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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2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廖慧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2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耿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耿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二以上之確定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非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更定其刑之裁定,與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再按裁判於確定後執行之,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必須於數裁判均已確定後,檢察官始得聲請管轄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檢察官對尚未確定之裁判聲請定執行刑,法院即應予以駁回,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56 條前段、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等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128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固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然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原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75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該案另有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經判處罪刑,並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4 月25日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509 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部分駁回上訴,就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撤銷改判,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附表編號1 部分即告確定,其餘部分則經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等情,有該108 年度上訴字第509 號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雖符合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惟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既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509 號判決並與他罪定應執行刑,自不得切割再將其中已先行確定之罪抽出,而與附表編號2至5 所示之罪再定應執行刑,以影響定執行刑內部界限範圍之判斷。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8 月30日    │108 年3 月8 日    │108 年3 月7 日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938號等    │偵字第944 號等    │偵字第944 號等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50│108 年度訴字第1118│108 年度訴字第1118│
│實│        │9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8 年4 月25日    │108 年12月18日    │108 年12月18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50│108 年度訴字第1118│108 年度訴字第1118│
│決│        │9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8 年4 月25日    │109 年1 月6 日    │109 年1 月6 日    │
│  │日期    │(聲請書誤載為108 │                  │                  │
│  │        │年5月23日)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
│            │字第8539號(已執畢│字第2629號        │字第2630號        │
│            │)                │                  │                  │
└──────┴─────────┴─────────┴─────────┘
┌──────┬─────────┬─────────┬─────────┐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轉讓禁藥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年7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8 年3 月7 日    │107 年8 月15日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臺中地檢108 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944 號等    │字第8247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118│108 年度訴字第3127│                  │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8 年12月18日    │109 年7 月14日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118│108 年度訴字第3127│                  │
│決│        │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109 年1 月6 日    │109 年8 月11日    │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                  │
│            │字第2963號        │字第12555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2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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