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江人叁、陳信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人叁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 被 告 江國文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被 告 人豪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國豪 選任辯護人 郭瑋萍律師 被 告 亞家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上代表人 張家銘 上列被告等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34011、34225號、109年度偵字第2406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2271、23115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江人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並得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江國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参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並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並得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人豪鋁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捌萬柒仟貳佰参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亞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参拾萬元。 張家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参拾萬元,並得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元、滾筒壹臺、球磨機壹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江人叁、江國文、人豪鋁業有限公司、亞家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協商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等均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 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4款、第47條、第4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 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4011號108年度偵字第34225號109年度偵字第2406號 被 告 江人叁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潘仲文律師 吳文哲律師 被 告 江國文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郭瑋萍律師(於民國109年1月16日終止委任) 林堡欽律師(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終止委任) 被 告 人豪鋁業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市○○○○路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江國豪 住同上 被 告 亞家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張家銘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人叁創立址設南投縣○○市○○○○路0號之「人豪鋁業 有限公司」(下稱人豪鋁業公司)後,雖於民國106年間將 公司多數業務交棒給其長子江國文,但仍實際綜理、決定公司營運相關事項,而與在公司現場負責管理、做出決策之江國文,均為人豪鋁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現已變更為江人叁次子江國豪),且江國文亦為負責向主管機關申報人豪公司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者。而人豪鋁業公司屬鋁製造業,係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南投縣環保局)登記檢核許可之再利用機構,依許可之內容,人豪鋁業公司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為R-1304廢鋁,許可再利用之廠址為南投縣○○市○○○○路0號(此址下稱人豪鋁業南投廠),環保聯絡人為江國文,意即人豪鋁業公 司在該廠址內得以熔解爐、反射爐、灌湯爐、浮渣除渣機等設備,以鋁二級冶煉程序,將原屬廢棄物之R-1304廢鋁當作原料而熔製成鋁錠產品。又廢棄物代碼為R-1304之廢鋁,雖為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事業產生廢單一金屬料(鋁),然其特性需要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含汞成分。(二)具金屬性質( 如金屬、合金或電鍍金屬)。(三)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 或有害廢液。(四)該單一金屬含量在百分之40以上者;且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經濟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再利用種類、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31規定 ,鋁製造業於鋁熔煉製程在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集塵灰,可溶性鋁含量在百分之17以上者,得再利用作為高爐鐵水脫硫摻配料,但必須事業自行於廠內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再利用機構亦應具備產品至少為鋼錠、鋼胚、鑄鋼或鑄鐵品之工廠及具有煉鋼高爐與鐵水脫硫等相關設備,且再利用之剩餘廢棄物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此,人豪鋁業公司雖係獲登記檢核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然其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為含鋁量在百分之40以上而屬R-1304之廢鋁,或於其鋁熔煉製程中在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可溶性鋁含量在百分之17以上之集塵灰,且許可為再利用之廠址亦僅為人豪鋁業南投廠區內,其餘不符此等條件者(因人豪鋁業公司係二次冶煉,原料為並非純鋁之廢鋁,在冶煉熔製過程最終必定會產生:①透過灌湯爐、浮渣除渣機等設備降溫產出非屬R-1304之廢棄物編號為D-1201之廢爐渣,或②在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廢棄物編號為D-1099之集塵灰,兩者外觀相似;故包含在冶煉熔製過程中所產生含鋁量低於百分之40之金屬冶煉廢爐渣、可溶性鋁含量低於百分之17之集塵灰、非在廠內或再利用機構再利用等等均屬之),即非廢棄 物清理法第39條所定,可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41條限制之再利用行為,故人豪鋁業公司冶煉熔製過程所因此產生之前述廢爐渣(或稱鋁渣)、集塵灰,即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仍受同法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且廢鋁渣在我國雖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但因遇水容易產生化學變化,有高度易燃性、刺激性、對人體有害、具溶出性,在歐洲危險廢棄物目錄是被列為有害廢棄物,因此若不當處置可能會汙染環境或導致形成有毒惡臭氣體,對環境安全造成威脅,更須交由具備專業處理能力而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者。另張家銘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亞 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家公司,原名為富鏵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富鏵公司】,於108年5月27日變更)之負責人,而亞家公司或富鏵公司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亦非再利用機構,顯然並無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所應具備能使土地、水源免於受污染,避免危害國人身體健康及生態環境之設備及專業能力。 二、人豪鋁業公司在人豪鋁業南投廠內利用熔解爐、反射爐、灌湯爐、浮渣除渣機等設備,將R-1304廢鋁冶煉熔製成鋁錠過程中所產出之D-1201廢爐渣,以及在冶煉熔製過程中透過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D-1099集塵灰,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41條之規定,須交由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詎江人叁與江國文為圖減省人豪鋁業公司依法應將D-1201廢爐渣、D-1099集塵灰交由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所需支出之費用,且因認將此等含鋁成分甚低之廢爐渣、集塵灰放回人豪鋁業南投廠之熔解爐、反射爐、灌湯爐等設備之製程中再予冶煉熔製亦不符成本效益,竟先後為下列犯行: (一)江人叁、江國文與張家銘均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而張家銘與陳信榮(另行追查中)於107年所共同經營之富鏵公司並未領有廢 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亦非再利用機構,竟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江人叁與陳信榮接洽談妥後,江人叁再聯繫英全通運有限公司(下稱英全公司,登 記負責人為李永全,實際負責人為其子李冠昇,尚無證據足認其等有知情共犯情形),以每趟車次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派遣司機蕭登標(尚無證據足認其有知情共犯情形)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等車輛,前往 人豪鋁業南投廠裝載內容物為廢鋁冶煉熔製過程中所產出,含鋁成分甚低之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再載運至富鏵公司(當時登記地址為臺中市○○區○○○街00巷0號2樓)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之廠區(該址下稱亞家沙鹿廠)內,各次載運時間、載運數量至少有①於107年7月12日載 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21797公斤、②於107年7月16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22784公斤、③於107 年7月20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23000公斤、④於107年7月25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22902公 斤、⑤於107年8月7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22399公斤、⑥於107年9月5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 共23561公斤、⑦於107年9月20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 太空包共22804公斤(總計從人豪鋁業南投廠至少載運15萬9247公斤即約160公噸之D-1201廢爐渣至亞家沙鹿廠),並由人豪鋁業公司支付英全公司運費,支付方式少數為江人叁透過告知掌管人豪鋁業公司財務之江張麗卿(為江人叁配偶)後取得現金支付給蕭登標,多數則為英全公司以月結方式向人豪鋁業公司請款,並經人豪鋁業公司會計江秀英(為江人叁胞 妹)、江慧慧(為江人叁女兒)等向江國文確認無誤後,再匯 款或開立支票給英全公司;陳信榮、張家銘則以滾筒等設備,在亞家沙鹿廠以物理篩選方式分離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渣,而為中間處理行為,且與江人叁、江國文均未談及分離後所剩餘不含鋁成分或僅含微量鋁成分之D-1201廢爐渣應如何處理,任由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渣置放在並無廢棄物處理設備之亞家沙鹿廠貯存,使此等廢爐渣有遇水產生化學變化或因具易燃性、刺激性、對人體有害、溶出性而對環境安全造成威脅之危險,甚因亞家沙鹿廠之設備不足,致陳信榮、張家銘仍無法完成中間處理行為,江人叁遂以前述方式向江張麗卿取得2萬7000 元現金,支付給陳信榮、張家銘當作其等因此支出水電費用之補貼;江國文則經江張麗卿、江秀英、江慧慧詢問確認,而知情得悉有上述自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160公噸之D-1201 廢爐渣至亞家沙鹿廠所產生之運費、現金補貼支出後,仍應允支付,並因此配合而為不實之廢棄物申報(詳如後述)。江人叁、江國文、張家銘、陳信榮即以此方式共同非法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江人叁、江國文所經營之人豪鋁業公司並因此得以減省286萬6446元至318萬4940元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依江國文於偵查中所陳清除處理費用為每公斤18元至20元計算,為286萬6446元至318萬4940元)。 (二)江人叁、江國文與張家銘復均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而張家銘於108年所經營之亞家公司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亦非再利用機構,竟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江人叁透過徐啟龍(音譯,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或直接與張家銘接洽談妥後,江人叁再聯繫英 全公司,以每趟車次運費5000元之代價,由司機蕭登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等車輛,前往人豪鋁業南投廠裝載內容物為廢鋁冶煉熔製過程中所產出,含鋁成分甚低之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再載運至亞家沙鹿廠內,各次載運時間、載運數量至少有⑴於108年1月30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16袋太空包共27650公斤、⑵於108年2月12日 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以每車次最少裝載16000公斤計算)、⑶於108年2月20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16袋 太空包共28280公斤、⑷於108年3月2日分2車次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46100公斤、⑸於108年3月14日分2車 次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各28490公斤與27860公斤、⑹於108年3月22或23日分3車次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 太空包各28590公斤與26760公斤與19000公斤、⑺於108年4 月9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30360公斤、⑻於108年5月9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15袋太空包共15815公斤(總計從人豪鋁業南投廠至少載運29萬4905公斤即約295公噸之D-1201廢爐渣至亞家沙鹿廠),並由人豪鋁業公司支付英 全公司運費,支付方式則為英全公司以月結方式向人豪鋁業公司請款,並經人豪鋁業公司會計江秀英、江慧慧等向江國文確認無誤後,再匯款或開立支票給英全公司;張家銘則以球磨機等設備,在亞家沙鹿廠以物理方式分離處理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渣,而為中間處理行為,且與江人叁、江國文均未談及分離後所剩餘不含鋁成分或僅含微量鋁成分之D-1201廢爐渣應如何處理,任由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渣置放在並無廢棄物處理設備之亞家沙鹿廠貯存,使此等廢爐渣有遇水產生化學變化或因具易燃性、刺激性、對人體有害、溶出性而對環境安全造成威脅之危險,甚因亞家沙鹿廠之設備仍不足,致張家銘無法完成中間處理行為,江人叁便透過告知江張麗卿應支付代工費用後取得現金方式,支付10萬元左右給張家銘;江國文則經江張麗卿、江秀英、江慧慧詢問確認,而知情得悉有上述自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295公噸之D-1201廢爐渣至亞家沙鹿廠 所產生之運費、代工處理之現金支出後,仍應允支付,並因此配合而為不實之廢棄物申報(詳如後述)。江人叁、江國文、張家銘即以此方式共同非法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江人叁、江國文所經營之人豪鋁業公司並因此得以減省530 萬8290元至589萬8100元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依江國文於偵查中所陳清除處理費用為每公斤18至20元計算,為530 萬8290元至589萬8100元)。 (三)江人叁、江國文於108年6、7月間,得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下稱臺中市環保局)人員已於108年6月18日前往亞家沙鹿廠查獲發現有自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D-1201廢爐渣至該處堆置之情形後,江國文因人豪鋁業南投廠內仍堆置與其申報數量明顯不符之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為避免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 下稱中區督察大隊)前來稽查發現,且圖減省將來所需支付 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江國文除於108年8月19日,透過受人豪鋁業公司委託負責申報事宜之鋆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鋆進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玫宜,實際負責人為劉玫宜之弟劉杰),向南投縣環保局申請完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之變更,將原生產製程資料製造流程中會自反射 爐及熔解爐產出每月最大量0.4公噸之D-1201廢爐渣刪除, 而將此差異量轉移至灌湯爐、浮渣浮除機所產生之R-1304廢鋁量中(將原每月最大量196.6公噸更改為197公噸,D-1099 集塵灰則仍維持為每月最大量40公噸,然因人豪鋁業公司二次冶煉之原料為非純鋁之廢鋁,在冶煉熔製過程最終必然會產生D-1201廢爐渣或D-1099集塵灰,已如前述,故此變更顯與實際情形不符),以隱匿應予清除處理之D-1201廢爐渣數 量,且開始製作R-1304爐渣每日投料資料,以便虛應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之稽查外,復與江人叁、陳信榮均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委託之機關申請 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且陳信榮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亦非再利用機構,竟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江人叁透過「阿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或直接與陳信榮接洽談妥後,陳信榮再聯繫唐保銘,由唐保銘帶同助理林韋聖(尚無證據足認其等有知情共犯情形)以每趟車次運費5000元之代價,於108年10月9日、10日、21日、22日、27日、28日及11月1日、2日、22日、23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或891-X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前往人豪鋁業南投廠裝載內容物為廢鋁冶煉熔製過程中所產出,含鋁成分甚低之D-1201廢爐渣或透過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含鋁成分亦甚微之D-1099集塵灰之太空包,再載運至陳信榮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即臺中市○○區○○○街00號旁空地,下稱營埔三街處理廠)內,前後共計載運10車次(每車次裝載約20包共重約24公噸之太空包 ,總計從人豪鋁業南投廠至少載運約240公噸之D-1201廢爐 渣及D-1099集塵灰至營埔三街處理廠),並由江人叁透過告 知江張麗卿應支付代工處理費用後取得現金方式,支付約25萬元左右給「阿德」及陳信榮,陳信榮再支付運費給唐保銘;陳信榮則以不詳設備,在營埔三街處理廠非法處理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部分並移至陳信榮所另承租之地點(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堆置,而任由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 渣及D-1099集塵灰置放在並無廢棄物處理設備之營埔三街處理廠等處貯存,使此等廢爐渣及集塵灰有因處置不當致衍生空氣與水污染之環境問題;江國文經江張麗卿詢問確認而得悉有上述自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約240公噸之D-1201廢爐渣 及D-1099集塵灰至營埔三街廠所產生之代工處理費用支出,且因其均有在人豪鋁業南投廠現場管理、巡視置放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區域,而顯然知情數量短缺下,仍應允支付,並因此配合而為不實之廢棄物申報(詳如後述)。江人叁、江國文、陳信榮即以此方式共同非法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江人叁、江國文所經營之人豪鋁業公司並因此得以減省324萬元至348萬元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依江國 文於偵查中所陳D-1201廢爐渣清除處理費用為每公斤18至20元及其與江人叁所陳D-1099集塵灰清除處理費用為每公斤9 元,而以均價每公斤13.5元至14.5元計算,為324萬元至348萬元)。 三、江國文明知應依環保署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據實申報人豪鋁業公司於冶煉熔製廢鋁過程所產出之D-1201廢爐渣及在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D-1099集塵灰等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等情形,詎其於106年間接手而開始與江人叁一起實際經營人豪 鋁業公司,並負責擔任向主管機關申報人豪鋁業公司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之環保專責人員後,為圖減省人豪鋁業公司依法應將D-1201廢爐渣、D-1099集塵灰交由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所需支出之費用,竟自 106年底某月起至108年11月止,基於不實申報之犯意,隱匿、短報人豪鋁業公司製程所產出之D-1201廢爐渣及在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D-1099集塵灰等廢棄物之實際產出量,每月並提供由其自行估算而與實際情形不符之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等廢棄物之產出、貯存等數據,交由受人豪鋁業公司委託辦理申報事宜之鋆進公司承辦人賴雅蘭(尚無 證據足認其有知情共犯情形),以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 結至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並登載輸入江國文所提供人豪鋁業公司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等廢棄物之產出、貯存等不實數據,而為不實申報,江國文並藉此配合掩飾有前述自人豪鋁業南投廠外運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等廢棄物至亞家沙鹿廠、營埔三街處理廠非法清除、處理、貯存之事實,足以生損害於環保署關於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 四、嗣因臺中市環保局人員獲報於108年6月18日前往亞家沙鹿廠稽查發現該處堆置有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渣而函請本署偵辦後,由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員警追查,並於108年11月27日持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至人豪鋁業南投廠搜索後,江國文起初均飾詞狡辯,江人叁復僅坦認有將廢棄物載運至亞家沙鹿廠乙節,惟經檢視、核對在人豪鋁業南投廠區扣得之監視錄影設備檔案、英全公司運費請款資料、107年與108年集塵灰紀錄表、R-1304爐渣每日投料資料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暨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 ┌─┬─────┬─────────────────────┐ │編│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號│ │ │ ├─┼─────┼─────────────────────┤ │1 │被告江人叁│1.江人叁持用手機為0000000000號,且其確有如│ │ │於警詢時及│ 犯罪事實欄二所載負責聯繫、接洽而將人豪鋁│ │ │偵查中之供│ 業南投廠內均屬需為廢棄物申報之廢鋁爐渣及│ │ │述、證述。│ 集塵灰外運至亞家沙鹿廠等處,犯罪事實欄二│ │ │ │ 所載之載運時間、數量、車次等亦屬實。 │ │ │ │2.犯罪事實欄二、(一)(二)之運費、代工處理費│ │ │ │ 用均係向人豪鋁業公司報帳請款由人豪鋁業公│ │ │ │ 司支付,犯罪事實欄二、(三)之處理費用亦係│ │ │ │ 向人豪鋁業公司報帳請款所得,且代工處理費│ │ │ │ 用不會記錄在人豪鋁業公司帳上。 │ │ │ │3.在亞家沙鹿廠查獲之廢鋁爐渣太空包確為自人│ │ │ │ 豪鋁業南投廠載運過去,人豪鋁業南投廠產出│ │ │ │ 之鋁錠亦不會以太空包裝載。 │ │ │ │4.人豪南投廠外運之廢鋁爐渣含鋁量僅2、3成,│ │ │ │ 以該廠設備處理不划算,因開啟鍋爐所需支出│ │ │ │ 之水電油費不符效益,縱可拿到灌湯爐降溫,│ │ │ │ 所需數量亦不多,才交給張家銘、陳信榮用人│ │ │ │ 工處理,但最終仍會產生含鋁量更低之廢棄 │ │ │ │ 物,張家銘、陳信榮只能把廢鋁加工,並無相│ │ │ │ 關設備處理廢棄物,江人叁、張家銘、陳信榮│ │ │ │ 等人也未談及之後要如何處理廢棄物。 │ │ │ │5.人豪鋁業公司於107年、108年間之廢棄物申報│ │ │ │ 數據並不正確,江人叁有告知江國文要將廢鋁│ │ │ │ 爐渣外運加工,亞家沙鹿廠遭查獲時,江國文│ │ │ │ 也知太空包是從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過去的。