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詹倫䍿(原名:詹吉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倫䍿(原名詹吉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10281號、108年度偵字第13555、15740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222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倫䍿(原名詹吉忠)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詹倫䍿(原名詹吉忠)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群 星光電有限公司」(下稱群星公司)及址設臺中市○○區○○街 00○0號「康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康友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負責財務、稅務、帳務、開立發票等業務,為主辦會計人員,亦為從事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附隨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及據實登載業務文書之義務,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關於群星公司部分: 1.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4年2月起至105年2月間止,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一、㈠之不實統一發票43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596萬5023元,交付予如附表一、㈠所示之欣銨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欣銨公司)、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金進佶公司)、欣宏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欣宏洋公司)、渱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渱閔公司)、伊斯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伊斯達公司)等6家營 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該等營業人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79萬8251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2.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4年3月起至105 年6月間,明知未實際向如附表一、㈡所示之金進佶公司、 康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康友公司)等2家營業人進貨, 竟取得金進佶公司等2家營業人開立如附表一、㈡之不實統 一發票8紙,銷售額合計376萬8553元,稅額18萬8427元,充當群星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據以向所轄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關於康友公司部分: 1.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4年11月起至105年6月間止,明知康友公司無銷貨之事實 ,竟虛開如附表二、㈠之不實統一發票8紙,銷售額合計33 6萬4743元,交付予如附表二、㈠所示之群星公司、下稱伊 斯達公司等2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該等營業 人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16萬823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2.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4年9月間,明知未實際向渱閔公司進貨,竟取得渱閔公司開立如附表二、㈡之不實統一發票2紙,銷售額合計110萬3944元,稅額5萬 5197元,充當康友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據以向所 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檢察官簽分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暨證據能力之說明: 被告詹倫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三第22頁),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等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訊據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22頁),並經證人即渱閔公司負責人陳冠福於偵查中證稱:明細表內104年8月至12月渱閔公司與群星公司、康友公司等4家公 司是沒有實際交易,發票是透過詹吉忠(按:即被告舊名)取得及開立的,渱閔公司開立給康友公司的發票是我開給詹吉忠的,開發票沒有向詹吉忠收取代價,就是要業績,詹吉忠給我發票,我也給詹吉忠發票,對沖之後就不用支付代價等語(見106交查285卷二第219頁);證人即宏洋公司、欣 宏洋公司負責人林宏昭於偵查中證稱:群星公司105年1月份開立給宏洋公司的發票大部分沒有實際交易,這是詹吉忠交發票給我的,因為我跟他說我有些工人做工程部分沒有進項的發票,他可以協助我等語(見107偵10281卷第118頁); 證人即伊斯達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廷儒於偵查中證稱:我跟康友公司沒有業務往來,104年11月至12月間曾取得康友公司 開立之發票2張,我是做廣告招牌公司,我當時有承攬一些 裝修工程,我需要進項發票扣抵稅金,很多外包師傅都是個體戶,所以我要求他們跟我請款,需要開立統一發票,所以師傅去想辦法給我這些發票,我也不清楚這些發票是否是正當的,我不認識康友公司的人等語(見108交查329卷第40頁);證人莊長運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其於104年1月至12月間有虛開發票予群星公司之事實(見本院卷二第364頁) ;此外,復有群星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清單(見107交查415卷一第247-332頁)、群星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 源及銷項去路明細(見108他8936卷第125-181頁)、康友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康友公司申報書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銷售稅額與稅額申報書(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9月中區國稅四字第1080010745號卷第11-27、29-30、31-33、35-40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前開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7日生效,然此次修法僅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 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1.、一㈡1.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㈠2.、一㈡ 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22號移送併辦 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因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爰由本院併予審理。 ㈢法條競合及罪數關係之說明: 1.被告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 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上字第4362號判決可參)。是以: ⑴被告就就犯罪事實欄一㈠1.、一㈡1.部分,其於「一期」 申報期間內之數次舉動,各係以實際並無銷貨事實卻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均為實現單一目的所為,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於各期內所犯之上開二罪,就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可認被告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均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每期各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⑵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2.、一㈡2.部分,其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之目的,既在於申報營業稅,是關於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數之認定,亦應比照上開標準。從而,上開各期內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舉動,均為實現相同犯罪之單一目的所為,宜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各論以一罪。 3.