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9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楷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12632 、13940 、1422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易緝字第15號),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楷倫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黃楷倫與莊鵑朱、李婕語、楊于萱、張宛婷、戴佳佩、王怡洵(均經本院判處罪刑,下稱莊鵑朱等6 人)、曾耀興、張弘穎、余玉婷、陳明德、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魏大森、郭芷妤、陳嘉睿、林宜儒、賴國昌、黃清森、余武林、廖健成、王儒龍(除陳明德待本院通緝到案再行審結外,餘均經本院判處罪刑,下稱曾耀興等16人)、王治凱、古羿珊、江庭妮、戴克丞、鍾家俊(均經本院判處罪刑,下稱王治凱等5 人)及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王廷軒」之成年男子及其等所屬簽賭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等犯意聯絡,自民國106 年3 月中旬起,共同經營伺服器架設於菲律賓之「淘金網」賭博網站(網址詳卷),並由曾耀興擔任英屬安吉拉商金寶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9 樓之2 ,下稱金寶公司)之負責人及總經理;張弘穎擔任英屬安奎拉商通寶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之2 ,下稱通寶公司)之負責人,陳明德擔任協理、余玉婷擔任會計,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魏大森、郭芷妤、賴國昌、余武林、古羿珊、江庭妮、戴克丞、鍾家俊、陳嘉睿等12人、莊鵑朱等6 人、王治凱等5 人及黃楷倫等負責「淘金網」之賭客招攬、賭金入帳查詢、賭博資金報表製作、轉帳及客服等工作,黃楷倫並負責出面承租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7 樓(下稱文心路據點)作為其等工作之據點(其等加入時間、參與據點及工作內容詳如附表一)。其等賭博之方式為:大陸地區的不特定賭客先經由網路加入「淘金網」申請帳號,依指示在大陸地區金融帳戶或支付寶儲值點數(與人民幣兌換1 :1 )後,以歐洲、英國或巴西之職業足球賽事比分為賭博標的,依「淘金網」事先計算之賠率,讓賭客事先在儲值之金額內下注,賭客以反向猜測對戰球隊得分之方式下注(每場比賽有18種選項,賭客如下注之比分為正確之對戰結果就算輸;反之其餘17種情形則均為賭客贏,但「淘金網」會抽取賭客獲利之5%作為手續費),如賭客輸則從其帳號扣除點數,賭客得隨時將點數兌換為金錢,由「淘金網」匯入賭客指定的帳戶,以此方式提供線上賭博虛擬公共場所並聚眾賭博。而「淘金網」為使金寶公司經營招攬賭客之事業,先後共匯入新臺幣(下同)40萬0,421 元至金寶公司帳戶給負責人曾耀興。嗣經警於106 年5 月3 日持本院搜索票至附表一所示之各該據點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之一、三之一、四之一及如附表二之二編號5 、15、19、20、27至30、33、35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貳、理由 一、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楷倫的自白。 (二)共犯陳嘉睿、王治凱等5 人、莊鵑朱等6 人、曾耀興、余玉婷、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魏大森、陳嘉睿、林宜儒、賴國昌、余武林、廖健成、王儒龍之自白。 (三)共犯黃清森、張弘穎、郭芷妤、陳明德之陳述。 (四)證人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7 樓管理人蔡政學、證人即警方執行搜索時在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9 樓之2 洽公之網路公司人員陳宗祺、林宥翟於警詢時的證述。 (五)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文心路據點】、扣押物品目錄表、文心路據點現場圖1 份、淘金網推廣文宣1 份、106 年3 月7 日至3 月9 日獎金表、金寶公司臺中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表及交易明細、本院搜索票、刑事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9 樓之2 (下稱臺灣大道據點)】、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大道據點現場圖2 張、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臺灣大道據點現場之筆記型電腦2 臺、桌上型電腦2 臺)、臺灣大道據點現場勘察照片(排除警方命被告模擬之照片)、共犯王治凱、曾耀興、張弘穎、鍾家俊及被告黃楷倫出具之說明書、金寶公司及通寶公司之外國公司報備基本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共犯曾耀興、張弘穎】、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之2 (2 之1 及2 之2 ,下稱漢口路據點)現場圖2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漢口路據點】、扣押物品目錄表、漢口路據點內電腦內容照片18張、漢口路據點內教戰手冊、網頁照片2 張、被告黃楷倫及共犯戴佳佩使用電腦資料照片10張、共犯王怡洵、張宛婷、李婕語使用電腦資料照片10張、共犯楊于萱、莊鵑朱使用電腦資料照片7 張、刑事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街000 號對面停車場內】、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106 年度保管字第2105號扣押物品清單、第一分局107 年度委保字第11號扣押物品清單、電子產品保管證明書暨所附照片、彰化縣警察局107 年度保管字第838 號扣押物品清單、彰化縣警察局107 年度委保12號扣押物品清單、電子產品保管證明書暨所附照片、勘驗筆錄及拍賣物品履勘情形暨鑑定價格一覽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 年度變價字第2 號命令、臺中地檢署107 年2 月27日中檢宏(殊)107 變價2 字第018840號公告、107 年度變價字第2 號領據、107 年3 月7 日公開拍賣喊價記錄表及收據、臺中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07 年2 月7 日)、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 年度變價字第3 號命令、勘驗筆錄及拍賣物品履勘情形暨鑑定價格一覽表、臺中地檢署拍賣登記簿、107 年度變價字第3 號領據、107 年3 月7 日車輛及電子產品拍賣總表、臺中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勘驗筆錄及拍賣物品履勘情形暨鑑定價格一覽表、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 年度變價字第4 號命令、107 年度變價字第4 號領據、彰化縣警察局107 年度保管字第2831號扣押物品清單、第一分局107 年度保管字第2607號扣押物品清單、107 年度院保字第1259號扣押物品清單、107 年度院保字第1071號扣押物品清單。 (六)扣案如附表二之一、三之一、四之一及如附表二之二編號5 、15、19、20、27至30、33、35所示之物。 二、論罪與量刑: (一)刑法第268 條於72年6 月26日後均未修正,而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其罰金數額為30倍。嗣刑法第268 條雖於被告黃楷倫行為後之108 年12月25日修正,而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本次修正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二)被告黃楷倫的行為,是觸犯了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三)被告與共犯曾耀興等16人、莊鵑朱等6 人、王治凱等5 人、「王廷軒」及「淘金網」所屬簽賭集團之其他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透過「淘金網」,聚集不特定之人對賭財物,藉此牟利,則其前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態樣,原本即分別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法律上之集合犯,其自106 年3 月起至同年5 月3 日為警查獲時止,前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應評價為包括一罪。其以一行為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對於被告黃楷倫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 1.正值青壯,身體健全,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投機取巧,以上述經營網路賭博之方式牟利,有害社會善良風氣,導致賭客沈迷金錢,散盡家財,嚴重者家破人亡,對社會秩序所生危害甚鉅。 2.於本案中所分擔之工作內容、參與的時間長短與犯罪手段。 3.於偵查起即坦承全部犯行之犯罪後態度。 4.品行(見本院易緝卷第9 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易1851卷三第562 頁)。 5.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 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 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 年內分期繳納。遲延1 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罰金易服勞役,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2 年,刑法第41條第2 項、第42條第1 項、第42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是否分期繳納、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服勞役相同,皆屬檢察官就刑之執行之指揮事項,並非法院裁判量刑事項。因此,如果被告無力繳交罰金,可以在本案確定後送執行時,向檢察官請求分期給付、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附帶說明之。 