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判字第97號
- 聲請人
- 即告
- 訴人 林秀妹
- 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好事連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玉蓮
- 被告
-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42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林秀妹以被告好事連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玉蓮、林聰明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1578號、第31579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檢察長於109年6月24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429號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該駁回再議處分書於109年7月3日送達聲請人之住所「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之2」,因未獲會晤聲請人,而由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等情,有送達證書附於臺中高分檢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429號卷可稽,足認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已於109年7月3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如欲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應於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09年7月4日起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故至遲應於109年7月13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方屬合法。然聲請人於109年7月14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有該狀上之本院之收狀戳可憑,顯已逾上開法定期間。從而,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