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易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易字第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祐豪 巫宗政 劉子寧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賴慶安 羅雅勻 劉雨宣 江庭瑋 邱俐菱 陳昭亘 黃于珊 洪雅淳 王惠妮 陳怡超 蔡芯妤 陳佳裕 毛曾文 魏嘉宏 湯鎮豐 廖沛幀 方志皓 鄧文瑜 涂雅芳 劉晏伶 蔡鴻傑 凌培甄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錢昱伶 洪音凱 黃妍菁 曾映晴 莊孟哲 唐文偉 郭勇茂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羅婉秦律師 被 告 曹靜怡 吳淨平 杜文元 黃淳靖 黃郁珊 賴芸菲(原名賴又歆)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475號、第12563號、第22745號、第23612號、第24697號、第30097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許祐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扣案如附表十一108年度保管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至9之現金共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壹佰元、附表十二109年度院保字第11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至14、16至23、69所示 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巫宗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十二109年度院保字第11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6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劉子寧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十二109年度院保字第11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0至6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賴慶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十二109年度院保字第11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68、70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羅雅勻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劉雨宣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江庭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十二109年度院保字第11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37至39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邱俐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扣案如附表十二109年度院保字第11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24至29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陳昭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黃于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雅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惠妮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扣案如附表十二109年度院保字第11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42至4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怡超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捌萬元。扣案如附表十一108年度保管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6、13之現金共陸拾玖萬柒仟壹佰元、附表十二109年度院保字第11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5、6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芯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十一108年度保管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0至12之現金共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元、附表十二109年度 院保字第11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4、65、71至7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佳裕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扣案如附表一108年度保管字第384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所示之物、附表十108年度保管字第441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至18,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毛曾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魏嘉宏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湯鎮豐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扣案如附表六108年度保管字第429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廖沛幀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方志皓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鄧文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