三、沒收部分: (一)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參照)。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 項),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同此看法)。經查: 1.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10、17至21、23至91所示之物,均係共犯曾耀興取得或出資購買,堪認為其所有用於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2所示之物,是共犯曾耀興交付給共犯余玉婷作為金寶公司營運使用之資金,而為共犯曾耀興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並非屬於被告黃楷倫所有,根據上述說明,本院均不得諭知沒收。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1至16所用之物,亦為共犯曾耀興所有犯本案犯行所用或所生之物,且本院認為將之沒收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亦無從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物,分別為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被告或共犯所有,均非被告黃楷倫所有,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物,雖係共犯王治凱等5 人犯本案所用之物,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黃楷倫所有,故本院無從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物,係共犯戴克丞所有之物,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自亦無從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物,雖係被告黃楷倫與共犯莊鵑朱等6 人犯本案所用之物,但依其等陳述,尚難認係其等出資購買而為其等所有之物,故本院無從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四之二所示之物,雖各為共犯莊鵑朱、楊于萱、張宛婷及王怡洵所有之物,但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自亦無從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所得,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疑唯輕原則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經查,被告黃楷倫自承共領得薪水3 萬2,000 元(見偵12632 卷第221 頁反面),此部分為其犯本案犯行所得,且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行為人│據點 │加入時間 │分工 │備註 │ │號│ │ │ │ │(幣值:新臺幣) │ ├─┼───┼─────┼──────┼──────┼─────────┤ │1│曾耀興│臺灣大道據│106 年2 月成│出資者、管理│自承自「淘金網」處│ │ │ │點 │立金寶公司 │者 │取得40萬0,421 元【│ │ │ │ │ │ │已扣案】(見偵1263│ │ │ │ │ │ │0 卷一第63頁反面至│ │ │ │ │ │ │第64頁) │ ├─┼───┤ ├──────┼──────┼─────────┤ │2│黃清森│ │106 年4 月13│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金網」 │ │ ├─┼───┼─────┼──────┼──────┼─────────┤ │3│張弘穎│臺灣大道據│106 年1 月設│成立通寶公司│自陳已領得約10萬元│ │ │ │點等處 │立通寶公司 │、承租辦公室│之報酬(見偵12630 │ │ │ │ │ │、設計論壇網│卷一第93頁反面) │ │ │ │ │ │站 │ │ ├─┼───┼─────┼──────┼──────┼─────────┤ │4│余玉婷│臺灣大道據│106 年3 月中│會計、行銷推│自承領得薪水6 萬8,│ │ │ │點 │旬起 │廣「淘金網」│400 元(見偵12632 │ │ │ │ │ │ │卷一第54頁) │ ├─┼───┤ ├──────┼──────┼─────────┤ │5│蔡智琦│ │106 年4 月2 │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3 日起 │金網」 │ │ ├─┼───┤ ├──────┼──────┼─────────┤ │6│田維綸│ │106 年4 月初│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起 │金網」 │ │ ├─┼───┤ ├──────┼──────┼─────────┤ │7│陳冠霖│ │106 年3 月底│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起 │金網」(業務│ │ │ │ │ │ │組長,組員為│ │ │ │ │ │ │田維綸、魏大│ │ │ │ │ │ │森) │ │ ├─┼───┤ ├──────┼──────┼─────────┤ │8│魏大森│ │106 年4 月11│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金網」 │ │ ├─┼───┤ ├──────┼──────┼─────────┤ │9│郭芷妤│ │106 年4 月29│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金網」 │ │ ├─┼───┤ ├──────┼──────┼─────────┤ │10│賴國昌│ │106 年4 月初│行銷推廣「淘│自承領得薪水2 萬2,│ │ │ │ │起 │金網」 │800 元(見偵12630 │ │ │ │ │ │ │卷二第45頁) │ ├─┼───┤ ├──────┼──────┼─────────┤ │11│余武林│ │106 年3 月1 │賽事分析師 │自承領得薪水2 萬7,│ │ │ │ │日起 │ │800 元(見偵12630 │ │ │ │ │ │ │卷二第159 頁) │ ├─┼───┤ ├──────┼──────┼─────────┤ │12│陳明德│ │106 年3 月初│行銷推廣「淘│自承領得薪水5 萬5,│ │ │ │ │起 │金網」(公司│600 元(見偵12632 │ │ │ │ │ │協理) │卷一第47頁) │ ├─┼───┤ ├──────┼──────┼─────────┤ │13│陳嘉睿│ │106 年4 月初│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起 │金網」 │ │ ├─┼───┤ ├──────┼──────┼─────────┤ │14│林宜儒│ │106 年4 月15│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金網」 │ │ ├─┼───┤ ├──────┼──────┼─────────┤ │15│廖健成│ │106 年3 月初│賽事分析師 │自承領得薪水5 萬6,│ │ │ │ │起 │ │000 元(見偵12630 │ │ │ │ │ │ │卷二第173 頁) │ ├─┼───┤ ├──────┼──────┼─────────┤ │16│王儒龍│ │106 年3 月11│行銷推廣「淘│無證據證明有領得報│ │ │ │ │日起 │金網」 │酬 │ ├─┼───┼─────┼──────┼──────┼─────────┤ │17│古羿珊│漢口路據點│106 年5 月2 │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 │ │ ├─┼───┤ ├──────┼──────┼─────────┤ │18│江庭妮│ │106 年4 月25│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後端管理者│ │ ├─┼───┤ ├──────┼──────┼─────────┤ │19│戴克丞│ │106 年5 月2 │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 │ │ ├─┼───┤ ├──────┼──────┼─────────┤ │20│鍾家俊│ │106 年5 月1 │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 │ │ ├─┼───┤ ├──────┼──────┼─────────┤ │21│王治凱│ │106 年5 月1 │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 │ │ ├─┼───┼─────┼──────┼──────┼─────────┤ │22│黃楷倫│文心路據點│106 年3 月起│該據點現場管│自承領得薪水3 萬2,│ │ │ │ │ │理人 │000 元(見偵12632 │ │ │ │ │ │ │卷一第221 頁反面)│ ├─┼───┤ ├──────┼──────┼─────────┤ │23│莊鵑朱│ │106 年3 月初│尚在向楊于萱│自承未自公司領得報│ │ │ │ │起約2 週離開│學習製作報表│酬 │ │ │ │ │,於106 年4 │、入款 │ │ │ │ │ │月底再次進入│ │ │ ├─┼───┤ ├──────┼──────┼─────────┤ │24│楊于萱│ │106 年3 月底│查帳戶餘額、│自承領得薪水7,000 │ │ │ │ │起 │做報表 │元(見偵12632 卷一│ │ │ │ │ │ │第110 頁) │ ├─┼───┤ ├──────┼──────┼─────────┤ │25│李婕語│ │106 年3 月15│出入款 │自承領過薪水1 萬5,│ │ │ │ │日起 │ │000 元(見偵12632 │ │ │ │ │ │ │卷一第160 頁反面)│ ├─┼───┤ ├──────┼──────┼─────────┤ │26│張宛婷│ │106 年3 月底│確認賭客匯款│1.自承領過薪水3 、│ │ │ │ │起 │狀況、出入款│ 4,000 元(見偵12│ │ │ │ │ │ │ 632 卷一第189 、│ │ │ │ │ │ │ 214 頁) │ │ │ │ │ │ │2.與李婕語不同班,│ │ │ │ │ │ │ 彼此要交接 │ ├─┼───┤ ├──────┼──────┼─────────┤ │27│戴佳佩│ │106 年4 月中│協助會員充值│1.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旬某日起 │點數、出入款│2.