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昆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昆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昆霖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