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重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重宏 李勇祥 桂代強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學鏞律師 張彩雲律師 被 告 林永欣 選任辯護人 蔡奕平律師 蔡得謙律師 被 告 羅鈞龍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謝俊賢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被 告 吳岳霖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邱仕鈞 選任辯護人 李學鏞律師 張彩雲律師 被 告 鄭弘隆 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26709、26710、26711、3857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 偵字第1940、324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重宏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二、李勇祥犯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三、桂代強犯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四、林永欣犯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五、羅鈞龍犯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六、謝俊賢犯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七、吳岳霖犯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八、邱仕鈞犯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九、鄭弘隆犯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增列「被告陳重宏(見本院卷二第481-488頁 、李勇祥(本院卷二第511-518頁;本院卷三第118-120頁)、桂代強(本院卷二第443-449頁)、林永欣(見本院卷三 第118-120頁)、羅鈞龍(見本院卷二第235頁;本院卷三第118-120頁)、謝俊賢(見本院卷二第235頁;本院卷三第118-120頁)、吳岳賢(見本院卷三第118-120頁)、邱仕鈞(見本院卷二第435-439頁;本院卷三第118-120頁)、鄭弘隆(見本院卷二第235頁;本院卷三第118-120頁)等人均於本院之自白,及證人即同案被告楊燕山、許朝欽、許瑞麟、王建忠等人就如附表一「共同正犯(就公務員部分)」欄所示各次收受不正利益犯行部分,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明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陳重宏等人就被訴之犯罪事實全部均為自白認罪,且經檢察官與上開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上開被告陳重宏等人願受科刑範圍即如附表一所示內容,及相對應如主文各項所示應執行刑之內容;且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 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協商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註事項: 1.前揭協商合意內容僅限於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不包含非屬於法院職權之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准許與否之決定。 2.本件能否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仍應由執行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節判斷。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第4項、第2項、第5項後段、第12條第2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 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共同正犯 (廠商人員部分) 起訴書事實 犯罪時間 所犯條文 不正利益 (每一公務員) 宣告罪刑 犯罪地點 相關工程 一 陳重宏 公務員: 楊燕山 許朝欽 廠商人員: 李勇祥 鄭弘隆 綽號小賴男子 二㈡ 108年4月17日中午 貪污治罪條例(下稱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8,833元 (53000元/6人≒8833)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中市○○區○○路0段0號「金悅富理容KTV」+酒店 地號野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林勇州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李勇祥 邱仕鈞 二㈢ 108年5月2日18時40分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9,866元(59200元/6人≒9866)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臺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待飲宴 A-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林勇州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李勇祥 邱仕鈞 (作陪者: 賴俊誠 桂代強) 二㈤ 109年5月30日至109年6月29日19時15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4,375元(35000元/8人=4375)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宜蘭縣○○鄉○○○路00號「好春好然民宿」 2.宜蘭市○○路00號2樓鑽石皇后視聽伴唱+女陪侍 3.宜蘭市中山路中森加油站對面招待所+女陪侍 因二3.「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後續履約 公務員: 楊燕山 許朝欽 許瑞麟 廠商人員: 李勇祥 邱仕鈞 二㈦ 1.108年10月24日21時許2.108年10月25日15時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許朝欽、許瑞麟各 8,666元(35600元+16400=52000,52000/6人=8666) 楊燕山除有上揭8666元,另個人有9800元、3000元,合計共21466元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1-1.該KTV曹美霞性招待+創意時尚飯店住宿費-楊燕山 2.得意人生理容KTV +女陪侍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監造豐得公司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造煜昌公司 公務員: 王建忠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李勇祥 二㈧ 1.108年11月7日21時20分2.108年11月8日凌晨0時10分後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8,175元(32700/4人=8175)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606包廂+女陪侍 2.臺中市○區○○街000號薇米商旅(李勇祥支付王建忠住宿費用?) 南國巷明成橋上游東汴坑溪整治二期工程 公務員: 楊燕山 許瑞麟 廠商人員: 李勇祥 二㈨ 1.108年11月27日19時30分許2.108年11月28日凌晨1時54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3,425元(53700元/4=13425)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2.該店曹美霞出場費+性招待楊燕山2-1臺中市○區○○街000號薇米商旅702號房住宿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B-G1排水廊道檢修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包鼎宸公司 公務員: 楊燕山 王建忠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李勇祥 二 109年1月9日21時15分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5,600元(28000/5人=5600)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得意人生理容KTV613包廂+女陪侍 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 公務員: 王建忠 廠商人員: 李勇祥 邱仕鈞(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不在起訴範圍) 二 109年3月19日22時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3,200元(52800/4人=13200) 陳重宏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 公務員: 楊燕山 許瑞麟 廠商人員: 李勇祥(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不在起訴範圍) 二 109年6月15日14時30分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1,325元(45300元/4=11325) 陳重宏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2.性招待、該店女子出場費:薇米商旅→楊燕山 南國巷明成橋上游東汴坑溪整治二期工程 二 李勇祥 公務員: 楊燕山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鄭弘隆 綽號小賴男子 二㈡ 108年4月17日中午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8,833元(53000元/6人≒9866)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金悅富理容KTV」+酒店 地號野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林勇州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邱仕鈞 二㈢ 108年5月2日18時40分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9,866元(59200元/6人≒9866)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臺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待飲宴 A-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林勇州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未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邱仕鈞 作陪人員: 賴俊誠 桂代強 (上2人均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㈤ 109年5月30日至109年6月29日19時15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4,375元(35000元/8人=4375)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宜蘭縣○○鄉○○○路00號「好春好然民宿」 2.宜蘭市○○路00號2樓鑽石皇后視聽伴唱+女陪侍 3.宜蘭市中山路中森加油站對面招待所+女陪侍 因二3.「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後續履約 公務員: 楊燕山 許朝欽 許瑞麟 廠商人員: 陳重宏 邱仕鈞 二㈦ 1.108年10月24日21時許2.108年10月25日15時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許朝欽、許瑞麟各 8,666元(35600元+16400=52000,52000/6人=8666) 楊燕山除上揭8666元,另有個人收受9800元及3000元,合計共21466元。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1-1.該KTV曹美霞性招待+創意時尚飯店住宿費-楊燕山 2.得意人生理容KTV +女陪侍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監造豐得公司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造煜昌公司 公務員: 王建忠 許瑞麟(作陪,因非其職務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二㈧ 1.108年11月7日21時20分2.108年11月8日凌晨0時10分後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8175元(32700/4人=8175)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606包廂+女陪侍 2.臺中市○區○○街000號薇米商旅 南國巷明成橋上游東汴坑溪整治二期工程 公務員: 楊燕山 許瑞麟 廠商人員: 陳重宏 二㈨ 1.108年11月27日19時30分許2.108年11月28日凌晨1時54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3,425元(53700元/4=13425)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2.該店曹美霞出場費+性招待楊燕山2-1臺中市○區○○街000號薇米商旅702號房住宿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B-G1排水廊道檢修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包鼎宸公司 公務員: 楊燕山 王建忠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二 109年1月9日21時15分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5,600元(28000/5人=5600)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得意人生理容KTV613包廂+女陪侍 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 公務員: 王建忠 廠商人員: 陳重宏 邱仕鈞(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 109年3月19日22時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3,200元(52800/4人=13200) 李勇祥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 三 桂代強 公務員: 林勇州 許瑞麟 廠商人員: 林永欣 羅鈞龍 二㈠ 108年3月6日18時30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2,485元(62426元/5人=12485) 桂代強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2.