與黃楷倫不同班,│ │ │ │ │ │ │ 彼此要交接 │ ├─┼───┤ ├──────┼──────┼─────────┤ │28│王怡洵│ │106 年4 月27│負責協助李婕│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語操作查看會│ │ │ │ │ │ │員儲值情形、│ │ │ │ │ │ │結算、出入款│ │ └─┴───┴─────┴──────┴──────┴─────────┘ 【附表二之一】臺灣大道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電腦主機(含鍵盤、│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1 │ ├─┼─────────┼────┼─────────────┤ │2│電腦螢幕2 臺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2-1、2-2 │ ├─┼─────────┼────┼─────────────┤ │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236275號SIM 卡,灰│ │ 物品目錄表A5 │ │ │色) │ │ │ ├─┼─────────┼────┼─────────────┤ │4│分享器(室內)3 臺│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6-1、6-2 、6-│ │ │ │ │ 3 │ ├─┼─────────┼────┼─────────────┤ │5│監視器1 臺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7 │ ├─┼─────────┼────┼─────────────┤ │6│公司電腦主機12臺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7│公司電腦螢幕25臺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8│公司筆記型電腦3 臺│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26 、27、29 │ ├─┼─────────┼────┼─────────────┤ │9│記事本、教戰守則1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0 │ ├─┼─────────┼────┼─────────────┤ │10│SIM 卡5 枚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1 │ ├─┼─────────┼────┼─────────────┤ │11│員工名冊1 份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2 │ ├─┼─────────┼────┼─────────────┤ │12│租賃契約書1 份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3 │ ├─┼─────────┼────┼─────────────┤ │13│公司存摺3 本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4-1 、34-2、│ │ │ │ │ 34-3 │ ├─┼─────────┼────┼─────────────┤ │14│公司帳戶用臺中商業│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銀行S-KEY 1 支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5 │ ├─┼─────────┼────┼─────────────┤ │15│公司帳冊2 本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6 │ ├─┼─────────┼────┼─────────────┤ │16│公司大小章1 組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7 │ ├─┼─────────┼────┼─────────────┤ │17│監視器鏡頭5 支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8 │ ├─┼─────────┼────┼─────────────┤ │18│SIM 卡61枚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9 │ ├─┼─────────┼────┼─────────────┤ │19│電腦主機(含鍵盤、│余玉婷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B1 │ ├─┼─────────┼────┼─────────────┤ │20│電腦螢幕2 臺 │余玉婷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B2-1、2-2 │ ├─┼─────────┼────┼─────────────┤ │21│記事本、帳冊1 份 │余玉婷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B7 │ ├─┼─────────┼────┼─────────────┤ │22│現金新臺幣(下同)│余玉婷 │1.公司帳款 │ │ │5 萬2,021 元 │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B8 │ ├─┼─────────┼────┼─────────────┤ │23│電腦主機(含鍵盤、│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1 │ ├─┼─────────┼────┼─────────────┤ │24│電腦螢幕1 臺 │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2 │ ├─┼─────────┼────┼─────────────┤ │25│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金色,密碼│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不詳) │ │ 物品目錄表C5 │ ├─┼─────────┼────┼─────────────┤ │26│SIM 卡2 枚 │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6 │ ├─┼─────────┼────┼─────────────┤ │27│教戰守則1 份 │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7 │ ├─┼─────────┼────┼─────────────┤ │28│全新未使用行動電話│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10支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8 │ ├─┼─────────┼────┼─────────────┤ │29│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44 頁扣押│ │ │玫瑰金色) │ │ 物品目錄表C11 │ ├─┼─────────┼────┼─────────────┤ │30│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玫瑰金色,│ │2.偵12630 卷一第144 頁扣押│ │ │故障) │ │ 物品目錄表C12 │ ├─┼─────────┼────┼─────────────┤ │31│電腦主機(含鍵盤、│陳明德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D1 │ ├─┼─────────┼────┼─────────────┤ │32│電腦螢幕1 臺 │陳明德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D2 │ ├─┼─────────┼────┼─────────────┤ │3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陳明德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03│ │2.偵12630 卷一第145 頁扣押│ │ │263730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D3 │ │ │色) │ │ │ ├─┼─────────┼────┼─────────────┤ │34│SIM 卡3 枚 │陳明德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D5 │ ├─┼─────────┼────┼─────────────┤ │35│記事本3 本、教戰守│陳明德 │1.公司發放 │ │ │則1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D6 │ ├─┼─────────┼────┼─────────────┤ │36│電腦主機(含鍵盤、│蔡智琦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6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E1 │ ├─┼─────────┼────┼─────────────┤ │37│電腦螢幕1 臺 │蔡智琦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6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E2 │ ├─┼─────────┼────┼─────────────┤ │38│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蔡智琦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46 頁扣押│ │ │玫瑰金色) │ │ 物品目錄表E5 │ ├─┼─────────┼────┼─────────────┤ │39│記事本、教戰守則1 │蔡智琦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6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E6 │ ├─┼─────────┼────┼─────────────┤ │40│電腦主機(含鍵盤、│田維綸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F1 │ ├─┼─────────┼────┼─────────────┤ │41│電腦螢幕1 臺 │田維綸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F2 │ ├─┼─────────┼────┼─────────────┤ │42│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田維綸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8613│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000000000 號SIM 卡│ │ 物品目錄表F4 │ │ │,銀色) │ │ │ ├─┼─────────┼────┼─────────────┤ │4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田維綸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83│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135507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F5 │ │ │色) │ │ │ ├─┼─────────┼────┼─────────────┤ │44│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田維綸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435690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F6 │ │ │色) │ │ │ ├─┼─────────┼────┼─────────────┤ │45│記事本、教戰守則1 │田維綸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F7 │ ├─┼─────────┼────┼─────────────┤ │46│電腦主機(含鍵盤、│陳冠霖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G1 │ ├─┼─────────┼────┼─────────────┤ │47│電腦螢幕1 臺 │陳冠霖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G2 │ ├─┼─────────┼────┼─────────────┤ │48│蘋果牌行動電話1 支│陳冠霖 │1.