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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9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楷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12632 、13940 、1422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易緝字第15號),不經通常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黃楷倫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黃楷倫與莊鵑朱、李婕語、楊于萱、張宛婷、戴佳佩、王怡洵(均經本院判處罪刑,下稱莊鵑朱等6 人)、曾耀興、張弘穎、余玉婷、陳明德、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魏大森、郭芷妤、陳嘉睿、林宜儒、賴國昌、黃清森、余武林、廖健成、王儒龍(除陳明德待本院通緝到案再行審結外,餘均經本院判處罪刑,下稱曾耀興等16人)、王治凱、古羿珊、江庭妮、戴克丞、鍾家俊(均經本院判處罪刑,下稱王治凱等5 人)及真實姓名不詳,自稱「王廷軒」之成年男子及其等所屬簽賭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等犯意聯絡,自民國106 年3 月中旬起,共同經營伺服器架設於菲律賓之「淘金網」賭博網站(網址詳卷),並由曾耀興擔任英屬安吉拉商金寶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9 樓之2 ,下稱金寶公司)之負責人及總經理;張弘穎擔任英屬安奎拉商通寶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之2 ,下稱通寶公司)之負責人,陳明德擔任協理、余玉婷擔任會計,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魏大森、郭芷妤、賴國昌、余武林、古羿珊、江庭妮、戴克丞、鍾家俊、陳嘉睿等12人、莊鵑朱等6 人、王治凱等5 人及黃楷倫等負責「淘金網」之賭客招攬、賭金入帳查詢、賭博資金報表製作、轉帳及客服等工作,黃楷倫並負責出面承租臺中市○○區○○路0 段000○0 號7 樓(下稱文心路據點)作為其等工作之據點(其等加入時間、參與據點及工作內容詳如附表一)。其等賭博之方式為:大陸地區的不特定賭客先經由網路加入「淘金網」申請帳號,依指示在大陸地區金融帳戶或支付寶儲值點數(與人民幣兌換1 :1 )後,以歐洲、英國或巴西之職業足球賽事比分為賭博標的,依「淘金網」事先計算之賠率,讓賭客事先在儲值之金額內下注,賭客以反向猜測對戰球隊得分之方式下注(每場比賽有18種選項,賭客如下注之比分為正確之對戰結果就算輸;反之其餘17種情形則均為賭客贏,但「淘金網」會抽取賭客獲利之5%作為手續費),如賭客輸則從其帳號扣除點數,賭客得隨時將點數兌換為金錢,由「淘金網」匯入賭客指定的帳戶,以此方式提供線上賭博虛擬公共場所並聚眾賭博。而「淘金網」為使金寶公司經營招攬賭客之事業,先後共匯入新臺幣(下同)40萬0,421 元至金寶公司帳戶給負責人曾耀興。嗣經警於106 年5 月3 日持本院搜索票至附表一所示之各該據點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之一、三之一、四之一及如附表二之二編號5 、15、19、20、27至30、33、35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貳、理由

一、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楷倫的自白。

(二)共犯陳嘉睿、王治凱等5 人、莊鵑朱等6 人、曾耀興、余玉婷、蔡智琦、田維綸、陳冠霖、魏大森、陳嘉睿、林宜儒、賴國昌、余武林、廖健成、王儒龍之自白。

(三)共犯黃清森、張弘穎、郭芷妤、陳明德之陳述。

(四)證人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7 樓管理人蔡政學、證人即警方執行搜索時在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9 樓之2 洽公之網路公司人員陳宗祺、林宥翟於警詢時的證述。

(五)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文心路據點】、扣押物品目錄表、文心路據點現場圖1 份、淘金網推廣文宣1 份、106 年3 月7 日至3 月9 日獎金表、金寶公司臺中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表及交易明細、本院搜索票、刑事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中市○區○○○道0 段000 號9 樓之2 (下稱臺灣大道據點)】、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大道據點現場圖2 張、數位證物勘查報告(臺灣大道據點現場之筆記型電腦2 臺、桌上型電腦2 臺)、臺灣大道據點現場勘察照片(排除警方命被告模擬之照片)、共犯王治凱、曾耀興、張弘穎、鍾家俊及被告黃楷倫出具之說明書、金寶公司及通寶公司之外國公司報備基本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共犯曾耀興、張弘穎】、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之2 (2 之1 及2 之2 ,下稱漢口路據點)現場圖2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漢口路據點】、扣押物品目錄表、漢口路據點內電腦內容照片18張、漢口路據點內教戰手冊、網頁照片2 張、被告黃楷倫及共犯戴佳佩使用電腦資料照片10張、共犯王怡洵、張宛婷、李婕語使用電腦資料照片10張、共犯楊于萱、莊鵑朱使用電腦資料照片7張、刑事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街000 號對面停車場內】、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106 年度保管字第2105號扣押物品清單、第一分局107 年度委保字第11號扣押物品清單、電子產品保管證明書暨所附照片、彰化縣警察局107 年度保管字第838 號扣押物品清單、彰化縣警察局107年度委保12號扣押物品清單、電子產品保管證明書暨所附照片、勘驗筆錄及拍賣物品履勘情形暨鑑定價格一覽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 年度變價字第2 號命令、臺中地檢署107 年2 月27日中檢宏(殊)107 變價2 字第018840號公告、107 年度變價字第2號領據、107 年3 月7 日公開拍賣喊價記錄表及收據、臺中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簿(107 年2 月7 日)、臺中地檢署

履勘情形暨鑑定價格一覽表、臺中地檢署拍賣登記簿、107 年度變價字第3 號領據、107 年3 月7 日車輛及電子產品拍賣總表、臺中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勘驗筆錄及拍賣物品履勘情形暨鑑定價格一覽表、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7 年度變價字第4 號命令、107 年度變價字第4 號領據、彰化縣警察局107 年度保管字第2831號扣押物品清單、第一分局107 年度保管字第2607號扣押物品清單、107 年度院保字第1259號扣押物品清單、107 年度院保字第1071號扣押物品清單。

(六)扣案如附表二之一、三之一、四之一及如附表二之二編號5 、15、19、20、27至30、33、35所示之物。

二、論罪與量刑:

