漏稅明細表 ┌──┬────────┬───────┐ │編號│取得上游營業人不│實際逃漏稅額(│ │ │實發票發票年月 │新臺幣) │ │ │ │ │ ├──┼────────┼───────┤ │1 │105年9月至10月 │ 0 │ ├──┼────────┼───────┤ │2 │105年11月至12月 │ 6,589 │ ├──┼────────┼───────┤ │3 │106年月1至2月 │ 6,319 │ ├──┼────────┼───────┤ │ │合 計 │ 12,9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