中市○區○○○街00號彎月古堡招待所+女侍 B-豐原南坑巷旁工程C-大里區健民段工程 公務員: 楊燕山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鄭弘隆 陳重宏 二㈣ 108年5月21日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6,450元(38700元/6人=6450) 桂代強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08年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楊燕山 許朝欽 廠商人員: 邱仕鈞 李勇祥 (上2人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 109年2月18日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7,200元(36000元/5人=7200) 桂代強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石岡金星面段坑溝整治工程 四 林永欣 公務員: 林勇州 許瑞麟 廠商人員: 桂代強 羅鈞龍 二㈠ 108年3月6日18時30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2,485元(62426元/5人=12485) 林永欣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一萬元。 1.中市西區存中街「大和屋日式創意料理餐廳」 2.中市○區○○○街00號彎月古堡招待所+女侍 A-頭屋枋寮坑段B-豐原南坑巷旁工程C-大里區健民段工程 五 羅鈞龍 公務員: 林勇州 許瑞麟 廠商人員: 桂代強 林永欣 二㈠ 108年3月6日18時30分B-豐原南坑巷旁工程 1.中市西區存中街「大和屋日式創意料理餐廳」 2.中市○區○○○街00號彎月古堡招待所+女侍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2,485元(62426元/5=12485) 羅鈞龍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A-頭屋枋寮坑段B-豐原南坑巷旁工程C-大里區健民段工程 公務員: 林勇州 三㈡ 行賄林勇州之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工程派案之賄賂款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羅鈞龍行賄交付金錢予林勇州 羅鈞龍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六 謝俊賢 公務員: 楊燕山 廠商人員: 詹勳全 羅鈞龍 林永欣 李國慶 李彥伯(上5人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㈥ 108年8月28日21時31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3,300元(23100元/7人=3300) 謝俊賢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一萬元。 「金麗都理容KTV」+女陪侍 慶華段218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 七 吳岳霖 公務員: 楊燕山 廠商人員 林永欣 謝俊賢 羅鈞龍 林彥伯(上4人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㈩ 108年12月10日中午餐飲後之某時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5,033元(30200/6≒5033) 吳岳霖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一萬元。 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德基水庫集水區永久性沉砂設施調查與可行性評估 八 邱仕鈞 公務員: 林勇州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李勇祥 二㈢ 108年5月2日18時40分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9,866元(59200元/6人≒9866) 邱仕鈞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臺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待飲宴 A-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林勇州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陳重宏 李勇祥 作陪者: 賴俊誠 桂代強(上2人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㈤ 109年5月30日至109年6月29日19時15分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4,375元(35000元/8人=4375) 邱仕鈞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宜蘭縣○○鄉○○○路00號「好春好然民宿」 2.宜蘭市○○路00號2樓鑽石皇后視聽伴唱+女陪侍 3.宜蘭市中山路中森加油站對面招待所+女陪侍 因二3.「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後續履約 公務員: 楊燕山 許朝欽 許瑞麟 廠商人員: 陳重宏 李勇祥 二㈦ 1.108年10月24日21時許2.108年10月25日15時許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8,666元(35600元+16400=52000,52000/6人=8666) 邱仕鈞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1-1.該KTV曹美霞性招待+創意時尚飯店住宿費-楊燕山 2.得意人生理容KTV +女陪侍 A-梨山排水廊道工程-監造豐得公司B-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監造豐得公司、承造煜昌公司 九 鄭弘隆 公務員: 楊燕山 許朝欽 廠商人員: 陳重宏 李勇祥 綽號小賴男子 二㈡ 108年4月17日中午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8,833元(53000元/6人≒8833) 鄭弘隆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中市○○區○○路0段0號「金悅富理容KTV」+酒店女出場費 太平區黃竹坑小段17-996地號野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楊燕山 許朝欽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 桂代強 陳重宏(作陪,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㈣ 108年5月21日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6,450元(38700元/6人=6450) 邱仕鈞共同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中市「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108年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 公務員: 楊燕山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廠商人員作陪: 劉佳怡 林琮文 吳延陵 陳重宏 不詳姓名之人(以上之人,均無共同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二 1.108年12月19日2.108年12月19日19時41分至20時之某時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5,000元(40000元/8人=5000) 邱仕鈞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2.該店女子出→場費薇米商旅703號房 永興村6鄰農塘改善工程 公務員: 楊燕山 許瑞麟(作陪,因非職務上行為,不在起訴範圍) 二 109年1月2日下午某時 貪污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 15,933元(47800元/3人≒15933) 鄭弘隆犯貪污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1.得意人生理容KTV+女陪侍 2.該店曹美霞出場費→創意時尚旅702 108年度整體性治山防災計晝-108年度苗栗定期預約緊急處理與維護工程 附件一:犯罪事實(被告即非公務員身分陳重宏等人部分) 一、楊燕山、林勇州、許朝欽、許瑞麟、王建忠人等人均於下列期間內,分別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下稱水保局臺中分局)擔任秘書、治理課課長兼正工程司、治理課副工程司、治理課助理工程員或工程員、保推廣課工程員等職位及負責下列是項之職務,均有刑法第10條第2項 第1款規定,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陳重宏、李勇祥、桂代強、林永欣、羅鈞龍、謝俊賢、吳岳霖、邱仕鈞、鄭弘隆等人,各為下列公司之負責人或員工,均非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公務員。 ⑴楊燕山自民國101年3月14日起迄今,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秘書,負責襄助分局各單位工作計畫之擬編、庶務性事務研究考核及各單位業務之協調與監督、文稿之綜核及行政事務之管理、機關業務發展創新研擬與督導等職務。 ⑵林勇州自105年8月1日至108年7月25日止,擔任水保局臺中 分局治理課課長兼正工程司(於108年7月26日調任臺北分局治理課課長,於108年8月14日起改任治理課正工程司職務迄今),負責綜理治理課課務、集水區保治理、水庫集 水區保處理、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山坡地土石災害處理與復建等業務督導、治山防災、野溪治理、崩塌地處理、地滑整治、土石流防治、邊坡穩定等業務督導、工務處理事項業務督導之職務。 ⑶許朝欽自97年5月31日起迄今,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 副工程司等職,梨山地區工程業務主辦、分局品質小組幹事、工程會創新材料平台及應用相關業務主辦、各項計畫分派工程承辦、開標作業協辦等職務。 ⑷許瑞麟自97年5月31日起迄今,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 助理工程員、工程員等職,負責107、108年度金質獎主辦、梨山地區工程業務協辦、分局工程審議會議協辦、優良農建工程相關業務協辦、各項計畫分派工程承辦、開標作業協辦等職務。 ⑸王建忠自98年8月4日起迄今,擔任保推廣課工程員等職, 負責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山坡地土地可利用查定、異議複查、工程設計監造承辦、工程審查會議承辦、人民陳情及勘查案、協辦簡易水保及農塘計畫等職務。 ⑹陳重宏係豐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 00○00號1樓,下稱豐得公司)之負責人。 ⑺李勇祥係上開豐得公司之技師。 ⑻桂代強係聯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0 號,下稱聯達公司)之負責人。 ⑼林永欣係乾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00 0號,下稱乾坤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烈輝,係林永欣之 父)實際負責人。 ⑽羅鈞龍係泰禹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區○○路 000 號 6 樓,下稱泰禹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蔡峻庭,臺中營業處所位於臺中市○○路 0 段 000 ○ 0 號 3 樓)之員 工。 ⑾謝俊賢係水昱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 00 號,下稱水昱方公司)之負責人。 ⑿吳岳霖係福爾摩沙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位於臺中市○區○○ ○路 000 號 5 樓,下稱福爾摩沙事務所,嗣於 109 年 1 月成立福爾摩沙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⒀邱仕鈞係煜昌營造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 號 1 樓,下稱煜昌公司)之員工。 ⒁鄭弘隆係川石營造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 號 11 樓 之 1,下稱川石公司)負責人。 二、陳重宏、李勇祥、桂代強、林永欣、羅鈞龍、謝俊賢、吳岳霖、邱仕鈞、鄭弘隆,單獨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或共同與如附表一各編號「共犯」欄所示之非公務員之李勇祥等人,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分別為如後之各次犯行(即如附表一所示): ㈠緣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辦理「頭屋枋寮坑段 329-3旁野溪整治工程」(設計監造廠商為乾坤公司,承辦人為許瑞麟,下稱頭屋枋寮坑段工程)、「 108 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 」(設計監造單位為聯達公司,承造廠商為川石公司,下稱豐原南坑巷旁工程)、「 108 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大里區健民段 166 地號至 17-1653地號間野溪整治工程」(設計監造單位為泰禹公司,下稱大里區健民段工程),乾坤公司於 108 年 3 月 4 日以 108年乾坤字第 10803003 號函向水保局臺中分局提出「頭屋 枋寮坑段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預算書,林勇州係水保局臺中分局治理課課長,對於上開3件工程均有業務督導之職務 ,許瑞麟係「頭屋枋寮坑段工程」承辦人,有審查工程預算、監造計畫書、履約管理及驗收等職務。然,林永欣為使上開頭屋枋寮坑段工程預算書審查,通過林勇州簽核,及後續實體工程發包後,乾坤公司監造工作順利進行;桂代強、羅鈞龍因上開豐原南坑巷旁工程、大里區健民段工程均在履約中,為順利履約及通過後續驗收,於是,林永欣、羅鈞龍及桂代強3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 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8年3月 5 日前之某日,邀約公務 員林勇州、許瑞麟2人,於108年3月6日即林勇州生日當日飲宴,林勇州、許瑞麟2人明知林永欣、羅鈞龍及桂代強對其 等招待有女陪侍之飲宴,已非正常慶生之舉,而係與其等上開職務有關,仍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而應允赴宴,而於108年3月5日16時35分 ,林勇州簽核、決行同意「頭屋枋寮坑段工程」工程預算書後,於同年5月日17時6分,林永欣在LINE通訊軟體成立「勇伯塗奶油吸奶嘴開葷夜」群組,邀集林勇州、許瑞麟、羅鈞龍、桂代強等人加入該群組,相約於108年3月6日18時30分 ,至位於臺中市西區存中街之「大和屋日式創意料理餐廳」參加林永欣設宴招待,林永欣於群組上通知羅鈞龍「奶嘴請羅爺準備」,即於飲宴後,另由羅鈞龍安排女子招待林勇州,於同年月6日16時10分,林勇州、許瑞麟先搭乘豐得公司 之車輛,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之有女子陪待場所,接 受陳重宏、李勇祥短暫招待,旋於同年月6日 18 時 30 分 至 20 時 44 分,與林永欣等人在「大和屋日式創意料理」餐廳餐敘後,經羅鈞龍安排,於同年月6日 20 時50 分,林勇州、許瑞麟、羅鈞龍、林永欣、桂代強進入由羅鈞龍安排之臺中市○區○○○街 00 號「彎月古堡」私人招待所,經店家 安排車輛接送數名陪酒女子進入私人招待所陪侍,於同年月7日凌晨 0 時 45 分,林勇州始離去。因此,在上址「彎月古堡」私人招待所消費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6萬 2426元,均由羅鈞龍、林永欣、桂代強共同分擔,羅鈞龍先以信用卡支付,再向林永欣、桂代強分別收取1萬 9000元,以有女陪侍招待作為林勇州、許瑞麟上開職務行為之對價,林勇州、許瑞麟各收受不正利益約1萬2485 元(62,426 元/5人≒ 12485)。 ㈡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太平區黃竹里車籠埔段黃竹坑小段1 7-996地號野溪整治工程」標案,設計監造廠商為豐得公司 ,承造廠商係由川石公司於 107 年 12 月 4 日得標,得標金額為 290 萬元。川石公司於 108 年 3 月 25 日提出竣 工報告書,經豐得公司簽請水保局臺中分局派員驗收,楊燕山擔任水保局臺中分局秘書,對於該工程有督導審核、工程經費管制報核、指定工程驗收官等職務,於 108 年 4 月 9日,指派許朝欽擔任該工程驗收官,蓋用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簡俊發乙章」於該份竣工報告書上,許朝欽對於該工程施作有無符合契約內容工程項目有驗收等職務。