(一)刑法第268 條於72年6 月26日後均未修正,而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其罰金數額為30倍。嗣刑法第268 條雖於被告黃楷倫行為後之108 年12月25日修正,而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本次修正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二)被告黃楷倫的行為,是觸犯了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三)被告與共犯曾耀興等16人、莊鵑朱等6 人、王治凱等5 人、「王廷軒」及「淘金網」所屬簽賭集團之其他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透過「淘金網」,聚集不特定之人對賭財物,藉此牟利,則其前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態樣,原本即分別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法律上之集合犯,其自106 年3 月起至同年5 月3 日為警查獲時止,前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應評價為包括一罪。其以一行為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對於被告黃楷倫的量刑,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

1.正值青壯,身體健全,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投機取巧,以上述經營網路賭博之方式牟利,有害社會善良風氣,導致賭客沈迷金錢,散盡家財,嚴重者家破人亡,對社會秩序所生危害甚鉅。

2.於本案中所分擔之工作內容、參與的時間長短與犯罪手段。

3.於偵查起即坦承全部犯行之犯罪後態度。

4.品行(見本院易緝卷第9 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易1851卷三第562 頁)。

5.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 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 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 年內分期繳納。遲延1 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罰金易服勞役,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2 年,刑法第41條第2 項、第42條第1 項、第42條之1 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至於是否分期繳納、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與可否易服勞役相同,皆屬檢察官就刑之執行之指揮事項,並非法院裁判量刑事項。因此,如果被告無力繳交罰金,可以在本案確定後送執行時,向檢察官請求分期給付、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附帶說明之。

三、沒收部分:

(一)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參照)。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又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如已扣案,即無重複沒收之疑慮,尚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犯罪工具物如未扣案,因法律又有追徵之規定(刑法第38條第4 項),則對未提供犯罪工具物之共同正犯追徵沒收,是否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亦非無疑。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違誤,祗須檢察官本於不重複沒收之原則妥為執行即可,亦無於判決內諭知連帶沒收之必要。而重複對各共同正犯宣告犯罪所用之物連帶沒收,除非事後追徵,否則對非所有權人或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宣告沒收,並未使其承擔財產損失,亦無從發揮任何預防並遏止犯罪之功能。尤以對未經審理之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剝奪該共同正犯受審之權利,更屬違法。從而,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同此看法)。經查:

