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柏諺 義務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771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柏諺犯如附表一、二、三、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一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賴柏諺前為址設臺中市○○區○○○街0 號之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業務人員(任職期間自民國105 年間起至108 年3 月間止),負責招攬業務、收受貨款、送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賴柏諺因缺錢花用,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點,明知附表一所示客戶並無向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訂貨之事實,竟為圖收取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貨品變價求售以換取現金使用,佯以附表一所示客戶名義,向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訂購商品,致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客戶確有訂購貨品,除附表一編號1 所示108 年1 月15日、31日及同年2 月25日商品由該公司人員運送至不知情賴柏諺之姊夫余台生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之住處,由余台生於出貨單上「客戶簽章欄」上簽名收受商品後,再將商品轉交予賴柏諺外,其餘附表一所示商品則由該公司直接交予賴柏諺出貨,賴柏諺則於出貨翌日,在駕車返回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途中之車內,在附表一所示之出貨單上「客戶簽章欄」偽簽附表一所示之簽名,以虛偽表示該等客戶已收取出貨單所載貨物之意,再將出貨單交予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人員作為貨品已送達客戶之依據,以此方式行使該等偽造之私文書,並取得虛構之訂購商品。 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點,明知附表二所示客戶並無向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訂貨之事實,竟為圖收取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貨品變價求售以換取現金使用,佯以附表二所示客戶名義,向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訂購商品,致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客戶確有訂購貨品,而將附表二所示商品直接交予賴柏諺出貨,賴柏諺因而取得虛構之訂購商品。 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點,接續將向客戶收取而於業務上持有如附表三所示客戶之貨款共計新臺幣17萬2,354 元後,予以侵占入己,所得款項供己花用。 ㈣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附表四所示時點,接續以附表四所示方式侵占客戶所繳交而為其業務上持有之貨款共計6萬1,862元及1尺燈管1支,所得款項供己花用。 二、案經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賴柏諺所犯本案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由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而可認定。 1.刑事告訴狀、檢附之附表一、二、三、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檢附之附表一、二、三。 2.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宏榮)。 3.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立發水電材料)、台灣德利公司出貨單。 4.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慶鴻水電材料)、出貨單。5.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祥瑞工具行)、出貨單、業務自送明細表、祥瑞工具行出具之出貨單(。 6.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泉興水電行)、出貨單、業務自送明細表。 7.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龍昌水電行)、出貨單、業務自送明細表。 8.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欣峯五金行)、出貨單、業務自送明細表、欣峯五金行出具之出貨單。 9.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明細表(坤佳企業社)、出貨單、業務自送明細表、坤佳企業社出具之出貨單。 10.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明細表(昇豐電動工具五金)、出貨單、業務自送明細表、昇豐電動工具行出具之出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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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昶榮五金行)、昶榮五金行貨款簽收紀錄、台灣德利公司收款明細表。 51.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昶榮五金行)、昶榮五金行貨款簽收紀錄、台灣德利公司收款明細表。 52.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昶榮五金行)、昶榮金行貨款簽收紀錄、台灣德利公司收款明細表。 53.