於是,李勇祥、陳重宏、鄭弘隆3人為使該工程順利通過驗收 及完工撥款,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楊燕山、許朝欽明知李勇祥、鄭弘隆對其等公務員之酒店飲宴招待、性招待,均係與渠等上開驗收職務有關,共同基於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於108年4月15日11時 53 分前之某時,由李勇祥與許朝欽敲定於 108 年 4 月 17 日中午,即上開工程驗收之日期,至臺中市○○區○○○○路 0 段 000 ○ 0 號「千味海鮮台菜餐廳」用餐(當日臨時更改行程,改 至臺中市豐原區某餐廳),同日下午再招待楊燕山、許朝欽2人,一同至位於臺中市○○區○○路 0 段 0號「金悅富理容 K TV 」之有女子陪侍之場所消費;李勇祥則於同年 4 月 15日 11 時53 分通知陳重宏,請陳重宏與「金悅富理容 KTV」預定包廂使用;李勇祥另於上開工程標案公告前,曾事先將該工程預算書、工程圖說提供予鄭弘隆,本次招待又係與上開工程有關,乃談妥由鄭弘隆攜帶現金支付上開招待款項。俟後,於同年 4 月 17 日,楊燕山、許朝欽進行該項工 程驗收程序,許朝欽在該工程之工程驗收紀錄、隱蔽部分抽驗紀錄表之主驗人員、抽查人員欄位上簽名表示同意驗收合格後,楊燕山、許朝欽2人仍接受李勇祥、陳重宏及鄭弘隆 共同招待至上址「金悅富理容 KTV 」消費,鄭弘隆亦邀約 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小賴」男子作陪,最後,由鄭弘隆支付「金悅富理容 KTV 」消費款及指定酒店女子出場鐘點費 ,合計共 5 萬 3,000 元,藉此方式,楊燕山、許朝欽各收受不正利益至少約8833 元(53000 元/6人≒ 8833)。嗣該項工程經許朝欽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驗收意見」、「主驗人員」欄中,簽署「同意驗收」及簽名「許朝欽」,於108 年 5 月 27 日,許朝欽再於工程請款單、支出憑證黏存單欄位用印,楊燕山於同年月27日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章用印,表彰其同意核撥尾款。 ㈢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 107 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計畫」,其中「梨山衛生所後方 排水整治工程」(下稱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監造廠商為豐得公司,承作廠商為福慧營造有限公司;另辦理「平等里苗溪道路下方坑溝整治工程」(下稱系爭平等里苗溪工程),監造廠商為豐得公司,承作廠商為煜昌公司,上開工程承辦人為許朝欽。於 108 年 3 月 6 日,福慧營造有限 公司提送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之竣工報告書,經豐得公司簽請該臺中分局派員驗收,林勇州擔任該中分局治理課課長,因對於上開2 工程,均有督導、審核、履約管理、驗收等職務而簽請意見送核定,表示擬指派許朝欽擔任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之驗收官,許朝欽遂於108 年 3 月 25 日 受指派擔任是項工程之驗收官,對於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之施作,有驗收是否符合契約內容等職務,及屬於系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之承辦人,亦有審查工程預算、監造計畫書、履約管理及驗收等職務,陳重宏、李勇祥為使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能順利通過驗收及完工撥款,與系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能順利履約,邱仕鈞因系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即將開工、履約過程中,有許朝欽予以協助之需求,陳重宏、李勇祥、鄭弘隆3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 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李勇祥於108年 3月 25 日至 4 月 25 日間之某日,與許朝欽聯絡,以108年5 月 2 日驗收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係當日來回為由,邀請許朝欽於同日晚間至臺中市某酒店設宴,要招待林勇州、許朝欽,李勇祥於 108年 4 月 29 日 19 時 13 分,向 林勇州稱 108 年 5 月 2日係「表定」有住宿在梨山地區,實際上係依許朝欽意思等語。其後,於 108 年 5 月 2 日 ,因系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召開施工說明會,李勇祥、邱仕鈞2人前往臺中市和平區,陳重宏與林勇州、許朝欽因山 區道路中斷,方無法前往系爭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之工區,以辦理驗收(嗣改期於 108 年 5 月 9 日驗收),陳重宏 於 108 年 5 月 2 日 15 時 10 分許,表示仍按原安排計 畫,邀請林勇州、許朝欽2人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之有 女子陪待場所飲宴,邱仕鈞協同於同日 18 時 40 分許瑞麟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林勇州、許朝欽2人明知陳重宏、李勇祥及邱仕鈞3人邀約上開飲宴或女子陪侍招待,與其 等上開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接受渠等之上開飲宴招待,作為前揭職務行為之對價,當日共消費金額共計 59,200 元,由邱仕鈞持花旗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 5 萬 2000元,及由陳重宏持台新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 7200 元,林勇州、許朝欽2人各收受 不正利益約 9866 元(59200 元/6人≒ 9866)。嗣梨山衛生 所後方工程於 108 年 5 月 9 日,經主驗人員許朝欽簽章 驗收合格,林勇州、許朝欽2人分別在是項工程結算驗收證 明書之承辦單位主管、主驗人員欄上簽名,邱仕鈞上開支出5萬 2000 元,由煜昌公司會計人員記入 108 年 6 月 6 日煜昌公司工地支出什支(鈞)傳票上。 ㈣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 108 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工程,其中「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案,設計監造單位為聯達公司,承造廠商為川石公司,設計金額為 15 萬元,監造金額為 11 萬 7,000 元 ,變更設計後契約金額 277 萬 2,000 元。川石公司於 108年 5 月 3 日提出竣工報告書,經聯達公司簽請水保局臺中分局派員驗收,楊燕山擔任該臺中分局秘書,對於該工程有督導審核、工程經費管制報核、督導工程驗收等職務,許朝欽於108 年 5 月 14 日受指派為是項工程之驗收官,有驗 收該工程施作是否符合契約內容等職務,桂代強、鄭弘隆為使聯達公司、川石公司所承作上開工程,能驗收通過並完工撥款,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桂代強邀約楊燕山、許朝欽於 108年 5 月 21 日即該工程之驗收程序完結後,一同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之有女子陪待場所飲宴,楊燕山、許朝欽 均明知上開飲宴招待與其等負責聯達公司、川石公司承攬是項工程之驗收、撥款等職務有關,仍共同基於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許朝欽於 108 年5 月 21 日,在該項工程驗收紀錄之主驗人員欄、隱蔽部分抽驗紀錄表之抽查人員欄,均簽名表示同意驗收合格,其後,許朝欽、楊燕山一同前往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接受桂代強、鄭弘隆招待飲宴招待,楊燕山、桂代強各邀約許瑞麟、陳重宏作陪,合計共消費金額共38,700元,由桂代強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於108 年 5 月 22 日至 23日間之某時,劉佳怡將2萬元償還予桂代強,桂代強指示其配偶陳宜蓁將上開支出記入108年聯達公司交際費明細表) ,楊燕山、許朝欽因而各收受不正利益6,450 元(38700 元/6人= 6450);嗣後,許朝欽於108 年 5 月 27 日,於工程請款單之主驗人員欄簽章驗收合格,及在驗收人員欄用印後,再送交楊燕山於108 年 6 月 17 日以「水土保持局臺 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印章用印,以表彰其同意核撥上開工程尾款。 ㈤李勇祥、陳重宏、邱仕鈞3人因「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而招 待林勇州、許朝欽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有女陪侍場所飲宴(即犯罪事實二之㈢)後,於108 年 5 月 23 日 13 時 4 8分許,許朝欽以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重宏聯繫,表示其將於 108 年 5 月 30 日、 31 日經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至宜蘭縣,林勇州自行至宜蘭縣會合,請陳重宏等人預留時間;豐得公司於 108 年 5 月 24 日提交煜昌公司之「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停工報告表,以 0518 豪雨造成中橫臨時便道多處沖毀為由,申請煜昌公司自 108 年 5 月 18日起停工;李勇祥於 108 年 5 月 24 日以通訊軟體 LINE 聯繫告知邱仕鈞關於許朝欽將正式發文予煜昌公司,邱仕鈞則回稱渠將於 108年5月30日、31日,在許朝欽前往梨山時 ,當面向許朝欽致謝。俟後,許朝欽於 108 年 5 月 27日 ,就煜昌公司所提停工報告表一事,簽請同意辦理,續經送治理課長林勇州簽擬准許,再陳交楊燕山簽核准許。復於108年5月30日,該臺中分局就「環山 5 號護岸加強二期工程 」事項,辦理驗收程序(承辦人許瑞麟,設計監造廠商為德眾公司),許朝欽即係當日之驗收官,由德眾公司之賴俊誠搭載許朝欽、許瑞麟及邱仕鈞,共同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同日,豐得公司另承攬設計監造工程之「松茂地滑整體治理第二期縱向排水工程」辦理基本設計說明會(承辦人為許瑞麟),陳重宏、李勇祥亦前往梨山地區。梨山行程結束後,李勇祥、陳重宏、許朝欽、許瑞麟、賴俊誠、邱仕鈞等人一同前往宜蘭縣與林勇州會合。李勇祥、陳重宏、邱仕鈞3人 均知悉林勇州係該臺中分局治理課課長,對於上開「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工程,有督導、審核、履約管理、驗收等職務,許朝欽係「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之承辦人,有審核工期展延、履約管理及驗收等職務,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因是項工程後續之履約,仍需要林勇州、許朝欽之協助(許瑞麟係於109年6月23日經簡以達簽擬指派為該工程之驗收官,並經楊燕山始於109年6月29日簽核准許,於本案招待時,尚難認與當時其等職務有關),李勇祥由梨山往宜蘭縣途中,委請邱仕鈞支付108年5月30日、31日行程之酒店消費,邱仕鈞即應允支付,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同日19時15分,在宜蘭縣○○鄉○○○路00號「好春好然民宿」, 先以無菜單料理招待林勇州、許朝欽,賴俊誠、桂代強、許瑞麟、郭炳(水保局臺北分局課長,其配偶經營卡諾民宿)陪同,此次餐費由陳重宏支付;餐敘後,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3人再一起招待林勇州、許朝欽至宜蘭市○○路00號2 樓「鑽石皇后視聽伴唱」之有女子陪侍之場所飲酒,由許瑞麟、賴俊誠、桂代強陪同,但其等不滿該酒店小姐服務,再轉往宜蘭市中山路中森加油站對面之無店招之私人招待所,電呼傳播女子至該招待所為其等陪侍服務。林勇州、許朝欽明知陳重宏、李勇祥及邱仕鈞邀約上開酒店飲宴、女子陪侍之招待與其等上開職務有關,仍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前往鑽石皇后視聽伴唱、無店招之私人招待所之有女子陪侍場所,接受飲宴、女子陪侍之招待消費,上開消費金額合計共35,000 元,由邱仕鈞以 現金支付完畢,林勇州、許朝欽因此各收受不正利益至少約4,375 元(35,000 元/8人= 4375)。當晚林勇州、許朝欽等人入住宜蘭縣○○鄉○○路 00 號「卡諾民宿」,由桂代強( 係 108年6月3日至5日該臺中分局「108年-110度」轄區內之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標案之參標廠商)與其他業者,共同分擔許朝欽等人之不詳住宿費用(許朝欽、許瑞麟於 108 年 5 月 30 日詐領差旅費部分,詳後述)。嗣後,邱仕鈞將上開支出35,000元,委請煜昌公司會計記入108年5月30日煜昌公司工地什支(鈞)支出傳票上。 ㈥緣該臺中分局辦理「慶華段 218 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標案 ,設計監造廠商為水昱方公司,承造廠商於 108 年 4月 3日由川石公司得標,得標金額為 174 萬 7000 元。上開工 程標案承辦人即該臺中分局治理課工程員陳鍵鑫,於108 年7 月間,發現是項工程有未按圖施作之情,遂於108 年8 月 26 日,鄭弘隆以川石公司108年8月26日川營字第0000000-0號函文,以「現場施作與契約圖說不符,欲申請協調先 辦理停工」為由,向該臺中分局申請停工,並與陳鍵鑫在該臺中分局討論,鄭弘隆認為陳鍵鑫不允許變更設計契約,且要求川石公司重新施作並計算逾期違約金,或係以未按圖說施作部分以不計價處置,同時按減價收受金額3倍處以罰款 、保留追究水昱方公司責任等情,鄭弘隆於108年8月28 日16時53分,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上情告知謝 俊賢,渠等認為陳鍵鑫前揭處置過嚴,又聽聞陳鍵鑫就上開爭議將召開協調會,於108年9月4日晚間,即「108年9月 5 日慶華段 218 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現場施作與圖說不符案 協調會議」(下稱第一次協調會)前一晚,謝俊賢與詹勳全、羅鈞龍、林永欣、李國慶、林彥伯等人一同至臺中市「海產地」餐廳餐敘,其間,謝俊賢因知悉楊燕山對於該臺中分局工程,有督導、審核等職務,亦係陳鍵鑫之上級長官,謝俊賢竟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同年月4日21時31分,招待楊燕山至「金麗 都理容 KTV 」有女子陪侍場所消費,由詹勳全、羅鈞龍、 林永欣、李國慶、林彥伯等人陪同;楊燕山明知謝俊賢在「金麗都理容 KTV 」之有女子陪侍招待,與其上開職務有關 ,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謝俊賢邀約並前往上址「金麗都理容 KTV 」店接受女子陪 侍招待,斯時,謝俊賢向楊燕山請求協助溝通慶華段 218 地號旁野溪整治之爭議,楊燕山乃對謝俊賢表示渠辦理變更設計即可,不需處以減價收受金額3倍之罰款,但是陳鍵鑫 不易溝通等語,其後,謝俊賢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消費款23,100元,楊燕山因此收受不正利益 3300元 (23100 元/7人= 3300)。同年月5日,在第一次協調會召開前,謝俊賢、鄭弘隆共同至水保局臺中分局楊燕山辦公室,向楊燕山陳稱渠可接受底線係未按圖施作部分不予計價,但不處以減價收受金額3倍之罰款等語,楊燕山則向渠等應 允,倘若陳鍵鑫簽請對上開工程處以減價收受金額3 倍之罰款,其將於簽呈上表達反對。於第一次協調會後,楊燕山請該臺中分局治理課課長簡以達(陳鍵鑫之直屬主管)至其辦公室,告以簡以達「這件事情要好好處理,不要把這個事情搞的烏煙瘴氣」、「就是變更的事情而已,為何要弄到開協調會」等語,俟後,該臺中分局於108年9月9日,召開第二 次慶華段218 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協調會(下稱第二次協調會),會議結論:扣除水昱方公司該工程之設計監造費,原設計圖說錯誤部分給予變更,現場原設計圖說施作部分以不計價處置,水昱方公司、川石公司於108年9月20日,依據上開會議結論,與該臺中分局簽訂契約議定書。 ㈦緣該臺中分局執行「 108-109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加強水 庫集水區保治理計畫-梨山排水廊道下游野溪整治工程」案 (下稱梨山排水廊道工程)、「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設計監造廠商均為豐得公司,其中「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之承造廠商為煜昌公司。