│ │ │ │6.江人叁知悉富鏵公司、亞家公司、陳信榮、張│ │ │ │ 家銘、「阿德」等並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 │ │ ,亦非再利用機構,且知人豪鋁業公司獲得再│ │ │ │ 利用許可僅限在人豪鋁業南投廠內再利用。 │ │ │ │7.證人陳啟銘於108年11月27日人豪鋁業南投廠 │ │ │ │ 遭搜索時,在現場所為之陳述屬實。 │ │ │ │8.江人叁坦言為了減省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才將│ │ │ │ 人豪鋁業南投廠之集塵灰交給「阿德」處理,│ │ │ │ 因集塵灰之清除處理費用為每公斤9元。 │ ├─┼─────┼─────────────────────┤ │2 │被告江國文│1.江國文自106年底起擔任人豪鋁業公司實際負 │ │ │於偵查中之│ 責人,但江人叁仍實際參與經營,江慧慧、江│ │ │供述。 │ 秀英負責會計財務,江張麗卿負責銀行押匯。│ │ │ │2.本件卷內人豪鋁業廠區平面配置圖與現場配置│ │ │ │ 情形相符。 │ │ │ │3.人豪鋁業南投廠所用原料都是R-1304廢鋁,故│ │ │ │ 產製過程一定會產出D-1099集塵灰及D-1201廢│ │ │ │ 鋁爐渣,因此108年8月所變更之廢清書,D- │ │ │ │ 1201廢爐渣應要有部分跑去D-1099集塵灰項下│ │ │ │ 而非R-1304廢鋁才對。 │ │ │ │4.廢鋁或廢鋁爐渣要進人豪鋁業南投廠製程之鍋│ │ │ │ 爐再利用,要含鋁成分達20%以上才會划算。 │ │ │ │5.人豪鋁業南投廠每日會產出半包太空包的廢爐│ │ │ │ 渣,就算放回製程,最後也會變成廢鋁爐渣和│ │ │ │ 集塵灰。 │ │ │ │6.江國文原辯稱確曾將置放在爐渣區之廢爐渣,│ │ │ │ 從辦公室旁之通道拿至廠內灌湯爐回收利用,│ │ │ │ 也有見過員工這麼做過,但經提示檢視廠內監│ │ │ │ 視器結果後,均改稱自己沒這樣做也不清楚員│ │ │ │ 工有無這樣做過,顯然人豪鋁業南投廠並未將│ │ │ │ 廢鋁爐渣在廠內回收使用。 │ │ │ │7.人豪鋁業南投廠大門有紅外線感應,車輛出入│ │ │ │ 均會警示,從108年8月亦開始製作R-1304盤點│ │ │ │ 表格,且江國文於108年初即發現廢鋁爐渣變 │ │ │ │ 少,也從江人叁口中得知107年間有外運過, │ │ │ │ 後來於108年間亦知又有外運,江國文並曾告 │ │ │ │ 知江人叁運出廠區就屬廢棄物。 │ │ │ │8.江國文負責人豪鋁業公司廢棄物申報,並提供│ │ │ │ 數據委由鋆進公司傳輸,且江國文所提供之申│ │ │ │ 報數據均為自行推估量而與實際情形不符。 │ │ │ │9.集塵灰請環保公司處理之費用為每公斤9元, │ │ │ │ 而目前在亞家沙鹿廠所堆置之廢鋁爐渣其清除│ │ │ │ 處理費用為200萬元。 │ ├─┼─────┼─────────────────────┤ │3 │被告張家銘│1.亞家公司及富鏵公司均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 │於偵查中之│ ,也無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許可,張家銘與江人│ │ │供述、證述│ 叁均明知此。 │ │ │。 │2.扣案之107年、108年間估價單,由富鏵公司會│ │ │ │ 計及張家銘開立,用以紀錄自人豪鋁業南投廠│ │ │ │ 載運至亞家沙鹿廠之廢鋁爐渣數量,且英全公│ │ │ │ 司司機報表所載108年度載運情形亦正確,載 │ │ │ │ 運費用均由江人叁支付,有些估價單已丟棄。│ │ │ │3.於107年間由陳信榮與江人叁接洽載運約100多│ │ │ │ 噸之廢鋁爐渣至富鏵公司加工處理,但處理剩│ │ │ │ 下的還是要找合法處理業者處理之廢棄物,後│ │ │ │ 來無法完成中間處理也不划算,就載回人豪鋁│ │ │ │ 業南投廠,江人叁則交付2萬7000多元給陳信 │ │ │ │ 榮補貼。 │ │ │ │4.於108年6月18日所拍攝亞家沙鹿廠現場相片中│ │ │ │ 之太空包是裝廢鋁爐渣,都是108年間從人豪 │ │ │ │ 鋁業南投廠載運過來,總數約有200多噸,迄 │ │ │ │ 今均未載回人豪鋁業南投廠,當時是由江人叁│ │ │ │ 派車,張家銘再打電話與蕭登標聯繫載運卸貨│ │ │ │ 事宜,而此並非張家銘向江人叁購入,係江人│ │ │ │ 叁透過徐啟龍交給張家銘做中間處理,江人叁│ │ │ │ 因此給徐啟龍約10萬多元,張家銘有處理其中│ │ │ │ 70至80公噸,僅做出15公噸至16公噸鋁粒,剩│ │ │ │ 下均係含鋁成分濃度更低,要找合法清除處理│ │ │ │ 業者處理之廢棄物,全數均仍堆置貯存在亞家│ │ │ │ 沙鹿廠,江人叁知道張家銘做法仍會產生廢棄│ │ │ │ 物,但雙方就有完成中間處理之廢鋁爐渣要如│ │ │ │ 何處置及剩下之廢棄物是否交給合法清除處理│ │ │ │ 業者清除、處理均未談及。 │ │ │ │5.臺中市環保局於108年6月18日及9月9日在亞家│ │ │ │ 沙鹿廠現場所抽檢之廢鋁爐渣太空包,有張家│ │ │ │ 銘用球磨機中間處理過的,也有未處理的。 │ ├─┼─────┼─────────────────────┤ │4 │證人即共犯│1.陳信榮與富鏵公司均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 │陳信榮於警│ 也無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許可。 │ │ │詢時之證述│2.陳信榮於107年間有與江人叁聯繫接洽而自人 │ │ │。 │ 豪鋁業南投廠載運爐渣與集塵灰至亞家沙鹿廠│ │ │ │ 加工,107年之估價單是紀錄載運爐渣和集塵 │ │ │ │ 灰之數量,江人叁有到亞家沙鹿廠看設備,江│ │ │ │ 人叁有補貼電費及工錢幾萬元。 │ │ │ │3.陳信榮於108年6月向楊塏頡承租營埔三街處理│ │ │ │ 廠,於109年1月改直接向劉瑞祥承租,並於 │ │ │ │ 108年10月、11月間聯繫找唐保銘到人豪鋁業 │ │ │ │ 南投廠載運共10車次之廢鋁爐渣與集塵灰到營│ │ │ │ 埔三街處理廠,由陳信榮指引,每車次約22包│ │ │ │ 太空包,每車次運費5000元由陳信榮支付,載│ │ │ │ 運時間由江人叁告知,陳信榮是受江人叁拜託│ │ │ │ 加工廢鋁爐渣及集塵灰,才透過阿德聯繫或自│ │ │ │ 己與江人叁碰面接洽處理,每公斤加工費2 │ │ │ │ 元,阿德交給陳信榮4萬元,江人叁則給陳信 │ │ │ │ 榮21萬元,陳信榮有把部分加工過之廢鋁爐 │ │ │ │ 渣、集塵灰載到其於108年10月間,向林勇兼 │ │ │ │ 所另承租之廠房(臺中市大肚區南榮路449 │ │ │ │ 號)。 │ ├─┼─────┼─────────────────────┤ │5 │證人蕭登標│0000000000號門號為蕭登標所用,蕭登標有受英│ │ │於警詢時及│全公司老闆李冠昇指派,駕駛KLB-0787號營業貨│ │ │偵查中之證│運曳引車,從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太空包前往亞│ │ │述。 │家沙鹿廠,載運時間至少有107年9月間及108年1│ │ │ │月30日、2月12日、2月20日、3月2日、3月14 │ │ │ │日、3月22或23日、4月9日、5月10日,蕭登標因│ │ │ │此會與張家銘聯繫,每趟車次5000元,從人豪鋁│ │ │ │業南投廠載運至亞家沙鹿廠的都是太空包,108 │ │ │ │年6月18日拍攝亞家沙鹿廠現場相片編號2③④、│ │ │ │4⑦⑧就是從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過去的。 │ ├─┼─────┼─────────────────────┤ │6 │證人李冠昇│0000000000號門號為蕭登標所用,英全公司老闆│ │ │於警詢時及│李冠昇有指派蕭登標駕駛KLB-0787號營業貨運曳│ │ │偵查中之證│引車,從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太空包前往亞家沙│ │ │述。 │鹿廠,運輸費用均係向人豪鋁業公司請領,是由│ │ │ │江秀英與李冠昇聯繫,英全公司實際載運情形應│ │ │ │以司機報表為準,但之前報表早已作廢找不到。│ ├─┼─────┼─────────────────────┤ │7 │證人唐保銘│唐保銘經陳信榮接洽聯繫,與林韋聖駕駛實際為│ │ │於警詢時及│唐保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891-X3號營業│ │ │偵查中之證│貨運曳引車,於108年10月9、10、21、22、27、│ │ │述。 │28日及11月1、2、22、23日,自人豪鋁業南投廠│ │ │ │載運內裝粉狀物之太空包至營埔三街處理廠,共│ │ │ │載10車次,每車次載約20包太空包(約24噸),每│ │ │ │車次5000元,由陳信榮支付現金,江人叁則係人│ │ │ │豪鋁業南投廠接洽者且在現場指引進入載運,陳│ │ │ │信榮在營埔三街處理廠引導及幫忙卸貨,營埔三│ │ │ │街處理廠現場照片之太空包是唐保銘載運過去,│ │ │ │唐保銘會到人豪鋁業南投廠就只有載運太空包。│ ├─┼─────┼─────────────────────┤ │8 │證人林韋聖│同上。 │ │ │於警詢時之│ │ │ │證述。 │ │ ├─┼─────┼─────────────────────┤ │9 │證人即人豪│人豪鋁業南投廠之反射爐與熔解爐產出之廢鋁爐│ │ │鋁業南投廠│渣,會拿去灌湯爐除渣,產出來之爐渣會裝在太│ │ │員工黃癸彰│空包放在爐渣區再拿賣給他人,因那些爐渣雖仍│ │ │於偵查中之│有鋁但成分較低,再拿回像人豪鋁業南投廠這種│ │ │證述。 │大廠之製程提煉不會賺錢,因要花電費及堆高機│ │ │ │費用不划算,黃癸彰任職期間亦未見到廠內員工│ │ │ │有將灌湯爐出來之爐渣再放回熔解爐或灌湯爐或│ │ │ │反射爐再燒熔提煉,而江人叁及江國文均為人豪│ │ │ │鋁業公司老闆,亞家沙鹿廠現場照片所示太空包│ │ │ │與人豪鋁業南投廠爐渣堆置區之廢鋁爐渣類同。│ ├─┼─────┼─────────────────────┤ │10│證人即人豪│陳啟銘任職人豪鋁業公司10餘年,在灌湯爐和炒│ │ │鋁業南投廠│渣機區工作,負責將熔解爐及反射爐出來的爐渣│ │ │員工、亦為│放到灌湯爐,炒渣機會將鋁成分較少且有雜質的│ │ │江慧慧夫婿│爐渣分離出,再用太空包裝並放到爐渣堆置區,│ │ │之陳啟銘於│每天可產出約半包太空包之爐渣,但陳啟銘從未│ │ │偵查中之證│把爐渣堆置區的爐渣再拿去灌湯爐或熔解爐過,│ │ │述。 │也沒看過有人這樣做過,如果要自爐渣堆置區拿│ │ │ │爐渣至灌湯爐會經過辦公室旁通道,且大部分爐│ │ │ │渣會變成廢棄物,依陳啟銘之經驗認應有找人處│ │ │ │理掉,因產製過程中所產出之爐渣數量跟放在堆│ │ │ │置區及拿回廠內再利用之數量不符,陳啟銘亦自│ │ │ │承於108年11月27日搜索當天在人豪鋁業南投廠 │ │ │ │現場回答檢察官之內容均屬實在,熔解爐與炒渣│ │ │ │機旁大概也只能各放1袋爐渣太空包。 │ ├─┼─────┼─────────────────────┤ │11│證人即南投│1.人豪鋁業公司僅有再利用檢核,無獲廢棄物清│ │ │縣環保局廢│ 除處理許可,該公司係從事鋁二次冶煉,拿回│ │ │管科前後任│ 收廢鋁料即含鋁成分40%以上之R-1304廢鋁冶 │ │ │經辦人員黃│ 煉產出鋁錠,冶煉過程會產出D-1201廢爐渣及│ │ │耀暉、李健│ D-1099集塵灰。 │ │ │新於偵查中│2.人豪鋁業公司於108年所變更之廢清書內容, │ │ │之證述。 │ 原來會產出之D-1201廢爐渣不見了,差異量應│ │ │ │ 該會跑到D-1099集塵灰才合理,但變更當時,│ │ │ │ 南投縣環保局之人力無法到現場看,但先前曾│ │ │ │ 於107年間到現場看過,當時還有D-1201爐渣 │ │ │ │ 產出,也較為合理。 │ │ │ │3.R-1304廢鋁本質上仍為廢棄物,只能在許可廠│ │ │ │ 址再利用,離開廠址就是廢棄物。 │ ├─┼─────┼─────────────────────┤ │12│證人即環保│1.人豪鋁業公司所申報106年1月至108年10月之 │ │ │署中區督察│ D-1099集塵灰及D-1201廢爐渣數據資料,產出│ │ │大隊稽查員│ 及貯存量均有與廢清書所載製程之質量平衡比│ │ │王世奇於偵│ 例不符、不合理之數量變更等虛報、短報情 │ │ │查中之證述│ 形,於108年8月變更廢清書後,D-1099集塵灰│ │ │。 │ 之申報量亦未有變化 │ │ │ │2.經於108年11月27日進人豪鋁業南投廠查看結 │ │ │ │ 果,發現現場集塵灰紀錄表所載與人豪鋁業公│ │ │ │ 司所申報106年1月至108年10月之數據不符, │ │ │ │ 且現場堆置之D-1099集塵灰共有30.784公噸,│ │ │ │ 與申報量應有70.26公噸不符,顯然短少而流 │ │ │ │ 向不明,而現場堆置之D-1201爐渣為18.902公│ │ │ │ 噸,也與申報貯存量2.7公噸不符。 │ │ │ │3.經檢視勘驗人豪鋁業南投廠之監視器結果,並│ │ │ │ 未發現有從爐渣堆置區將爐渣太空包拉回廠區│ │ │ │ 之各爐內使用情形,且發現於108年11月1、 │ │ │ │ 2、22、23日有板車進入載運太空包離開。 │ ├─┼─────┼─────────────────────┤ │13│證人即臺中│臺中市環保局人員於108年6月18日、9月9日至亞│ │ │市環保局承│家沙鹿廠抽檢所見太空包之內容物,與108年11 │ │ │辦人蔡佳恩│月27日至人豪鋁業南投廠抽檢所見太空包之內容│ │ │於偵查中之│物,兩者外觀均為類同。 │ │ │證述。 │ │ ├─┼─────┼─────────────────────┤ │14│證人江國豪│1.江國文是人豪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在現場│ │ │於警詢時及│ 實際管理及負責廢棄物申報,江慧慧負責會 │ │ │偵查中之證│ 計,媽媽江張麗卿則負責薪資給付。 │ │ │述。 │2.1公噸鋁渣若進製程會產出200公斤鋁水,其他│ │ │ │ 800公斤是集塵灰及不要廢鋁爐渣,最後會用D-│ │ │ │ 1099集塵灰及D-1201爐渣名義委由鋆進公司申 │ │ │ │ 報,人豪鋁業南投廠於108年間之製程設備沒有│ │ │ │ 變更,一樣會產出集塵灰及爐渣。 │ ├─┼─────┼─────────────────────┤ │15│證人江慧慧│1.人豪鋁業公司實際為江國文管理,但江人叁還│ │ │於偵查中之│ 是會管理到。 │ │ │證述。 │2.人豪鋁業公司要領款一定要經過江張麗卿。 │ │ │ │3.人豪鋁業公司付款給英全公司前要給江國文、│ │ │ │ 江人叁兩人看,做最後確認,確認無誤由江秀│ │ │ │ 英開支票,江張麗卿蓋大小章。 │ ├─┼─────┼─────────────────────┤ │16│證人江秀英│1.人豪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江國文,但公司帳│ │ │於偵查中之│ 有時要跟江人叁確認,兩人均有最後決定權。│ │ │證述。 │2.英全公司寄來帳單、發票及月結請款資料時,│ │ │ │ 江秀英會向江人叁、江國文確認有無此載運情│ │ │ │ 形,確認無誤就會付款,經江人叁、江國文同│ │ │ │ 意後,再找江張麗卿拿所需款項。 │ ├─┼─────┼─────────────────────┤ │17│證人江張麗│1.人豪鋁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江國文,但因江│ │ │卿於偵查中│ 人叁較有經驗,還是會來幫忙。 │ │ │之證述。 │2.應付款項會與江國文、江人叁確認後支付。 │ ├─┼─────┼─────────────────────┤ │18│證人李貴棻│1.人豪鋁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江人叁、江國 │ │ │於偵查中之│ 文,江張麗卿則負責管錢。 │ │ │證述。 │2.貨運費用若有疑問要問江人叁、江國文。 │ ├─┼─────┼─────────────────────┤ │19│證人賴雅蘭│1.賴雅蘭係鋆進公司負責處理人豪鋁業公司廢棄│ │ │於警詢時及│ 物及空污申報之人員,申報之依據都是經人豪│ │ │偵查中之證│ 鋁業公司的李貴棻、江秀英、江慧慧、江國文│ │ │述。 │ 所告知之數據(原料及廢棄物)。 │ │ │ │2.人豪鋁業公司只有再利用登記檢核,無廢棄物│ │ │ │ 清除處理許可。 │ ├─┼─────┼─────────────────────┤ │20│證人劉杰於│1.劉杰所實際經營之鋆進公司,從92年開始受託│ │ │警詢時及偵│ 處理人豪鋁業公司空污與廢棄物申報、計畫書│ │ │查中之證述│ 變更等事宜,一開始係與江人叁接洽,後來改│ │ │。 │ 與江國文接洽,並由賴雅蘭負責,依人豪鋁業│ │ │ │ 公司人員告知之數據申報。 │ │ │ │2.人豪鋁業公司只有再利用登記檢核,無廢棄物│ │ │ │ 清除處理許可。 │ ├─┼─────┼─────────────────────┤ │21│證人即富鏵│1.富鏵公司實際營運事項只有幫人豪鋁業公司處│ │ │公司會計邱│ 理自人豪鋁業南投廠載來之廢鋁渣,係由張家│ │ │子渝於偵查│ 銘、陳信榮負責處理。 │ │ │中之證述。│2.107年之估價單係由邱子渝所開立,係秤過自 │ │ │ │ 人豪鋁業南投廠載來之太空包再加總填寫。 │ ├─┼─────┼─────────────────────┤ │22│證人劉瑞祥│臺中市○○區○○○街00號旁空地(即營埔三街 │ │ │於警詢時之│處理廠)為大肚區追分段0000-0000地號土地,由│ │ │證述。 │劉瑞祥管理使用,並租給楊塏頡。 │ ├─┼─────┼─────────────────────┤ │23│證人楊塏頡│營埔三街處理廠該空地是楊塏頡向劉瑞祥承租,│ │ │於警詢時之│先轉租給永固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從108年6月20│ │ │證述。 │日起再租給陳信榮,現由陳信榮管理,現場堆置│ │ │ │之爐渣與集塵灰太空包也是陳信榮的。 │ ├─┼─────┼─────────────────────┤ │24│證人林勇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廠房是由陳信榮所 │ │ │於警詢時之│承租。 │ │ │證述。 │ │ └─┴─────┴─────────────────────┘ (二)非供述證據 ┌─┬─────────┬─────────────────┐ │編│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號│ │ │ ├─┼─────────┼─────────────────┤ │1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 │1.亞家沙鹿廠現場堆放大量以太空包盛│ │ │護局108年6月18日 │ 裝,散發阿摩尼亞氣味之鋁金屬冶煉│ │ │環境稽查紀錄表含 │ 鋁渣。 │ │ │現場簡圖、現場照 │2.張家銘現場提出7張估價單,表示是 │ │ │片1①②、2③④、 │ 從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而來。 │ │ │3⑤⑥、4⑦⑧、 │3.張家銘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 │5⑨⑩。 │ │ ├─┼─────────┼─────────────────┤ │2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1.亞家沙鹿廠現場堆置鋁渣共197袋太 │ │ │局108年7月25日環境│ 空包,每包約1公噸,有處理過者約 │ │ │稽查紀錄表含現場簡│ 20包,從中採驗有處理過之鋁粉(黑 │ │ │圖、現場堆置情形照│ 灰色粉末)、未處理之鋁渣(黑灰色粒│ │ │片、租約翻拍照片。│ 狀物,散發阿摩尼亞味)。 │ │ │ │2.該處為陳信榮簽約承租,張家銘則為│ │ │ │ 連帶保證人。 │ ├─┼─────────┼─────────────────┤ │3 │臺中市環保局108年 │在亞家沙鹿廠所採檢之鋁渣、鋁粉雖經│ │ │10月28日中市環稽 │檢測非屬有害性物質,但測得之鋁元素│ │ │字第1080124606號 │濃度僅有3%至15%。足認這些從人豪鋁 │ │ │函暨所附採樣檢測 │業南投廠載運而來之廢鋁爐渣,無論有│ │ │報告書、108年9月9 │無經過張家銘中間處理過,均已非可再│ │ │日環境稽查紀錄 │利用之R-1304廢鋁,且因所含鋁成分甚│ │ │表、上準環境科技 │低,再放入人豪鋁業南投廠之製程中使│ │ │股份有限公司廢棄 │用亦不划算,而顯然為D-1201廢棄物無│ │ │物樣品檢驗報告。 │訛。 │ ├─┼─────────┼─────────────────┤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蕭登標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張家銘│ │ │核發之通信調取票 │ 之0000000000號門號有於108年6月6 │ │ │及據以查得之通聯 │ 日聯絡。 │ │ │紀錄。 │2.蕭登標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江人叁│ │ │ │ 之0000000000號門號有於108年4月9 │ │ │ │ 日聯絡。 │ │ │ │3.張家銘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江人叁│ │ │ │ 之0000000000號門號有於108年7月 │ │ │ │ 18、25、29日及8月1、9、27至30日 │ │ │ │ 聯絡。 │ ├─┼─────────┼─────────────────┤ │5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 │自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廢爐渣至亞家沙│ │ │護局於108年6月18 │鹿廠之時間、數量為①107年7月12日共│ │ │日前往亞家沙鹿廠 │21797公斤、②107年7月16日共22784公│ │ │稽查時,張家銘所 │斤、③107年7月20日共23000公斤、 │ │ │提供之估價單。 │④107年7月25日共22902公斤、⑤107年│ │ │ │8月7日共22399公斤、⑥107年9月5日共│ │ │ │23561公斤、⑦107年9月20日共22804公│ │ │ │斤,以及⑸108年3月14日各28490公斤 │ │ │ │與27860公斤、⑺108年4月9日共30360 │ │ │ │公斤。 │ ├─┼─────────┼─────────────────┤ │6 │英全公司商工登記 │0000000000號為英全公司名義申請、英│ │ │資料與0000000000 │全公司為汽車貨運業,KLB-0787號營業│ │ │門號通聯查詢、 │貨運曳引車確為英全公司名下。 │ │ │KLB-0787號車之車 │ │ │ │輛詳細資料。 │ │ ├─┼─────────┼─────────────────┤ │7 │英全公司107年9月 │英全公司司機自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廢│ │ │及108年1月至5月請 │爐渣太空包至亞家沙鹿廠之時間、數量│ │ │款單、108年1月至5 │至少有107年9月2車次及⑴108年1月30 │ │ │月之司機報表。 │日共27650公斤、⑵108年2月12日1車次│ │ │ │、⑶108年2月20日共28280公斤、⑷108│ │ │ │年3月2日共46100公斤、⑸108年3月14 │ │ │ │日28490公斤與27860公斤、⑹108年3月│ │ │ │22或23日28590公斤與26760公斤與1900│ │ │ │0公斤、⑺108年4月9日共30360公斤、 │ │ │ │⑻108年5月9日共15815公斤。 │ ├─┼─────────┼─────────────────┤ │8 │亞家公司(原名富鏵 │106年4月5日張家銘、陳信榮與林秋榕 │ │ │公司)之設立登記 │簽訂合作意向書於同年月20日設立富鏵│ │ │表、商工登記公示 │公司,108年5月27日更名為亞家公司,│ │ │資料、房屋租賃契 │陳信榮於106年7月17日出面承租亞家沙│ │ │約、合作意向書。 │鹿廠;亞家公司所營事業為五金批發、│ │ │ │國際貿易業等,與富鏵公司均非再利用│ │ │ │機構,亦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 │9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人豪鋁業南投廠區內之C熔解爐、E反射│ │ │第三大隊第二中隊 │爐、D灌湯爐、F炒渣機、A袋式集塵器 │ │ │108年11月27日人豪 │、爐渣區、原料堆置區、集塵灰堆置區│ │ │鋁業南投廠現場照 │等實際所在位置,與卷內平面配置圖相│ │ │片、人豪鋁業南投 │符;而爐渣區太空包內爐渣與集塵灰堆│ │ │廠平面配置圖。 │置區太空包內集塵灰之外觀均相似。 │ ├─┼─────────┼─────────────────┤ │10│108年11月27日現場 │人豪鋁業南投廠每天熔爐會產出雜質即│ │ │搜索時詢問證人陳 │爐渣,會放入太空包拿到爐渣區放,不│ │ │啟銘與黃癸彰之譯 │會再拿回廠內的熔解爐、反射爐或灌湯│ │ │文(00367、00368檔 │爐燒,雖還有鋁成分,但如果給人豪鋁│ │ │案)。 │業南投廠自己提煉會不符成本(鍋爐費 │ │ │ │用),所以會賣給他人載運出廠去提煉 │ │ │ │,108年還有載運出廠情形。 │ ├─┼─────────┼─────────────────┤ │11│臺中市環保局108年 │搜索時在人豪鋁業南投廠所採檢之鋁 │ │ │12月24日中市環稽 │渣、鋁粉雖經檢測非屬有害性物質,但│ │ │字第1080150056號 │測得之鋁元素濃度僅有14%至22.5%。足│ │ │函暨所附採樣檢測 │認這些廢鋁爐渣,並非可再利用之R- │ │ │報告書、108年11月 │1304廢鋁,且因所含鋁成分甚低,再放│ │ │27日環境稽查紀錄 │入人豪鋁業南投廠之製程中使用亦不划│ │ │表、上準環境科技 │算,而顯然為D-1201廢棄物無訛。 │ │ │股份有限公司廢棄 │ │ │ │物樣品檢驗報告。 │ │ ├─┼─────────┼─────────────────┤ │12│環保署中區督察大 │108年11月27日在人豪鋁業南投廠磅秤 │ │ │隊108年11月27日督 │爐渣太空包1包1.454噸,現場有13包共│ │ │察照片。 │18.902公噸;集塵灰太空包1包0.962公│ │ │ │噸,現場有32袋共30.784公噸。 │ ├─┼─────────┼─────────────────┤ │13│環保署中區督察大 │1.人豪鋁業南投廠製程產出之廢爐渣D-│ │ │隊108年11月27日督 │ 1201及集塵灰混合物D-1099與亞家沙│ │ │察紀錄。 │ 鹿廠現場堆置之廢棄物外觀相符。 │ │ │ │2.人豪鋁業南投廠現場之每月集塵灰紀│ │ │ │ 錄表記載107年4月實際產出33公噸、│ │ │ │ 107年6月產出約32公噸,與申報紀錄│ │ │ │ 107年4月產出2公噸、107年6月產出1│ │ │ │ 公噸不符。 │ │ │ │3.人豪鋁業南投廠現場集塵灰混合物D-│ │ │ │ 1099貯存區為32包太空包(每包0.962│ │ │ │ 公噸)共30.784公噸、爐渣D-1201貯 │ │ │ │ 存區為13包太空包(每包1.454公噸) │ │ │ │ 共18.902公噸,與申報資料不符。 │ ├─┼─────────┼─────────────────┤ │14│人豪鋁業公司於106 │1.人豪鋁業公司於107年8、9月申報D- │ │ │年1月至108年10月 │ 1099每月產出約1至5公噸,但在原物│ │ │之申報資料、環保 │ 料未增加下,於107年10月後竟增為 │ │ │署中區督察大隊人 │ 每月40公噸,顯然為不實之虛報。 │ │ │員所製作之人豪鋁 │2.人豪鋁業公司於106年1月至107年8月│ │ │業公司106年1月至 │ 申報D-1201每月產出約0.01公噸,但│ │ │108年11月事業廢棄 │ 在原物料未增加下,於107年9月後竟│ │ │物申報勾稽。 │ 增為10倍每月0.1公噸,顯為不實。 │ ├─┼─────────┼─────────────────┤ │15│108年11月27日人豪 │扣得英全公司運費統一發票、106年5月│ │ │鋁業南投廠之扣押 │至108年6月之進銷貨資料、107年成品 │ │ │物品目錄表。 │每日會磅表、108年成品每日會磅表、 │ │ │ │HI SHARP監視錄影主機、集塵灰紀錄表│ │ │ │、R-1304爐渣爐渣每日投料資料。 │ ├─┼─────────┼─────────────────┤ │16│第一商業銀行匯款 │人豪鋁業南投廠確實委由英全公司載運│ │ │申請書回條、華南 │包含太空包在內之物品並依英全公司請│ │ │商業銀行存款往來 │款資料支付運費之事實。 │ │ │明細暨對帳單、第 │ │ │ │一銀行支票存款對 │ │ │ │帳單、英全公司開 │ │ │ │立之統一發票。 │ │ ├─┼─────────┼─────────────────┤ │17│在人豪鋁業南投廠 │依人豪鋁業南投廠所扣得之集塵灰紀錄│ │ │扣得之R-1304爐渣 │表所載,顯示人豪鋁業公司於106年2月│ │ │每日投料資料、集 │至108年9月之集塵灰實際產出量與申報│ │ │塵灰紀錄表及人豪 │量不符,且現場扣得之R-1304爐渣每日│ │ │鋁業公司106至108 │投料資料內容,亦與經檢視該廠監視器│ │ │年集塵灰與爐渣不 │錄影畫面所得情形有違,顯非實在。 │ │ │實申報及實際貯存 │ │ │ │量對照資料。 │ │ ├─┼─────────┼─────────────────┤ │18│人豪鋁業南投廠之 │1.於108年11月1日04:54~05:29,車牌 │ │ │監視器設備於108年 │ 號碼KLE-0709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進入│ │ │10月27日至11月26 │ 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出爐渣堆置區之│ │ │日之影像搜尋結果 │ 太空包20包。 │ │ │暨擷取畫面翻拍照 │2.於108年11月2日04:54~05:29,車牌 │ │ │片。 │ 號碼KLE-0709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進入│ │ │ │ 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出爐渣堆置區之│ │ │ │ 太空包20包。 │ │ │ │3.於108年11月22日05:02~05:34,車牌│ │ │ │ 號碼891-X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進入人│ │ │ │ 豪鋁業南投廠載運出爐渣堆置區之太│ │ │ │ 空包20包。 │ │ │ │4.於108年11月23日04:51~05:22,車牌│ │ │ │ 號碼KLE-0709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進入│ │ │ │ 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出爐渣堆置區之│ │ │ │ 太空包20包。 │ ├─┼─────────┼─────────────────┤ │19│KLE-0709號、891- │KLE-0709號、891-X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 │X3號行照影本及行 │有於108年11月1、2、22、23日從人豪 │ │ │車軌跡與沿線路口 │鋁業南投廠載運太空包至營埔三街處理│ │ │監視器翻拍照片。 │廠。 │ ├─┼─────────┼─────────────────┤ │20│營埔三街處理廠現 │營埔三街處理廠確有堆置自人豪鋁業南│ │ │場照片、大肚區追 │投廠載運出之廢爐渣及集塵灰太空包。│ │ │分段0000-0000地號 │ │ │ │土地蒐證照片。 │ │ ├─┼─────────┼─────────────────┤ │21│臺中市環保局109年 │營埔三街處理廠堆置有阿摩尼亞氣味之│ │ │2月27日環境稽查紀 │廢鋁渣與鋁集塵灰太空包共431包。 │ │ │錄表(採樣)。 │ │ ├─┼─────────┼─────────────────┤ │22│臺中市大肚區南榮 │108年12月20日發現臺中市大肚區南榮 │ │ │路449號現場蒐證照 │路449號遭堆置廢棄物太空包,且太空 │ │ │片、108年12月20日 │包所裝粉末與人豪鋁業南投廠之廢爐渣│ │ │檢警環查緝環保犯 │、集塵灰之外觀類同。 │ │ │罪案件通報表。 │ │ ├─┼─────────┼─────────────────┤ │23│臺中市環保局109年 │臺中市○○區○○路000號共有75包太 │ │ │2月3日中市環稽字 │空包,扣除其中3包塑膠後,仍有72包 │ │ │第0000000000號函 │太空包,此72包太空包經抽檢其中18包│ │ │暨所附採樣檢測報 │,所採檢之鋁集塵灰廢棄物雖經檢測非│ │ │告書、108年12月24 │屬有害性物質,但測得之鋁元素濃度僅│ │ │日環境稽查紀錄 │有3%至7%。足認這些從人豪鋁業南投廠│ │ │表、上準環境科技 │載運而來之鋁集塵灰,已非可再利用者│ │ │股份有限公司廢棄 │,投入人豪鋁業南投廠之製程中使用亦│ │ │物樣品檢驗報告。 │不划算,而顯為廢棄物無訛。 │ ├─┼─────────┼─────────────────┤ │24│人豪鋁業公司再利 │人豪鋁業公司屬鋁製造業,係南投縣環│ │ │用登記檢核許可資 │保局登記檢核許可之再利用機構,許可│ │ │料、人豪鋁業商工 │再利用之廢棄物為R-1304廢鋁,許可再│ │ │登記公示資料。 │利用之廠址為人豪鋁業南投廠,環保聯│ │ │ │絡人為江國文。 │ ├─┼─────────┼─────────────────┤ │25│人豪鋁業公司歷年 │1.於107年9月申請變更之廢清書生產製│ │ │提出之廢清書。 │ 程資料顯示自反射爐及熔解爐有產出│ │ │ │ D-1201每月最大量0.4公噸、D-1099每│ │ │ │ 月最大量40公噸、R-1304每月最大量│ │ │ │ 196.6公噸。 │ │ │ │2.於108年8月申請變更之廢清書生產製│ │ │ │ 程資料顯示原自反射爐及熔解爐所產│ │ │ │ 出之D-1201每月最大量0.4公噸消失,│ │ │ │ 差異量卻改到非從反射爐及熔解爐產│ │ │ │ 出之R-1304上,變成每月最大量197公│ │ │ │ 噸。 │ ├─┼─────────┼─────────────────┤ │26│南投縣政府108年8 │南投縣政府發函給人豪鋁業公司表示經│ │ │月19日府授環廢字 │審書面結果同意備查108年之廢清書變 │ │ │第0000000000號函 │更,但仍提示所收受或廠內再利用的全│ │ │ │部R-1304廢鋁,其貯存及再利用處理地│ │ │ │點僅限於廢清書所載廠址。 │ ├─┼─────────┼─────────────────┤ │27│環境工程會刊「鋁 │鋁金屬在冶煉過程中會產生副產物鋁渣│ │ │渣處置與管理現況 │及鋁集塵灰,兩者具有易與水或潮濕空│ │ │探討」。 │氣反應的特性,處置不當會衍生空氣與│ │ │ │水污染之環境問題,我國鋁金屬取得來│ │ │ │源主要管道之一為藉熔煉回收鋁廢料之│ │ │ │二次冶煉程序,二次冶煉過程中,存在│ │ │ │廢鋁料的有機物、廢塑膠、塗料等非金│ │ │ │屬成分將完全被熔液吸收,降溫後就形│ │ │ │成鋁渣,一般而言鋁渣含有5~7%的金屬│ │ │ │鋁、15~30%的氧化鋁,鋁渣在我國雖屬│ │ │ │一般事業廢棄物,但因遇水容易產生化│ │ │ │學變化,在歐洲危險廢棄物目錄是被列│ │ │ │為有害廢棄物,因有高度易燃性、刺激│ │ │ │性、對人體有害、具溶出性,因此若不│ │ │ │當處置可能會汙染環境或導致形成有毒│ │ │ │惡臭氣體,對環境安全造成威脅,鋁渣│ │ │ │因其特殊物化特性,導致掩埋處理費用│ │ │ │過高。 │ ├─┼─────────┼─────────────────┤ │28│經濟部事業廢棄物 │R-1304廢鋁,雖為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 │ │再利用管理辦法及 │事業產生廢單一金屬料(鋁),然其特性│ │ │該辦法第3條附表、 │需要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含汞成分。│ │ │環保署廢棄物再生 │(二)具金屬性質(如金屬、合金或電鍍 │ │ │資源代碼表。 │金屬)。(三)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 │ │ │ │或有害廢液。(四)該單一金屬含量在百│ │ │ │分之40以上者;且鋁製造業於鋁熔煉製│ │ │ │程在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集塵灰│ │ │ │,可溶性鋁含量在百分之17以上者,得│ │ │ │再利用作為高爐鐵水脫硫摻配料,但必│ │ │ │須事業自行於廠內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 │ │ │利用,再利用機構應具備產品至少為鋼│ │ │ │錠、鋼胚、鑄鋼或鑄鐵品之工廠及具有│ │ │ │煉鋼高爐與鐵水脫硫等相關設備,且再│ │ │ │利用之剩餘廢棄物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 │ │ │相關規定辦理。 │ ├─┼─────────┼─────────────────┤ │29│被告江國文提出信 │D-1201廢爐渣處理費用為每公斤11元至│ │ │昌環保公司報價單 │13元,D-1099集塵灰則為每公斤11元。│ ├─┼─────────┼─────────────────┤ │30│被告江人叁於108年 │人豪鋁業公司之進料、銷貨、鋁爐渣處│ │ │12月9日之陳報狀及 │理等仍由江人叁決定,而在人豪鋁業公│ │ │其手機鑑識所得通 │司內工作之家族成員,就公司事務仍多│ │ │訊軟體紀錄(34011 │請示江人叁,足認江人叁確實仍為實際│ │ │卷一附件四)。 │負責人之一。 │ └─┴─────────┴─────────────────┘ 二、論罪科刑: (一)按再利用僅為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之一,而非清理方式之外的獨立態樣;事業廢棄物之可再利用之物質,若非屬「再利用管理辦法」之再利用行為,仍受清理法第39條第1、2項限制,而有同法第41條、第46條第4款之適用;不符再利用 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主體、地點、行為等要件,即非屬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之再利用行為,縱自認基於再利用目的, 於違反同法第41條規定時,仍應依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處 罰;依「再利用管理辦法」,再利用之主體限於「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9號刑事判決 意旨參照)。次按廢棄物清理法雖就廢棄物設有准許再利用 之規定,但亦同時訂定種種規範限制(見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第2項),非可任意處置。從而若 有違反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規定者,仍應成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罪。是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須具一定之設備及專業能力,始能使土地、水源等免於重金屬污染,而危害國人身體健康及生態環境,自不得僅以該事業廢棄物內尚有殘留之經濟價值,即以再利用機構之名而行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實(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4款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貯存」、「清除 」及「處理」三者,其中「處理」,依同法第36條第2項所 制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 第3款規定,包含「中間處理」、「最終處置」及「再利用 」。所稱「中間處理」,則係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明定:事 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一)自行清除、處理。(二)共同清除、處理。(三)委託清除、處理。(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等四種方式為之;則事業所生產之廢棄物,其清理方式,如不屬事業自行或共同清理,亦非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而係經由他人代為清理者,不論事業與清理行為人間契約名稱係委託、買賣、轉讓、承攬等,該清理行為人,因有代事業清理事業廢棄物之實質,如未依該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即應依該法第46條第4款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8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自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至非再利用機構之亞家沙鹿廠或營埔三街處理廠之廢鋁爐渣、集塵灰,依所含鋁成分而言,均非依規定可再利用之廢棄物,亦不是在人豪鋁業南投廠內自行再利用,自不符再利用之要件,且被告江國文於得悉相關運費、加工處理支出費用請領情形,及藉由現場管理檢查廢鋁爐渣及集塵灰數量與被告江人叁告知後即已明知下,仍透過被告江人叁與經被告張家銘、陳信榮、阿德等人接洽,將廢鋁爐渣與集塵灰外運至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亦非再利用機構之亞家沙鹿廠、營埔三街處理廠,彼此當有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主觀犯意聯絡及客觀犯行分擔。 (二)所犯罪名、罪數、沒收等: 1、核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就犯罪事實二、(一)至(三)部分所為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2、核被告張家銘就犯罪事實二、(一)及(二)部分所為,均係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3、核被告江國文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8條之申報不實罪嫌。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業務上登載 不實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法條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請論以廢棄物清理 法第48條之罪。再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進而將 該不實事項向環保署申報不實,其虛偽記載之低度行為,為 申報不實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江國文此 部分係透過鋆進公司之賴雅蘭所為,請論以間接正犯。 4、被告人豪鋁業公司、被告亞家公司均為法人,被告人豪鋁業 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就犯罪事實二、(一)至(三)部分,因執行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被告亞家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 告張家銘就犯罪事實二、(一)及(二)部分,因執行業務而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被告人豪鋁業公司、被告亞家公司部分請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 條之規定處罰。 5、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張家銘就犯罪事實二、(一)部分,與 陳信榮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張家 銘就犯罪事實二、(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 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與陳信榮、 阿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6、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及第46條第 6款之規定,其內涵本即含有多次繼續反覆實施同一社會活 動之性質,且侵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 受侵害者僅係單一之國家法益,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屬集 合犯。