涂雅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晏伶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鴻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扣案如附表五108年度保管字第429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凌培甄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108年度保管字第429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錢昱伶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音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七108年度保管字第429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4;附表九108年度保管字第430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妍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四108年度保管字第345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之現金新臺幣參仟捌佰元、附表九108年度保管字第4304號扣 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10、12至16、附表十108年度保管字第441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14、35至3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映晴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孟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唐文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勇茂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108年度保管字第384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曹靜怡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扣案如附表二108年度保管字第38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至22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淨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108年度保管字第384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杜文元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108年度保管字第384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8 至42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淳靖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郁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扣案如附表三108年度保管字第384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賴芸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廖漢澄為經營其賭博事業,避免遭查緝,開發手機APP「豆 豆OK」、「黑白PAY」,以該APP作為賭客與店家以現金兌換籌碼紀錄之用,同時指派「幣商」駐店,在該店店外之廁所或停車場專職現金與寄附在上開軟體之點數之兌換,製造為賭客間彼此點數與現金兌換之假象。 (一)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起,廖漢澄、劉慶萬(綽號:萬董) 、林易韋(以上三人另行審結)、許祐豪、陳怡超、賴慶安、巫宗政、蔡芯妤、羅雅勻、劉雨宣、劉子寧、江庭瑋、邱俐菱、陳昭亘、黃于珊、洪雅淳、王惠妮、陳孟雯、陳俞蓁(以上二人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廖漢澄、劉慶萬、林易韋出資在臺中市○區○○街000號設立「Raise」遊戲主題餐廳「大中店」,供為賭博場所,找來許祐豪擔任店長,陳怡超(綽號:超哥、阿超、張小小)、蔡芯妤擔任駐店「幣商」,渠等賭博方式為賭客至上開場所後,需先以手機上網下載廖漢澄提供之APP「豆豆OK」,由櫃臺人員賴慶安、巫宗政以1(現金)比100(點數,黃金豆)比例,將現金兌換為「豆 豆OK」點數(黃金豆),而「豆豆OK」點數再以1比1比例換為籌碼,「大中店」內擺設4張大型職業賭桌,有2張專供賭玩「百家樂」,另2張分別賭玩「德州撲克」及俗稱「三寶 」之撲克牌賭博。羅雅勻、劉雨宣、劉子寧、江庭瑋、邱俐菱、陳昭亘、黃于珊、洪雅婷、王惠妮、陳孟雯、陳俞蓁等人擔任荷官負責發牌:1.「百家樂」賭玩方式係先由荷官發牌給「莊家」及「閒家」各2張牌,再由賭客押注「莊家」 或「閒家」或「對子」或「和局」(最多可以押注面額500 萬元的籌碼),再依補牌規定,閒家部分2張牌點數合計未 達5點,必須補第3張牌,合計6點以上至9點都不補牌,莊家部分是2張牌點數合計未達2點,必須補第3張牌,點數計算 是依照撲克牌1-9的點數相加,10、J、Q、K則代表0點,最 後看「莊家」及「閒家」點數較大者為勝,由荷官負責收取輸家押注之籌碼(如「莊家」贏就收回押注「閒家」賭客的籌碼),及給付贏家押注之籌碼(如「莊家」贏就支付押注「莊家」賭客的籌碼),賠率一般是押1賠1、對子是押1賠 11、和局是押1賠8。2.「德州撲克」賭玩方式係賭桌上各賭客先抽誰為莊家,以順時針算,莊家的下2家必須出盲注( 即出底)分別是面額1,000元及2,000元籌碼,然後由荷官對每位賭客發2張牌,由盲注的下家開始跟注、加注或蓋牌, 其後家也相同動作,一直輪完1圈到莊家後,荷官會在賭桌 中間發3張公牌,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3張公牌組合撲克 牌玩法的大小,再由莊家的下1家(盲注)開始重複跟注、 加注或蓋牌,輪完第2圈,荷官又在賭桌中間加發1張公牌,再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4張公牌組合撲克牌玩法的大小,以相同方式再押注1圈,最後由荷官在賭桌中間加發1張公牌,再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5張公牌組合撲克牌玩法的大小,最後賭客翻開手上的暗牌與桌面上的5張公牌組合以最大 的5張牌比大小,牌面最大的賭客為贏家,該局所押注之賭 資均為贏家所有,而荷官會從該局所押注的賭金中抽5%做為抽頭金,然後再重複下一局。3.