公司發放 │ │ │(無SIM 卡) │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G4 │ ├─┼─────────┼────┼─────────────┤ │49│SIM 卡12枚 │陳冠霖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G6 │ ├─┼─────────┼────┼─────────────┤ │50│記事本、教戰守則1 │陳冠霖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G7 │ ├─┼─────────┼────┼─────────────┤ │51│電腦主機(含鍵盤、│魏大森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H1 │ ├─┼─────────┼────┼─────────────┤ │52│電腦螢幕1 臺 │魏大森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H2 │ ├─┼─────────┼────┼─────────────┤ │5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魏大森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49 頁扣押│ │ │灰色) │ │ 物品目錄表H4 │ ├─┼─────────┼────┼─────────────┤ │54│記事本、教戰守則1 │魏大森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H5 │ ├─┼─────────┼────┼─────────────┤ │55│電腦主機(含鍵盤、│郭芷妤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5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I1 │ ├─┼─────────┼────┼─────────────┤ │56│電腦螢幕2 臺 │郭芷妤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I2-1、2-2 │ ├─┼─────────┼────┼─────────────┤ │57│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郭芷妤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66│ │2.偵12630 卷一第150 頁扣押│ │ │315271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I3 │ │ │色) │ │ │ ├─┼─────────┼────┼─────────────┤ │58│記事本、教戰守則1 │郭芷妤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I5 │ ├─┼─────────┼────┼─────────────┤ │59│電腦主機(含鍵盤、│陳嘉睿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J1 │ ├─┼─────────┼────┼─────────────┤ │60│電腦螢幕2 臺 │陳嘉睿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J2-1、2-2 │ ├─┼─────────┼────┼─────────────┤ │61│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陳嘉睿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536932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J4 │ │ │色) │ │ │ ├─┼─────────┼────┼─────────────┤ │62│SIM 卡7 枚 │陳嘉睿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J6 │ ├─┼─────────┼────┼─────────────┤ │63│記事本、教戰守則1 │陳嘉睿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J7 │ ├─┼─────────┼────┼─────────────┤ │64│電腦主機(含鍵盤、│林宜儒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K1 │ ├─┼─────────┼────┼─────────────┤ │65│電腦螢幕2 臺 │林宜儒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K2-1、2-2 │ ├─┼─────────┼────┼─────────────┤ │66│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林宜儒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277913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K3 │ │ │色) │ │ │ ├─┼─────────┼────┼─────────────┤ │67│SIM 卡2 枚 │林宜儒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K5(另3 枚為共│ │ │ │ │ 犯林宜儒所有,詳附表二之│ │ │ │ │ 二編號26) │ ├─┼─────────┼────┼─────────────┤ │68│記事本、教戰守則1 │林宜儒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K6 │ ├─┼─────────┼────┼─────────────┤ │69│電腦主機(含鍵盤、│賴國昌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L1 │ ├─┼─────────┼────┼─────────────┤ │70│電腦螢幕2 臺 │賴國昌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L2 │ ├─┼─────────┼────┼─────────────┤ │71│記事本、教戰守則1 │賴國昌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L7 │ ├─┼─────────┼────┼─────────────┤ │72│SIM 卡10枚 │賴國昌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L8 │ ├─┼─────────┼────┼─────────────┤ │73│電腦主機(含鍵盤、│黃清森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5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M1 │ ├─┼─────────┼────┼─────────────┤ │74│電腦螢幕2 臺 │黃清森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M2-1、2-2 │ ├─┼─────────┼────┼─────────────┤ │75│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黃清森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83│ │2.偵12630 卷一第154 頁扣押│ │ │129782號,金色) │ │ 物品目錄表M4 │ ├─┼─────────┼────┼─────────────┤ │76│SIM卡3 枚 │黃清森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M5 │ ├─┼─────────┼────┼─────────────┤ │77│記事本、教戰守則1 │黃清森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M6 │ ├─┼─────────┼────┼─────────────┤ │78│ACER牌筆記型電腦1 │余武林 │1.公司發放 │ │ │臺 │ │2.偵12630 卷一第15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N1 │ ├─┼─────────┼────┼─────────────┤ │79│EPSON牌列表機1 臺 │余武林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N2 │ ├─┼─────────┼────┼─────────────┤ │80│蘋果牌iPhone行動電│余武林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55 頁扣押│ │ │銀色) │ │ 物品目錄表N4 │ │ │ │ │3.搭配余武林所有門號095581│ │ │ │ │ 5016號SIM 卡(即如附表二│ │ │ │ │ 之二編號33所示)使用 │ ├─┼─────────┼────┼─────────────┤ │81│記事本、教戰守則1 │余武林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N5 │ ├─┼─────────┼────┼─────────────┤ │82│ACER牌筆記型電腦1 │廖健成 │1.公司發放 │ │ │臺 │ │2.偵12630 卷一第156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P1 │ ├─┼─────────┼────┼─────────────┤ │8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廖健成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66│ │2.