1.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 至10、17至21、23至91所示之物,均係共犯曾耀興取得或出資購買,堪認為其所有用於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22所示之物,是共犯曾耀興交付給共犯余玉婷作為金寶公司營運使用之資金,而為共犯曾耀興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並非屬於被告黃楷倫所有,根據上述說明,本院均不得諭知沒收。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1至16所用之物,亦為共犯曾耀興所有犯本案犯行所用或所生之物,且本院認為將之沒收均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亦無從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物,分別為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被告或共犯所有,均非被告黃楷倫所有,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物,雖係共犯王治凱等5 人犯本案所用之物,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黃楷倫所有,故本院無從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物,係共犯戴克丞所有之物,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自亦無從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物,雖係被告黃楷倫與共犯莊鵑朱等6 人犯本案所用之物,但依其等陳述,尚難認係其等出資購買而為其等所有之物,故本院無從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四之二所示之物,雖各為共犯莊鵑朱、楊于萱、張宛婷及王怡洵所有之物,但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自亦無從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所得,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疑唯輕原則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經查,被告黃楷倫自承共領得薪水3 萬2,000 元(見偵12632 卷第221 頁反面),此部分為其犯本案犯行所得,且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肆、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偵查起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107 年度變價字第3 號命令、勘驗筆錄及拍賣物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懷閔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行為人│據點      │加入時間    │分工        │備註              │
│號│      │          │            │            │(幣值:新臺幣)  │
├─┼───┼─────┼──────┼──────┼─────────┤
│1│曾耀興│臺灣大道據│106 年2 月成│出資者、管理│自承自「淘金網」處│
│  │      │點        │立金寶公司  │者          │取得40萬0,421 元【│
│  │      │          │            │            │已扣案】(見偵1263│
│  │      │          │            │            │0 卷一第63頁反面至│
│  │      │          │            │            │第64頁)          │
├─┼───┤          ├──────┼──────┼─────────┤
│2│黃清森│          │106 年4 月13│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金網」      │                  │
├─┼───┼─────┼──────┼──────┼─────────┤
│3│張弘穎│臺灣大道據│106 年1 月設│成立通寶公司│自陳已領得約10萬元│
│  │      │點等處    │立通寶公司  │、承租辦公室│之報酬(見偵12630 │
│  │      │          │            │、設計論壇網│卷一第93頁反面)  │
│  │      │          │            │站          │                  │
├─┼───┼─────┼──────┼──────┼─────────┤
│4│余玉婷│臺灣大道據│106 年3 月中│會計、行銷推│自承領得薪水6 萬8,│
│  │      │點        │旬起        │廣「淘金網」│400 元(見偵12632 │
│  │      │          │            │            │卷一第54頁)      │
├─┼───┤          ├──────┼──────┼─────────┤
│5│蔡智琦│          │106 年4 月2 │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3 日起    │金網」      │                  │
├─┼───┤          ├──────┼──────┼─────────┤
│6│田維綸│          │106 年4 月初│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起          │金網」      │                  │
├─┼───┤          ├──────┼──────┼─────────┤
│7│陳冠霖│          │106 年3 月底│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起          │金網」(業務│                  │
│  │      │          │            │組長,組員為│                  │
│  │      │          │            │田維綸、魏大│                  │
│  │      │          │            │森)        │                  │
├─┼───┤          ├──────┼──────┼─────────┤
│8│魏大森│          │106 年4 月11│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金網」      │                  │
├─┼───┤          ├──────┼──────┼─────────┤
│9│郭芷妤│          │106 年4 月29│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金網」      │                  │
├─┼───┤          ├──────┼──────┼─────────┤
│10│賴國昌│          │106 年4 月初│行銷推廣「淘│自承領得薪水2 萬2,│
│  │      │          │起          │金網」      │800 元(見偵12630 │
│  │      │          │            │            │卷二第45頁)      │
├─┼───┤          ├──────┼──────┼─────────┤
│11│余武林│          │106 年3 月1 │賽事分析師  │自承領得薪水2 萬7,│
│  │      │          │日起        │            │800 元(見偵12630 │
│  │      │          │            │            │卷二第159 頁)    │
├─┼───┤          ├──────┼──────┼─────────┤
│12│陳明德│          │106 年3 月初│行銷推廣「淘│自承領得薪水5 萬5,│
│  │      │          │起          │金網」(公司│600 元(見偵12632 │
│  │      │          │            │協理)      │卷一第47頁)      │
├─┼───┤          ├──────┼──────┼─────────┤
│13│陳嘉睿│          │106 年4 月初│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起          │金網」      │                  │
├─┼───┤          ├──────┼──────┼─────────┤
│14│林宜儒│          │106 年4 月15│行銷推廣「淘│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金網」      │                  │
├─┼───┤          ├──────┼──────┼─────────┤
│15│廖健成│          │106 年3 月初│賽事分析師  │自承領得薪水5 萬6,│
│  │      │          │起          │            │000 元(見偵12630 │
│  │      │          │            │            │卷二第173 頁)    │
├─┼───┤          ├──────┼──────┼─────────┤
│16│王儒龍│          │106 年3 月11│行銷推廣「淘│無證據證明有領得報│
│  │      │          │日起        │金網」      │酬                │
├─┼───┼─────┼──────┼──────┼─────────┤
│17│古羿珊│漢口路據點│106 年5 月2 │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            │                  │
├─┼───┤          ├──────┼──────┼─────────┤
│18│江庭妮│          │106 年4 月25│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後端管理者│                  │
├─┼───┤          ├──────┼──────┼─────────┤
│19│戴克丞│          │106 年5 月2 │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            │                  │
├─┼───┤          ├──────┼──────┼─────────┤
│20│鍾家俊│          │106 年5 月1 │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            │                  │
├─┼───┤          ├──────┼──────┼─────────┤
│21│王治凱│          │106 年5 月1 │網站客服人員│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            │                  │
├─┼───┼─────┼──────┼──────┼─────────┤
│22│黃楷倫│文心路據點│106 年3 月起│該據點現場管│自承領得薪水3 萬2,│
│  │      │          │            │理人        │000 元(見偵12632 │
│  │      │          │            │            │卷一第221 頁反面)│
├─┼───┤          ├──────┼──────┼─────────┤
│23│莊鵑朱│          │106 年3 月初│尚在向楊于萱│自承未自公司領得報│
│  │      │          │起約2 週離開│學習製作報表│酬                │
│  │      │          │,於106 年4 │、入款      │                  │
│  │      │          │月底再次進入│            │                  │
├─┼───┤          ├──────┼──────┼─────────┤
│24│楊于萱│          │106 年3 月底│查帳戶餘額、│自承領得薪水7,000 │
│  │      │          │起          │做報表      │元(見偵12632 卷一│
│  │      │          │            │            │第110 頁)        │
├─┼───┤          ├──────┼──────┼─────────┤
│25│李婕語│          │106 年3 月15│出入款      │自承領過薪水1 萬5,│
│  │      │          │日起        │            │000 元(見偵12632 │
│  │      │          │            │            │卷一第160 頁反面)│
├─┼───┤          ├──────┼──────┼─────────┤
│26│張宛婷│          │106 年3 月底│確認賭客匯款│1.自承領過薪水3 、│
│  │      │          │起          │狀況、出入款│  4,000 元(見偵12│
│  │      │          │            │            │  632 卷一第189 、│
│  │      │          │            │            │  214 頁)        │
│  │      │          │            │            │2.與李婕語不同班,│
│  │      │          │            │            │  彼此要交接      │
├─┼───┤          ├──────┼──────┼─────────┤
│27│戴佳佩│          │106 年4 月中│協助會員充值│1.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旬某日起    │點數、出入款│2.與黃楷倫不同班,│
│  │      │          │            │            │  彼此要交接      │
├─┼───┤          ├──────┼──────┼─────────┤
│28│王怡洵│          │106 年4 月27│負責協助李婕│自陳尚未領得報酬  │
│  │      │          │日起        │語操作查看會│                  │
│  │      │          │            │員儲值情形、│                  │
│  │      │          │            │結算、出入款│                  │
└─┴───┴─────┴──────┴──────┴─────────┘
【附表二之一】臺灣大道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電腦主機(含鍵盤、│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1            │
├─┼─────────┼────┼─────────────┤
│2│電腦螢幕2 臺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2-1、2-2     │