「三寶」賭玩方式係以撲克牌牌面A至9為1至9點,牌面10至K均為10點,賭客最多押注 6門(最低5,000元籌碼、最高20萬元籌碼,賭客桌面需有5 萬元以上之籌碼才可下注),之後由荷官依順時鐘方向從賭客至莊家各發3張牌,再依牌面加總點數的尾數(1至10點)為輸贏,點數大者為贏家,賠率是賭客與莊家比較,先比點數大小輸贏,同點再比花色,賠率係由賭客與莊家依贏方的點數為賠率,由1賠1至1賠10,特殊牌面部分,鐵支為1賠12,同花順為1賠15,皇同(同花色QKA)為1賠30。賭客就贏得 或剩餘之籌碼,得找經廖漢澄派駐在店內之「幣商」即陳怡超、蔡芯妤換回現金。嗣警於108年3月26日持搜索票進入上址搜索,查獲正在賭玩「三寶」之王鏡淮、羅健彰、張庭瑋、湯証鈞、林廷育、李昱辰、張慶祥、林正家、黃睿浚,賭玩「三寶」及「百家樂」之江柏燊,賭玩「百家樂」之劉昱麟、周尚沇、鄭婷云、郭政宏、盧雨慶、黃培倫、陳冠甫、洪繹昇,賭玩「德州撲克」之郭凱民、曾靖堯、王律揚、林子恩、杜長洋、莊忠翰、謝瑞宏、謝明均、吳文傑、楊曜旭,賭玩「德州撲克」、「百家樂」之何奇耘(賭客王鏡淮等29人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扣得賭資新臺幣(下同)現金112萬1,900元、賭博用籌碼面額總計4億6,888萬5,000 元、帳冊、點鈔機、員工班表、賭博教戰手冊、會員兌換點數表、供賭客抽獎用機車1臺(MYH-1686號)、賭博監看機 臺及發牌機等物,查悉上情。 (二)於105年8月28日起,廖漢澄、周宥妘(另行審結)、廖沛幀、陳佳裕(綽號:大飛)、毛曾文(綽號:毛毛)、魏嘉宏(綽號DENNIS丹丹)、陳怡超、湯鎮豐(綽號:小湯)、方志皓、涂雅芳、蔡鴻傑、錢昱伶、曾映晴、唐文偉、鄧文 瑜、劉晏伶、凌培甄、洪音凱、黃妍菁、莊孟哲、賴敏華 、許文翔(以上二人另行審結)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廖漢澄出資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0號設立「Raise」遊戲主題餐廳文心店 (以下簡稱「文心店」),供為賭博場所,由周宥妘擔任 會計,廖沛幀擔任店長,陳佳裕、毛曾文、魏嘉宏、湯鎮 豐、陳怡超擔任駐店「幣商」,渠等賭博方式為賭客至上 開場所後,需先以手機上網下載廖漢澄提供之APP「豆豆OK」,由櫃臺人員以1(現金)比100(點數)比例,將現金 兌換為「豆豆OK」點數,而「豆豆OK」點數再以1比1比例 換為籌碼,「文心店」內擺設有大型職業賭桌,分供賭玩 「百家樂」、「德州撲克」、「三寶」之撲克牌賭博。方 志皓、涂雅芳、蔡鴻傑、錢昱伶、曾映晴、賴敏華、唐文 偉、鄧文瑜、劉晏伶、凌培甄、洪音凱、黃妍菁、莊孟哲 、許文翔等人擔任荷官負責發牌:1.「百家樂」賭玩方式 係先由荷官發牌給「莊家」及「閒家」各2張牌,再由賭客押注「莊家」或「閒家」或「對子」或「和局」(最多可 以押注面額500萬元的籌碼),再依補牌規定,閒家部分2 張牌點數合計未達5點,必須補第3張牌,合計6點以上至9 點都不補牌,莊家部分是2張牌點數合計未達2點,必須補 第3張牌,點數計算是依照撲克牌1-9的點數相加,10、J、Q、K則代表0點,最後看「莊家」及「閒家」點數較大者為勝,由荷官負責收取輸家押注之籌碼(如「莊家」贏就收 回押注「閒家」賭客的籌碼),及給付贏家押注之籌碼( 如「莊家」贏就支付押注「莊家」賭客的籌碼),賠率一 般是押1賠1、對子是押1賠11、和局是押1賠8。2.「德州撲克」賭玩方式係賭桌上各賭客先抽誰為莊家,以順時針算 ,莊家的下2家必須出盲注(即出底)分別是面額1,000元 及2,000元籌碼,然後由荷官對每位賭客發2張牌,由盲注 的下家開始跟注、加注或蓋牌,其後家也相同動作,一直 輪完1圈到莊家後,荷官會在賭桌中間發3張公牌,由賭客 手上的2張暗牌與3張公牌組合撲克牌玩法的大小,再由莊 家的下1家(盲注)開始重複跟注、加注或蓋牌,輪完第2 圈,荷官又在賭桌中間加發1張公牌,再由賭客手上的2張 暗牌與4張公牌組合撲克牌玩法的大小,以相同方式再押注1圈,最後由荷官在賭桌中間加發1張公牌,再由賭客手上 的2張暗牌與5張公牌組合撲克牌玩法的大小,最後賭客翻 開手上的暗牌與桌面上的5張公牌組合以最大的5張牌比大 小,牌面最大的賭客為贏家,該局所押注之賭資均為贏家 所有,而荷官會從該局所押注的賭金中抽5%做為抽頭金, 然後再重複下一局。3.「三寶」賭玩方式係以撲克牌牌面 A至9為1至9點,牌面10至K均為10點,賭客最多押注6門( 最低5,000元籌碼、最高20萬元籌碼,賭客桌面需有5萬元 以上之籌碼才可下注),之後由荷官依順時鐘方向從賭客 至莊家各發3張牌,再依牌面加總點數的尾數(1至10點) 為輸贏,點數大者為贏家,賠率是賭客與莊家比較,先比 點數大小輸贏,同點再比花色,賠率係由賭客與莊家依贏 方的點數為賠率,由1賠1至1賠10,特殊牌面部分,鐵支為1賠12,同花順為1賠15,皇同(同花色QKA)為1賠30。賭 客就贏得或剩餘之籌碼,得找經廖漢澄派駐在店內之「幣 商」即陳佳裕、毛曾文、魏嘉宏、陳怡超、湯鎮豐換回現 金。嗣警於108年4月30日持搜索票進入上址搜索,查獲正 在賭玩「德州撲克」之潘育侖、黃炯瑞、林敏翔、許偉麟 、黃仲豪、呂政宏、謝應世、賴晏陞、朱成瀚、潘孟正、 錢宣道、楊聰敏(賭客潘育侖等12人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並扣得賭資現金77萬9,400元、賭博用籌碼面額總 計2億7仟萬餘元、文心店帳冊、金融帳戶、點鈔機、員工 班表、會員兌換點數表、監視器及發牌機等證物,查悉上 情。 (三)廖漢澄因不甘心遭查緝而無法繼續賭博事業,乃將其「豆豆OK」軟體更名為「黑白PAY」,而另起爐灶,與郭勇茂、陳 佳裕、蔡芯妤、杜文元、吳淨平、曹靜怡、黃淳靖、黃郁珊、賴文歆(即賴芸菲)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於108年6月間,廖漢澄、郭勇茂出資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設立馬蹄鐵德州撲克主 題餐廳(以下簡稱「馬蹄鐵店」),供為賭博場所,由吳淨平擔任店長(兼荷官),陳佳裕、蔡芯妤、杜文元擔任駐店「幣商」,渠等賭博方式為賭客至上開場所後,需先以手機上網下載廖漢澄提供之APP「黑白PAY」,由櫃臺人員以1( 現金)比100(點數,星幣)比例,將現金兌換為「黑白PAY」點數(星幣),而「黑白PAY」點數再以1比1比例換為籌 碼,「馬蹄鐵店」內擺設有大型職業賭桌,供賭玩「德州撲克」之撲克牌賭博。吳淨平、曹靜怡、黃淳靖、黃郁珊、賴文歆(即賴芸菲)等人擔任荷官負責發牌:「德州撲克」賭玩方式係賭桌上各賭客先抽誰為莊家,以順時針算,莊家的下2家必須出盲注(即出底)分別是面額1,000元及2,000元 籌碼,然後由荷官對每位賭客發2張牌,由盲注的下家開始 跟注、加注或蓋牌,其後家也相同動作,一直輪完1圈到莊 家後,荷官會在賭桌中間發3張公牌,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3張公牌組合撲克牌玩法的大小,再由莊家的下1家(盲注)開始重複跟注、加注或蓋牌,輪完第2圈,荷官又在賭桌 中間加發1張公牌,再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4張公牌組合 撲克牌玩法的大小,以相同方式再押注1圈,最後由荷官在 賭桌中間加發1張公牌,再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5張公牌 組合撲克牌玩法的大小,最後賭客翻開手上的暗牌與桌面上的5張公牌組合以最大的5張牌比大小,牌面最大的賭客為贏家,該局所押注之賭資均為贏家所有,而荷官會從該局所押注的賭金中抽5%做為抽頭金,然後再重複下一局。賭客就贏得或剩餘之籌碼,得找經廖漢澄派駐在店內之「幣商」即陳佳裕、蔡芯妤、杜文元換回現金。