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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張昭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撤銷假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99年度執更義字第377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乃在貫徹假釋期間未能惕勵自新之故意更犯罪者,不許其繼續假釋之立法意旨,屬法定應撤銷,法院並無裁量權(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59號裁定、98年度台抗字第748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昭暐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0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0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於民國80年12月26日以80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80年12月26日,羈押折抵348日,於93年3月16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自93年3月16日起至103年3月15日止;嗣受刑人於假釋期間之99年3月4日某時,在臺中縣太平市(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於99年3月5日15時許,在臺南縣歸仁鄉(現已改制為臺南市歸仁區)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站之廁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經撤回上訴而於99年9月20日確定等情,有本院93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6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既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67號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自應撤銷其假釋,法務部乃於該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99年11月3日以法矯決字第0999048517號處分書撤銷受刑人之假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隨之於99年11月11日核發99年執更義字第3778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撤銷假釋後之殘刑25年,刑期起算日期為99年11月12日,執行期滿日為124年11月11日,有上開法務部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紙附卷為憑,足見,受刑人確實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並於假釋中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務部所為撤銷假釋之處分,亦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6個月內為之,是本件法務部撤銷受刑人之假釋,經核與刑法第78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符。從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據前揭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即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0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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