├─┼─────────┼────┼─────────────┤
│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236275號SIM 卡,灰│        │  物品目錄表A5            │
│  │色)              │        │                          │
├─┼─────────┼────┼─────────────┤
│4│分享器(室內)3 臺│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6-1、6-2 、6-│
│  │                  │        │  3                       │
├─┼─────────┼────┼─────────────┤
│5│監視器1 臺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7            │
├─┼─────────┼────┼─────────────┤
│6│公司電腦主機12臺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7│公司電腦螢幕25臺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8│公司筆記型電腦3 臺│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26 、27、29  │
├─┼─────────┼────┼─────────────┤
│9│記事本、教戰守則1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0           │
├─┼─────────┼────┼─────────────┤
│10│SIM 卡5 枚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1           │
├─┼─────────┼────┼─────────────┤
│11│員工名冊1 份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2           │
├─┼─────────┼────┼─────────────┤
│12│租賃契約書1 份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3           │
├─┼─────────┼────┼─────────────┤
│13│公司存摺3 本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4-1 、34-2、│
│  │                  │        │  34-3                    │
├─┼─────────┼────┼─────────────┤
│14│公司帳戶用臺中商業│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銀行S-KEY 1 支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5           │
├─┼─────────┼────┼─────────────┤
│15│公司帳冊2 本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6           │
├─┼─────────┼────┼─────────────┤
│16│公司大小章1 組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7           │
├─┼─────────┼────┼─────────────┤
│17│監視器鏡頭5 支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8           │
├─┼─────────┼────┼─────────────┤
│18│SIM 卡61枚        │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A39           │
├─┼─────────┼────┼─────────────┤
│19│電腦主機(含鍵盤、│余玉婷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B1            │
├─┼─────────┼────┼─────────────┤
│20│電腦螢幕2 臺      │余玉婷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B2-1、2-2     │
├─┼─────────┼────┼─────────────┤
│21│記事本、帳冊1 份  │余玉婷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B7            │
├─┼─────────┼────┼─────────────┤
│22│現金新臺幣(下同)│余玉婷  │1.公司帳款                │
│  │5 萬2,021 元      │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B8            │
├─┼─────────┼────┼─────────────┤
│23│電腦主機(含鍵盤、│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1            │
├─┼─────────┼────┼─────────────┤
│24│電腦螢幕1 臺      │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2            │
├─┼─────────┼────┼─────────────┤
│25│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金色,密碼│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不詳)            │        │  物品目錄表C5            │
├─┼─────────┼────┼─────────────┤
│26│SIM 卡2 枚        │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6            │
├─┼─────────┼────┼─────────────┤
│27│教戰守則1 份      │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7            │
├─┼─────────┼────┼─────────────┤
│28│全新未使用行動電話│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10支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8            │
├─┼─────────┼────┼─────────────┤
│29│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44 頁扣押│
│  │玫瑰金色)        │        │  物品目錄表C11           │
├─┼─────────┼────┼─────────────┤
│30│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張弘穎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玫瑰金色,│        │2.偵12630 卷一第144 頁扣押│
│  │故障)            │        │  物品目錄表C12           │
├─┼─────────┼────┼─────────────┤
│31│電腦主機(含鍵盤、│陳明德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D1            │
├─┼─────────┼────┼─────────────┤
│32│電腦螢幕1 臺      │陳明德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D2            │
├─┼─────────┼────┼─────────────┤
│3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陳明德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03│        │2.偵12630 卷一第145 頁扣押│
│  │263730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D3            │
│  │色)              │        │                          │
├─┼─────────┼────┼─────────────┤
│34│SIM 卡3 枚        │陳明德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D5            │
├─┼─────────┼────┼─────────────┤
│35│記事本3 本、教戰守│陳明德  │1.公司發放                │
│  │則1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D6            │
├─┼─────────┼────┼─────────────┤
│36│電腦主機(含鍵盤、│蔡智琦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6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E1            │
├─┼─────────┼────┼─────────────┤
│37│電腦螢幕1 臺      │蔡智琦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6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E2            │
├─┼─────────┼────┼─────────────┤
│38│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蔡智琦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46 頁扣押│
│  │玫瑰金色)        │        │  物品目錄表E5            │
├─┼─────────┼────┼─────────────┤
│39│記事本、教戰守則1 │蔡智琦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6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E6            │
├─┼─────────┼────┼─────────────┤
│40│電腦主機(含鍵盤、│田維綸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F1            │
├─┼─────────┼────┼─────────────┤
│41│電腦螢幕1 臺      │田維綸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F2            │
├─┼─────────┼────┼─────────────┤
│42│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田維綸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8613│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000000000 號SIM 卡│        │  物品目錄表F4            │
│  │,銀色)          │        │                          │
├─┼─────────┼────┼─────────────┤
│4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田維綸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83│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135507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F5            │
│  │色)              │        │                          │
├─┼─────────┼────┼─────────────┤
│44│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田維綸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435690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F6            │
│  │色)              │        │                          │
├─┼─────────┼────┼─────────────┤
│45│記事本、教戰守則1 │田維綸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F7            │
├─┼─────────┼────┼─────────────┤
│46│電腦主機(含鍵盤、│陳冠霖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G1            │
├─┼─────────┼────┼─────────────┤
│47│電腦螢幕1 臺      │陳冠霖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G2            │
├─┼─────────┼────┼─────────────┤
│48│蘋果牌行動電話1 支│陳冠霖  │1.公司發放                │
│  │(無SIM 卡)      │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G4            │
├─┼─────────┼────┼─────────────┤
│49│SIM 卡12枚        │陳冠霖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G6            │
├─┼─────────┼────┼─────────────┤
│50│記事本、教戰守則1 │陳冠霖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G7            │
├─┼─────────┼────┼─────────────┤
│51│電腦主機(含鍵盤、│魏大森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4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H1            │
├─┼─────────┼────┼─────────────┤
│52│電腦螢幕1 臺      │魏大森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H2            │
├─┼─────────┼────┼─────────────┤
│5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魏大森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49 頁扣押│
│  │灰色)            │        │  物品目錄表H4            │
├─┼─────────┼────┼─────────────┤
│54│記事本、教戰守則1 │魏大森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49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H5            │