嗣警於108年8月16日持搜索票進入上址搜索,查獲正在賭玩「德州撲克」之張博凱、許家秋、廖政毓、林棠勛、黃憲彰、洪恩正、吳育庭、張子倫、劉秉宗、盧俊安、董欣銓、鄭傑文、丁晨軒、曾偉濤、李効宸、吳東霖、吳裕勝、余俊億、葉栯睿(賭客張博凱等19人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扣得賭資現金16萬3,800 元、賭博用籌碼面額3億375萬餘元、帳冊、發牌器、監視 器、點鈔機及員工名冊等物,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許祐豪、賴慶安、巫宗政、羅雅勻、劉子寧、劉雨宣、江庭瑋、邱俐菱、陳昭亘、黃于珊、洪雅淳、王惠妮、陳怡超、蔡芯妤、陳佳裕、毛曾文、魏嘉宏、湯鎮豐、廖沛幀、方志皓、鄧文瑜、涂雅芳、劉晏伶、蔡鴻傑、凌培甄、錢昱伶、洪音凱、黃妍菁、曾映晴、莊孟哲、唐文偉、郭勇茂、曹靜怡、吳淨平、杜文元、黃淳靖、黃郁珊、賴芸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共同被告廖漢澄、林易韋、劉慶萬、周宥妘、許文翔、賴敏華於準備程序之證述;證人王鏡淮、羅健彰、張庭瑋、湯証鈞、林廷育、李昱辰、張慶祥、林正家、黃睿浚、江柏燊、劉昱麟、周尚沇、鄭婷云、郭政宏、盧雨慶、黃培倫、陳冠甫、洪繹昇、郭凱民、曾靖堯、王律揚、林子恩、杜長洋、莊忠翰、謝瑞宏、謝明均、吳文傑、楊曜旭、何奇耘、潘育侖、黃炯瑞、林敏翔、許偉麟、黃仲豪、呂政宏、謝應世、賴晏陞、朱成瀚、潘孟正、錢宣道、楊聰敏、張博凱、許家秋、廖政毓、林棠勛、黃憲彰、洪恩正、吳育庭、張子倫、劉秉宗、盧俊安、董欣銓、鄭傑文、丁晨軒、曾偉濤、李効宸、吳東霖、吳裕勝、余俊億、葉栯睿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張博凱、張子倫、丁晨軒、葉栯睿、黃憲彰、盧俊安、廖政毓、吳東霖、吳裕勝、劉秉宗、許家秋、曾偉濤、余俊億、吳育庭、李効宸、董欣銓、洪恩正、鄭傑文、林棠勛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蒐證照片共14張、3/24豆豆戰績單、被告郭勇茂持用手機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對帳單、8/16取單、星幣寶/存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8份、被告蔡芯妤持用手機內之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杜文元扣案物照片、被告杜文元持用手機內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黑白PAY」點數紀錄、被告許家秋持用 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廖政毓扣案籌碼照片、廖 政毓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林棠勛扣案物照片、林棠勛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 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黃憲彰扣案物照片、黃憲彰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洪恩正扣案物照片、洪恩正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 紀錄、吳育庭扣案物照片、吳育庭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 」點數紀錄、張子倫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劉秉宗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 紀錄、盧俊安扣案物照片、盧俊安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 」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董欣銓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鄭傑文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丁晨軒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 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曾偉濤持用手機內之簡訊內容、「黑白PAY」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李効宸持 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吳東霖持用手機內之「 黑白PAY」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吳裕勝持用手機 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余俊億扣案物照片、余俊億持 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葉栯睿持用手機內之「 黑白PAY」點數紀錄、葉栯睿扣案物照片、108年8月16日搜 索現場照片共2張、「文心店」店內位置及荷官、賭客相對 位置表及現場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Raise-大中日報表「大中店」賭客、荷官相對位置圖、許祐豪之責付保管書、王惠妮持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王鏡淮、羅健彰、江柏燊、湯証鈞、劉昱麟、張慶祥、鄭婷云、郭政宏、盧雨慶、陳冠甫、洪繹昇、郭凱民、曾靖堯、王律揚、莊忠翰、謝瑞宏、謝明均、吳文傑、楊曜旭、黃睿浚持用手機內之「豆豆OK」點數紀錄、林子恩持用手機內之「豆豆OK」點數紀錄、訊息內容、108年3月21日蒐證照片共8張、108年3月23日蒐證照片共16張、「 大中開辦費」表格、陳佳裕、陳怡超名片各1張、Raise遊戲主題餐廳公告、毛曾文之「阿毛」名片1張、Raise遊戲主題餐廳臉書有關丹丹之照片、潘孟正持用手機內之「豆豆OK」點數兌換紀錄、陳怡超持用手機截圖、陳怡超LINE及微信上之照片與蒐證照片比對、潘育侖、黃炯瑞、許偉麟、黃仲豪、賴晏陞、朱成瀚、潘孟正、錢宣道持用手機之「豆豆OK」點數兌換紀錄、USD外部支線報表、周尚沇持用手機內之「 豆豆OK」點數紀錄、林敏翔持用手機之「豆豆OK」點數兌換紀錄、通訊軟體紀錄、林敏翔持用手機之通訊軟體紀錄、謝應世持用手機之「豆豆OK」點數兌換紀錄、通訊軟體紀錄、潘侖、黃炯瑞、林敏翔、賴晏陞、潘孟正、錢宣道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108年度保管字第3842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3843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3844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委保字第69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4234 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委保字第70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3453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4295 至4304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貴保字第241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4411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4619號扣押物品清單、蒐證照片共10張、1樓右側牛排館 租賃契約書「Raise」遊戲主題餐廳手繪現場位置圖、「Raise」遊戲主題餐廳蒐證照片共4張、108年度保管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張慶祥、王鏡淮、黃睿浚、王律揚、林正家、江柏燊、林廷育、湯証鈞、謝瑞宏、盧雨慶、楊曜旭、羅健彰、張庭瑋、莊忠翰、黃培倫、曾靖堯、周尚沇、洪繹昇、劉昱麟、杜長洋、謝明均、郭凱民、李昱辰、林子恩、何奇耘、陳冠甫、吳文傑、鄭婷云、郭政宏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林易韋臉書截圖、Raise遊戲主題餐廳臉書有關陳佳裕、陳怡超之照片、 「Raise」遊戲主題餐廳大中店扣押之摸彩用機車現場照片2張。