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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陳淑芳黃光進徐煥淵黃司熒

  • 當事人
    雷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9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愷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423號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326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刑事簡易判決之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前揭規定,本院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實體部分: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雖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具狀上訴,然就上訴理由部分,僅記載「後補」(見本院卷第13頁),經原審依法發函命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書,該函並於109 年2 月4 日送達被告,惟迄今被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被告未附理由而提起上訴,其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 、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映姿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4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雷愷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雷愷前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323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3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3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898號、102年度易字第90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8月、3月確定;及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123、 473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確定,前揭各罪嗣經同 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 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4月8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 付保護管束,於106年1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執行完畢論。竟仍不知悔改,明知其並無出售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7年3月26日22時許前某不詳時點,在其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居所內,利用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所申設之帳號登入社群網站通訊軟體臉書,經由臉書「天堂M」粉絲團網頁登入「天堂M」遊戲,並在遊戲內的聊天視窗張貼欲出售網路線上遊戲「天堂M」虛擬貨幣「鑽石 」之不實訊息,適有張世壕於107年3月26日22時許登入「天堂M」遊戲,見上開聊天視窗內之訊息因之陷於錯誤,即將 雷愷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經雙方洽談後,張世壕允以新臺幣(下同)4600元購買網路線上遊戲「天堂M」虛擬貨幣 「鑽石」,並依指示先行於同日23時57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之住處,藉由網路銀行操作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草屯郵局帳戶內之款項,以轉帳之方式,轉帳2500元至雷愷透過不知情之郭約翰所借用之巫建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郭約翰及巫建達所涉幫助詐欺犯行均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巫建達於107年3月27日凌晨某時,在臺中市后里區后里火車站附近郵局,持卡提款2500元交予雷愷。嗣因陳世壕完成匯款後雷愷即對其訊息置之不理,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除補充:「證人巫建達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 度偵字第5043號卷第34頁、第65至66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至本件 被告雖係在遊戲聊天視窗張貼虛偽出售該虛擬貨幣「鑽石」之訊息,然依卷內既存證據尚無法證明本件張貼詐欺訊息之聊天視窗係不特定人均可見而可認定係對公眾散布,本件被告犯行尚無從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 (二)被告有如上所示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其前所犯之竊 盜案件與本案均為財產犯罪,顯然對刑罰反應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財產犯罪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仍不思警惕,為圖一己之私,明知自己並無出售商品之意願,仍以虛偽出售商品訊息詐欺告訴人,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於偵訊時主動交付犯罪所得2500元,並表示除前開繳回之犯罪所得外,願再另行交付2200元與告訴人試行和解,然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致未能達成和解等情,經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在卷,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稽(見108年度偵字第13269號卷第45頁、第51頁);兼衡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被告雖以伊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希望能有緩刑機會。惟 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8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及經 本院以107年度沙簡字第38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 各罪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8年7月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得為緩刑宣告之要件不符,所請礙難准許,併此敘明。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詐欺告訴人所得之2500元, 經被告於偵訊時主動交付檢察官扣案,業如上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四、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二:本案起訴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3269號被 告 雷愷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雷愷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26日22時許前之某不詳時點,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利用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所申設之帳號登入社群網站通訊軟體臉書(http://www.facebook.com),在臉書「天堂M」粉絲團網頁上,佯以刊登欲出售網路線上遊戲「天堂M」虛擬貨幣「鑽石」之不實訊息,致使張世壕不疑有詐,因之陷於錯誤,而於107年3月26日22時許,利用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以所申設之帳號登入前揭「天堂M」 粉絲團網頁,並將雷愷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經雙方洽談後,張世壕允以新臺幣(下同)4600元購買網路線上遊戲「天堂M」虛擬貨幣「鑽石」,並依指示先行於同日23時57分 許,在南投縣草屯鎮之住處,藉由網路銀行操作之方式,將其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草屯郵局帳戶內之款項,以轉帳之方式,轉帳2500元至雷愷透過郭約翰所借用之巫建達(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043號為不起訴處分)所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義郵局(以 下簡稱三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陳世壕久候多日仍未收取其所購買之網路線上遊戲「天堂M」虛 擬貨幣「鑽石」,且未有所回應,致使追索無著,始知受騙上當,而報警處理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世壕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雷愷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張世壕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巫建達、郭約翰於另案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郵局函附客戶巫建達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通訊軟體留言截圖、告訴人張世壕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其詐欺罪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雷愷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請審酌被告已繳回犯罪所得2500元,予以衡酌量刑。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檢 察 官 林映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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