偵12630 卷一第156 頁扣押│ │ │065184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P2 │ │ │色) │ │ │ ├─┼─────────┼────┼─────────────┤ │84│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廖健成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6 頁扣押│ │ │711873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P4 │ │ │色) │ │ │ ├─┼─────────┼────┼─────────────┤ │85│隨身碟(創見)1 個│廖健成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6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P5 │ ├─┼─────────┼────┼─────────────┤ │86│ACER牌筆記型電腦1 │王儒龍 │1.公司發放 │ │ │臺(含滑鼠1 個) │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S1 │ ├─┼─────────┼────┼─────────────┤ │87│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王儒龍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83│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129572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S2 │ │ │色) │ │ │ ├─┼─────────┼────┼─────────────┤ │88│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王儒龍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金色) │ │ 物品目錄表S3 │ │ │ │ │3.搭配王儒龍所有門號098547│ │ │ │ │ 7505號SIM 卡(即如附表二│ │ │ │ │ 之二編號35所示)使用 │ ├─┼─────────┼────┼─────────────┤ │89│SIM 卡1 枚 │王儒龍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S4 │ ├─┼─────────┼────┼─────────────┤ │90│隨身碟2 個 │王儒龍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S5 │ ├─┼─────────┼────┼─────────────┤ │91│記事本、教戰守則1 │王儒龍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S6 │ └─┴─────────┴────┴─────────────┘ 【附表二之二】臺灣大道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18│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709595號SIM 卡,白│ │ 物品目錄表A3 │ │ │色) │ │ │ ├─┼─────────┼────┼─────────────┤ │2│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70│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292297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A4 │ │ │色) │ │ │ ├─┼─────────┼────┼─────────────┤ │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余玉婷 │1.共犯余玉婷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829313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B3 │ │ │瑰金色) │ │ │ ├─┼─────────┼────┼─────────────┤ │4│蘋果牌iPhone行動電│余玉婷 │1.共犯余玉婷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8613│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000000000 號SIM 卡│ │ 物品目錄表B4 │ │ │,金色) │ │ │ ├─┼─────────┼────┼─────────────┤ │5│蘋果牌iPhone行動電│余玉婷 │1.共犯余玉婷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76│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228636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B5 │ │ │色) │ │3.用以聯絡金寶公司使用(見│ │ │ │ │ 偵12632 卷一第52頁) │ ├─┼─────────┼────┼─────────────┤ │6│蘋果牌iPhone行動電│余玉婷 │1.共犯余玉婷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8618│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000000000 號SIM 卡│ │ 物品目錄表B6 │ │ │,玫瑰金色) │ │ │ ├─┼─────────┼────┼─────────────┤ │7│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137534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C3 │ │ │瑰金色) │ │ │ ├─┼─────────┼────┼─────────────┤ │8│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8615│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000000000 號SIM 卡│ │ 物品目錄表C4 │ │ │,黃色) │ │ │ ├─┼─────────┼────┼─────────────┤ │9│現金新臺幣4 萬元 │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9 │ │ │ │ │3.查獲時放在A29 桌上包包內│ ├─┼─────────┼────┼─────────────┤ │10│現金人民幣486.5 元│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10 │ │ │ │ │3.查獲時放在A29 桌上包包內│ ├─┼─────────┼────┼─────────────┤ │11│隨身碟8 個 │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之客戶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13 │ ├─┼─────────┼────┼─────────────┤ │12│臺中商業銀行S-KEY │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所有 │ │ │2 個 │ │2.偵12630 卷一第14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14 │ ├─┼─────────┼────┼─────────────┤ │13│電擊棒1 支 │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15 │ ├─┼─────────┼────┼─────────────┤ │14│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陳明德 │1.共犯陳明德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38│ │2.偵12630 卷一第145 頁扣押│ │ │611778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D4 │ │ │瑰金色) │ │ │ ├─┼─────────┼────┼─────────────┤ │15│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蔡智琦 │1.共犯蔡智琦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85│ │2.偵12630 卷一第146 頁扣押│ │ │642470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E3 │ │ │色) │ │3.用以聯絡金寶公司使用(見│ │ │ │ │ 偵12630 卷二第72頁) │ ├─┼─────────┼────┼─────────────┤ │16│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蔡智琦 │1.共犯蔡智琦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46 頁扣押│ │ │936496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E4 │ │ │色) │ │ │ ├─┼─────────┼────┼─────────────┤ │17│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田維綸 │1.共犯田維綸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88│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086515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F3 │ │ │瑰金色) │ │ │ ├─┼─────────┼────┼─────────────┤ │18│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田維綸 │1.共犯田維綸所有 │ │ │話1 支(灰色,螢幕│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破損) │ │ 物品目錄表F8 │ ├─┼─────────┼────┼─────────────┤ │19│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陳冠霖 │1.