被告所犯11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6次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身為群星公司及康友公司之負責人,理應正當處理會計事宜並據實登載業務文書,竟開立群星公司及康友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紊亂主管機關對於統一發票之管理,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又取得其他營業人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群星公司及康友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於業務文書上,而向稅捐機關行使之,損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公平性及正確性,行為殊值非難,暨參酌其犯罪期間、次數、幫助逃漏稅捐金額,及其雖以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稅捐,惟尚未產生逃漏稅捐之實際損害(見本院卷一第399、401頁)等犯罪情節,再考量被告於審判中坦承犯行,終見悔意,兼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三第6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移送併辦,檢察官郭逵、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㈠】:群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申報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新台幣) 營業稅額(新台幣) 1 104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4年3月15日前申報) 欣銨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512,000 25,600 小計 1張 512,000 25,600 2 104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4年5月15日前申報) 欣銨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87,414 14,371 104年4月 PG00000000 233,857 11,693 104年4月 PG00000000 346,114 17,306 104年4月 PG00000000 297,010 14,851 小計 4張 1,164,395 58,221 3 104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173,200 8,660 104年6月 QA00000000 206,800 10,340 欣銨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5月 QA00000000 318,000 15,900 104年5月 QA00000000 346,000 17,300 104年6月 QA00000000 263,000 13,150 104年6月 QA00000000 311,095 15,555 小計 6張 1,618,095 80,905 4 104年7月、8月份營業稅(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欣宏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584,286 29,214 104年7月 QU00000000 463,333 23,167 104年8月 QU00000000 643,429 32,171 104年8月 QU00000000 594,667 29,733 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724,286 36,214 104年8月 QU00000000 724,286 36,214 104年8月 QU00000000 639,048 31,952 104年8月 QU00000000 587,600 29,380 欣銨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7月 QU00000000 235,000 11,750 104年7月 QU00000000 286,300 14,315 104年8月 QU00000000 212,000 10,600 104年8月 QU00000000 276,000 13,800 104年8月 QU00000000 289,000 14,450 104年8月 QU00000000 320,743 16,037 小計 14張 6,579,978 328,997 5 104年9月、10月份營業稅(104年11月15日前申報) 欣銨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317,000 15,850 104年9月 RN00000000 296,000 14,80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16,800 15,84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86,800 14,340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98,700 19,935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76,900 18,845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16,500 15,825 渱閔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678,950 33,948 104年9月 RN00000000 321,000 16,050 小計 9張 3,308,650 165,433 6 104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05年1月15日前申報) 欣銨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115,000 5,750 104年11月 SG00000000 216,000 10,800 104年11月 SG00000000 216,000 10,800 104年12月 SG00000000 133,000 6,650 伊斯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410,205 20,510 104年11月 SG00000000 351,700 17,585 小計 6張 1,441,905 72,095 7 105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5年3月15日前申報) 宏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 AU00000000 520,000 26,000 105年1月 AU00000000 460,000 23,000 105年2月 AU00000000 360,000 18,000 小計 3張 1,340,000 67,000 合計 43張 15,965,023 798,251 【附表一、㈡】:群星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申報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新台幣) 營業稅額(新台幣) 1 104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04年6月 QA00000000 380,000 19,000 小計 1張 380,000 19,000 2 104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05年1月15日前申報) 金進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500,000 25,000 康友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487,600 24,380 小計 2張 987,600 49,380 3 105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5年3月15日前申報) 康友實業有限公司 105年1月 AU00000000 272,381 13,619 小計 1張 272,381 13,619 4 105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康友實業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600,000 30,000 105年3月 BM00000000 680,952 34,048 小計 2張 1,280,952 64,048 5 105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康友實業有限公司 105年6月 CD00000000 423,810 21,190 105年6月 CD00000000 423,810 21,190 小計 2張 847,620 42,380 合計 8張 3,768,553 188,427 【附表二、㈠】:康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申報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新台幣) 營業稅額(新台幣) 1 104年11月、12月份營業稅(105年1月15日前申報) 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487,600 24,380 伊斯達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11月 SG00000000 243,100 12,155 104年12月 SG00000000 233,090 11,655 小計 3張 963,790 48,190 2 105年1月、2月份營業稅(105年3月15日前申報) 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105年1月 AU00000000 272,381 13,619 小計 1張 272,381 13,619 3 105年3月、4月份營業稅(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105年3月 BM00000000 600,000 30,000 105年3月 BM00000000 680,952 34,048 小計 2張 1,280,952 64,048 4 105年5月、6月份營業稅(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群星光電有限公司 105年6月 CD00000000 423,810 21,190 105年6月 CD00000000 423,810 21,190 小計 2張 847,620 42,380 合計 8張 3,364,743 168,237 【附表二、㈡】:康友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申報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新台幣) 營業稅額(新台幣) 1 104年9月、10月份營業稅(104年11月15日前申報) 渱閔實業有限公司 104年9月 RN00000000 758,357 37,918 104年10月 RN00000000 345,587 17,279 合計 2張 1,103,944 55,197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㈠1. (即群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詹倫䍿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欄一㈠2. (即群星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詹倫䍿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欄一㈡1. (即康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詹倫䍿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欄一㈡2. (即康友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詹倫䍿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