煜昌公司以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將於108年11月22日施作臺中市和平區平等里部落道路改善工程, 致工程唯一道路無法通行,擬辦理工期展延;該臺中分局於108年10月24日14時許,至「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工地現 場辦理會勘,另於同年月24日15 時許,就「梨山排水廊道 工程」,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說明預定施作工項及範圍,並辦理現勘,許朝欽為「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承辦人,許瑞麟為「梨山排水廊道工程」承辦人,楊燕山以督導上開業務,其等均申請於108年10月 24、25日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出差,共2日。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3人均知悉楊燕山就上開2工程有督導審核、工程經費管制報 核等職務,許瑞麟對於「梨山排水廊道工程」有審查工程預算、監造計畫書及後續工程驗收等職權,許朝欽對於「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有審核是否同意工期展延、核撥工程估驗款及後續工程驗收等職權,且知悉楊燕山以督導工程為由到上開工區現場,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楊燕山、許朝欽及許瑞麟明知陳重宏、李勇祥及邱仕鈞邀約招待,與其等上開職務或職權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應允接受渠等之招待,於108年10月24日 21時許,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等人共同邀請楊燕山、許朝欽、許瑞麟等人共同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有女子陪侍場所飲宴 招待,而由邱仕鈞以花旗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消費款35,600元。上開酒店招待結束後,楊燕山於同年月25日,再度接受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所提供女子性服務,由陳重宏以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KTV小姐曹美霞出場費3小時共9800元,另由李勇祥以現金支付「創意時尚飯店」(位於臺中市○區○○路 000 號)505 號住宿費3000元(許朝欽當日 自付「薇米商旅」住宿費用、許瑞麟則返回渠住處),楊燕山於同年10月25日凌晨1時23分許入住該飯店房間,曹美霞 於同年10月25日凌晨1時27分進入上開房間至同日凌晨3時28分許,始離去該飯店。楊燕山、許朝欽退房後,又與許瑞麟、李勇祥、陳重宏、邱仕鈞等人,一同至臺中市○○區○○○○路 0段000○0號「千味海鮮台菜餐廳」用餐,於同年10月25日15 時許,楊燕山、許瑞麟、許朝欽等人,再次接受陳重宏、李勇祥、邱仕鈞等人邀約至上開理容KTV之有女子陪侍場所之 招待,由邱仕鈞刷卡支付此次消費款16,400元,李勇祥、陳重宏、邱仕鈞則相互墊付上開招待費用,許朝欽、許瑞麟因此各收受不正利益約8666元(35600 元+16400= 52000,520 00/6人≒ 8666),楊燕山因此收受不正利益約21,466元(98 00+3000+8666=21466)。嗣臺中分局辦理「梨山排水廊道工 程」基本設計說明會、完成基本設計審查表及送件工程預算書後,許瑞麟於108年11月 27日簽請陳送楊燕山批核,煜昌公司依上開108年10月24日會勘紀錄,就「平等里苗溪整治 工程」提出第3次工期展延申請表,經由許朝欽於108年12月15日簽擬同意陳送課長及副分局長核准。 ㈧緣該臺中分局辦理「苗圃青葉農路改善工程」,承辦人為王建忠,設計監造廠商為豐得公司,預定於108年11月7日辦理設計說明會議。王建忠對於該工程有出席設計說明會議、審查工程預算、審查設計監造計畫書、後續工程履約、驗收等職權,李勇祥、陳重宏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為求該工程履約順利,於 108 年 11 月 4 日 16 時15 分許,李勇祥、陳重宏 商議招待王建忠之事宜;俟後,於 108 年 11 月 7 日,王建忠、李勇祥前往臺中市和平區梨山,於同日 12 時 24 分,李勇祥撥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許瑞麟,向許瑞麟告知渠欲於晚間安排餐敘,想請許瑞麟作陪,並請許瑞麟先聯繫「得意人生理容 KTV 」酒店幹部預留包廂,於 同日結束設計說明會後,李勇祥偕同豐得公司員工林琮文在臺中市○區○村路 0 段 00 號「藝品薑母鴨店」與王建忠、 許瑞麟等人餐敘後,於同同年11月7日 21 時 20 分許,李 勇祥邀約王建忠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之606包廂有女子陪侍 場所消費,王建忠明知上開飲宴招待,與其上開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應允接受上開招待,席間,林琮文、許瑞麟到場作陪;嗣於同年月8日凌晨0時10分許,王建忠經李勇祥陪同離去上開酒店,並招待王建忠入住「薇米商旅」(臺中市中區繼光街166 ,住宿費用不詳,由李勇祥支付),由陳重宏以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理容KTV之消費款32,700元,王建忠因此至 少收受不正利益8175元(32700/4人= 8175)及不詳數額之住宿費用。上開設計說明會議後,豐得公司於108 年12月間,提出「苗圃青葉農路改善工程」,由王建忠簽請逐層陳送批核。 ㈨緣該臺中分局辦理「梨山排水廊道工程」、「 G1 排水廊道洞口地錨邊坡檢修工程」(下稱 G1 排水廊道檢修工程),監造單位均為豐得公司。「 G1 排水廊道檢修工程」承包廠商為鼎宸營造有限公司,鼎宸營造有限公司於 108 年 8月8 日送件施工及品質計畫審查表,經豐得公司審查合格後送件水保局臺中分局,經主辦人員陳鶴勳同意核定,由楊燕山於 108 年 8 月 19 日簽核、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決行後開工;另「梨山排水廊道工程」,豐得公司於 108 年 11 月 27 日陳送工程預算書及工程預 算審查表予水保局臺中分局承辦人許瑞麟。於「 G1 排水廊道檢修工程」工程履約、「梨山排水廊道工程」送件工程預算書之期間,即於 108 年 11 月 27 日,「 G1 排水廊道 檢修工程」進行地錨檢測相關事宜,李勇祥、陳重宏知悉楊燕山對於上開2工程有督導審核、准駁工程請款、審核預算 書等職務,許瑞麟對於「梨山排水廊道工程」有審查工程預算、工程履約、驗收及付款等職權,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為「 G1 排水廊道檢修工程」工程順利履約、「梨山排水廊道工程」工程預算書提交通過,於 108 年 11 月 21日 8 時 34 分,李勇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楊燕山所 持用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表示渠在「 G1 排水廊 道檢修工程」地錨檢測試驗後,將招待楊燕山、該工程承辦人陳鶴勳;另於 108年11月25日15時17分,李勇祥與陳重宏聯繫,陳重宏將於108年11月27日晚間與許瑞麟討論「梨山 排水廊道工程」事宜。楊燕山、許瑞麟均明知李勇祥邀約設宴招待,與其等上開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應允接受招待,於108年11 月27日,楊燕山以督導工程為由,陪同陳鶴勳至梨山,於當日19時30分許,李勇祥與楊燕山、陳鶴勳、許瑞麟在「千味海鮮台菜餐廳」餐敘,並邀集豐得公司員工林琮文、煜昌公司邱仕鈞作陪,餐敘後,陳重宏、李勇祥2人乃邀請楊燕山、 許瑞麟2人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有女子陪侍場所消費(陳鶴勳因餐敘時已酒醉,李勇祥等人將陳鶴勳帶往得意人生理容 KTV),請邱仕鈞在場作陪;其間,楊燕山又接受陳重宏、李勇祥2人招待上開理容KTV女子曹美霞過夜出場之性服務,曹美霞於同年11月28日凌晨1時54分至該商旅陪同楊燕 山過夜,迄至同日5時52分,始離去該商旅,俟由陳重宏持 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上開消費款共53,700元(陳重宏於同年11月27日、28 日在上開理容KTV刷卡2筆,於同年11月27日 刷卡24,400元係清償前帳,108年11月28日刷卡5萬3,700 元係本次招待費用;邱仕鈞於108年11月28日刷卡1萬800元係 渠個人支出);李勇祥又指派豐得公司員工林琮文安排楊燕山、陳鶴勳至上址「薇米商旅」702 、703號房間住宿(陳 鶴勳於翌日將住宿費用2000元交還李勇祥,許瑞麟則返家)。楊燕山因此收受不正利益至少約15,425元(53700元/4=13 425,再加計住宿費用2000元,合計約15425元),許瑞麟因此收受不正利益約13,425 元。 ㈩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規劃課辦理「德基水庫集水區永久性沉砂設施調查與可行性評估」委託服務計畫,得標廠商係福爾摩沙事務所,契約金額為238 萬元,於 108 年 12 月 03 日10 時,該臺中分局召開上開計畫「期末審查會議」,由楊燕山主持會議,與會人員有承辦上開計畫之規劃課課長陳柏安、承辦人黃文政等人出席,由吳岳霖進行簡報,會議結論:福爾摩沙事務所須「於 10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前 提送成果報告初稿及相關資料,其內容經審核後,始辦理後續驗收及撥款相關事宜」,吳岳霖認依前揭會議結果,上開計畫能否通過審核仍有變數,如未通過,將會逾期罰款,於是,在前揭會議結束後,乃找楊燕山、陳柏安(陳柏安餐畢離去,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同年月10日中午,一同至臺中市豐原區某鵝肉餐廳餐敘上開計畫審核事宜後,吳岳霖為使上開計畫審核通過,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方邀約楊燕山、陳柏安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有女子陪侍之場所飲宴,楊燕山明 知上開飲宴招待,與其上開審查計畫之職務內容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乃應允接受至上開理容KTV之飲宴招待,吳岳霖另電話邀集林永欣、 謝俊賢、羅鈞龍及林彥伯到場作陪,之後,吳岳霖在上開理容 KTV招待楊燕山之際,遂請求楊燕山提供上開計畫相關意見、如何讓其他審查委員同意本案通過、本案驗收時能順利結案、如需要時請楊燕山向其他委員協調等情,嗣由吳岳霖持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消費款32,000 元,楊燕山 因此收受不正利益約5033元(30200/6≒ 5033)。俟後,吳岳霖將上開支出款項,記入福爾摩沙事務所 108 年 12 月3 日之日記帳、總分類帳內。嗣上開計畫案於 108 年 12 月 24 日通過驗收,陳柏安在水保局臺中分局黏貼憑證用紙(付款憑單)上用印,經楊燕山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章用印表示同意,並於同日核撥前開工程案之第三期款項。 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永興村 6 鄰農塘改善工程」,設計 監造係豐得公司,承包廠商為川石公司,川石公司於 108 年 12 月 1 日提出竣工報告書,經豐得公司簽請臺中分局 派員驗收,楊燕山於108 年 12 月 11日指派王建忠擔任該 工程之驗收官,並排定於 108 年 12 月 19日驗收。川石公司之鄭弘隆為使該工程順利通過驗收及完工撥款,乃邀約楊燕山於108 年 12 月 19 日參與驗收程序及驗收後,於同日中午飲宴,鄭弘隆、李勇祥、楊燕山及許瑞麟等人在豐園美食餐廳餐敘後,鄭弘隆遂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另邀約楊燕山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之有女子陪待場所飲宴,楊燕山明知鄭弘隆上 開飲宴招待,與其上開驗收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刑求、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乃應允接受鄭弘隆上開招待邀約,其另私自帶同許瑞麟(非上開工程承辦人或驗收官)一同前往該理容KTV,鄭弘隆又邀集其配偶劉 佳怡、豐得公司林琮文、林琮文配偶吳延陵、陳重宏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到場作陪;席間,楊燕山要求指定將該KTV內之女子帶出場,並於同日19時41分至20時間之某時, 鄭弘隆乃同意楊燕山上開要求內容,由其指定並帶同該理容KTV之成年女子1名,一同搭乘計程車前往薇米商旅703 號房間,迄於同年月20日凌晨3時56分許,該名女子方從該商旅 離去,俟由鄭弘隆簽帳上開理容KTV飲宴招待及女子出場費 用合計共約4萬元(嗣於108年12月27日向川石公司請款簽帳總額10萬8300元,由劉佳怡匯款支付),楊燕山因此收受不正利益至少約5000元(40000元/8人=5000)。嗣該工程於 1 08年12月20日驗收合格,由楊燕山於 108 年 12 月 26 日 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章用印,表示其同意核撥尾款。 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 108 年度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108 年度苗栗定期預約緊急處理與維護工程」,承包廠商為川石公司,於 109 年 1 月 2 日辦理書面驗收作業,川石公司 之鄭弘隆為使該工程順利通過驗收及完工撥款,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 109年1月2日下午,邀約楊燕山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之 有女子陪待場所飲宴,楊燕山明知上開飲宴招待與其上開驗收、撥款等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刑求、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鄭弘隆上開飲宴之招待,楊燕山另私自帶同許瑞麟(非上開工程承辦人或驗收官)一同前往該理容KTV,席間,楊燕山要求指定將女子曹美霞帶 出場,鄭弘隆乃同意楊燕山上開行求內容,由楊燕山指定並帶同該曹美霞出場,一同入住「創意時尚旅店」712號房( 期間臨檢,曹美霞暫時離開,於同日23時58分返回該旅店712號房間,迄至翌日凌晨1時27分,始離去),俟由鄭弘隆簽帳支付上開理容KTV飲宴消費及女子出場費,合計共4萬7800元(嗣鄭弘隆於109年2月13日向川石公司請款上開費用,由劉佳怡匯款支付),楊燕山因此收受不正利益至少約15933 元(47800元/3人≒ 15933)。嗣楊燕山於109年1月3日在該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圖表內簽章同意,並於109年1月9日在竣 工結算明細表(總結算)、水保局臺中分局黏貼憑證用紙(付款憑單)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章用印,據以表示同意核撥尾款。 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上開「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該案設計監造廠商為豐得公司,預定於109 年 1 月 9 日辦理設計說明會議,王建忠係該工程承辦人,對於該工程有出席設計說明會、審查工程預算、審查設計監造計畫書、工程履約、驗收及付款等職務,楊燕山係王建忠之上級主管,具有督導水保局臺中分局工程之權限,李勇祥、陳重宏為求該工程履約順利,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李勇祥邀約楊燕山以督導工程為由,於109年1月9日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以提供是日 晚間酒店之招待;豐得公司員工林琮文於109年1月9日19時30分許,依李勇祥指派至臺中市○○區○○路 000 號「霸味羊肉 爐」,先與楊燕山、王建忠、許瑞麟等人餐敘後,再於同日21 時 15 分許,由李勇祥、陳重宏安排在得意人生理容 KTV之613包廂有女子陪侍場所飲宴招待楊燕山、王建忠,許 瑞麟亦到場作陪,楊燕山、王建忠明知上開酒店有女陪侍之飲宴招待,與其等上開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應允接受上開飲宴招待,迄至翌日凌晨 1 時許,楊燕山、王建忠2人方離去而入住「薇米商旅」,嗣由陳重宏以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理容KTV之消費款2萬8000元,楊燕山、王建忠因此各收受不正利益5,600元(28000/5人= 5600)。 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整體性治山防災(中程)計畫-106年至 109 年度(第三期)」案,其中「石岡金星面段坑溝 整治工程」,設計監造單位為聯達公司,承攬廠商為弘堡土木包工業。楊燕山對於該工程有督導審核、工程經費管制報核、督導工程、驗收等職務,許朝欽為該工程承辦人,對於該工程有督導履約、核撥工程款及工程驗收等權限。弘堡土木包工業於109年1月30日提送該工程竣工報告書,經聯達公司送件至水保局臺中分局,經楊燕山於109年2月11日核准於109年2月18日辦理驗收。