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 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 、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 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張家銘就 犯罪事實二、(一)及(二)部分,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就犯罪 事實二、(三)部分,分別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之多次舉動,各均應屬集合犯。另被告 江國文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申報不實 罪嫌之多次虛偽申報舉動,亦應屬集合犯。請均各論以實質 上一罪。 7、被告江人叁所犯總計3次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間,被告張家銘所犯總計2次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間,被告江國文所犯總計3 次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與1次申報不實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時間亦有顯著差異,請予分論併罰。 8、至亞家沙鹿廠內之滾筒、球磨機等設備為供被告張家銘犯本 件違法處理廢棄物犯行所用,且為被告張家銘所有,請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實際經營之被告人豪鋁業公司得以 減省之合法清除處理費用(詳如犯罪事實所載),以及被告張 家銘因此取得之補貼、代工費用(詳如犯罪事實所載),請均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檢 察 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王襛語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9年度偵字第12271號被 告 江人叁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鄭智文律師 潘仲文律師 吳文哲律師 被 告 江國文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 郭瑋萍律師(於民國109年1月16日終止委任) 林堡欽律師(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終止委任) 被 告 人豪鋁業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市○○○○路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江國豪 住同上 被 告 亞家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張家銘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併辦,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併辦理由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人叁創立址設南投縣○○市○○○○路0號之「人豪鋁業 有限公司」(下稱人豪鋁業公司)後,雖於民國106年間將 公司多數業務交棒給其長子江國文,但仍實際綜理、決定公司營運相關事項,而與在公司現場負責管理、做出決策之江國文,均為人豪鋁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現已變更為江人叁次子江國豪),且江國文亦為負責向主管機關申報人豪公司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者。而人豪鋁業公司屬鋁製造業,係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南投縣環保局)登記檢核許可之再利用機構,依許可之內容,人豪鋁業公司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為R-1304廢鋁,許可再利用之廠址為南投縣○○市○○○○路0號(此址下稱人豪鋁業南投廠),環保聯絡人為江國文,意即人豪鋁業公 司在該廠址內得以熔解爐、反射爐、灌湯爐、浮渣除渣機等設備,以鋁二級冶煉程序,將原屬廢棄物之R-1304廢鋁當作原料而熔製成鋁錠產品。又廢棄物代碼為R-1304之廢鋁,雖為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事業產生廢單一金屬料(鋁),然其特性需要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含汞成分。(二)具金屬性質( 如金屬、合金或電鍍金屬)。(三)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 或有害廢液。(四)該單一金屬含量在百分之40以上者;且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經濟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再利用種類、再利用管理方式)編號31規定 ,鋁製造業於鋁熔煉製程在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集塵灰,可溶性鋁含量在百分之17以上者,得再利用作為高爐鐵水脫硫摻配料,但必須事業自行於廠內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再利用機構亦應具備產品至少為鋼錠、鋼胚、鑄鋼或鑄鐵品之工廠及具有煉鋼高爐與鐵水脫硫等相關設備,且再利用之剩餘廢棄物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因此,人豪鋁業公司雖係獲登記檢核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然其許可再利用之廢棄物為含鋁量在百分之40以上而屬R-1304之廢鋁,或於其鋁熔煉製程中在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可溶性鋁含量在百分之17以上之集塵灰,且許可為再利用之廠址亦僅為人豪鋁業南投廠區內,其餘不符此等條件者(因人豪鋁業公司係二次冶煉,原料為並非純鋁之廢鋁,在冶煉熔製過程最終必定會產生:①透過灌湯爐、浮渣除渣機等設備降溫產出非屬R-1304之廢棄物編號為D-1201之廢爐渣,或②在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廢棄物編號為D-1099之集塵灰,兩者外觀相似;故包含在冶煉熔製過程中所產生含鋁量低於百分之40之金屬冶煉廢爐渣、可溶性鋁含量低於百分之17之集塵灰、非在廠內或再利用機構再利用等等均屬之),即非廢棄 物清理法第39條所定,可不受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41條限制之再利用行為,故人豪鋁業公司冶煉熔製過程所因此產生之前述廢爐渣(或稱鋁渣)、集塵灰,即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仍受同法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且廢鋁渣在我國雖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但因遇水容易產生化學變化,有高度易燃性、刺激性、對人體有害、具溶出性,在歐洲危險廢棄物目錄是被列為有害廢棄物,因此若不當處置可能會汙染環境或導致形成有毒惡臭氣體,對環境安全造成威脅,更須交由具備專業處理能力而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者。另張家銘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亞 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家公司,原名為富鏵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為富鏵公司】,於108年5月27日變更)之負責人,而亞家公司或富鏵公司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亦非再利用機構,顯然並無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所應具備能使土地、水源免於受污染,避免危害國人身體健康及生態環境之設備及專業能力。 二、人豪鋁業公司在人豪鋁業南投廠內利用熔解爐、反射爐、灌湯爐、浮渣除渣機等設備,將R-1304廢鋁冶煉熔製成鋁錠過程中所產出之D-1201廢爐渣,以及在冶煉熔製過程中透過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D-1099集塵灰,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41條之規定,須交由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詎江人叁與江國文為圖減省人豪鋁業公司依法應將D-1201廢爐渣、D-1099集塵灰交由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所需支出之費用,且因認將此等含鋁成分甚低之廢爐渣、集塵灰放回人豪鋁業南投廠之熔解爐、反射爐、灌湯爐等設備之製程中再予冶煉熔製亦不符成本效益,竟先後為下列犯行: (一)江人叁、江國文與張家銘均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而張家銘與陳信榮(另行追查中)於107年所共同經營之富鏵公司並未領有廢 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亦非再利用機構,竟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江人叁與陳信榮接洽談妥後,江人叁再聯繫英全通運有限公司(下稱英全公司,登 記負責人為李永全,實際負責人為其子李冠昇,尚無證據足認其等有知情共犯情形),以每趟車次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派遣司機蕭登標(尚無證據足認其有知情共犯情形)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等車輛,前往 人豪鋁業南投廠裝載內容物為廢鋁冶煉熔製過程中所產出,含鋁成分甚低之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再載運至富鏵公司(當時登記地址為臺中市○○區○○○街00巷0號2樓)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1樓之廠區(該址下稱亞家沙鹿廠)內,各次載運時間、載運數量至少有①於107年7月12日載 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21797公斤、②於107年7月16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22784公斤、③於107 年7月20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23000公斤、④於107年7月25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22902公 斤、⑤於107年8月7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22399公斤、⑥於107年9月5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 共23561公斤、⑦於107年9月20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 太空包共22804公斤(總計從人豪鋁業南投廠至少載運15萬9247公斤即約160公噸之D-1201廢爐渣至亞家沙鹿廠),並由人豪鋁業公司支付英全公司運費,支付方式少數為江人叁透過告知掌管人豪鋁業公司財務之江張麗卿(為江人叁配偶)後取得現金支付給蕭登標,多數則為英全公司以月結方式向人豪鋁業公司請款,並經人豪鋁業公司會計江秀英(為江人叁胞 妹)、江慧慧(為江人叁女兒)等向江國文確認無誤後,再匯 款或開立支票給英全公司;陳信榮、張家銘則以滾筒等設備,在亞家沙鹿廠以物理篩選方式分離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渣,而為中間處理行為,且與江人叁、江國文均未談及分離後所剩餘不含鋁成分或僅含微量鋁成分之D-1201廢爐渣應如何處理,任由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渣置放在並無廢棄物處理設備之亞家沙鹿廠貯存,使此等廢爐渣有遇水產生化學變化或因具易燃性、刺激性、對人體有害、溶出性而對環境安全造成威脅之危險,甚因亞家沙鹿廠之設備不足,致陳信榮、張家銘仍無法完成中間處理行為,江人叁遂以前述方式向江張麗卿取得2萬7000 元現金,支付給陳信榮、張家銘當作其等因此支出水電費用之補貼;江國文則經江張麗卿、江秀英、江慧慧詢問確認,而知情得悉有上述自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160公噸之D-1201 廢爐渣至亞家沙鹿廠所產生之運費、現金補貼支出後,仍應允支付,並因此配合而為不實之廢棄物申報(詳如後述)。江人叁、江國文、張家銘、陳信榮即以此方式共同非法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江人叁、江國文所經營之人豪鋁業公司並因此得以減省286萬6446元至318萬4940元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依江國文於偵查中所陳清除處理費用為每公斤 18元至20元計算所得)。 (二)江人叁、江國文與張家銘復均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而張家銘於108年所經營之亞家公司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亦非再利用機構,竟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江人叁透過徐啟龍(音譯,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或直接與張家銘接洽談妥後,江人叁再聯繫英 全公司,以每趟車次運費5000元之代價,由司機蕭登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等車輛,前往人豪鋁業南投廠裝載內容物為廢鋁冶煉熔製過程中所產出,含鋁成分甚低之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再載運至亞家沙鹿廠內,各次載運時間、載運數量至少有⑴於108年1月30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16袋太空包共27650公斤、⑵於108年2月12日 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以每車次最少裝載16000公斤計算)、⑶於108年2月20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16袋 太空包共28280公斤、⑷於108年3月2日分2車次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46100公斤、⑸於108年3月14日分2車 次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各28490公斤與27860公斤、⑹於108年3月22或23日分3車次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 太空包各28590公斤與26760公斤與19000公斤、⑺於108年4 月9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太空包共30360公斤、⑻於108年5月9日載運裝有D-1201廢爐渣之15袋太空包共15815公斤(總計從人豪鋁業南投廠至少載運29萬4905公斤即約295公噸之D-1201廢爐渣至亞家沙鹿廠),並由人豪鋁業公司支付英 全公司運費,支付方式則為英全公司以月結方式向人豪鋁業公司請款,並經人豪鋁業公司會計江秀英、江慧慧等向江國文確認無誤後,再匯款或開立支票給英全公司;張家銘則以球磨機等設備,在亞家沙鹿廠以物理方式分離處理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渣,而為中間處理行為,且與江人叁、江國文均未談及分離後所剩餘不含鋁成分或僅含微量鋁成分之D-1201廢爐渣應如何處理,任由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渣置放在並無廢棄物處理設備之亞家沙鹿廠貯存,使此等廢爐渣有遇水產生化學變化或因具易燃性、刺激性、對人體有害、溶出性而對環境安全造成威脅之危險,甚因亞家沙鹿廠之設備仍不足,致張家銘無法完成中間處理行為,江人叁便透過告知江張麗卿應支付代工費用後取得現金方式,支付10萬元左右給張家銘;江國文則經江張麗卿、江秀英、江慧慧詢問確認,而知情得悉有上述自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295公噸之D-1201廢爐渣至亞家沙鹿廠 所產生之運費、代工處理之現金支出後,仍應允支付,並因此配合而為不實之廢棄物申報(詳如後述)。江人叁、江國文、張家銘即以此方式共同非法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江人叁、江國文所經營之人豪鋁業公司並因此得以減省530 萬8290元至589萬8100元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依江國文於偵查中所陳清除處理費用為每公斤18至20元計算)。 (三)江人叁、江國文於108年6、7月間,得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下稱臺中市環保局)人員已於108年6月18日前往亞家沙鹿廠查獲發現有自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D-1201廢爐渣至該處堆置之情形後,江國文因人豪鋁業南投廠內仍堆置與其申報數量明顯不符之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為避免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 下稱中區督察大隊)前來稽查發現,且圖減省將來所需支付 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江國文除於108年8月19日,透過受人豪鋁業公司委託負責申報事宜之鋆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鋆進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玫宜,實際負責人為劉玫宜之弟劉杰),向南投縣環保局申請完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之變更,將原生產製程資料製造流程中會自反射 爐及熔解爐產出每月最大量0.4公噸之D-1201廢爐渣刪除, 而將此差異量轉移至灌湯爐、浮渣浮除機所產生之R-1304廢鋁量中(將原每月最大量196.6公噸更改為197公噸,D-1099 集塵灰則仍維持為每月最大量40公噸,然因人豪鋁業公司二次冶煉之原料為非純鋁之廢鋁,在冶煉熔製過程最終必然會產生D-1201廢爐渣或D-1099集塵灰,已如前述,故此變更顯與實際情形不符),以隱匿應予清除處理之D-1201廢爐渣數 量,且開始製作R-1304爐渣每日投料資料,以便虛應環保署中區督察大隊之稽查外,復與江人叁、陳信榮均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委託之機關申請 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且陳信榮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亦非再利用機構,竟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江人叁透過「阿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或直接與陳信榮接洽談妥後,陳信榮再聯繫唐保銘,由唐保銘帶同助理林韋聖(尚無證據足認其等有知情共犯情形)以每趟車次運費5000元之代價,於108年10月9日、10日、21日、22日、27日、28日及11月1日、2日、22日、23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或891-X3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前往人豪鋁業南投廠裝載內容物為廢鋁冶煉熔製過程中所產出,含鋁成分甚低之D-1201廢爐渣或透過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含鋁成分亦甚微之D-1099集塵灰之太空包,再載運至陳信榮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即臺中市○○區○○○街00號旁空地,下稱營埔三街處理廠)內,前後共計載運10車次(每車次裝載約20包共重約24公噸之太空包 ,總計從人豪鋁業南投廠至少載運約240公噸之D-1201廢爐 渣及D-1099集塵灰至營埔三街處理廠),並由江人叁透過告 知江張麗卿應支付代工處理費用後取得現金方式,支付約25萬元左右給「阿德」及陳信榮,陳信榮再支付運費給唐保銘;陳信榮則以不詳設備,在營埔三街處理廠非法處理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部分並移至陳信榮所另承租之地點(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堆置,而任由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 渣及D-1099集塵灰置放在並無廢棄物處理設備之營埔三街處理廠等處貯存,使此等廢爐渣及集塵灰有因處置不當致衍生空氣與水污染之環境問題;江國文經江張麗卿詢問確認而得悉有上述自人豪鋁業南投廠載運約240公噸之D-1201廢爐渣 及D-1099集塵灰至營埔三街廠所產生之代工處理費用支出,且因其均有在人豪鋁業南投廠現場管理、巡視置放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區域,而顯然知情數量短缺下,仍應允支付,並因此配合而為不實之廢棄物申報(詳如後述)。江人叁、江國文、陳信榮即以此方式共同非法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江人叁、江國文所經營之人豪鋁業公司並因此得以減省324萬元至348萬元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依江國 文於偵查中所陳D-1201廢爐渣清除處理費用為每公斤18至20元及其與江人叁所陳D-1099集塵灰清除處理費用為每公斤9 元,而以均價每公斤13.5元至14.5元計算所得)。 三、江國文明知應依環保署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據實申報人豪鋁業公司於冶煉熔製廢鋁過程所產出之D-1201廢爐渣及在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D-1099集塵灰等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等情形,詎其於106年間接手而開始與江人叁一起實際經營人豪 鋁業公司,並負責擔任向主管機關申報人豪鋁業公司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之環保專責人員後,為圖減省人豪鋁業公司依法應將D-1201廢爐渣、D-1099集塵灰交由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所需支出之費用,竟自106年底某月起至108年11月止,基於不實申報之犯意,隱匿、短報人豪鋁業公司製程所產出之D-1201廢爐渣及在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之D-1099集塵灰等廢棄物之實際產出量,每月並提供由其自行估算而與實際情形不符之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等廢棄物之產出、貯存等數據,交由受人豪鋁業公司委託辦理申報事宜之鋆進公司承辦人賴雅蘭(尚無證 據足認其有知情共犯情形),以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 至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並登載輸入江國文所提供人豪鋁業公司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等廢棄物之產出、貯存等不實數據,而為不實申報,江國文並藉此配合掩飾有前述自人豪鋁業南投廠外運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等廢棄物至亞家沙鹿廠、營埔三街處理廠非法清除、處理、貯存之事實,足以生損害於環保署關於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 四、嗣因臺中市環保局人員獲報於108年6月18日前往亞家沙鹿廠稽查發現該處堆置有自人豪鋁業南投廠所載運來之D-1201廢爐渣而函請本署偵辦後,由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員警追查,並於108年11月27日持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至人豪鋁業南投廠搜索,再經檢視、核對在人豪鋁業南投廠區扣得之監視錄影設備檔案、英全公司運費請款資料、107年與108年集塵灰紀錄表、R-1304爐渣每日投料資料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江人叁於警詢時之供述。 2、被告江國文於警詢時之供述。 3、被告張家銘於警詢時之供述。 4、證人蕭登標於警詢時之證述。 5、證人即富鏵公司會計邱子渝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非供述證據: 1、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年6月18日在亞家沙鹿廠所拍攝之 現場照片。 2、英全公司107年9月及108年1月至5月請款單、108年1月至5月 之司機報表。 3、被告張家銘提出之估價單。 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所製作亞 家公司廢棄物案通聯分析(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通信調取票據以查得之通聯紀錄)。 5、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108年11月27日人豪鋁業南投廠現場照片、人豪鋁業南投廠平面配置圖。 6、人豪鋁業公司歷年提出之廢清書。 7、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年6月18日環境稽查紀錄表。 8、亞家公司(原名富鏵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房屋租賃契約、合作意向書。 9、人豪鋁業南投廠與英全公司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10、臺中市環保局108年10月28日中市環稽字第1080124606號函 暨所附採樣檢測報告書、108年9月9日環境稽查紀錄表、上 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 11、臺中市環保局108年12月24日中市環稽字第1080150056號函 暨所附採樣檢測報告書、108年11月27日環境稽查紀錄表、 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 1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亞家沙鹿廠現場清點照片、108年11月27日人豪鋁業南投廠現場照片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就犯罪事實二、(一)至(三)部分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嫌。 (二)核被告張家銘就犯罪事實二、(一)及(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三)核被告江國文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嫌。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有法 條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請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罪。再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進而將該不實事項向環保署申報不實,其虛偽記載之低度行為,為申報不實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江國文此部分係透過鋆進公司之賴雅蘭所為,請論以間接正犯。 (四)被告人豪鋁業公司、被告亞家公司均為法人,被告人豪鋁業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就犯罪事實二、(一)至(三)部分,因執行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被告亞家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張家銘就犯罪事實二、(一)及(二)部分,因執行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被告人豪鋁業公司、被告亞家公司部分請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規定處罰。 (五)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張家銘就犯罪事實二、(一)部分,與陳信榮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張家銘就犯罪事實二、(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與陳信榮、阿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六)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張家銘就犯罪事實二、(一)及(二)部分,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分別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之多 次舉動,各均應屬集合犯。另被告江國文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申報不實罪嫌之多次虛偽申報舉動,亦應屬集合犯。請均各論以實質上一罪。 (七)被告江人叁所犯總計3次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間,被告張家 銘所犯總計2次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間,被告江國文所犯總 計3次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與1次申報不實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時間亦有顯著差異,請予分論併罰。 (八)至亞家沙鹿廠內之滾筒、球磨機等設備為供被告張家銘犯本件違法處理廢棄物犯行所用,且為被告張家銘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即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實際經營之被告人豪鋁業公司得以減省之合法清除處理費用(詳如犯罪事實所載),以及被告張家銘因此取得之補貼、代工費用(詳如犯罪事實所載),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查本件被告江人叁、江國文、張家銘、人豪鋁業公司、亞家公司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 度偵字第34011、34225號及109年度偵字第2406號起訴書, 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現由同法院以109年度訴字 第746號(地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表等在卷可查。本件相同被告江人叁等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與該案件屬同一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認應移送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檢 察 官 黃嘉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9年度偵字第23115號被 告 江人叁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居彰化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信榮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徐清德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黃鈴育律師(於民國109年6月30日終止委任) 蘇文俊律師(於民國109年6月30日終止委任) 被 告 人豪鋁業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市○○○○路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江國豪 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併辦,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併辦理由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人叁創立址設南投縣○○市○○○○路0號之「人豪鋁業 有限公司」(下稱人豪鋁業公司)後,雖於民國106年間將公 司多數業務交棒給其長子江國文(已另案起訴),但仍實際綜理、決定公司營運相關事項,而為人豪鋁業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現已變更為江人叁之次子江國豪)之一。其與 陳信榮、陳信榮之友人徐清德均明知陳信榮並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亦非再利用機構,顯無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所應具備能使土地、水源免於受污染,避免危害國人身體健康及生態環境之設備及專業能力;復明知因臺灣缺乏天然鋁礦土,故包含人豪鋁業公司在內之臺灣鋁製造產業,多以鋁二次冶煉程序,將原屬廢棄物,廢棄物代碼為R-1304之廢鋁當作原料,以熔製成鋁錠產品,而R-1304廢鋁,雖為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事業產生廢單一金屬料(鋁),然其特性需要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含汞成分,(二)具金屬性質( 如金屬、合金或電鍍金屬),(三)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 或有害廢液,(四)該單一金屬含量在百分之40以上者,且人豪鋁業公司既係從事二次冶煉,原料又為非純鋁之廢鋁,因此人豪鋁業公司在冶煉熔製過程最終必定會產生:①透過灌湯爐、浮渣除渣機等設備降溫產出非屬R-1304之廢棄物編號為D-1201之廢爐渣,或②在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所收集廢棄物編號為D-1099之集塵灰等含鋁量低於百分之40之金屬冶煉廢爐渣、可溶性鋁含量低於百分之17之集塵灰等等之廢棄物。詎江人叁、陳信榮、徐清德竟仍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江人叁透過徐清德聯繫或直接與陳信榮接洽談妥後,陳信榮再聯繫唐保銘(另為不起訴處分),由唐保銘帶同助理林韋聖(另為不起訴處分)以每趟車次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於108年10月間(4日或9日、10日、11日或21日、22日、23日或27日、28日、29日)及11月1日、2日、22日、23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或891-X3號營 業貨運曳引車,前往人豪鋁業公司,在江人叁指揮、協助下,裝載內容物為廢鋁冶煉熔製過程中所產出,含鋁成分甚低之D-1201廢爐渣或透過空氣汙染防制設備所收集,含鋁成分亦甚微之D-1099集塵灰之太空包,再載運至陳信榮向楊塏頡(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承租,位於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即臺中市○○區○○○街00號旁空地,下稱營埔三街處理廠)內,透過陳信榮之指揮、協助而完成卸載,並由江人?支付約25萬元左右給徐清德及陳信榮作為非法清 除處理之代價,陳信榮再憑以支付運費5萬5000元給唐保銘 。陳信榮則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除自人豪鋁業公司載運而來約275公噸之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 外,復另以不詳方式,取得約342.5公噸之D-1201廢爐渣、 D-1099集塵灰及部分廢塑膠(來源仍由警追查中),而在營埔三街處理廠,以不詳設備加以非法中間處理,陳信榮並自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登記在永固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將部分D-1201廢爐渣、D-1099集塵灰載運至其所 另承租之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及臺中市○○區○○○巷0○0號)堆置,而任由自人豪鋁業公司等處所載運來 之D-1201廢爐渣及D-1099集塵灰置放在並無廢棄物處理設備之營埔三街處理廠等處貯存,使此等廢爐渣及集塵灰有因處置不當致衍生空氣與水污染之環境問題。江人叁、陳信榮、徐清德即以上述方式,共同非法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案經本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供述證據: 1、被告江人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2、被告陳信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3、被告徐清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4、證人即同案被告唐保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5、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韋聖於警詢時之證述。 6、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塏頡於警詢時之證述。 7、證人即營埔三街處理廠所在土地之管理使用者劉瑞祥於警詢 時之證述。 8、證人即臺中市○○區○○路000號土地所有人林勇兼於警詢 時之證述。 9、證人即臺中市○○區○○○巷0○0號土地所有人何國禎於警 詢時之證述。 (二)非供述證據: 1、臺中市環保局109年2月27日環境稽查紀錄表、臺中市環保局109年2月3日中市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採樣檢測報 告書、108年12月24日環境稽查紀錄表、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 2、臺中市環保局109年3月27日中市環稽字第1090030529號函暨 所附採樣檢測報告書、109年2月27日環境稽查紀錄表、上準 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 3、臺中市環保局至臺中市○○區○○○巷0○0號環境稽查紀錄 表與稽查照片。 4、營埔三街處理廠、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 區○○○巷0○0號現場蒐證照片。 二、核被告江人叁、陳信榮、徐清德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被告江人叁、陳 信榮、徐清德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及第46條第6款之規定,其內涵本即含有多次繼續反覆 實施同一社會活動之性質,且侵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處理之管理及監督,受侵害者僅係單一之國家法益,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屬集合犯。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 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 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 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被告江人叁、陳信榮、徐清德就本件所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之多次舉動,應屬集合犯。另被告人豪鋁業公司為法人,因其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江人叁執行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 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規定處罰。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被告人豪鋁業公司、江人叁 得以減省之合法清除處理費用,以及被告陳信榮、徐清德自被告江人叁處所獲取之報酬),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查本件被告江人叁、人豪鋁業公司與被告陳信榮、徐清德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 第34225號、109年度偵字第2406號起訴書及10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追加起訴書,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追加 起訴,現由同法院(地股)以109年度訴字第746號、第1894號審理中,有上開案件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查。本件相同被告江人叁等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與該案件屬同一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認應移送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檢 察 官 黃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