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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林芳如

  • 當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蘇文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宏(即弘昇電腦通訊行) 專家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張玉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所 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專家電腦系統有限公司之「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專家電腦系統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欄所示「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之部分,顯係「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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