共犯陳冠霖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6│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660838號SIM 卡,白│ │ 物品目錄表G3 │ │ │色) │ │3.用以聯絡金寶公司使用(見│ │ │ │ │ 偵12630 卷三第85頁) │ ├─┼─────────┼────┼─────────────┤ │20│SONY牌行動電話1 支│陳冠霖 │1.共犯陳冠霖所有 │ │ │(含門號0000000000│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5 號SIM 卡,黑色)│ │ 物品目錄表G5 │ │ │ │ │3.用以聯絡金寶公司使用(見│ │ │ │ │ 偵12630 卷三第85頁) │ ├─┼─────────┼────┼─────────────┤ │21│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魏大森 │1.共犯魏大森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89│ │2.偵12630 卷一第149 頁扣押│ │ │129160號SIM 卡,白│ │ 物品目錄表H3 │ │ │色) │ │ │ ├─┼─────────┼────┼─────────────┤ │22│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郭芷妤 │1.共犯郭芷妤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85│ │2.偵12630 卷一第150 頁扣押│ │ │907383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I4 │ │ │瑰金色) │ │ │ ├─┼─────────┼────┼─────────────┤ │2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陳嘉睿 │1.被告陳嘉睿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38│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761078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J3 │ │ │色) │ │ │ ├─┼─────────┼────┼─────────────┤ │24│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陳嘉睿 │1.被告陳嘉睿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813057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J5 │ │ │色) │ │ │ ├─┼─────────┼────┼─────────────┤ │25│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林宜儒 │1.被告林宜儒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87│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625720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K4 │ │ │色) │ │ │ ├─┼─────────┼────┼─────────────┤ │26│SIM 卡3 枚 │林宜儒 │1.被告林宜儒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K5(另2 枚為公│ │ │ │ │ 司所發,詳如附表二之一編│ │ │ │ │ 號67) │ ├─┼─────────┼────┼─────────────┤ │27│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賴國昌 │1.共犯賴國昌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414239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L3 │ │ │瑰金色) │ │3.用以聯絡客戶使用(見偵12│ │ │ │ │ 630 卷二第44、99頁) │ ├─┼─────────┼────┼─────────────┤ │28│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賴國昌 │1.共犯賴國昌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937854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L4 │ │ │色) │ │3.用以聯絡客戶使用(見偵12│ │ │ │ │ 630 卷二第44、99頁) │ ├─┼─────────┼────┼─────────────┤ │29│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賴國昌 │1.共犯賴國昌所有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灰色) │ │ 物品目錄表L5 │ │ │ │ │3.用以聯絡客戶使用(見偵12│ │ │ │ │ 630 卷二第44、99頁) │ ├─┼─────────┼────┼─────────────┤ │30│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賴國昌 │1.共犯賴國昌所有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銀色) │ │ 物品目錄表L6 │ │ │ │ │3.用以聯絡客戶使用(見偵12│ │ │ │ │ 630 卷二第44、99頁) │ ├─┼─────────┼────┼─────────────┤ │31│HTC 牌行動電話1 支│黃清森 │1.共犯黃清森所有 │ │ │(含門號0000000000│ │2.偵12630 卷一第154 頁扣押│ │ │號SIM 卡,白色) │ │ 物品目錄表M3 │ ├─┼─────────┼────┼─────────────┤ │32│蘋果牌iPhone行動電│余武林 │1.共犯余武林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6│ │2.偵12630 卷一第155 頁扣押│ │ │067556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N3 │ │ │瑰金色) │ │ │ ├─┼─────────┼────┼─────────────┤ │33│門號0000000000號SI│余武林 │1.共犯余武林所有 │ │ │M 卡1 枚 │ │2.偵12630 卷一第15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N4 │ │ │ │ │3.搭配金寶公司提供之行動電│ │ │ │ │ 話(即如附表二之一編號80│ │ │ │ │ 所示)用以犯本案犯行 │ ├─┼─────────┼────┼─────────────┤ │34│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廖健成 │1.被告廖健成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6 頁扣押│ │ │302446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P3 │ │ │色) │ │ │ ├─┼─────────┼────┼─────────────┤ │35│門號0000000000號SI│王儒龍 │1.被告王儒龍所有 │ │ │M 卡1 枚 │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S3 │ │ │ │ │3.搭配金寶公司提供之行動電│ │ │ │ │ 話(即附表二之一編號88所│ │ │ │ │ 示)用以犯本案犯行 │ └─┴─────────┴────┴─────────────┘ 【附表三之一】漢口路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路由器5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 │王治凱 │ │ ├─┼─────────┼────┼─────────────┤ │2│螢幕分享器1 臺 │戴克丞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3│監視器主機1 臺 │戴克丞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4│監視器鏡頭4 個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 │王治凱 │ │ ├─┼─────────┼────┼─────────────┤ │5│螢幕(監視器)2 個│戴克丞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6│電腦主機3 臺 │戴克丞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7│鍵盤3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鍾家俊、│ 物品目錄表 │ │ │ │王治凱 │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8│鏡頭8 個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9│打卡機1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0│教戰手冊1 本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1│監視器螢幕1 部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2│工作機1 支(IMEI碼│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000000000000000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000000000000000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其上註明「陳力詮│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3│工作機1 支(IMEI碼│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000000000000000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其上註明「廖偉誠│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4│工作機1 支(IMEI碼│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000000000000000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其上註明「妮」)│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5│工作機1 支(IMEI碼│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000000000000000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白色)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6│員工出勤卡5 張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7│螢幕1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18│螢幕1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19│螢幕1 臺 │江庭妮、│1.