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01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蔡孟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景中

具 保 人 黃桂宏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桂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桂宏因受刑人鄭景中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故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因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1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20萬元確定在案,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2紙、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份、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2份在卷可佐。而受刑人迄仍逃匿而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核閱無訛,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根據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君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0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