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⒈被告許祐豪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5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2萬元公益捐。 扣案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12萬元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⒉被告巫宗政犯刑法第268條之罪,累犯,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6萬元沒收。扣案手機1之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⒊被告劉子寧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7萬4千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有扣案物,如筆錄所載。 ⒋被告賴慶安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0萬元公益捐。 扣案手機1支、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有扣案物,如筆錄所載。 ⒌被告羅雅勻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6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⒍被告劉雨宣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2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5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2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⒎被告江庭瑋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2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5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⒏被告邱俐菱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2萬7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⒐被告陳昭亘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6萬4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⒑被告黃于珊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6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⒒被告洪雅淳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2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5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⒓被告王惠妮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2萬7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⒔被告陳怡超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共2罪,各願受有期徒刑5 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8萬元公益 捐。扣案手機1支、現金、筆記型電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 得9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⒕被告蔡芯妤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共2罪,各願受有期徒刑4 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 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5萬元公益 捐。扣案手機1支、現金、筆記型電腦沒收。扣案物之沒收 如筆錄所載。 ⒖被告陳佳裕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共2罪,各願受有期徒刑4 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 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5萬元公益 捐。扣案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10萬元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⒗被告毛曾文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1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⒘被告魏嘉宏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4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⒙被告湯鎮豐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5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⒚被告廖沛幀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5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5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 