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弘翔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代 表 人 李宗和 被 告 曾奇彬 成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代 表 人 陳冠文 被 告 吉多物產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代 表 人 曾進吉 被 告 黃茂林(即漢嘉土木包工業) 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念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哲維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67號、107 年度偵字第13685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弘翔開發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刑。 李宗和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曾奇彬犯如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成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冠文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吉多物產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刑。 曾進吉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刑。 黃茂林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犯罪事實 一、李宗和係弘翔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弘翔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亦係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久景公司,登記負責人李念庭為李宗和之配偶)之實際負責人;曾奇彬係久景公司特助;陳冠文係成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成浩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曾進吉係吉多物產有限公司(下稱吉多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黃茂林係漢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渠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員,於參加機關工程標案時,屬政府採購法第8 條所稱廠商。 (一)久景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宗和為確保南投縣草屯鎮公所發包之「嘉老山示範公墓第三處納骨堂一樓及二樓部分內部新設納骨( 灰) 櫃工程」(下稱嘉老山納骨櫃工程)投標廠商家數形式上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而如期開(決)標,使久景公司得以順利得標,竟與該公司特助曾奇彬及漢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茂林、成浩公司陳冠文等人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李宗和指示曾奇彬、黃茂林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7 月27日先後向陳冠文借用成浩公司之牌照參與投標嘉老山納骨櫃工程。嘉老山納骨櫃工程於106 年7 月20日第1 次開標時,因僅有久景公司及成浩公司參標,投標廠商家數未達三家而流標,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未遂。該工程於106 年7 月27日第2 次開標時,復由李宗和所有之久景公司及出借牌照之成浩公司共同參與投標,成浩公司仍因未檢附投標資格文件而遭判定不合格,故由久景公司以新臺幣(下同)3,933 萬9,000 元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二)李宗和為確保嘉義縣太保市公所發包之「106 年度太保市第一納骨堂設施及納骨櫃擴充工程」(下稱太保市第一納骨堂納骨櫃工程)投標廠商家數形式上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而如期開(決)標,使久景公司得以順利得標,復於106 年11月13日前某日,與黃茂林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李宗和請託黃茂林出面向陳冠文借用成浩公司之牌照參與投標太保市第一納骨堂納骨櫃工程,陳冠文亦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同意出借成浩公司牌照予李宗和於同年106 年11月13日投標該工程,當日因投標廠商達法定家數而順利開標,且由久景公司以1,187 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三)弘翔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宗和為確保雲林縣元長鄉公所發包之「樂公墓骨骸( 灰) 櫃增建等工程」(下稱元長鄉樂公墓骨骸櫃工程)投標廠商家數形式上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而如期開(決)標,使弘翔公司得以順利得標,竟與久景公司特助曾奇彬、吉多公司負責人曾進吉、漢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茂林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7 