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金興五金行)、金興五金行貨款簽收紀錄、台灣德利公司收款明細表、金興五金行出具之銷貨退回單。 54.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金興五金行)、金興五金行貨款簽收紀錄、台灣德利公司收款明細表、金興五金行出具之銷貨退回單。 55.台灣德利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奇展電料行)、奇展電料行貨款簽收紀錄、台灣德利公司收款明細表、金興五金行出具之銷貨退回單。 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附表三、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偽造附表一客戶簽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2、3、4及附表二編號1、2各次犯行中雖均有多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舉動,但係在同日為之,應各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於附表三、四均陸續為數次業務侵占之犯行,主觀上應基於單一犯意,而客觀上具有時空密接性,且侵害相同法益,應各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部分,利用不知情之余台生遂行犯罪,為間接正犯;附表一編號1至4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於附表三、四侵占手段明顯有異,應係出於各別之業務侵占犯意為之,是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4罪)、詐欺取財罪(5罪)、業務侵占罪(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附表一、二部分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一罪,容有誤會。 四、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惟其再犯本案,足認對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且被告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利用職務之便,以侵占、詐欺等手段不法取得公司貨款,造成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蒙受財產上損失,於本院審理中雖坦承一切犯行,但迄今未與台灣德利五金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被告各次犯行所取得之利益、告訴代理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待業中、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均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各次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署押,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之。而被告於附表一、二犯罪所取得之貨品既已變價換取現金花用殆盡,乃直接以附表「金額」欄所示各該貨品之原價額諭知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蘋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 │ ├──┬─────┬────────┬─────────┬─────┬───────────┬───────────────┤ │編號│客戶名稱 │ 時 間 │ 訂貨品名 │ 金額 │ 偽簽客戶名稱 │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宏榮電料行│①108年1月15日 │電精靈LED球燈泡燈 │11萬2,845 │①何柏霆(108年1月17日│賴柏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余台生簽收) │等貨品 │元 │ 出貨單客戶簽收欄)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②108年1月17日 │ │ │②張佳渝(108年1月24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③108年1月24日 │ │ │ 出貨單客戶簽收欄) │「何柏霆」、「張佳渝」署押各壹│ │ │ │④108年1月31日 │ │ │ │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余台生簽收) │ │ │ │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沒收,於│ │ │ │⑤108年2月25日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余台生簽收) │ │ │ │,追徵其價額。 │ │ │ │⑥108年3月6日 │ │ │ │ │ │ │ │(賴柏諺領取貨物│ │ │ │ │ │ │ │,無偽簽情事) │ │ │ │ │ ├──┼─────┼────────┼─────────┼─────┼───────────┼───────────────┤ │ 2 │①立發水電│108年3月7日 │鋰電池充電頭燈等貨│2,050元 │ 無偽簽情事 │賴柏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材料行 │ │品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②慶鴻水電│108年3月7日 │簡易式工作燈等貨品│2,290元 │ 「林」 │「林」署押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 │ │材料行 │ │ │ │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①祥瑞工具│108年3月11日 │USB1尺半LED磁吸燈 │2,000元 │ 「林」 │賴柏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行 │ │管10支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②農和農機│108年3月11日 │LED磁吸燈管10支 │2,000元 │ 「遙」 │「林」、「遙」署押各壹枚沒收;│ │ │行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 │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①泉興水電│108年3月12日 │歐風瓷心燈座等貨品│3,355元 │ 「珍」 │賴柏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行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②龍昌水電│108年3月12日 │電精靈迷你型壁燈等│3,825元 │ 「王」 │「珍」、「王」署押各壹枚沒收;│ │ │行 │ │貨品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壹佰│ │ │ │ │ │ │ │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附表二: │ ├──┬────────┬─────────┬────────────────┬──────┬───────────────┤ │編號│ 客戶名稱 │ 時 間 │ 訂貨品名 │ 金額 │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①永裕五金行 │108年2月12日、15日│轉換插頭圓變扁等貨品 │2,025元 │賴柏諺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②鑫泰五金水電材│108年2月15日 │LED磁吸燈管等貨品 │3,087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料有限公司 │ │ │ │得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貳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③昱銘水電工程行│108年2月15日 │電精靈LED球燈泡燈等貨品 │4,050元 │時,追徵其價額。 │ ├──┼────────┼─────────┼────────────────┼──────┼───────────────┤ │ 2 │①上允五金行 │108年2月16日 │警示燈 │300元 │賴柏諺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②農和農機行 │108年2月16日 │電精靈LED球燈泡燈等貨品 │3,50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 │③晉昇電器行 │108年2月16日 │電精靈LED球燈泡燈50支 │2,000元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3 │欣峰五金行 │108年2月25日 │億光LED球泡等貨品 │7,200元 │賴柏諺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4 │坤佳企業社 │108年3月8日 │變精靈轉換插頭等貨品 │5,950元 │賴柏諺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得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5 │昇豐電動工具五金│108年3月14日 │防塵防水吸頂燈等貨品 │610元 │賴柏諺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行 │ │ │ │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得新臺幣陸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附表三: │ ├──┬───────────┬───────────┬──────────┬───────────────────────┤ │編號│ 客戶名稱 │ 時 間 │ 金 額 │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老朋友五金行 │ 108年2月22日 │ 37,779元 │賴柏諺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拾柒萬貳仟參佰伍拾肆元沒收│ │ 2 │啟昌五金電料行 │ 108年3月4日 │ 30,719元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 │ 3 │長鴻商行 │ 108年3月6日 │ 24,970元 │ │ ├──┼───────────┼───────────┼──────────┤ │ │ 4 │宏榮電料行 │ 108年3月4日 │ 3,100元 │ │ ├──┼───────────┼───────────┼──────────┤ │ │ 5 │宏茂五金行 │ 108年3月6日 │ 12,798元 │ │ ├──┼───────────┼───────────┼──────────┤ │ │ 6 │坤佳企業社 │ 108年3月4日 │ 20,280元 │ │ ├──┼───────────┼───────────┼──────────┤ │ │ 7 │益昌五金行 │ 108年3月7日 │ 32,000元 │ │ ├──┼───────────┼───────────┼──────────┤ │ │ 8 │永灃五金行 │ 108年3月7日 │ 10,708元 │ │ └──┴───────────┴───────────┴──────────┴───────────────────────┘ ┌──────────────────────────────────────────────────────────────┐ │附表四: │ ├──┬─────┬────┬───────────────┬────────────────────────────────┤ │編號│客戶名稱 │時間 │侵占方式 │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上允五金行│108年3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2,200 元,│賴柏諺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 │ │ │間 │僅於108年3月7日繳回2,090元,侵│幣陸萬壹捌佰陸拾貳元及一尺規格燈管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占110元。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2 │允誠五金行│107年10 │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9,510元, │ │ │ │ │月31日 │僅於107年11月11日繳回8,900元,│ │ │ │ │ │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退貨│ │ │ │ │ │,侵占610元。 │ │ ├──┼─────┼────┼───────────────┤ │ │ 3 │昱銘水電工│108年2月│賴柏諺要求客戶匯貨款7,015元至 │ │ │ │程 │17日 │指定帳戶內,僅於108年3月8日繳 │ │ │ │ │ │回6,650元,侵占365元。 │ │ ├──┼─────┼────┼───────────────┤ │ │ 4 │宏榮電料行│107年9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萬3,620元│ │ │ │ │間 │,僅於107年10月1日繳回1萬2,350│ │ │ │ │ │元,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 │ │ │ │ │退貨,惟其中退貨50元部分已於 │ │ │ │ │ │107年9月帳單扣除,其餘未退貨,│ │ │ │ │ │侵占1,270元。 │ │ ├──┼─────┼────┼───────────────┤ │ │ 5 │益昌五金行│107 年 8│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2萬1,082元│ │ │ │ │月間 │(現金5,120元,支票1萬5,962元) │ │ │ │ │ │,僅於107年9月4日繳回18,800元 │ │ │ │ │ │,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退│ │ │ │ │ │貨,侵占2,282元。 │ │ ├──┼─────┼────┼───────────────┤ │ │ 6 │益昌五金行│108 年 2│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萬元,僅 │ │ │ │ │月 12 日│於108年3月8日繳回8,160元,並向│ │ │ │ │ │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退貨,惟│ │ │ │ │ │退貨部分已於108年2月帳單扣除,│ │ │ │ │ │侵占1,840元。 │ │ ├──┼─────┼────┼───────────────┤ │ │ 7 │長鴻商行 │107年5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萬8,154元│ │ │ │ │4日 │,僅於107年6月2日繳回1萬7,360 │ │ │ │ │ │元,侵占794元。 │ │ ├──┼─────┼────┼───────────────┤ │ │ 8 │長鴻商行 │107年9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萬8,560元│ │ │ │ │4日 │,僅於107年10月4日繳回1萬7,730│ │ │ │ │ │元,侵占830元。 │ │ ├──┼─────┼────┼───────────────┤ │ │ 9 │長鴻商行 │107年10 │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2萬665元,│ │ │ │ │月4日 │僅於107年11月11日繳回1萬3,340 │ │ │ │ │ │元,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 │ │ │ │ │退貨,侵占7,325元。 │ │ ├──┼─────┼────┼───────────────┤ │ │ 10 │長鴻商行 │108年1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萬2,310元│ │ │ │ │3日 │,僅於108年1月29日繳回1萬1,910│ │ │ │ │ │元,侵占400元。 │ │ ├──┼─────┼────┼───────────────┤ │ │ 11 │坤佳企業社│107年8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萬5,590元│ │ │ │ │29日 │,僅於107年10月1日繳回1萬370元│ │ │ │ │ │,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退│ │ │ │ │ │貨,侵占5,220元。 │ │ ├──┼─────┼────┼───────────────┤ │ │ 12 │坤佳企業社│107年10 │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2萬3,760元│ │ │ │ │月間 │,僅於107年10月31日繳回2萬760 │ │ │ │ │ │元,侵占3,000元。 │ │ ├──┼─────┼────┼───────────────┤ │ │ 13 │坤佳企業社│107年10 │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萬2,530元│ │ │ │ │月30日 │,僅於107年11月27日繳回1萬1,53│ │ │ │ │ │0元,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 │ │ │ │ │ │要退貨,侵占1,000元。 │ │ ├──┼─────┼────┼───────────────┤ │ │ 14 │坤佳企業社│107年11 │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萬8,200元│ │ │ │ │月27日 │,僅於108年1月7日繳回1萬2,140 │ │ │ │ │ │元,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 │ │ │ │ │退貨,侵占6,060元。 │ │ ├──┼─────┼────┼───────────────┤ │ │ 15 │坤佳企業社│108年1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萬7,000元│ │ │ │ │間 │,僅於108年1月28日繳回1萬3,960│ │ │ │ │ │元,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 │ │ │ │ │退貨,侵占3,040元。 │ │ ├──┼─────┼────┼───────────────┤ │ │ 16 │創宇電動工│107年10 │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萬1,770元│ │ │ │具店 │月間 │,僅於107年10月22日繳回1萬530 │ │ │ │ │ │元,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 │ │ │ │ │退貨,侵占1,240元。 │ │ ├──┼─────┼────┼───────────────┤ │ │ 17 │宏茂五金行│108年1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268元, │ │ │ │ │3日 │僅於108年1月3日繳回920元,並向│ │ │ │ │ │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退貨,惟│ │ │ │ │ │退貨部分已於107年12月帳單扣除 │ │ │ │ │ │,侵占348元。 │ │ ├──┼─────┼────┼───────────────┤ │ │ 18 │宏茂五金行│108年1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萬484元,│ │ │ │ │3日 │僅於108年1月30日繳回1萬770元(│ │ │ │ │ │含編號17挪用之348元),惟向告 │ │ │ │ │ │訴人公司謊稱客戶要退貨螺旋燈泡│ │ │ │ │ │(23W)60元,然退貨部分係於108年│ │ │ │ │ │2月帳單扣除,侵占62元(1萬484 │ │ │ │ │ │元+348元=1萬832元;1萬832元-1 │ │ │ │ │ │萬770元4=62元)。 │ │ ├──┼─────┼────┼───────────────┤ │ │ 19 │啓昌五金電│107年8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107年7月份貨款│ │ │ │料行 │1日 │3萬1,829元,僅於107年8月29日繳│ │ │ │ │ │回該客戶於107年8月29日所繳交 │ │ │ │ │ │107年8月份部分貨款2萬9,110元(│ │ │ │ │ │面額為1萬5,860元及1萬3,250元支│ │ │ │ │ │票各1張),另加720元,共2萬9,8│ │ │ │ │ │30元作為107年7月貨款,侵占1,99│ │ │ │ │ │9元。 │ │ ├──┼─────┼────┼───────────────┤ │ │ 20 │啓昌五金電│107年8月│賴柏諺將其於107年8月29日向客戶│ │ │ │料行 │29日 │收取107年8月份貨款部分現金5,97│ │ │ │ │ │2元,另加1萬9,128元共2萬5,100 │ │ │ │ │ │元繳回台灣德利公司作為107年8月│ │ │ │ │ │貨款(3萬5,082元),並向台灣德│ │ │ │ │ │利公司謊稱客戶要退貨,侵占9,98│ │ │ │ │ │2元。 │ │ ├──┼─────┼────┼───────────────┤ │ │ 21 │信義五金行│108年1月│賴柏諺未將客戶退貨之1尺燈管繳 │ │ │ │ │間 │回公司,予以侵占入己。 │ │ ├──┼─────┼────┼───────────────┤ │ │ 22 │宸煊有限公│108年2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2萬6,310元│ │ │ │司 │間 │,僅於108年3月4日繳回1萬9,110 │ │ │ │ │ │元,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 │ │ │ │ │退貨,侵占7,200元。 │ │ ├──┼─────┼────┼───────────────┤ │ │ 23 │昶榮五金行│107年10 │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3,440元, │ │ │ │ │月間 │僅於107年10月22日繳回3,260元,│ │ │ │ │ │侵占180元。 │ │ ├──┼─────┼────┼───────────────┤ │ │ 24 │昶榮五金行│107年11 │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9,400元, │ │ │ │ │月間 │僅於107年11月19日繳回7,150元,│ │ │ │ │ │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退貨│ │ │ │ │ │,侵占2,250元。 │ │ ├──┼─────┼────┼───────────────┤ │ │ 25 │昶榮五金行│107年12 │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4,000元, │ │ │ │ │月間 │僅於107年12月22日繳回3,820元,│ │ │ │ │ │侵占180元。 │ │ ├──┼─────┼────┼───────────────┤ │ │ 26 │昶榮五金行│108年1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5,300元, │ │ │ │ │間 │僅於108年1月21日繳回5,040元, │ │ │ │ │ │侵占260元。 │ │ ├──┼─────┼────┼───────────────┤ │ │ 27 │昶榮五金行│108年2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3,480元, │ │ │ │ │間 │僅於108年2月25日繳回3,300元, │ │ │ │ │ │侵占180元。 │ │ ├──┼─────┼────┼───────────────┤ │ │ 28 │金興五金行│107年10 │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3萬1,685元│ │ │ │ │月間 │,僅於107年11月6日繳回3萬1,110│ │ │ │ │ │元,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 │ │ │ │ │退貨,侵占755元。 │ │ ├──┼─────┼────┼───────────────┤ │ │ 29 │金興五金行│108年1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1萬6,680元│ │ │ │ │間 │,僅於107年11月19日繳回1萬5,41│ │ │ │ │ │0元,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 │ │ │ │ │ │要退貨,侵占1,270元。 │ │ ├──┼─────┼────┼───────────────┤ │ │ 30 │奇展電料行│108年1月│賴柏諺向客戶收取貨款4,950元, │ │ │ │ │8日 │僅於108年2月12日繳回3,140元, │ │ │ │ │ │並向台灣德利公司謊稱客戶要退貨│ │ │ │ │ │,客戶雖辦理退貨,惟退貨部分預│ │ │ │ │ │計於108年2月帳單扣除,侵占1,81│ │ │ │ │ │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