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52號
- 聲請人
- 飛揚數位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陳鵬元
- 聲請人
- 方俊翔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405號、第3004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飛揚數位有限公司。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方俊翔。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飛揚數位有限公司、陳鵬元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智訴字第8號判決不受理確定;聲請人方俊翔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則未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聲請人等3人所有,且未經本院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扣案之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飛揚數位有限公司、方俊翔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因而遭警扣押,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聲請人方俊翔犯罪嫌疑不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405號、第30041號不起訴處分書可佐;聲請人飛揚數位有限公司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其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並據告訴人等撤回刑事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智訴字第8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而聲請人陳鵬元、方俊翔分別於警詢時供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飛揚數位有限公司所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方俊翔所有等語(見偵11405卷一第26至27頁、第45頁),且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亦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是以,該等扣案物品應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飛揚數位有限公司、方俊翔聲請發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陳鵬元雖聲請發還扣押之物,但其於警詢時陳稱扣案如附表一、二之物,分別係飛揚數位有限公司、方俊翔所有,有如前述,從而,本件扣案之物既非聲請人陳鵬元所有,其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一 │光碟 │7片 │飛揚數位有限│臺中地檢署│ ├──┼──────┼──┤公司 │108年度保 │ │二 │隨身碟 │1顆 │ │管字第4226│ ├──┼──────┼──┤ │號 │ │三 │契約書 │1本 │ │ │ ├──┼──────┼──┤ │ │ │四 │訂購單 │1本 │ │ │ ├──┼──────┼──┤ │ │ │五 │發票 │9份 │ │ │ ├──┼──────┼──┤ │ │ │六 │內勤人員講稿│1張 │ │ │ ├──┼──────┼──┤ │ │ │七 │無敵平板 │18台│ │ │ ├──┼──────┼──┤ │ │ │八 │合約書 │1份 │ │ │ ├──┼──────┼──┤ │ │ │九 │DM │1張 │ │ │ ├──┼──────┼──┤ │ │ │十 │平板電腦(A8│1台 │ │ │ │ │003) │ │ │ │ ├──┼──────┼──┤ │ │ │ │題本 │2本 │ │ │ ├──┼──────┼──┤ │ │ │ │隨身碟 │1顆 │ │ │ ├──┼──────┼──┤ │ │ │ │隨身碟 │3顆 │ │ │ ├──┼──────┼──┤ │ │ │ │無敵CD-928平│4台 │ │ │ │ │板 │ │ │ │ ├──┼──────┼──┤ │ │ │ │訂購契約(飛│4本 │ │ │ │ │揚) │ │ │ │ ├──┼──────┼──┤ │ │ │ │平時考卷 │24張│ │ │ ├──┼──────┼──┤ │ │ │ │行銷課程 │1份 │ │ │ ├──┼──────┼──┤ │ │ │ │記事本 │1本 │ │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一 │筆記型電腦(│1台 │方俊翔 │臺中地檢署│ │ │UX305F華碩)│ │ │108年度保 │ │ │ │ │ │管字第4226│ │ │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