月23日,由李宗和向無投標意願之曾進吉商借吉多公司之牌照,並指示曾奇彬出面向無投標意願之黃茂林商借漢嘉土木包工業之牌照參與投標上開工程後,由李宗和之弘翔公司、曾進吉之吉多公司、黃茂林之漢嘉土木包工業共同參與投標,其中吉多公司因未檢附資格文件而遭判定不合格,漢嘉土木包工業則依據李宗和指示以258 萬元投標,嗣由李宗和之弘翔公司順利以197 萬5,000 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宗和、曾奇彬、黃茂林、陳冠文、曾進吉於調查處、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偵1367號卷一第357 至371 、395 至421 頁、偵1367號卷二第195 至204 、217 至223 、423 至429 、443 至453 、457 至463 、475 至485 、489 至496 、523 至531 頁、調查卷第1 至4 頁、本院卷一第217 至233 、357 至369 、373 至405 、439 至444 、447 至460 頁),核與證人李念庭、李採雲、郭榮信、陳芳玉、何依庭於調查處、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偵1367號卷二第3 至11、31至45、59至70、127 至141 、145 至155 、187 至191 頁、偵1367號卷三第3 至8 、21至33頁、調查卷第65至67頁),復有李宗和借牌陪標投標彙整表、李宗和借牌陪標投標標案資料【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一)】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二)】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招標公告、決標公告、成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附件編號28】【105 年度永豐納骨堂- 祐寧堂納骨櫃增設工程】標案資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 年10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700326950 號函暨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1 月31日勘驗筆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成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弘翔開發有限公司、吉多物產有限公司】各1 份可佐(調查卷第34、257 至262 、263 至265 、266 至268 、271 至272 頁、偵1367號卷一第131 至132 、199 至200 頁、偵1367號卷二第273 至277 、383 頁、偵1367號卷三第221 至223 、257 頁、偵13685 號卷第147 、151 至152 、153 、155 至156 頁),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可佐,是被告等5 人上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5 人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較於同條第一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同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則以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為其成立要件。但此係指單純之借牌投標情形,而不及於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若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及借用他人名義之方式參與投標,藉以符合需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法定形式要件,並以彼此不為實際上價格競爭之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自已該當同條第3 項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應逕依較重之該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論處;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同條第6 項既設本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僅為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審查意見參照)。次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係以工程界借牌陋習已久,九二一大地震後,部分建築物遭震毀之原因,源於「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致,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是該項欲規範處罰的對象應係「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又上開規定,僅是就投標廠商單方面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為單純借牌投標之行為,所增訂處罰較輕之規定。