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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1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依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松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9 年度執聲字第8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松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以最先確定之第一罪為計算之標準;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僅能併予執行,不能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75號、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其判決最先確定者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12月20日,而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聲請書雖記載其犯罪時間為104 年9 月間至104 年11月4 日,然觀之該案件即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531號判決書暨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被告係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業務登載不實及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怡公司)逃漏稅之犯意聯絡,共同購買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後,充當惠怡公司不實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惠怡公司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致納稅義務人惠怡公司逃漏104 年營業稅及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惟惠怡公司以如附表二編號3 ⑦⑧及編號4 ②至⑥所示發票申報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日為106 年5 月28日,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9 年7 月24日中區國稅東山銷售字第1090553130號函檢附惠怡公司逃漏稅統計表暨傳真文件1 份附卷足憑,可知該案之犯罪時間係自發票開立時即104 年9 月間起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日即106 年5 月28日止,準此,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並非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符數罪併罰之要件,而不得與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稅捐稽徵法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3、4 月間   │104 年9 月間至106 年│                    │
│                      │                    │5 月28日(聲請書誤載│                    │
│                      │                    │為104 年9 月間至104 │                    │
│                      │                    │年11月4 日)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2 年度偵字第24405 號│8 年度偵字第5225、10│                    │
│                      │                    │686號               │                    │
├─┬─────────┼──────────┼──────────┼──────────┤
│最│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578 號│108 年度訴字第253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 年11月24日   │   109 年1 月10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578號 │108年度訴字第2531號 │                    │
│判│                  │                    │                    │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 年12月20日   │   109 年1 月10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         是         │         是         │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                      │5 年度執字第9836號  │9 年度執字第3821號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開立│開立公司          │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單│
│    │年月    │                  │            │位:元)  │
├──┼────┼─────────┼──────┼─────┤
│1   │①10409 │昇林工程有限公司  │RN00000000  │   300,000│
│    ├────┤                  ├──────┼─────┤
│    │②10410 │                  │RN00000000  │   500,000│
│    ├────┤                  ├──────┼─────┤
│    │③10410 │                  │RN00000000  │ 1,000,000│
│    ├────┤                  ├──────┼─────┤
│    │④10410 │                  │RN00000000  │   500,000│
│    ├────┤                  ├──────┼─────┤
│    │⑤10410 │                  │RN00000000  │ 1,200,000│
│    ├────┤                  ├──────┼─────┤
│    │⑥10410 │                  │RN00000000  │   100,000│
│    ├────┤                  ├──────┼─────┤
│    │⑦10410 │                  │RN00000000  │   300,000│
│    ├────┤                  ├──────┼─────┤
│    │⑧10410 │                  │RN00000000  │   500,000│
│    ├────┤                  ├──────┼─────┤
│    │⑨10411 │                  │SG00000000  │   480,000│
│    ├────┼─────────┼──────┼─────┤
│    │        │小計              │            │ 4,880,000│
├──┼────┼─────────┼──────┼─────┤
│2   │①10410 │萬來欣工程有限公司│RN00000000  │ 4,480,000│
│    │        │                  │            │          │
│    ├────┼─────────┼──────┼─────┤
│    │        │小計              │            │ 4,480,000│
├──┼────┼─────────┼──────┼─────┤
│3   │①10409 │旭日昇工程有限公司│RN00000000  │   243,600│
│    ├────┤                  ├──────┼─────┤
│    │②10409 │                  │RN00000000  │   988,900│
│    ├────┤                  ├──────┼─────┤
│    │③10409 │                  │RN00000000  │   742,000│
│    ├────┤                  ├──────┼─────┤
│    │④10409 │                  │RN00000000  │ 2,000,000│
│    ├────┤                  ├──────┼─────┤
│    │⑤10409 │                  │RN00000000  │   100,000│
│    ├────┤                  ├──────┼─────┤
│    │⑥10410 │                  │RN00000000  │ 1,500,000│
│    ├────┤                  ├──────┼─────┤
│    │⑦10411 │                  │SG00000000  │ 2,200,000│
│    ├────┤                  ├──────┼─────┤
│    │⑧10411 │                  │SG00000000  │   500,000│
│    ├────┼─────────┼──────┼─────┤
│    │        │小計              │            │ 8,274,500│
├──┼────┼─────────┼──────┼─────┤
│4   │①10410 │義正興工程有限公司│RN00000000  │ 2,800,000│
│    ├────┤                  ├──────┼─────┤
│    │②10411 │                  │SG00000000  │ 2,580,000│
│    ├────┤                  ├──────┼─────┤
│    │③10411 │                  │SG00000000  │ 1,600,000│
│    ├────┤                  ├──────┼─────┤
│    │④10411 │                  │SG00000000  │ 1,520,000│
│    ├────┤                  ├──────┼─────┤
│    │⑤10411 │                  │SG00000000  │ 1,835,000│
│    ├────┤                  ├──────┼─────┤
│    │⑥10411 │                  │SG00000000  │   368,500│
│    ├────┼─────────┼──────┼─────┤
│    │        │小計              │            │10,703,500│
├──┼────┼─────────┼──────┼─────┤
│    │        │合計              │            │28,338,000│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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