├─┼─────────┼────┼─────────────┤
│55│電腦主機(含鍵盤、│郭芷妤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5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I1            │
├─┼─────────┼────┼─────────────┤
│56│電腦螢幕2 臺      │郭芷妤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I2-1、2-2     │
├─┼─────────┼────┼─────────────┤
│57│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郭芷妤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66│        │2.偵12630 卷一第150 頁扣押│
│  │315271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I3            │
│  │色)              │        │                          │
├─┼─────────┼────┼─────────────┤
│58│記事本、教戰守則1 │郭芷妤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0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I5            │
├─┼─────────┼────┼─────────────┤
│59│電腦主機(含鍵盤、│陳嘉睿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J1            │
├─┼─────────┼────┼─────────────┤
│60│電腦螢幕2 臺      │陳嘉睿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J2-1、2-2     │
├─┼─────────┼────┼─────────────┤
│61│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陳嘉睿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536932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J4            │
│  │色)              │        │                          │
├─┼─────────┼────┼─────────────┤
│62│SIM 卡7 枚        │陳嘉睿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J6            │
├─┼─────────┼────┼─────────────┤
│63│記事本、教戰守則1 │陳嘉睿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J7            │
├─┼─────────┼────┼─────────────┤
│64│電腦主機(含鍵盤、│林宜儒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K1            │
├─┼─────────┼────┼─────────────┤
│65│電腦螢幕2 臺      │林宜儒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K2-1、2-2     │
├─┼─────────┼────┼─────────────┤
│66│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林宜儒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277913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K3            │
│  │色)              │        │                          │
├─┼─────────┼────┼─────────────┤
│67│SIM 卡2 枚        │林宜儒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K5(另3 枚為共│
│  │                  │        │  犯林宜儒所有,詳附表二之│
│  │                  │        │  二編號26)              │
├─┼─────────┼────┼─────────────┤
│68│記事本、教戰守則1 │林宜儒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K6            │
├─┼─────────┼────┼─────────────┤
│69│電腦主機(含鍵盤、│賴國昌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L1            │
├─┼─────────┼────┼─────────────┤
│70│電腦螢幕2 臺      │賴國昌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L2            │
├─┼─────────┼────┼─────────────┤
│71│記事本、教戰守則1 │賴國昌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L7            │
├─┼─────────┼────┼─────────────┤
│72│SIM 卡10枚        │賴國昌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L8            │
├─┼─────────┼────┼─────────────┤
│73│電腦主機(含鍵盤、│黃清森  │1.公司發放                │
│  │滑鼠)1 組        │        │2.偵12630 卷一第15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M1            │
├─┼─────────┼────┼─────────────┤
│74│電腦螢幕2 臺      │黃清森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M2-1、2-2     │
├─┼─────────┼────┼─────────────┤
│75│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黃清森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83│        │2.偵12630 卷一第154 頁扣押│
│  │129782號,金色)  │        │  物品目錄表M4            │
├─┼─────────┼────┼─────────────┤
│76│SIM卡3 枚         │黃清森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M5            │
├─┼─────────┼────┼─────────────┤
│77│記事本、教戰守則1 │黃清森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M6            │
├─┼─────────┼────┼─────────────┤
│78│ACER牌筆記型電腦1 │余武林  │1.公司發放                │
│  │臺                │        │2.偵12630 卷一第15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N1            │
├─┼─────────┼────┼─────────────┤
│79│EPSON牌列表機1 臺 │余武林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N2            │
├─┼─────────┼────┼─────────────┤
│80│蘋果牌iPhone行動電│余武林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55 頁扣押│
│  │銀色)            │        │  物品目錄表N4            │
│  │                  │        │3.搭配余武林所有門號095581│
│  │                  │        │  5016號SIM 卡(即如附表二│
│  │                  │        │  之二編號33所示)使用    │
├─┼─────────┼────┼─────────────┤
│81│記事本、教戰守則1 │余武林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N5            │
├─┼─────────┼────┼─────────────┤
│82│ACER牌筆記型電腦1 │廖健成  │1.公司發放                │
│  │臺                │        │2.偵12630 卷一第156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P1            │
├─┼─────────┼────┼─────────────┤
│8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廖健成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66│        │2.偵12630 卷一第156 頁扣押│
│  │065184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P2            │
│  │色)              │        │                          │
├─┼─────────┼────┼─────────────┤
│84│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廖健成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6 頁扣押│
│  │711873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P4            │
│  │色)              │        │                          │
├─┼─────────┼────┼─────────────┤
│85│隨身碟(創見)1 個│廖健成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6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P5            │
├─┼─────────┼────┼─────────────┤
│86│ACER牌筆記型電腦1 │王儒龍  │1.公司發放                │
│  │臺(含滑鼠1 個)  │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S1            │
├─┼─────────┼────┼─────────────┤
│87│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王儒龍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含門號0983│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129572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S2            │
│  │色)              │        │                          │
├─┼─────────┼────┼─────────────┤
│88│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王儒龍  │1.公司發放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金色)            │        │  物品目錄表S3            │
│  │                  │        │3.搭配王儒龍所有門號098547│
│  │                  │        │  7505號SIM 卡(即如附表二│
│  │                  │        │  之二編號35所示)使用    │
├─┼─────────┼────┼─────────────┤
│89│SIM 卡1 枚        │王儒龍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S4            │
├─┼─────────┼────┼─────────────┤
│90│隨身碟2 個        │王儒龍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S5            │
├─┼─────────┼────┼─────────────┤
│91│記事本、教戰守則1 │王儒龍  │1.公司發放                │
│  │份                │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S6            │
└─┴─────────┴────┴─────────────┘
【附表二之二】臺灣大道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18│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709595號SIM 卡,白│        │  物品目錄表A3            │
│  │色)              │        │                          │
├─┼─────────┼────┼─────────────┤
│2│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曾耀興  │1.共犯曾耀興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70│        │2.偵12630 卷一第139 頁扣押│
│  │292297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A4            │
│  │色)              │        │                          │
├─┼─────────┼────┼─────────────┤
│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余玉婷  │1.共犯余玉婷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829313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B3            │
│  │瑰金色)          │        │                          │
├─┼─────────┼────┼─────────────┤
│4│蘋果牌iPhone行動電│余玉婷  │1.共犯余玉婷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8613│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000000000 號SIM 卡│        │  物品目錄表B4            │
│  │,金色)          │        │                          │