相較於同法第87條第3 項,係就行為人主觀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所設之處罰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並非相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56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嘉老山納骨櫃工程部分,被告李宗和為確保標案在形式上符合達到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使其得以其所經營之久景公司順利得標,而分別與被告曾奇彬、黃茂林、陳冠文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商請實際上無競標意思及履約意願之被告陳冠文借用成浩公司之牌照,參與本案投標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是核被告李宗和、曾奇彬、黃茂林、陳冠文就此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妨害投標罪。又久景公司、成浩公司因其代表人、受雇人即被告李宗和、曾奇彬、陳冠文,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被告李宗和、曾奇彬、黃茂林、陳冠文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2.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太保市第一納骨堂納骨櫃工程部分,被告李宗和為確保標案在形式上符合達到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使其得以其所經營之久景公司順利得標,而分別與被告黃茂林、陳冠文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商請實際上無競標意思及履約意願之被告陳冠文借用成浩公司之牌照,參與本案投標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是核被告李宗和、黃茂林、陳冠文就此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妨害投標罪。又久景公司、成浩公司因其代表人、受雇人即被告李宗和、陳冠文,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查本案被告李宗和所經營之久景公司及成浩公司均有合格參標資格,其等所為核與單純容許借牌者不同,檢察官認被告等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借牌罪嫌,乃屬誤會,惟起訴事實同一,乃變更起訴法條適用,併此敘明。又被告李宗和、黃茂林、陳冠文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樂公墓骨骸(灰)櫃增建等工程部分,被告李宗和為確保標案在形式上符合達到三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開標門檻,使其得以其所經營之弘翔公司順利得標,而分別與被告黃茂林、曾奇彬、曾進吉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商請實際上無競標意思及履約意願之被告黃茂林、曾進吉借用漢嘉土木包工業及吉多公司之牌照,參與本案投標案,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是核被告李宗和、黃茂林、曾奇彬、曾進吉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妨害投標罪。又弘翔公司、吉多公司因其代表人、受雇人即被告李宗和、曾奇彬、曾進吉,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該條之罰金。被告李宗和、曾奇彬、曾進吉、黃茂林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李宗和、黃茂林、曾奇彬、陳冠文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而被告久景公司、成浩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所犯之各罪既應分論,被告久景公司、成浩公司自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各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本案被告李宗和為標得本案上述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竟與被告黃茂林、曾進吉、曾奇彬、陳冠文謀議,借用及使用成浩公司、吉多公司及漢嘉土木包工業名義之方式參與上開標案,並各分擔前揭分工,實際上已導致本案投標案缺乏價格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妨害競標之公平性,所為誠值非難;惟衡以被告等5 人各自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本案之標案確實因上開被告等5 人之行為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暨考量被告等5 人於犯後均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其等之素行、各自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曾奇彬、黃茂林、陳冠文、曾進吉均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久景公司、弘翔公司、吉多公司、成浩公司非自然人,事實上無從易服勞役,毋庸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被告曾奇彬、陳冠文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黃茂林前於74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3 年確定;被告李宗和前於99年間,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確定,其等緩刑期滿均未經撤銷,則其等前開所受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失其效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其等犯後均坦認全部犯罪,尚有悔悟之意,本院審酌上開各情狀,認其等經此刑事偵審追訴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均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惟為督促其等深切記取教訓,本院認尚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諭知被告李宗和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以勵自新,並觀後效。