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松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8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松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以最先確定之第一罪為計算之標準;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僅能併予執行,不能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75號、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其判決最先確定者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12月20日,而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聲請書雖記載其犯罪時間為104 年9 月間至104 年11月4 日,然觀之該案件即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531號判決書暨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被告係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業務登載不實及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怡公司)逃漏稅之犯意聯絡,共同購買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後,充當惠怡公司不實進項憑證,以申報扣抵惠怡公司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致納稅義務人惠怡公司逃漏104 年營業稅及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惟惠怡公司以如附表二編號3 ⑦⑧及編號4 ②至⑥所示發票申報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日為106 年5 月28日,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9 年7 月24日中區國稅東山銷售字第1090553130號函檢附惠怡公司逃漏稅統計表暨傳真文件1 份附卷足憑,可知該案之犯罪時間係自發票開立時即104 年9 月間起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日即106 年5 月28日止,準此,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並非於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符數罪併罰之要件,而不得與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附表一: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稅捐稽徵法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3、4 月間 │104 年9 月間至106 年│ │ │ │ │5 月28日(聲請書誤載│ │ │ │ │為104 年9 月間至104 │ │ │ │ │年11月4 日)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2 年度偵字第24405 號│8 年度偵字第5225、10│ │ │ │ │686號 │ │ ├─┬─────────┼──────────┼──────────┼──────────┤ │最│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578 號│108 年度訴字第253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 年11月24日 │ 109 年1 月10日 │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578號 │108年度訴字第2531號 │ │ │判│ │ │ │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5 年12月20日 │ 109 年1 月10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 是 │ 是 │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 │ │5 年度執字第9836號 │9 年度執字第3821號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開立│開立公司 │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單│ │ │年月 │ │ │位:元) │ ├──┼────┼─────────┼──────┼─────┤ │1 │①10409 │昇林工程有限公司 │RN00000000 │ 300,000│ │ ├────┤ ├──────┼─────┤ │ │②10410 │ │RN00000000 │ 500,000│ │ ├────┤ ├──────┼─────┤ │ │③10410 │ │RN00000000 │ 1,000,000│ │ ├────┤ ├──────┼─────┤ │ │④10410 │ │RN00000000 │ 500,000│ │ ├────┤ ├──────┼─────┤ │ │⑤10410 │ │RN00000000 │ 1,200,000│ │ ├────┤ ├──────┼─────┤ │ │⑥10410 │ │RN00000000 │ 100,000│ │ ├────┤ ├──────┼─────┤ │ │⑦10410 │ │RN00000000 │ 300,000│ │ ├────┤ ├──────┼─────┤ │ │⑧10410 │ │RN00000000 │ 500,000│ │ ├────┤ ├──────┼─────┤ │ │⑨10411 │ │SG00000000 │ 480,000│ │ ├────┼─────────┼──────┼─────┤ │ │ │小計 │ │ 4,880,000│ ├──┼────┼─────────┼──────┼─────┤ │2 │①10410 │萬來欣工程有限公司│RN00000000 │ 4,480,000│ │ │ │ │ │ │ │ ├────┼─────────┼──────┼─────┤ │ │ │小計 │ │ 4,480,000│ ├──┼────┼─────────┼──────┼─────┤ │3 │①10409 │旭日昇工程有限公司│RN00000000 │ 243,600│ │ ├────┤ ├──────┼─────┤ │ │②10409 │ │RN00000000 │ 988,900│ │ ├────┤ ├──────┼─────┤ │ │③10409 │ │RN00000000 │ 742,000│ │ ├────┤ ├──────┼─────┤ │ │④10409 │ │RN00000000 │ 2,000,000│ │ ├────┤ ├──────┼─────┤ │ │⑤10409 │ │RN00000000 │ 100,000│ │ ├────┤ ├──────┼─────┤ │ │⑥10410 │ │RN00000000 │ 1,500,000│ │ ├────┤ ├──────┼─────┤ │ │⑦10411 │ │SG00000000 │ 2,200,000│ │ ├────┤ ├──────┼─────┤ │ │⑧10411 │ │SG00000000 │ 500,000│ │ ├────┼─────────┼──────┼─────┤ │ │ │小計 │ │ 8,274,500│ ├──┼────┼─────────┼──────┼─────┤ │4 │①10410 │義正興工程有限公司│RN00000000 │ 2,800,000│ │ ├────┤ ├──────┼─────┤ │ │②10411 │ │SG00000000 │ 2,580,000│ │ ├────┤ ├──────┼─────┤ │ │③10411 │ │SG00000000 │ 1,600,000│ │ ├────┤ ├──────┼─────┤ │ │④10411 │ │SG00000000 │ 1,520,000│ │ ├────┤ ├──────┼─────┤ │ │⑤10411 │ │SG00000000 │ 1,835,000│ │ ├────┤ ├──────┼─────┤ │ │⑥10411 │ │SG00000000 │ 368,500│ │ ├────┼─────────┼──────┼─────┤ │ │ │小計 │ │10,703,500│ ├──┼────┼─────────┼──────┼─────┤ │ │ │合計 │ │28,33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