聯達公司之桂代強為使該工程順利通過驗收及完工撥款,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方邀約楊燕山、許朝欽於是日驗收程序結束後,一同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之有女 子陪待場所飲宴,楊燕山、許朝欽明知桂代強上開飲宴招待與其等上開驗收、完工撥款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乃應允接受上開飲宴招待,於109年2月18日辦理驗收時,許朝欽在該工程之工程驗收紀錄之承辦人員欄上簽名,據以表示通過驗收後,許朝欽、楊燕山一同前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有女子陪侍 場所,接受桂代強之飲宴招待,桂代強另邀集邱仕鈞、李勇祥等人在場作陪(廖元川、陳重宏均短暫停留招呼後即離去),俟由桂代強持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理容 KTV消費款共36,000元,楊燕山、許朝欽因此各收受不正利益7200元(36000 元/5人= 7200)。嗣經許朝欽於108年2月24 日,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承辦人員欄簽名,據以表示驗收合格,及於109年2月20日,在工程請款單、支出憑證黏存單之承辦人欄簽章,表示擬予同意付款,再上陳後,經楊燕山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章用印,表示准予核撥尾款。 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水保局臺中分局承辦人係王建忠,設計監造廠商為豐得公司,預定於109年3月19日辦理該工程施工前說明會,王建忠對於該工程有督導履約、工程驗收及付款等職務。李勇祥、陳重宏為求該工程履約順利,乃謀議於上開說明會結束後招待王建忠,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王建忠、李勇祥於109年3月19日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辦理上開施工前說明會,同日晚間,王建忠、李勇祥、邱仕鈞、陳重宏一同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小漁兒 燒酒雞店餐敘,於同日22時許,陳重宏、李勇祥安排在「得意人生理容 KTV」之有女子陪侍之場所飲宴招待王建忠,王建忠明知上開飲宴招待,與其上開工程之職務有關,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乃應允接受上開招待,席間,邱仕鈞亦到場作陪,俟後,是日在上開理容KTV之消費款共5萬2,800 元,由陳重宏以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32,900元,及陳重宏委由邱仕鈞以花旗銀行信用卡支付19900元,王建忠因此收受不正利益13,200元(52800/4人=13200)。 緣水保局臺中分局辦理「108 年度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其中「南國巷明成橋上游東汴坑溪整治二期工程」,監造單位為豐得公司,承包廠商為煜昇營造有限公司,於109年6 月15 日辦理驗收作業,楊燕山對於該工程有督導審核、准 駁工程請款等職務,許瑞麟係該工程之驗收官,對於該工程施作有無符合契約內容工程項目有驗收等職務。於同年月15日9時57分前之某時,楊燕山電請李勇祥於其主管會報後, 開車載其前往上開工程工區督導、驗收,陳重宏為使上開工程順利驗收,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乃邀約楊燕山、許瑞麟一同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之有女子陪侍場所飲宴消費,楊燕山、許瑞 麟明知上開飲宴招待,與其上開工程之職務有關,仍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月15日辦理驗收程序時,許瑞麟在該工程驗收紀錄之主驗人員欄上、抽驗紀錄表之抽驗人員欄上均簽名擬以驗收通過後,於同日約14時30分許,楊燕山、許瑞麟一同至「得意人生理容 KTV 」,應允接受陳重宏上開招待,並由陳重宏在 場作陪(其後先行離去),席間,楊燕山要求將所指定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帶出場,陳重宏乃同意楊燕山上開行求內容,由楊燕山指定並帶同該女子出場,於同日18時52 分 至上址薇米商旅,俟由陳重宏持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上開理容KTV之消費款及指定女子出場費,合計共45,300 元,楊燕山、許瑞麟因此各收受不正利益至少約11,325元(45300 元/4=11325)。嗣於109年7月1日,經許瑞麟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主驗人員欄簽名,據以表示驗收合格;復於109年8月11日,許瑞麟在工程請款單、支出憑證黏存單之驗收欄簽名,擬表同意付款,經上陳後,由楊燕山以「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分局長黃振全(乙)」章用印,表示准予核撥該工程尾款。 三、羅鈞龍對於公務員林勇州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部分: 林勇州擔任上開臺中分局治理課課長期間,將該臺中分局105 年度以前,關於該分局轄區內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之採購,區分為臺中、苗栗及大梨山等3個區域,就該 3 個區域每年度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需求,預先公告招標,以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並兼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即臺中、苗栗地區各擇前4 名優勝廠商,大梨山地區則擇前 2名優勝廠商取得議價權,經議價後臺中、苗栗地區各有 4名決標廠商,大梨山地區則有 2 名決標廠商等手續流程, 自106年度起,將該臺中分局轄區內臺中、苗栗之區域,修 改劃分成3 個區域,即臺中新社、苗栗三義暨臺中豐原、苗栗泰安,分別對應為3個開口契約,每年度之委託設計、監 造技術服務需求標案,依劃分區域及複數決標廠商數(即決 標品項數),各區域為 4 家,複標決標得標廠商家數,由105年度以前之8 家,於106年後則增加至 12 家,且以「複數決標」方式產出複數個決標廠商,而於各區域之當年度有委託設計、監造工作之需求時,林勇州對於細部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工作,有依廠商規模、表現優劣及工作負荷等情,職務上有簽請核准其所分配指定給特定得標廠商之權限。於是,於106年間,該臺中分局辦理106年度「106年-108度轄區 內之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標案,承辦人即李勇祥之配偶彭瓊慧,依林勇州指示分成 3 案 方式辦理,即①「 106-108年度臺中地區新社區等 8 行政區 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系爭106-108年臺中新社案)」、②「 106-108年度苗栗地區三義鄉等 6鄉鎮暨臺中地區豐原區等 16 行政區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系爭106-108年苗栗三義暨臺中豐原案」)」、③「 106-108年度苗栗地區泰安鄉等 12 鄉鎮水土 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系爭106-108年苗栗泰安案)」,而系爭臺中新社案由豐得公司、泰禹公司等 公司得標後,相關細部工作分派及委託測設監造案,則由林勇州依職權簽請核准其分配指派之廠商,林勇州遂基於對於上開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07年6月28日前某次餐敘時,竟向羅鈞龍表示:如方便的話,拿些錢給他等語,羅鈞龍認其會分派工作給泰禹公司,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應允依泰禹公司得標系爭106-108年度臺中新社案,所被指派承攬細部之設計 監造工作,依據泰禹公司取得件數及每件服務費用(依泰禹公司與該臺中分局簽訂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 5 條約 定,該臺中分局支付泰禹公司之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係採建造費用百分法給付)之建造費用,按1成比例計算賄賂金額 後,而下列方式,將如後所示之數額之賄賂現金交付林勇州收受。 ㈠泰禹公司於107年間,獲派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工程標, 共計13案,實體工程得標金額為3693萬2000元,以3700萬元計算,扣除保險費、營業稅等約百分之13,為3219萬(0000000087%= 00000000),以此作為建造費用基準,依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9條規定服務 費用為10.5%(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依「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建造費用在500萬元以下,服務費用為10.5%),而泰禹公司得標費率為百分之94,服務費用計算為百分之 9.87 (10.5 %94%=9.87),即泰禹公司上開13案委 託設計監造服務費用約317萬(000000009.87%≒ 0000000 ),羅鈞龍依其與林勇州之約定,按1成比例計算賄賂之 金額,合計約為31萬元(000000010%=317000),羅鈞龍 依其資力與林勇州約定賄賂金額分期交付,並於107年6月28日,持其所申立合作金庫銀行竹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在位於臺中市○○區○○路 000 號之合 作金庫太原分行,以自動提款機提領4筆款項,共計12萬 元,隨後至臺中市某處,將賄賂12萬元交付林勇州收受。㈡羅鈞龍之泰禹公司於108年度,又獲派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 之工程標(其中附表二編號二之3所示工程部分,嗣後因 故取消,而未實際派案),已派案如附表二編號二之1、2所示之2件實體工程,得標金額共為657萬4000元(2,100,000+4,474,000= 6,574,000),泰禹公司就上開二件工程 案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費用共約56萬(106年度:2,100,000元87%9.87%≒ 180,324元;108年度:4,474,000 元8 7%9.87%≒ 384,177元,180,324元+384,177元=564,501元 ,起訴書誤算564561元,應予更正),依上開方式,計算行賄金額整數計算約 5萬元(564,50110%= 56,450元, 起訴書誤算56,456元,應予更正),羅鈞龍依前揭約定,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15件工程派案,原應交付賄賂金額共約36萬(31萬元+5萬元=36萬元),林勇州減縮以35萬元計算。 1.羅鈞龍於107年10月25日,即持前揭銀行提款卡,在合 作金庫精武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以自動提 款機分4次提領共計11 萬元後,於同日約18時許,與林勇州、林永欣一同至「東興現撈海鮮」(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於餐敘前,在路邊停車處,將該筆1 1萬元交付予林勇州收受,作為予林勇州之賄賂。 2.羅鈞龍復於107年11月2日10時32分至11時6分間之某時 ,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3樓泰禹公司臺中辦 公處所附近,將賄賂現金12萬元交付林勇州收受,嗣因上開款項,羅鈞龍由其他款項暫挪為支付,遂同日下午某時,持前揭銀行提款卡,在合作金庫斗六分行提領現金15萬元,將上開賄賂款12萬元回補,並於前揭銀行存摺之107年11月2日之交易明細旁註記「勇」,以表示其中12萬元款項係支付林勇州之意。 3.羅鈞龍於「106-108年度臺中新社案」,依派案 15 件 委託設計監造案,合計交付賄賂35萬元予林勇州。 ㈢其後於108年5、6月間,水保局臺中分局再辦理108年度「1 08 年-110度轄區內之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 服務開口契約」標案,承辦人為彭瓊慧(即李勇祥之配偶),亦分作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共3案辦理,於108年5 月10日公告,於108年5月28、5月30日進行資格審查之開 標作業,並於108年6月3、4、5日進行評選會議,於108年6月19日決標。評選方式係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等規定辦理(即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上開3標案評選委員會組成人員為7 名,內部評選委 員3名,外部(專家、學者)評選委員4名。林勇州接續上揭犯意,於108年5月28日至6月3日間之某日,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在其中「苗栗地區泰安鄉等12鄉鎮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之資格審查紀錄表書稿,在投標廠商名單上,以數字符號①、②、③等順序,預先排定1 08年6月3、4、5日評選得標廠商11家公司名單,即在「108-110年度臺中新社案」排序為豐得公司、乾坤公司、亞 際公司、泰禹公司;在「 108-110年度苗栗三義暨臺中豐原案」排序為德眾公司、山河公司、山林公司、聯達公司;在「 108-110年度苗栗泰安案」排序為將暐公司、奕僑公司、浦騰公司,並於評選作業前即於108年6月3日,將 此份名單交予楊燕山,建請楊燕山依其意見評選。於108 年6月3日,該臺中分局辦理即「108-110年度臺中新社案 」評選作業,因評選過程之變數,林勇州亦未優先勾選泰禹公司,而由豐得公司、乾坤公司、亞際公司、奕僑公司被評選優勝廠商,林勇州原排定是日應入選之泰禹公司,並未得標,且序位在第8名之後,林勇州明知依採購評選 委員會委員須知第 3 點規定「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 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於108年6月3日下午某時,先以電話聯絡將於翌日(4)擔任「 108-110年度對苗栗三義暨臺中豐原案」之評選委員鄧英慧(已死亡),稍後於同日(3日)晚間,林勇州通知 羅鈞龍開車載其至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鄧英慧住處 旁,林勇州攜同羅鈞龍與鄧英慧照面後,再由林勇州單獨進入鄧英慧上址住處內,商議翌日評選事宜,羅鈞龍在上址住處外等候,直至同日22時12分許,方與林勇州始離去。翌日(4日),「 108-110年度苗栗三義暨臺中豐原案」 辦理評選,林勇州、鄧英慧皆出席評選委員會議,林勇州將泰禹公司序位評為第 1,鄧英慧將泰禹公司評選為第 2,結果由泰禹公司順利得標。嗣後,林勇州於108年7月26日轉調水保局臺北分局治理課課長後,羅鈞龍未再交付賄賂。 