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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8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顏銀秋王品惠吳珈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83號

聲請人
天鈾機械有限公司(代表人李自若)
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本院109 年度聲判字第64號案件(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7541號)告訴人天鈾機械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聲請拷貝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第30條第1 項之規定,於前2 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固有明文。然觀諸該條第2 項、第3 項於92年2月6 日增訂時之立法理由明載:「有關交付審判之聲請,告訴人須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理由書狀,而為使律師了解案情,應准許其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但如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時,檢察官仍得予以限制或禁止,爰增訂本條第2 項,以應實務之需要。又委任律師聲請法院將案件交付審判,應向法院提出委任書狀,受委任之律師聲請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亦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委任書狀」,足見律師因受委任而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時,其閱卷之聲請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之,由檢察官權衡是否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有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事項等情事,定其得予閱卷之範圍;酌以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 點亦規定:「律師受告訴人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如欲檢閱、抄錄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不論是否已向法院提出理由狀,均應向該管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之」,猶同此見解,可資參考。據此,聲請人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而聲請拷貝108 年6 月27日訊問筆錄錄音光碟,自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且查,本院受理109 年度聲判字第64號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調取全部偵查卷宗詳予核閱後,認依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尚不足認被告黃仲佑等有聲請人所指之侵占、背信、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盜用印章等罪之情事,且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而業於109 年6 月8 日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有本院109 年度聲判字第64號裁定可憑。是聲請人於本院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後,始於109 年6 月18日具狀聲請拷貝前揭光碟,即無實益,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拷貝光碟聲請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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