├─┼─────────┼────┼─────────────┤
│5│蘋果牌iPhone行動電│余玉婷  │1.共犯余玉婷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76│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228636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B5            │
│  │色)              │        │3.用以聯絡金寶公司使用(見│
│  │                  │        │  偵12632 卷一第52頁)    │
├─┼─────────┼────┼─────────────┤
│6│蘋果牌iPhone行動電│余玉婷  │1.共犯余玉婷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8618│        │2.偵12630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000000000 號SIM 卡│        │  物品目錄表B6            │
│  │,玫瑰金色)      │        │                          │
├─┼─────────┼────┼─────────────┤
│7│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137534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C3            │
│  │瑰金色)          │        │                          │
├─┼─────────┼────┼─────────────┤
│8│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8615│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000000000 號SIM 卡│        │  物品目錄表C4            │
│  │,黃色)          │        │                          │
├─┼─────────┼────┼─────────────┤
│9│現金新臺幣4 萬元  │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9            │
│  │                  │        │3.查獲時放在A29 桌上包包內│
├─┼─────────┼────┼─────────────┤
│10│現金人民幣486.5 元│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10           │
│  │                  │        │3.查獲時放在A29 桌上包包內│
├─┼─────────┼────┼─────────────┤
│11│隨身碟8 個        │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之客戶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13           │
├─┼─────────┼────┼─────────────┤
│12│臺中商業銀行S-KEY │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所有          │
│  │2 個              │        │2.偵12630 卷一第14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14           │
├─┼─────────┼────┼─────────────┤
│13│電擊棒1 支        │張弘穎  │1.共犯張弘穎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44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C15           │
├─┼─────────┼────┼─────────────┤
│14│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陳明德  │1.共犯陳明德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38│        │2.偵12630 卷一第145 頁扣押│
│  │611778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D4            │
│  │瑰金色)          │        │                          │
├─┼─────────┼────┼─────────────┤
│15│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蔡智琦  │1.共犯蔡智琦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85│        │2.偵12630 卷一第146 頁扣押│
│  │642470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E3            │
│  │色)              │        │3.用以聯絡金寶公司使用(見│
│  │                  │        │  偵12630 卷二第72頁)    │
├─┼─────────┼────┼─────────────┤
│16│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蔡智琦  │1.共犯蔡智琦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46 頁扣押│
│  │936496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E4            │
│  │色)              │        │                          │
├─┼─────────┼────┼─────────────┤
│17│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田維綸  │1.共犯田維綸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88│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086515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F3            │
│  │瑰金色)          │        │                          │
├─┼─────────┼────┼─────────────┤
│18│蘋果牌iPhone行動電│田維綸  │1.共犯田維綸所有          │
│  │話1 支(灰色,螢幕│        │2.偵12630 卷一第147 頁扣押│
│  │破損)            │        │  物品目錄表F8            │
├─┼─────────┼────┼─────────────┤
│19│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陳冠霖  │1.共犯陳冠霖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6│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660838號SIM 卡,白│        │  物品目錄表G3            │
│  │色)              │        │3.用以聯絡金寶公司使用(見│
│  │                  │        │  偵12630 卷三第85頁)    │
├─┼─────────┼────┼─────────────┤
│20│SONY牌行動電話1 支│陳冠霖  │1.共犯陳冠霖所有          │
│  │(含門號0000000000│        │2.偵12630 卷一第148 頁扣押│
│  │5 號SIM 卡,黑色)│        │  物品目錄表G5            │
│  │                  │        │3.用以聯絡金寶公司使用(見│
│  │                  │        │  偵12630 卷三第85頁)    │
├─┼─────────┼────┼─────────────┤
│21│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魏大森  │1.共犯魏大森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89│        │2.偵12630 卷一第149 頁扣押│
│  │129160號SIM 卡,白│        │  物品目錄表H3            │
│  │色)              │        │                          │
├─┼─────────┼────┼─────────────┤
│22│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郭芷妤  │1.共犯郭芷妤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85│        │2.偵12630 卷一第150 頁扣押│
│  │907383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I4            │
│  │瑰金色)          │        │                          │
├─┼─────────┼────┼─────────────┤
│23│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陳嘉睿  │1.被告陳嘉睿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38│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761078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J3            │
│  │色)              │        │                          │
├─┼─────────┼────┼─────────────┤
│24│蘋果牌iPhone行動電│陳嘉睿  │1.被告陳嘉睿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1 頁扣押│
│  │813057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J5            │
│  │色)              │        │                          │
├─┼─────────┼────┼─────────────┤
│25│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林宜儒  │1.被告林宜儒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87│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625720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K4            │
│  │色)              │        │                          │
├─┼─────────┼────┼─────────────┤
│26│SIM 卡3 枚        │林宜儒  │1.被告林宜儒所有          │
│  │                  │        │2.偵12630 卷一第152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K5(另2 枚為公│
│  │                  │        │  司所發,詳如附表二之一編│
│  │                  │        │  號67)                  │
├─┼─────────┼────┼─────────────┤
│27│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賴國昌  │1.共犯賴國昌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414239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L3            │
│  │瑰金色)          │        │3.用以聯絡客戶使用(見偵12│
│  │                  │        │  630 卷二第44、99頁)    │
├─┼─────────┼────┼─────────────┤
│28│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賴國昌  │1.共犯賴國昌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937854號SIM 卡,金│        │  物品目錄表L4            │
│  │色)              │        │3.用以聯絡客戶使用(見偵12│
│  │                  │        │  630 卷二第44、99頁)    │
├─┼─────────┼────┼─────────────┤
│29│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賴國昌  │1.共犯賴國昌所有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灰色)            │        │  物品目錄表L5            │
│  │                  │        │3.用以聯絡客戶使用(見偵12│
│  │                  │        │  630 卷二第44、99頁)    │
├─┼─────────┼────┼─────────────┤
│30│蘋果牌iPhone行動電│賴國昌  │1.共犯賴國昌所有          │
│  │話1 支(無SIM 卡,│        │2.偵12630 卷一第153 頁扣押│
│  │銀色)            │        │  物品目錄表L6            │
│  │                  │        │3.用以聯絡客戶使用(見偵12│
│  │                  │        │  630 卷二第44、99頁)    │
├─┼─────────┼────┼─────────────┤
│31│HTC 牌行動電話1 支│黃清森  │1.共犯黃清森所有          │
│  │(含門號0000000000│        │2.偵12630 卷一第154 頁扣押│
│  │號SIM 卡,白色)  │        │  物品目錄表M3            │
├─┼─────────┼────┼─────────────┤
│32│蘋果牌iPhone行動電│余武林  │1.共犯余武林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6│        │2.偵12630 卷一第155 頁扣押│
│  │067556號SIM 卡,玫│        │  物品目錄表N3            │
│  │瑰金色)          │        │                          │
├─┼─────────┼────┼─────────────┤
│33│門號0000000000號SI│余武林  │1.共犯余武林所有          │
│  │M 卡1 枚          │        │2.偵12630 卷一第155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N4            │
