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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53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0月、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80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2月4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弼妍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5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