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晉昇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繆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8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被告提示簡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飼料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0,000元 │罰金新臺幣300,000元 │罰金新臺幣250,000 元│ │ │ │ (共2 罪) │ (共2 罪)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8 月1 日起至10│①96年1 月4 日至102 │ ①96年1 月3日至102 │ │ │1 年7 月31日止 │ 年10月間 │ 年10月間 │ │ │ │②96年9 月21日至102 │ ②96年1 月2日至102 │ │ │ │ 年10月間 │ 年10月間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3 年度撤緩偵字第│署102 年度偵字第2575│署102 年度偵字第2575│ │ │259 號 │9 、26732 、28187 、│9 、26732 、28187 、│ │ │ │103 年度偵字第14537 │103 年度偵字第14537 │ │ │ │、26054 、29809 號 │、26054 、29809 號 │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沙簡字第382 │102 年度重易字第3602│102 年度重易字第3602│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 年7 月29日 │ 106 年12月28日 │ 106 年12月28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沙簡字第382 │102 年度重易字第3602│102 年度重易字第3602│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 年8 月18日 │ 107 年9 月5 日 │ 107 年9 月5 日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3 年度罰執字第39│署107 年度罰執字第48│署107 年度罰執字第48│ │ │3 號(編號1 至7 經智│9 號(編號1 至7 經智│9 號(編號1 至7 經智│ │ │慧財產法院108 年度刑│慧財產法院108 年度刑│慧財產法院108 年度刑│ │ │智聲字第9 號裁定定應│智聲字第9 號裁定定應│智聲字第9 號裁定定應│ │ │執行罰金新臺幣140 萬│執行罰金新臺幣140 萬│執行罰金新臺幣140 萬│ │ │元) │元) │元)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 │宣 告 刑│罰金新臺幣200,000 元│罰金新臺幣150,000 元│罰金新臺幣10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21日至102年1│96年11月12日至102 年│100 年1 月20 日至102│ │ │0月間 │10月間 │年9 月5 日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2 年度偵字第2575│署102 年度偵字第2575│署103 年度偵字第1453│ │ │9 、26732 、28187 、│9 、26732 、28187 、│ 7、26054 、29809 號│ │ │103 年度偵字第14537 │103 年度偵字第14537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 │ │、26054 、29809 號 │、26054 、29809 號 │2 年度偵字第25759 號│ │ │ │ │等,應予更正) │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重易字第3602│102 年度重易字第3602│107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實│ │號 │號 │30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 年12月28日 │ 106 年12月28日 │ 107 年11月8 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 年度重易字第3602│102 年度重易字第3602│107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判│ │號 │號 │30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 年9 月5 日 │ 107 年9 月5 日 │ 107 年11月8 日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7 年度罰執字第48│署107 年度罰執字第48│署108 年度執字第947 │ │ │9 號(編號1 至7 經智│9 號(編號1 至7 經智│號(編號1 至7 經智慧│ │ │慧財產法院108 年度刑│慧財產法院108 年度刑│財產法院108 年度刑智│ │ │智聲字第9 號裁定定應│智聲字第9 號裁定定應│聲字第9 號裁定定應執│ │ │執行罰金新臺幣140 萬│執行罰金新臺幣140 萬│行罰金新臺幣140 萬元│ │ │元) │元) │) │ └───────────┴──────────┴──────────┴──────────┘ ┌───────────┬──────────┬──────────┬──────────┐ │編 號│ 7 │ 8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 ├───────────┼──────────┼──────────┼──────────┤ │宣 告 刑│罰金新臺幣250,000 元│罰金新臺幣50,000元 │ │ │ │ (共2 罪) │ │ │ ├───────────┼──────────┼──────────┼──────────┤ │犯 罪 日 期│①99年12月13日至102 │102 年7 月10日、102 │ │ │ │ 年9 月24日 │年8 月7 日(聲請書附│ │ │ │②99年12月13日至102 │表誤載為107 年8 月7 │ │ │ │ 年10月17日 │日,應予更正)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署103 年度偵字第1453│署107 年度偵字第2634│ │ │ │7 、26054 、29809 號│4 、108 年度偵字第22│ │ │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38 號 │ │ │ │2 年度偵字第25759 號│ │ │ │ │等,應予更正) │ │ │ ├─┬─────────┼──────────┼──────────┼──────────┤ │最│法 院│ 智慧財產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8 年度沙簡字第544 │ │ │實│ │30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7 年11月8 日 │ 109 年1 月16日 │ │ ├─┼─────────┼──────────┼──────────┼──────────┤ │ │法 院│ 智慧財產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8 年度沙簡字第544 │ │ │判│ │30號 │號 │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 年11月8 日 │ 109 年3 月11日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8 年度執字第947 │署109 年度罰執字第18│ │ │ │號(編號1 至7 經智慧│5 號 │ │ │ │財產法院108 年度刑智│ │ │ │ │聲字第9 號裁定定應執│ │ │ │ │行罰金新臺幣140 萬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