│  │                  │        │3.搭配金寶公司提供之行動電│
│  │                  │        │  話(即如附表二之一編號80│
│  │                  │        │  所示)用以犯本案犯行    │
├─┼─────────┼────┼─────────────┤
│34│蘋果牌iPhone行動電│廖健成  │1.被告廖健成所有          │
│  │話1 支(含門號0909│        │2.偵12630 卷一第156 頁扣押│
│  │302446號SIM 卡,銀│        │  物品目錄表P3            │
│  │色)              │        │                          │
├─┼─────────┼────┼─────────────┤
│35│門號0000000000號SI│王儒龍  │1.被告王儒龍所有          │
│  │M 卡1 枚          │        │2.偵12630 卷一第15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S3            │
│  │                  │        │3.搭配金寶公司提供之行動電│
│  │                  │        │  話(即附表二之一編號88所│
│  │                  │        │  示)用以犯本案犯行      │
└─┴─────────┴────┴─────────────┘
【附表三之一】漢口路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路由器5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                  │王治凱  │                          │
├─┼─────────┼────┼─────────────┤
│2│螢幕分享器1 臺    │戴克丞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3│監視器主機1 臺    │戴克丞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4│監視器鏡頭4 個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                  │王治凱  │                          │
├─┼─────────┼────┼─────────────┤
│5│螢幕(監視器)2 個│戴克丞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6│電腦主機3 臺      │戴克丞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7│鍵盤3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鍾家俊、│  物品目錄表              │
│  │                  │王治凱  │3.於14樓2 之1 扣得        │
├─┼─────────┼────┼─────────────┤
│8│鏡頭8 個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9│打卡機1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0│教戰手冊1 本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1│監視器螢幕1 部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2│工作機1 支(IMEI碼│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000000000000000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000000000000000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其上註明「陳力詮│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3│工作機1 支(IMEI碼│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000000000000000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其上註明「廖偉誠│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4│工作機1 支(IMEI碼│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000000000000000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其上註明「妮」)│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5│工作機1 支(IMEI碼│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000000000000000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白色)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6│員工出勤卡5 張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外扣得      │
│  │                  │王治凱  │                          │
├─┼─────────┼────┼─────────────┤
│17│螢幕1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0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18│螢幕1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19│螢幕1 臺          │江庭妮、│1.公司發放                │
│  │                  │王治凱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20│螢幕1 臺(含主機)│江庭妮、│1.公司發放                │
│  │1 組              │王治凱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21│螢幕1 臺          │戴克丞、│1.公司發放                │
│  │                  │鍾家俊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22│螢幕1 臺(含主機)│戴克丞  │1.公司發放                │
│  │1 組              │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23│筆記型電腦1 臺    │戴克丞、│1.公司發放                │
│  │                  │鍾家俊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24│出勤卡5 張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25│行動電話1 支(IMEI│古羿珊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碼:00000000000000│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6 號)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扣得        │
├─┼─────────┼────┼─────────────┤
│26│行動電話1 支(IMEI│江庭妮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碼:00000000000000│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9 號)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扣得        │
├─┼─────────┼────┼─────────────┤
│27│D-LINK分享器1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28│無線網卡1 臺(私人│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公機用)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29│無線網卡1 臺(客服│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公機用)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30│無線分享器1 臺    │古羿珊、│1.公司發放                │
│  │                  │江庭妮、│2.偵12631 卷一第143 頁扣押│
│  │                  │戴克丞、│  物品目錄表              │
│  │                  │鍾家俊、│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                  │王治凱  │                          │
├─┼─────────┼────┼─────────────┤
│31│行動電話1 支(IMEI│鍾家俊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碼:00000000000000│        │2.偵12631 卷一第141 頁扣押│
│  │9 號)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32│行動電話1 支(IMEI│王治凱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碼:00000000000000│        │2.偵12631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7 號)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附表三之二】漢口路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行動電話1 支(IMEI│戴克丞  │1.共犯戴克丞所有          │
│  │碼:00000000000000│        │2.偵12631 卷一第142 頁扣押│
│  │0 號)            │        │  物品目錄表              │
│  │                  │        │3.於14樓2 之2 內扣得      │
└─┴─────────┴────┴─────────────┘
【附表四之一】文心路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蘋果牌iPhone 5行動│莊鵑朱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電話1 支(銀色,含│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2    │
├─┼─────────┼────┼─────────────┤
│2│筆記本4 本        │李婕語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2 卷一第24、25頁之│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 │
│  │                  │        │  、1-1-17                │
├─┼─────────┼────┼─────────────┤
│3│小米行動電話1 支(│李婕語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含SIM 卡)        │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3    │
├─┼─────────┼────┼─────────────┤
│4│TAIWAN MOBILE 牌行│楊于萱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動電話1 支(黑色,│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4    │
├─┼─────────┼────┼─────────────┤
│5│TAIWAN MOBILE 牌行│張宛婷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動電話1 支(米白色│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7    │
├─┼─────────┼────┼─────────────┤
│6│筆記本1 本        │戴佳佩  │1.公司發放                │
│  │                  │        │2.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16    │
├─┼─────────┼────┼─────────────┤
│7│TAIWAN MOBILE 牌行│戴佳佩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動電話1 支(黑色,│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1    │
├─┼─────────┼────┼─────────────┤
│8│三星牌行動電話1 支│王怡洵  │1.公司發放之工作機        │
│  │(黑色,含SIM卡) │        │2.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18    │
├─┼─────────┼────┼─────────────┤
│9│備用行動電話17支(│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含SIM 卡)        │        │品目錄表編號1-1-2         │
├─┼─────────┼────┼─────────────┤
│10│工作機14支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3         │
├─┼─────────┼────┼─────────────┤
│11│房屋租賃契約書3 份│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4         │
├─┼─────────┼────┼─────────────┤
│12│淘金網員工人事資料│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表                │        │品目錄表編號1-1-5         │
├─┼─────────┼────┼─────────────┤
│13│中國大陸人頭帳戶開│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戶資料表2 本      │        │品目錄表編號1-1-6         │
├─┼─────────┼────┼─────────────┤
│14│博奕網站泰國營業證│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書2 張            │        │品目錄表編號1-1-7         │
├─┼─────────┼────┼─────────────┤