附表二: 編號 年度 次編號 指派時間 標案名稱 一 107年 1 106年11月7日 10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東勢大窩石圍牆段坑溝整治二期工程 2 10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東勢慶福大茅埔坑溝整治工程 3 10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東勢茂興石圍段野溪整治工程 4 10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東勢下新坑溝整治工程 5 106年12月22日 107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先行測設-霧峰區南坑3號橋上游護岸整治工程 6 107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先行測設-霧峰區北一橋上下游護岸整治工程 7 107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先行測設-霧峰區吉峰里畚箕湖坑溝整治工程 8 107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先行測設-草湖溪成功橋下游段整治工程 9 107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先行測設-北屯區清水巷13號附近坑溝整治工程 10 107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先行測設-橫坑巷武廟育化堂後方崩塌地處理工程 11 107年1月5日 107年度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治山防災-北屯區大湖巷5-1號坑溝整治工程 12 107年6月28日 107年度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治山防災-太平區黃竹里中山橋至振興2號橋間野溪整治工程 13 107年度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治山防災-牛角坑溪整治四期工程 二 108年 1 107年9月10日 108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大里區健民段166地號至17-1653地號間野溪整治工程 2 108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北屯區濁水巷櫻花園附近野溪整治工程 3 因故取消派案 108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興隆里6鄰上坪附近坑溝整治工程 三 108年(5、6月) 1 尚未指派 108-110年度臺中地區新社區等8行政區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簡稱108-110年度臺中新社案) 2 108-110年度苗栗地區三義鄉等6鄉鎮暨臺中地區豐原區等16行政區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簡稱108-110年度苗栗三義暨臺中豐原案) 3 108-110年度苗栗地區泰安鄉等12鄉鎮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簡稱108-110年度苗栗泰安案) 附件二:證據部分(如起訴書證據證據清單) 一、犯罪事實一: 編號 證據名稱 1 ⑴法務部廉政署人事資料調閱單5份 ⑵楊燕山、林勇州、許朝欽、許瑞麟及王建忠工作執掌一覽表1份 二、犯罪事實二: ㈠犯罪事實二之㈠: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林勇州於109年9月3日、9月4日、12月9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供述。 2 ⑴被告許瑞麟於109年9月3 日、109年9月4日調查局調查官、109年12月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瑞麟於109年12月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3 ⑴被告林永欣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於廉政署廉政官、109年12月9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永欣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廉政署廉政官、109年12月9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⑴被告羅鈞龍於109年9月3日、109年10月21日於調查局調查官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羅鈞龍於109年9月3日、109年10月21日調查局調查官及偵查中證述 5 ⑴被告桂代強 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桂代強 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頭屋枋寮坑段329-3旁野溪整治工程」相關公文資料 2 「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相關公文資料 3 「大里區健民段166地號至17-1653地號間野溪整治工程」相關公文資料 4 桂代強手機line對話紀錄1份 5 108年3月6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6 被告羅鈞龍兆豐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卡號後四碼1678)1份 ㈡犯罪事實二之㈡: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於109年10月14日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供述 2 ⑴被告許朝欽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朝欽於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3 ⑴被告鄭弘隆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14日、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弘隆於109年10月14日、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⑴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5 ⑴被告陳重宏於109年10月23日、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重宏於109年10月23日、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6 證人劉佳怡於109年10月14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時指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太平區黃竹里車籠埔段黃竹坑小段17-996地號野溪整治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被告李勇祥、鄭弘隆LINE對話紀錄1份 3 被告李勇祥、陳重宏LINE對話紀錄1份 4 被告李勇祥與、許朝欽LINE對話紀錄1份 5 被告李勇祥、楊燕山LINE對話紀錄1份 6 被告許朝欽持用之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108年4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7 被告陳重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4月1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8 證人劉佳怡與被告鄭弘隆LINE對話紀錄1份 ㈢犯罪事實二之㈢: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林勇州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109年12月9日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供述 2 ⑴被告許朝欽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朝欽於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3 ⑴被告陳重宏於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重宏於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⑴被告李勇 祥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5 ⑴被告邱仕鈞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邱仕鈞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梨山衛生所後方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平等里苗溪整治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3 被告陳重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4月25日、5月1日、5月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4 被告林勇州持用行動電0000000000號108年4月25日、108年5月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5 被告許朝欽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4月25日、108年5月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6 被告許瑞麟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4月25日、108年5月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7 108年5月2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8 被告陳重宏台新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1份 9 被告邱仕鈞花旗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卡號後四碼4924) 10 扣押物編號26-3煜昌公司工地什支傳票 ㈣犯罪事實二之㈣: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於109年10月14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供述 2 ⑴被告許朝欽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朝欽於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3 ⑴被告桂代強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桂代強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⑴被告鄭弘隆於109年10月14日、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弘隆於109年10月14日、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5 證人劉佳怡於109年10月14日之指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豐原南坑巷旁野溪整治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被告許朝欽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5月20日、5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3 被告陳重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5月21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4 108年5月21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5 被告桂代強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卡號後四碼6936) 6 得藝人生視聽理容名店108年5月21日消費發票1紙 ㈤犯罪事實二之㈤: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林勇州於109年9月4日、109年12月9日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之供述 2 ⑴被告許朝欽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朝欽於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3 ⑴被告陳重宏於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14日、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重宏於109年10月14日、109年12月18日於調查局調查官及偵查中證述 4 ⑴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5 ⑴被告邱仕鈞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邱仕鈞於109年10月14日、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6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瑞麟於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7 證人即同案被告桂代強於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8 證人賴俊誠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及偵查中之證述 9 證人李雅雯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時指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平等里苗溪道路下方坑溝整治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環山5號護岸加強二期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3 「松茂地滑整體治理第二期縱向排水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4 被告李勇祥、邱仕鈞LINE對話紀錄1份 5 被告陳重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5月22、2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6 被告許朝欽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5月23、29、30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7 被告許瑞麟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5月29日、30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8 被告許朝欽、許瑞麟108年5月30日、31日出差紀錄表 9 108年5月30日、108年5月31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10 扣押物編號26-3煜昌公司工地什支傳票 11 卡諾民宿現金簿 ㈥犯罪事實二之㈥: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於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14日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供述 2 ⑴被告謝俊賢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調查局調查官及偵查中之供述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謝俊賢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調查局調查官及偵查中之供述 3 證人簡以達於109年9月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證人陳鍵鑫於109年9月3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5 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弘隆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6 證人詹勳全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指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慶華段218地號旁野溪整治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被告鄭弘隆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8月28日、9月2、4、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3 被告林永欣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9月4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4 108年9月4日行蒐照片1份 5 