並就被告李宗和、黃茂林、曾奇彬、陳冠文部分,依同條項第8 款之規定,命其等分別應接受法治教育5 場次(被告李宗和部分)、2 場次(被告黃茂林、曾奇彬、陳冠文部分);並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使被告等於保護管束期間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深自惕勵。又倘若其等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三、沒收部分: (一)所謂犯罪所得係指為犯罪或產生犯罪之所得,在犯罪與利得間須有直接關聯性,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被告等5 人以上開陪標之詐術,使被告久景公司、弘翔公司分別於如犯罪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各該標案中,最終仍因最低價而得標,被告久景公司、弘翔公司固因此獲得款項,然該採購款屬本案上述標案交易之對價,與本案犯行不具直接關連性,難認係本案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陳明。 (二)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1至101 、106 至115 所示之物,則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亦均非屬違禁物,俱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至被告江明洲、阮英琴、吳柏緯(即吳柏緯建築師事務所)、明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涉犯政府採購法等案件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 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1 │本案犯罪事實│李宗和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欄一(一)即│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起訴書犯罪事│曾奇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實欄三(一)│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成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 │ │ │陳冠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黃茂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 │ │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2 │本案犯罪事實│李宗和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欄一(二)即│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起訴書犯罪事│成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 │ │實欄三(二)│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 │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 │ │ │陳冠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黃茂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 │ │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 │3 │本案犯罪事實│弘翔開發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 │ │欄一(三)即│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 │起訴書犯罪事│,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 │ │實欄四 │李宗和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曾奇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吉多物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 │ │ │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 │ │ │,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 │ │ │曾進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 │ │ │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黃茂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 │ │ │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即起訴書扣押物品目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扣押地址 │提出人│數量│ ├──┼───────┼─────────┼───┼──┤ │1 │明宙公司及士弘│南投縣南投市嘉和北│江明洲│2本 │ │ │公司發票登記冊│路 70 號 │ │ │ ├──┼───────┼─────────┼───┼──┤ │2 │明宙公司收入支│同上 │江明洲│1本 │ │ │出表 │ │ │ │ ├──┼───────┼─────────┼───┼──┤ │3 │記事本(5 本, │同上 │江明洲│1包 │ │ │明宙公司 2 樓 │ │ │ │ │ │庫房) │ │ │ │ ├──┼───────┼─────────┼───┼──┤ │4 │嘉老山 1 、 2 │同上 │江明洲│1本 │ │ │樓工程設計圖說│ │ │ │ ├──┼───────┼─────────┼───┼──┤ │5 │嘉老山 1 、 2 │同上 │江明洲│1本 │ │ │樓工程預算書 │ │ │ │ ├──┼───────┼─────────┼───┼──┤ │6 │祐寧堂納骨櫃工│同上 │江明洲│1本 │ │ │程委託設計監造│ │ │ │ │ │契約書 │ │ │ │ ├──┼───────┼─────────┼───┼──┤ │7 │祐寧堂納骨櫃工│同上 │江明洲│1包 │ │ │程資料 │ │ │ │ ├──┼───────┼─────────┼───┼──┤ │8 │嘉老山 3 樓工 │同上 │江明洲│1箱 │ │ │程資料 │ │ │ │ ├──┼───────┼─────────┼───┼──┤ │9 │南投市育樂路幼│同上 │江明洲│1包 │ │ │兒園工程資料 │ │ │ │ ├──┼───────┼─────────┼───┼──┤ │10 │明宙公司承攬工│同上 │江明洲│1本 │ │ │程資料 │ │ │ │ ├──┼───────┼─────────┼───┼──┤ │11 │明宙公司工作簿│同上 │江明洲│1本 │ ├──┼───────┼─────────┼───┼──┤ │12 │2017年行事曆 │同上 │江明洲│3本 │ ├──┼───────┼─────────┼───┼──┤ │13 │2016年行事曆 │同上 │江明洲│1本 │ ├──┼───────┼─────────┼───┼──┤ │14 │2013年行事曆 │同上 │江明洲│1本 │ ├──┼───────┼─────────┼───┼──┤ │15 │札記資料 │同上 │江明洲│1本 │ ├──┼───────┼─────────┼───┼──┤ │16 │記事本 │同上 │江明洲│1本 │ ├──┼───────┼─────────┼───┼──┤ │17 │支票影本 │同上 │江明洲│2張 │ ├──┼───────┼─────────┼───┼──┤ │18 │訂購單 │同上 │江明洲│1本 │ ├──┼───────┼─────────┼───┼──┤ │19 │明宙公司歷年承│同上 │江明洲│1包 │ │ │攬工程資料 │ │ │ │ ├──┼───────┼─────────┼───┼──┤ │20 │明宙公司公關禮│同上 │江明洲│1本 │ │ │品明細資料 │ │ │ │ ├──┼───────┼─────────┼───┼──┤ │21 │嘉老山 1 、 2 │同上 │江明洲│1包 │ │ │樓工程資料 │ │ │ │ ├──┼───────┼─────────┼───┼──┤ │22 │工程資料 │同上 │江明洲│1箱 │ ├──┼───────┼─────────┼───┼──┤ │23 │明宙工程公司存│同上 │江明洲│4本 │ │ │摺 │ │ │ │ ├──┼───────┼─────────┼───┼──┤ │24 │104年行事曆 │同上 │江明洲│1本 │ ├──┼───────┼─────────┼───┼──┤ │25 │105年行事曆 │同上 │江明洲│1本 │ ├──┼───────┼─────────┼───┼──┤ │26 │記事本 │同上 │江明洲│1本 │ ├──┼───────┼─────────┼───┼──┤ │27 │存摺 │同上 │江明洲│6本 │ ├──┼───────┼─────────┼───┼──┤ │28 │代收票據紀錄簿│同上 │江明洲│2本 │ ├──┼───────┼─────────┼───┼──┤ │29 │代收票據明細簿│同上 │江明洲│1本 │ ├──┼───────┼─────────┼───┼──┤ │30 │建築師事務所計│同上 │江明洲│1本 │ │ │劃書 │ │ │ │ ├──┼───────┼─────────┼───┼──┤ │31 │札記及公文等資│同上 │江明洲│1本 │ │ │料 │ │ │ │ ├──┼───────┼─────────┼───┼──┤ │32 │阮英琴隨身碟 │同上 │江明洲│2個 │ ├──┼───────┼─────────┼───┼──┤ │33 │士弘公司存摺 │同上 │江明洲│3本 │ ├──┼───────┼─────────┼───┼──┤ │34 │阮英琴存摺 │同上 │江明洲│10 │ ├──┼───────┼─────────┼───┼──┤ │35 │明宙公司存摺 │同上 │江明洲│2本 │ ├──┼───────┼─────────┼───┼──┤ │36 │吳柏緯事務所存│同上 │江明洲│1本 │ │ │摺 │ │ │ │ ├──┼───────┼─────────┼───┼──┤ │37 │IPHONE 手機(銀│同上 │江明洲│1支 │ │ │色,門號:0935 │ │ │ │ │ │-303939,含 │ │ │ │ │ │sim 卡 1 張) │ │ │ │ ├──┼───────┼─────────┼───┼──┤ │38 │江明洲電腦資料│同上 │江明洲│1片 │ ├──┼───────┼─────────┼───┼──┤ │39 │吳柏緯建築師事│同上 │江明洲│4個 │ │ │務所大小章 │ │ │ │ ├──┼───────┼─────────┼───┼──┤ │40 │行事曆 │同上 │江明洲│1本 │ ├──┼───────┼─────────┼───┼──┤ │41 │士弘公司通訊錄│同上 │江明洲│1張 │ ├──┼───────┼─────────┼───┼──┤ │42 │南投縣草屯鎮公│同上 │江明洲│1本 │ │ │所函文 │ │ │ │ ├──┼───────┼─────────┼───┼──┤ │43 │祐寧堂工程結算│同上(朱裕信辦公桌│朱裕信│3張 │ │ │明細表 │) │ │ │ ├──┼───────┼─────────┼───┼──┤ │44 │嘉老山納骨櫃工│同上 │朱裕信│3張 │ │ │程契約書 │ │ │ │ ├──┼───────┼─────────┼───┼──┤ │45 │嘉老山納骨櫃工│同上 │朱裕信│1本 │ │ │程預算書 │ │ │ │ ├──┼───────┼─────────┼───┼──┤ │46 │嘉老山納骨櫃工│同上 │朱裕信│21 │ │ │程設計圖完成版│ │ │張 │ ├──┼───────┼─────────┼───┼──┤ │47 │嘉老山納骨櫃工│同上 │朱裕信│19 │ │ │程設計圖草稿 │ │ │張 │ ├──┼───────┼─────────┼───┼──┤ │48 │與李採雲 line │同上 │朱裕信│20 │ │ │對話紀錄 │ │ │張 │ ├──┼───────┼─────────┼───┼──┤ │49 │朱裕信個人隨身│同上 │朱裕信│1個 │ │ │碟 │ │ │ │ ├──┼───────┼─────────┼───┼──┤ │50 │阮英琴手機(門 │臺中市大里區大里一│阮英琴│1支 │ │ │號:0936 │街 79 巷 16 號 │ │ │ │ │-552661,含 │ │ │ │ │ │sim 卡 1 張) │ │ │ │ ├──┼───────┼─────────┼───┼──┤ │51 │雲林縣元長鄉公│桃園市蘆竹區大豐街│李念庭│3本 │ │ │所樂公墓等工程│22 號(久景室內裝 │ │ │ │ │資料 │修) │ │ │ ├──┼───────┼─────────┼───┼──┤ │52 │嘉老山示範公墓│同上 │李念庭│2本 │ │ │工程等資料 │ │ │ │ ├──┼───────┼─────────┼───┼──┤ │53 │同業可合作或對│同上 │李念庭│1本 │ │ │手廠商 │ │ │ │ ├──┼───────┼─────────┼───┼──┤ │54 │何依庭筆記、行│同上 │李念庭│3本 │ │ │事曆等資料 │ │ │ │ ├──┼───────┼─────────┼───┼──┤ │55 │工程明細表等資│同上 │李念庭│1本 │ │ │料 │ │ │ │ ├──┼───────┼─────────┼───┼──┤ │56 │李宗和電腦資料│同上 │李念庭│1片 │ │ │光碟 │ │ │ │ ├──┼───────┼─────────┼───┼──┤ │57 │久景公司人事組│同上 │李念庭│3張 │ │ │織表 │ │ │ │ ├──┼───────┼─────────┼───┼──┤ │58 │桌曆 │同上 │李念庭│1本 │ ├──┼───────┼─────────┼───┼──┤ │59 │筆記本 │同上 │李念庭│1本 │ ├──┼───────┼─────────┼───┼──┤ │60 │支票日曆簿 │同上 │李念庭│6本 │ ├──┼───────┼─────────┼───┼──┤ │61 │銀行對帳單 │同上 │李念庭│3本 │ ├──┼───────┼─────────┼───┼──┤ │62 │筆記本 │同上 │李念庭│2本 │ ├──┼───────┼─────────┼───┼──┤ │63 │弘翔開發有限公│同上 │李念庭│4本 │ │ │司存摺 │ │ │ │ ├──┼───────┼─────────┼───┼──┤ │64 │久景室內裝修實│同上 │李念庭│3本 │ │ │業有限公司存摺│ │ │ │ ├──┼───────┼─────────┼───┼──┤ │65 │陳芳玉零用金帳│同上 │李念庭│1本 │ │ │冊 │ │ │ │ ├──┼───────┼─────────┼───┼──┤ │66 │陳芳玉筆記本 │同上 │李念庭│1本 │ ├──┼───────┼─────────┼───┼──┤ │67 │久景公司請款單│同上 │李念庭│1本 │ ├──┼───────┼─────────┼───┼──┤ │68 │李念庭筆記本 │同上 │李念庭│2本 │ ├──┼───────┼─────────┼───┼──┤ │69 │久景公司伺服器│同上 │李念庭│1片 │ │ │檔案光碟 │ │ │ │ ├──┼───────┼─────────┼───┼──┤ │70 │李採雲存摺 │同上 │李念庭│1本 │ ├──┼───────┼─────────┼───┼──┤ │71 │銀行存摺(李宗 │同上 │李念庭│2本 │ │ │和、久景公司) │ │ │ │ ├──┼───────┼─────────┼───┼──┤ │72 │弘翔開發有限公│同上 │李念庭│1本 │ │ │司 105 年日記 │ │ │ │ │ │帳 │ │ │ │ ├──┼───────┼─────────┼───┼──┤ │73 │久景公司日記帳│同上 │李念庭│1本 │ │ │105 年度 │ │ │ │ ├──┼───────┼─────────┼───┼──┤ │74 │李念庭使用手機│同上 │李念庭│1支 │ │ │0000-000000, │ │ │ │ │ │含 sim 卡 1 張│ │ │ │ ├──┼───────┼─────────┼───┼──┤ │75 │隨身碟(李念庭 │同上 │李念庭│1個 │ │ │電腦檔案資料) │ │ │ │ ├──┼───────┼─────────┼───┼──┤ │76 │嘉老山案圖書 │同上 │李念庭│1本 │ ├──┼───────┼─────────┼───┼──┤ │77 │祐寧堂案圖書 │同上 │李念庭│1本 │ ├──┼───────┼─────────┼───┼──┤ │78 │久景公司投標資│同上 │李念庭│1本 │ │ │料(祐寧堂增設 │ │ │ │ │ │工程) │ │ │ │ ├──┼───────┼─────────┼───┼──┤ │79 │投標資料(永豐 │同上 │李念庭│1本 │ │ │納骨堂新建工程│ │ │ │ │ │) │ │ │ │ ├──┼───────┼─────────┼───┼──┤ │80 │嘉老山案執行管│同上 │李念庭│1本 │ │ │制資料卷 │ │ │ │ ├──┼───────┼─────────┼───┼──┤ │81 │李採雲與明宙公│桃園市蘆竹區大豐街│李採雲│1本 │ │ │司往來書信資料│22 號 │ │ │ ├──┼───────┼─────────┼───┼──┤ │82 │李採雲與吉多公│同上 │李採雲│1本 │ │ │司往來書信資料│ │ │ │ ├──┼───────┼─────────┼───┼──┤ │83 │李採雲記事本影│同上 │李採雲│1張 │ │ │印資料 │ │ │ │ ├──┼───────┼─────────┼───┼──┤ │84 │李採雲筆記本 │同上 │李採雲│3本 │ ├──┼───────┼─────────┼───┼──┤ │85 │李採雲使用手機│同上 │李採雲│1支 │ │ │0000-000000, │ │ │ │ │ │含 sim 卡 2 張│ │ │ │ ├──┼───────┼─────────┼───┼──┤ │86 │硬碟(李採雲、 │同上 │李採雲│1顆 │ │ │何依庭郵件資料│ │ │ │ │ │) │ │ │ │ ├──┼───────┼─────────┼───┼──┤ │87 │李採雲電子郵件│同上 │李採雲│1本 │ │ │資料 │ │ │ │ ├──┼───────┼─────────┼───┼──┤ │88 │SAMSUNG 手機( │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李宗和│1支 │ │ │門號:0938 │500 號 │ │ │ │ │-098746,含 │ │ │ │ │ │sim 卡 1 張) │ │ │ │ ├──┼───────┼─────────┼───┼──┤ │89 │SAMSUNG 手機( │同上 │李宗和│1支 │ │ │大陸門號 │ │ │ │ │ │:00000000000,│ │ │ │ │ │含 sim 卡 1 張│ │ │ │ │ │) │ │ │ │ ├──┼───────┼─────────┼───┼──┤ │90 │郭榮信IPHONE( │臺中市北屯區三甲東│郭榮信│1支 │ │ │門號:0988 │街 316 號 │ │ │ │ │-294822 ,含 │ │ │ │ │ │sim 卡1 張) │ │ │ │ ├──┼───────┼─────────┼───┼──┤ │91 │郭榮信BENTEN手│同上 │郭榮信│1支 │ │ │機,含sim 卡1 │ │ │ │ │ │張 │ │ │ │ ├──┼───────┼─────────┼───┼──┤ │92 │曾奇彬記事本( │臺中市北屯區松安街│曾奇彬│1本 │ │ │一) │277 號 │ │ │ ├──┼───────┼─────────┼───┼──┤ │93 │曾奇彬記事本( │同上 │曾奇彬│1本 │ │ │二) │ │ │ │ ├──┼───────┼─────────┼───┼──┤ │94 │曾奇彬記事本( │同上 │曾奇彬│1本 │ │ │三) │ │ │ │ ├──┼───────┼─────────┼───┼──┤ │95 │曾奇彬記事本( │同上 │曾奇彬│1本 │ │ │四) │ │ │ │ ├──┼───────┼─────────┼───┼──┤ │96 │南投市公所工程│同上 │曾奇彬│1本 │ │ │預算書 │ │ │ │ ├──┼───────┼─────────┼───┼──┤ │97 │草屯鎮公所授權│同上 │曾奇彬│1本 │ │ │書 │ │ │ │ ├──┼───────┼─────────┼───┼──┤ │98 │南投市公所單價│同上 │曾奇彬│1本 │ │ │分析表及圖說 │ │ │ │ ├──┼───────┼─────────┼───┼──┤ │99 │曾奇彬持用 HTC│同上 │曾奇彬│1支 │ │ │手機及充電器( │ │ │ │ │ │門號:0938 │ │ │ │ │ │-927199,含 │ │ │ │ │ │sim 卡 1 張) │ │ │ │ ├──┼───────┼─────────┼───┼──┤ │100 │曾奇彬持用 HTC│同上 │曾奇彬│1支 │ │ │手機(門號:0912│ │ │ │ │ │-601621,含 │ │ │ │ │ │sim 卡 1 張) │ │ │ │ ├──┼───────┼─────────┼───┼──┤ │101 │曾奇彬持用 │同上 │曾奇彬│1支 │ │ │SAMSUNG 手機( │ │ │ │ │ │門號: 大陸門號│ │ │ │ │ │,含 sim 卡 1 │ │ │ │ │ │張) │ │ │ │ ├──┼───────┼─────────┼───┼──┤ │102 │吳柏緯合作金庫│臺中市西區精誠路 │吳柏緯│1本 │ │ │存摺 │401 號 │ │ │ ├──┼───────┼─────────┼───┼──┤ │103 │嘉老山納骨櫃收│臺中市西區精誠路 │吳書璐│1張 │ │ │據 │401 號(吳書璐辦公│ │ │ │ │ │桌) │ │ │ ├──┼───────┼─────────┼───┼──┤ │104 │祐寧堂納骨櫃收│同上 │吳書璐│1張 │ │ │據 │ │ │ │ ├──┼───────┼─────────┼───┼──┤ │105 │建築師執行業務│同上 │吳書璐│6張 │ │ │收入統一收據 │ │ │ │ ├──┼───────┼─────────┼───┼──┤ │106 │接案明細 │嘉義市東區立仁路 │陳冠文│4張 │ │ │ │61 號 │ │ │ ├──┼───────┼─────────┼───┼──┤ │107 │太保市納骨塔工│同上 │陳冠文│1本 │ │ │程標單資料 │ │ │ │ ├──┼───────┼─────────┼───┼──┤ │108 │存摺(1 本陳冠 │同上 │陳冠文│5本 │ │ │文、 4 本成浩 │ │ │ │ │ │室內裝修有限公│ │ │ │ │ │司) │ │ │ │ ├──┼───────┼─────────┼───┼──┤ │109 │筆記本 │嘉義市東區市宅街 │黃茂林│1本 │ │ │ │10 號之 1 7 樓之 2│ │ │ ├──┼───────┼─────────┼───┼──┤ │110 │IPHONE 手機, │同上 │黃茂林│1支 │ │ │含 sim 卡 1 張│ │ │ │ ├──┼───────┼─────────┼───┼──┤ │111 │南杰營造有限公│同上 │黃茂林│1本 │ │ │司存摺(第一銀 │ │ │ │ │ │行嘉義分行) │ │ │ │ ├──┼───────┼─────────┼───┼──┤ │112 │領標憑據 │嘉義市東區市宅街 │黃茂林│3張 │ │ │ │10 號 1 樓 │ │ │ ├──┼───────┼─────────┼───┼──┤ │113 │成浩公司資料 │同上 │黃茂林│1本 │ ├──┼───────┼─────────┼───┼──┤ │114 │存摺影本 │同上 │黃茂林│1本 │ ├──┼───────┼─────────┼───┼──┤ │115 │黃茂林投標資料│同上 │黃茂林│1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