公司發放 │ │ │ │王治凱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20│螢幕1 臺(含主機)│江庭妮、│1.公司發放 │ │ │1 組 │王治凱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21│螢幕1 臺 │戴克丞、│1.公司發放 │ │ │ │鍾家俊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22│螢幕1 臺(含主機)│戴克丞 │1.公司發放 │ │ │1 組 │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23│筆記型電腦1 臺 │戴克丞、│1.公司發放 │ │ │ │鍾家俊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24│出勤卡5 張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25│行動電話1 支(IMEI│古羿珊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碼:00000000000000│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6 號)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扣得 │ ├─┼─────────┼────┼─────────────┤ │26│行動電話1 支(IMEI│江庭妮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碼:00000000000000│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9 號)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扣得 │ ├─┼─────────┼────┼─────────────┤ │27│D-LINK分享器1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28│無線網卡1 臺(私人│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公機用)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29│無線網卡1 臺(客服│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公機用)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30│無線分享器1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31│行動電話1 支(IMEI│鍾家俊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碼:00000000000000│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9 號)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32│行動電話1 支(IMEI│王治凱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碼:00000000000000│ │2.偵12631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7 號)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附表三之二】漢口路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行動電話1 支(IMEI│戴克丞 │1.共犯戴克丞所有 │ │ │碼:00000000000000│ │2.偵12631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0 號)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附表四之一】文心路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蘋果牌iPhone 5行動│莊鵑朱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電話1 支(銀色,含│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2 │ ├─┼─────────┼────┼─────────────┤ │2│筆記本4 本 │李婕語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2 卷一第24、25頁之│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 │ │ │ │ │ 、1-1-17 │ ├─┼─────────┼────┼─────────────┤ │3│小米行動電話1 支(│李婕語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含SIM 卡) │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3 │ ├─┼─────────┼────┼─────────────┤ │4│TAIWAN MOBILE 牌行│楊于萱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動電話1 支(黑色,│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4 │ ├─┼─────────┼────┼─────────────┤ │5│TAIWAN MOBILE 牌行│張宛婷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動電話1 支(米白色│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7 │ ├─┼─────────┼────┼─────────────┤ │6│筆記本1 本 │戴佳佩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 │ ├─┼─────────┼────┼─────────────┤ │7│TAIWAN MOBILE 牌行│戴佳佩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動電話1 支(黑色,│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1 │ ├─┼─────────┼────┼─────────────┤ │8│三星牌行動電話1 支│王怡洵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黑色,含SIM卡) │ │2.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18 │ ├─┼─────────┼────┼─────────────┤ │9│備用行動電話17支(│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含SIM 卡) │ │品目錄表編號1-1-2 │ ├─┼─────────┼────┼─────────────┤ │10│工作機14支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3 │ ├─┼─────────┼────┼─────────────┤ │11│房屋租賃契約書3 份│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4 │ ├─┼─────────┼────┼─────────────┤ │12│淘金網員工人事資料│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表 │ │品目錄表編號1-1-5 │ ├─┼─────────┼────┼─────────────┤ │13│中國大陸人頭帳戶開│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戶資料表2 本 │ │品目錄表編號1-1-6 │ ├─┼─────────┼────┼─────────────┤ │14│博奕網站泰國營業證│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書2 張 │ │品目錄表編號1-1-7 │ ├─┼─────────┼────┼─────────────┤ │15│大陸人頭帳戶銀聯卡│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及U盾卡29包 │ │品目錄表編號1-1-8 │ ├─┼─────────┼────┼─────────────┤ │16│人頭帳戶張佳微帳戶│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明細1 袋 │ │品目錄表編號1-1-9 │ ├─┼─────────┼────┼─────────────┤ │17│網路申請書1 疊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10 │ ├─┼─────────┼────┼─────────────┤ │18│人頭帳戶U盾50顆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11 │ ├─┼─────────┼────┼─────────────┤ │19│人頭帳戶秦華僑銀聯│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物│ │ │卡1 張 │ │品目錄表編號1-1-12 │ ├─┼─────────┼────┼─────────────┤ │20│人頭帳戶唐致謙銀聯│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物│ │ │卡5 張 │ │品目錄表編號1-1-13 │ ├─┼─────────┼────┼─────────────┤ │21│紙條5 張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14 │ ├─┼─────────┼────┼─────────────┤ │22│隨身避6 個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15 │ ├─┼─────────┼────┼─────────────┤ │23│GLOBE TELECOM 儲值│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物│ │ │卡1 疊 │ │品目錄表編號1-1-29 │ ├─┼─────────┼────┼─────────────┤ │23│人頭電話SIM 卡8 枚│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物│ │-1│ │ │品目錄表編號1-1-28 │ ├─┼─────────┼────┼─────────────┤ │24│無線WIFI路由器3 臺│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30 │ ├─┼─────────┼────┼─────────────┤ │25│行動WIFI分享器2 臺│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7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31 │ ├─┼─────────┼────┼─────────────┤ │26│ACER牌筆記型電腦3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7頁之扣押物│ │ │臺 │ │品目錄表編號1-1-32 │ ├─┼─────────┼────┼─────────────┤ │27│電腦螢幕3 臺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7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33 │ ├─┼─────────┼────┼─────────────┤ │28│鑰匙1 串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7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34 │ ├─┼─────────┼────┼─────────────┤ │29│監視器6 個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7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35 │ ├─┼─────────┼────┼─────────────┤ │30│電腦主機(含螢幕2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3 組 │ │品目錄表編號1-2-1 │ ├─┼─────────┼────┼─────────────┤ │31│電腦主機(含螢幕1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2 組 │ │品目錄表編號1-2-2 │ ├─┼─────────┼────┼─────────────┤ │32│電腦主機(含螢幕2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3 組 │ │品目錄表編號1-2-3 │ ├─┼─────────┼────┼─────────────┤ │33│電腦主機(含螢幕2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3 組 │ │品目錄表編號1-2-4 │ ├─┼─────────┼────┼─────────────┤ │34│電腦主機(含螢幕2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3 組 │ │品目錄表編號1-2-5 │ ├─┼─────────┼────┼─────────────┤ │35│ACER牌筆記型電腦1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SNID:00000000│ │品目錄表編號1-2-6 │ │ │276 ) │ │ │ ├─┼─────────┼────┼─────────────┤ │36│ACER牌筆記型電腦1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SNID:00000000│ │品目錄表編號1-2-7 │ │ │166 ) │ │ │ ├─┼─────────┼────┼─────────────┤ │37│ASUS牌筆記型電腦1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X553MA-0181AN3│ │品目錄表編號1-2-8 │ │ │540) │ │ │ ├─┼─────────┼────┼─────────────┤ │38│三星牌行動電話10支│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型號J2 PRIME,含│ │品目錄表編號1-2-9 │ │ │SIM 卡) │ │ │ ├─┼─────────┼────┼─────────────┤ │39│TAIWAN MOBILE 牌行│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動電話4 支(型號:│ │品目錄表編號1-2-10 │ │ │AMAZING X3S ,含SI│ │ │ │ │M 卡) │ │ │ ├─┼─────────┼────┼─────────────┤ │40│SIM卡4 枚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9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2-11 │ │ │ │ │ │ │ │ │ │ │ ├─┼─────────┼────┼─────────────┤ │41│大車銀聯帳戶含U 盾│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9頁之扣押物│ │ │14組 │ │品目錄表編號1-2-12 │ ├─┼─────────┼────┼─────────────┤ │42│TP-LINK含SIM卡3組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2-13 │ ├─┼─────────┼────┼─────────────┤ │43│監視器1.0DATA 6 臺│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30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3-1 │ └─┴─────────┴────┴─────────────┘ 【附表四之二】文心路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摺1 本(帳號:0905│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00000000,戶名:莊│ │ 物品清單 │ │ │鵑朱) │ │ │ ├─┼─────────┼────┼─────────────┤ │2│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社存摺1 本(帳號:│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00000000000000號,│ │ 物品清單 │ │ │戶名:莊鵑朱) │ │ │ ├─┼─────────┼────┼─────────────┤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摺1 本(帳號:2000│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000000000 號,戶名│ │ 物品清單 │ │ │:莊鵑朱) │ │ │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之舅舅彭仕麟所│ │ │摺1 本(帳號:1128│ │ 有 │ │ │000000000 號,戶名│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彭仕麟) │ │ 物品清單 │ ├─┼─────────┼────┼─────────────┤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之配偶廖品貴(│ │ │摺1 本(帳號:2355│ │ 原名:廖超群所有) │ │ │00000000號,戶名:│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廖超群) │ │ 物品清單 │ ├─┼─────────┼────┼─────────────┤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融卡1 張 │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 │ 物品清單 │ ├─┼─────────┼────┼─────────────┤ │7│蘋果牌iPhone 6PLUS│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行動電話1 支(玫瑰│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金色,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5 │ ├─┼─────────┼────┼─────────────┤ │8│A21 信箱鑰匙串(鑰│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匙X1、遙控X1、感應│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扣X1) │ │ 物品清單 │ ├─┼─────────┼────┼─────────────┤ │9│鑰匙串(鑰匙X2、搖│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控X1) │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 │ 物品清單 │ ├─┼─────────┼────┼─────────────┤ │10│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楊于萱 │1.被告楊于萱所有 │ │ │話1 支(玫瑰金色,│ │2.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 │ │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0 │ ├─┼─────────┼────┼─────────────┤ │11│蘋果牌iPhone 6S 行│張宛婷 │1.被告張宛婷所有 │ │ │動電話1 支(玫瑰金│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色,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6 │ ├─┼─────────┼────┼─────────────┤ │12│蘋果牌iPhone 6行動│王怡洵 │1.被告王怡洵所有 │ │ │電話1 支(玫瑰金色│ │2.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 │ │,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