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睿家
具 保 人 張紫茵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92號、109年度執更字第1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紫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紫茵因受刑人張睿家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睿家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2萬元,由具保人張紫茵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月、7月(共2罪),其中所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7月(共2罪)於108年12月2日確定,嗣經同法院於109年4月13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12號裁定就上開已確定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未到案執行,且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提受刑人,亦均無所獲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臺中地檢署通知、送達證書、臺中地檢署核發之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足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故聲請人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提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