被告謝俊賢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卡號後四碼5284) ㈦犯罪事實二之㈦: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於109年9月4日、109年10月14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於偵查中自白、供述 2 ⑴被告許朝欽於109年9月3日、9月4日、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朝欽於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3 ⑴被告許瑞麟於109年9月3日、9月4日、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瑞麟於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⑴被告陳重宏於109年9月3日、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10月23日、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重宏於109年9月3日、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10月23日、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5 ⑴被告李勇 祥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6 ⑴被告邱仕鈞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邱仕鈞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7 證人曹美霞於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梨山排水廊道下游野溪整治工程」相關公文資料 2 「平等里苗溪道路下方坑溝整治工程」相關公文資料 3 被告許朝欽、許瑞麟108年10月24日、25日出差紀錄表告各1份 4 被告李勇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10月17日、24日、2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5 被告許瑞麟持用行動電話門0000000000號108年10月24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6 被告許朝欽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10月24日、2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7 被告楊燕山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10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8 被告陳重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10月24日、2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9 被告陳重宏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卡號後四碼3500) 10 108年10月25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11 被告邱仕鈞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10月24日、2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12 被告邱仕鈞花旗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卡號後四碼4924) 13 扣押物編號26-3煜昌公司工地什支傳票 14 得藝人生視聽理容名店108年10月24日消費發票3紙 ㈧犯罪事實二之㈧: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王建忠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於109年9月4日、偵查中自白 2 ⑴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2月24日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2月24日偵查中證述 3 ⑴被告陳重宏於109年9月3日、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重宏於109年9月3日、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證人林琮文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苗圃青葉農路改善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被告陳重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11月4、7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3 108年11月7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4 被告陳重宏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卡號後四碼3500) ㈨犯罪事實二之㈨: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於109年9月4日、10月14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偵查中自白及供述 2 ⑴被告許瑞麟於109年9月3日、9月4日、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瑞麟於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3 ⑴被告陳重宏於109年9月3日、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10月23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重宏於109年9月3日、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10月23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⑴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5 證人林琮文於109年9月3日、9月4日於調查局調查官、偵查中證述 6 證人陳鶴勳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109年9月4日於偵查中證述 7 證人曹美霞於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G1排水廊道洞口地錨邊坡檢修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梨山排水廊道下游野溪整治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3 被告李勇祥持用行動電話號0000000000號108年11月21、25、27、28日通訊監察譯文 4 被告李勇祥、邱仕鈞LINE對話紀錄1份 5 被告陳重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11月21、27、2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6 被告楊燕山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11月21、27、2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7 108年11月27、28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8 被告陳重宏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卡號後四碼3500) ㈩犯罪事實二之㈩: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109年9月3日、9月4日、10月14日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及供述 2 ⑴被告吳岳霖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109年12月18日偵查中供述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吳岳霖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109年12月18日偵查中之證述 3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柏安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於廉政署廉政官及偵查中之證述 4 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永欣於109年9月4日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5 證人林彥伯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及偵查中之證述 6 證人即同案被告羅鈞龍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德基水庫集水區永久性沉沙設施調查與可行性評估」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被告林永欣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12月3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3 108年12月3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4 被告吳岳霖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1份 5 扣押物編號24-3-1福爾摩沙公司106年至109年記帳資料 6 被告吳岳霖LINE訊息翻拍畫面1份 犯罪事實二之: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於109年9月4日、10月14日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及供述 2 ⑴被告鄭弘隆於109年10月14日、12月18日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弘隆於109年10月14日、12月18日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3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瑞麟於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證人劉佳怡於109年10月14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中指述 5 證人林琮文於109年9月3日、9月4日於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6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重宏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10月23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永興村6鄰農塘改善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被告李勇祥與證人劉佳怡LINE對話紀錄 3 被告李勇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8日、1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4 被告鄭弘隆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8日、1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5 108年12月19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6 被告楊燕山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12月19日、20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犯罪事實二之: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於109年9月4日、10月14日於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及供述 2 ⑴被告鄭弘隆於109年10月14日、12月18日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弘隆於109年10月14日、12月18日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3 證人劉佳怡於109年10月14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中指述 4 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瑞麟於109年9月3日調查官詢問供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108年苗栗定期預約緊急處理與維護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109年1月2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3 被告鄭弘隆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108年12月30日、109年1月2日通訊監察譯文 4 被告楊燕山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9年1月2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犯罪事實二之: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於109年12月23日偵查中供述 2 被告王建忠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於偵查中自白 3 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2月18日、12月24日偵查中自白 4 ⑴被告陳重宏於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重宏於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5 證人林琮文於109年9月3日、9月4日於調查局調查官及偵查中證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被告李勇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9年1月7、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3 109年1月9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4 被告陳重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9年1月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5 被告楊燕山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門號109年1月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6 陳重宏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卡號後四碼3500) 犯罪事實二之: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於109年10月14日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供述 2 ⑴被告許朝欽於109年9月3日、9月4日、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朝欽於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 3 ⑴被告桂代強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桂代強於109年10月14日調查局調查官、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勇祥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指述 5 證人廖元川於109年9月3日調查官詢問、於109年9月4日偵查中證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石岡金星面段坑溝整治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被告許朝欽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9年2月1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3 被告陳重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9年2月18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4 109年2月18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5 桂代強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卡號後四碼6936) 犯罪事實二之: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王建忠於偵查中自白 2 ⑴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勇祥於偵查中證述 3 ⑴被告陳重宏於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重宏於109年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證人即同案被告邱仕鈞於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苗圃營區農路改善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被告李勇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9年3月13、16、19通訊監察譯文1份 3 被告邱仕鈞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門號109年3月1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4 陳重宏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109年3月17、19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5 被告王建忠109年3月19日、20日通聯數據資料1份 6 被告陳重宏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 犯罪事實二之: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於109年10月14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偵查中自白及供述 2 ⑵被告許瑞麟於109年9月3日、9月4日於調查局調查官、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瑞麟於109年1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3 ⑴被告陳重宏於109年10月23日、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陳重宏於109年10月23日、12月18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勇祥於109年10月14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南國巷明成橋上游東汴坑溪整治二期工程」相關公文資料1份 2 被告李勇祥、陳重宏、鄭弘隆LINE對話紀錄1份 3 被告陳重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9年6月15日通訊監察譯文 4 被告李勇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9年6月15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 5 109年6月15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6 被告楊燕山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門號109年6月15日通訊監察譯文 7 被告陳重宏新光銀行信用卡刷卡明細1份 三、犯罪事實三之2(羅鈞龍對林勇州行賄部分):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林勇州於109年9月3日、9月4日、12月9日於廉政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中供稱:其有在「苗栗地區泰安鄉等12鄉鎮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資格審查紀錄表書稿上,在投標廠商名單上註記①、②、③符號,且於108年6月3日有與被告羅鈞龍去找鄧英慧等情。 2 證人即同案被告羅鈞龍於109年9月3日、10月21日、10月22日調查局調查官及偵查中證述 3 證人即同案楊燕山於109年12月10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偵查中證述 4 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柏安於109年9月3日、109年9月4日於廉政署廉政官及偵查中之證述 5 證人彭瓊慧於109年9月3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明事實 1 「106-108年臺中地區新社區等8行政區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限制性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各1份 證明泰禹公司得標臺中分局治理課「106-108年臺中地區新社區等8行政區水土保持工作 2 ⑴「106-108年臺中地區新社區等8行政區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B)」委外工程明細表1份 ⑵水保局臺中分局106年11月7日水保中治字第1061927281號函、107年1月8日水保中治字第1071933984號函、106年12月25日內部簽稿、106年12月22日水保中治字第1061927876號函、106年12月18日內部簽稿、107年6月28日水保中治字第1071935814函、107年6月22日內部簽稿、107年9月10日水保中治字第1071936469號函各1份 證明泰禹公司得標上開案件後,工作分派委託測設監造案係被告林勇州職務,泰禹公司於107年6月28日前,共獲派案13件,為「107年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東勢大窩石圍牆段坑溝整治二期工程」等13件工程。於108年度計畫,泰禹公司再獲派2案,為「108年度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大里區健民段166地號至17-1653地號間野溪整治工程」等之事實。 3 扣押物編號21-1-2,羅鈞龍合作金庫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羅鈞龍於107年6月28日以ATM提領4筆總計12萬元,107年10月25日以ATM提領4筆總計11萬元,107年11月2日以ATM提領5筆總計15萬元、其中4筆總計12萬元標註「勇」之事實。 4 被告羅鈞龍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林勇州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7年10月25日、11月2日通聯記錄基地台資料及通聯分析情形各1份 ⑴證明107年10月25日18時至20時許,被告林勇州、羅鈞龍手機基地台位置均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東興海鮮料理」附近),被告林勇州向被告羅鈞龍收受賄賂之事實。 ⑵證明107年11月2日10時至12時許,被告林勇州至臺中市○區○○○○○○○0○○路0段000號)附近向被告羅鈞龍收受賄賂之事實。 5 「107-109年臺中地區新社區等8行政區」、「107-109年苗栗地區三義鄉等6鄉鎮暨臺中地區豐原區等16行政區」、「107-109年苗栗地區泰安鄉等12鄉鎮」等3件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之評選序位統計表、林勇州評分表各1份 證明107年7月24日、25日辦理之「107-109年臺中地區新社區等8行政區」、「107-109年苗栗地區三義鄉等6鄉鎮暨臺中地區豐原區等16行政區」、「107-109年苗栗地區泰安鄉等12鄉鎮」等3件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泰禹公司並未得標,但被告林勇州係評選委員,均評給泰禹公司第1名,與其他委員有明顯差異之事實。 6 「108-110年臺中地區新社區等8行政區」、「108-110年苗栗地區三義鄉等6鄉鎮暨臺中地區豐原區等16行政區」、「108-110年苗栗地區泰安鄉等12鄉鎮」等3件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決標公告各1份 證明108年「108-110年臺中地區新社區等8行政區」、「108-110年苗栗地區三義鄉等6鄉鎮暨臺中地區豐原區等16行政區」、「108-110年苗栗地區泰安鄉等12鄉鎮」等3件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係於108年5月27、29日截止投標,同年5月28、30日辦理開標暨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同年6月3、4、5日辦理第二階段評選會議,同年6月19日辦理第三階段議價暨決標之事實。 7 林勇州內定廠商手稿 證明上開「108-110年臺中地區新社區等8行政區」、「108-110年苗栗地區三義鄉等6鄉鎮暨臺中地區豐原區等16行政區」、「108-110年苗栗地區泰安鄉等12鄉鎮」3件水土保持工作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標案,林勇州於108年5月28日資格標審查後,將11家屬意廠商分別以①②③序位標示,內定該11家廠商分3日得標之事實。 8 108年5月27日至6月5日被告林勇州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羅鈞龍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林永欣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 證明108年6月3日上午「108-110年臺中地區新社區等8行政區」評選結束後,於同日15時18分,被告林勇州要羅鈞龍回到豐原(即臺中分局),於同日16時39分,被告林勇州、羅鈞龍連繫鄧英慧未果,同日19時45分鄧英慧回電,羅鈞龍向鄧英慧表示被告林勇州要找他,鄧英慧隨即提供住址給羅鈞龍之事實。 9 108年6月3日行動蒐證照片1份 證明被告林勇州與羅鈞龍於108年6月3日20時38分至22時23分前往鄧英慧住處之事實。 10 「108-110年度苗栗三義暨臺中豐原案」評選序位統計表、林勇州等委員評分表 證明於108年6月3日被告林勇州、羅鈞龍拜訪鄧英慧,於108年6月4日辦理之「108-110年度苗栗三義暨臺中豐原案」評選會議,被告林勇州、鄧英慧均為評選委員,被告林勇州、鄧英慧分別評給泰禹公司第1、2名,評選結果泰禹公司以第1名入選之事實。 11 蔡家琪元大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證明蔡家琪帳戶自107年7月19日開戶至108年8月9日間,於以下日期在元大銀行板橋、埔墘分行ATM存入14筆現金: ⑴107年7月27日存入197,000元 ⑵107年8月10日存入33,000元 ⑶107年9月7日存入118,000元 ⑷⑸107年9月26日存入2筆各124,000元、75,000元(各扣除跨行手續費15元,實際存入123,985元、74,985元) ⑹107年9月28日存入95,000元 ⑺107年10月12日存入40,000元 ⑻107年10月26日存入134,000元 ⑼107年11月2日存入66,000元 ⑽107年11月16日存入98,000元 ⑾108年1月31日存入152,000元 ⑿108年6月17日存入139,000元 ⒀⒁108年8月9日存入2筆各198,000元、193,000元。 被告林勇州總計存入現金166萬2,000元。 12 林勇州ATM存款影像資料1份 證明上開蔡家琪帳戶編號7~14存款,係被告林勇州本人於元大銀行板橋、埔墘分行等地存入。 13 證人林永欣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108年9月27日9時14分通訊監察譯文1份 證明108年9月27日林永欣向蔡家琪表示被告林勇州要求新開立一個帳戶給其使用之事實。 14 蔡家琪元大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108年10月17日取款傳票各1份 證明蔡家琪元大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8年10月3日結清,並將餘額155萬2,934元存入新開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年10月17日11時59分蔡家琪自該帳戶提領現金70萬元之事實。 15 蔡家琪五股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108年10月17日傳票各1份 證明蔡家琪於108年10月17日11時45分自五股郵局帳戶提領現金49萬元之事實。 16 被告林勇州申立之臺灣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1份 證明被告林勇州每月薪資存入臺灣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後,即全數以現金提領之事實。 17 林勇州106年、107年、108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證明被告林勇州、葉莉華於106年至108年並無額外收入取得現金166萬元之事實。 18 林勇州、葉莉華106、107、108年財產所得資料1份 證明林勇州、葉莉華2人於106年薪資總收入195萬餘元、107年總收入192萬餘元、108年總收入202萬元之事實。 19 葉莉華元大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 證明葉莉華106年至108年每月需繳交3筆房貸總計63,157元或68,657元之事實。 20 林勇州、葉莉華家庭支出統計表(108.1-108.6) 證明被告林勇州、葉莉華108年1月至108年6月半年期間,信用卡、房貸、保險費等支出,總計105萬餘元(不含子女教育費、孝親費)之事實。 四、犯罪事實四: ㈠犯罪事實四之㈠: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⑴被告許瑞麟於109年9月3日於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瑞麟於偵查中證述 2 被告許朝欽於109年9月4日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3 證人詹郭素琴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證人王麗萍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時指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許朝欽、許瑞麟108年5月30日、31日出差申請表暨差旅費申請資料 2 108年5月30日、31日行蒐照片 3 松柏民宿旅客名單-108年5月30日 4 卡諾民宿現金簿影本1份 ㈡犯罪事實四之㈡: 1.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於109年9月4日廉政署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2 被告許朝欽於109年9月4日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自白 3 證人詹郭素琴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及偵查中證述 4 證人王麗萍於109年9月3日調查局調查官詢問時指述 2.其他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楊燕山、許朝欽108年6月25日、26日出差申請表暨差旅費申請資料 2 被告李勇祥與邱仕鈞、許瑞麟LINE對話紀錄 3 松柏民宿旅客名單-108年6月25日 4 卡諾民宿現金簿影本1份 5 被告許朝欽108年6月25日基地台位置、通訊監察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