│15│大陸人頭帳戶銀聯卡│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及U盾卡29包       │        │品目錄表編號1-1-8         │
├─┼─────────┼────┼─────────────┤
│16│人頭帳戶張佳微帳戶│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明細1 袋          │        │品目錄表編號1-1-9         │
├─┼─────────┼────┼─────────────┤
│17│網路申請書1 疊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4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10        │
├─┼─────────┼────┼─────────────┤
│18│人頭帳戶U盾50顆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11        │
├─┼─────────┼────┼─────────────┤
│19│人頭帳戶秦華僑銀聯│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物│
│  │卡1 張            │        │品目錄表編號1-1-12        │
├─┼─────────┼────┼─────────────┤
│20│人頭帳戶唐致謙銀聯│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物│
│  │卡5 張            │        │品目錄表編號1-1-13        │
├─┼─────────┼────┼─────────────┤
│21│紙條5 張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14        │
├─┼─────────┼────┼─────────────┤
│22│隨身避6 個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15        │
├─┼─────────┼────┼─────────────┤
│23│GLOBE TELECOM 儲值│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物│
│  │卡1 疊            │        │品目錄表編號1-1-29        │
├─┼─────────┼────┼─────────────┤
│23│人頭電話SIM 卡8 枚│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物│
│-1│                  │        │品目錄表編號1-1-28        │
├─┼─────────┼────┼─────────────┤
│24│無線WIFI路由器3 臺│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30        │
├─┼─────────┼────┼─────────────┤
│25│行動WIFI分享器2 臺│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7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31        │
├─┼─────────┼────┼─────────────┤
│26│ACER牌筆記型電腦3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7頁之扣押物│
│  │臺                │        │品目錄表編號1-1-32        │
├─┼─────────┼────┼─────────────┤
│27│電腦螢幕3 臺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7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33        │
├─┼─────────┼────┼─────────────┤
│28│鑰匙1 串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7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34        │
├─┼─────────┼────┼─────────────┤
│29│監視器6 個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7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1-35        │
├─┼─────────┼────┼─────────────┤
│30│電腦主機(含螢幕2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3 組          │        │品目錄表編號1-2-1         │
├─┼─────────┼────┼─────────────┤
│31│電腦主機(含螢幕1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2 組          │        │品目錄表編號1-2-2         │
├─┼─────────┼────┼─────────────┤
│32│電腦主機(含螢幕2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3 組          │        │品目錄表編號1-2-3         │
├─┼─────────┼────┼─────────────┤
│33│電腦主機(含螢幕2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3 組          │        │品目錄表編號1-2-4         │
├─┼─────────┼────┼─────────────┤
│34│電腦主機(含螢幕2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3 組          │        │品目錄表編號1-2-5         │
├─┼─────────┼────┼─────────────┤
│35│ACER牌筆記型電腦1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SNID:00000000│        │品目錄表編號1-2-6         │
│  │276 )            │        │                          │
├─┼─────────┼────┼─────────────┤
│36│ACER牌筆記型電腦1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SNID:00000000│        │品目錄表編號1-2-7         │
│  │166 )            │        │                          │
├─┼─────────┼────┼─────────────┤
│37│ASUS牌筆記型電腦1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臺(X553MA-0181AN3│        │品目錄表編號1-2-8         │
│  │540)             │        │                          │
├─┼─────────┼────┼─────────────┤
│38│三星牌行動電話10支│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型號J2 PRIME,含│        │品目錄表編號1-2-9         │
│  │SIM 卡)          │        │                          │
├─┼─────────┼────┼─────────────┤
│39│TAIWAN MOBILE 牌行│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動電話4 支(型號:│        │品目錄表編號1-2-10        │
│  │AMAZING X3S ,含SI│        │                          │
│  │M 卡)            │        │                          │
├─┼─────────┼────┼─────────────┤
│40│SIM卡4 枚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9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2-11        │
│  │                  │        │                          │
│  │                  │        │                          │
├─┼─────────┼────┼─────────────┤
│41│大車銀聯帳戶含U 盾│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9頁之扣押物│
│  │14組              │        │品目錄表編號1-2-12        │
├─┼─────────┼────┼─────────────┤
│42│TP-LINK含SIM卡3組 │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28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2-13        │
├─┼─────────┼────┼─────────────┤
│43│監視器1.0DATA 6 臺│黃楷倫  │偵12632 卷一第30頁之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編號1-3-1         │
└─┴─────────┴────┴─────────────┘
【附表四之二】文心路據點之扣案物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備註                      │
│號│                  │保管人  │                          │
├─┼─────────┼────┼─────────────┤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摺1 本(帳號:0905│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00000000,戶名:莊│        │  物品清單                │
│  │鵑朱)            │        │                          │
├─┼─────────┼────┼─────────────┤
│2│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社存摺1 本(帳號:│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00000000000000號,│        │  物品清單                │
│  │戶名:莊鵑朱)    │        │                          │
├─┼─────────┼────┼─────────────┤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摺1 本(帳號:2000│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000000000 號,戶名│        │  物品清單                │
│  │:莊鵑朱)        │        │                          │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之舅舅彭仕麟所│
│  │摺1 本(帳號:1128│        │  有                      │
│  │000000000 號,戶名│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彭仕麟)        │        │  物品清單                │
├─┼─────────┼────┼─────────────┤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之配偶廖品貴(│
│  │摺1 本(帳號:2355│        │  原名:廖超群所有)      │
│  │00000000號,戶名:│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廖超群)          │        │  物品清單                │
├─┼─────────┼────┼─────────────┤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金│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融卡1 張          │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        │  物品清單                │
├─┼─────────┼────┼─────────────┤
│7│蘋果牌iPhone 6PLUS│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行動電話1 支(玫瑰│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金色,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5    │
├─┼─────────┼────┼─────────────┤
│8│A21 信箱鑰匙串(鑰│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匙X1、遙控X1、感應│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扣X1)            │        │  物品清單                │
├─┼─────────┼────┼─────────────┤
│9│鑰匙串(鑰匙X2、搖│莊鵑朱  │1.被告莊鵑朱所有          │
│  │控X1)            │        │2.偵12632 卷一第137 頁扣押│
│  │                  │        │  物品清單                │
├─┼─────────┼────┼─────────────┤
│10│蘋果牌iPhone行動電│楊于萱  │1.被告楊于萱所有          │
│  │話1 支(玫瑰金色,│        │2.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
│  │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0    │
├─┼─────────┼────┼─────────────┤
│11│蘋果牌iPhone 6S 行│張宛婷  │1.被告張宛婷所有          │
│  │動電話1 支(玫瑰金│        │2.偵12632 卷一第26頁之扣押│
│  │色,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26    │
├─┼─────────┼────┼─────────────┤
│12│蘋果牌iPhone 6行動│王怡洵  │1.被告王怡洵所有          │
│  │電話1 支(玫瑰金色│        │2.偵12632 卷一第25頁之扣押│
│  │,含SIM 卡)      │        │  物品目錄表編號1-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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