得90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⒛被告方志皓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共2罪,各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 案犯罪所得7萬8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鄧文瑜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0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20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涂雅芳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於判 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7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15萬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如有扣案物,如筆錄所載。 被告劉晏伶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2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8千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蔡鴻傑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 罪所得7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有扣案物,如筆錄所載。 被告凌培甄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2萬2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錢昱伶犯刑法第268條之罪,累犯,願受有期徒刑3月 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 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 扣案犯罪所得13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洪音凱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共2罪,於106年12月起至108年4月30日止之罪為累犯,各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25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黃妍菁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0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28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曾映晴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18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莊孟哲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4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0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25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唐文偉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 罪所得6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郭勇茂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5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曹靜怡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 罪所得8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吳淨平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 罪所得6萬2千5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杜文元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扣案手機1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2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 錄所載。 被告黃淳靖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 罪所得4萬4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黃郁珊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7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 罪所得4萬4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被告賴芸菲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2月之刑,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5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 罪所得5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許祐豪等38人之犯罪時間詳如附表十三任職期間欄所示。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266條、第 268條已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108年12月27日生效) ,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 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毋庸為新舊法比較,爰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三)被告方志皓係先於107年1月20日至文心店任職擔任荷官,離職後再於108年1月又至文心店任職至被查獲止;被告洪音凱係先於105年11月至文心店任職,擔任荷官2個月,後於106 年12月再至文心店任職至被查獲止,是被告方志皓、洪音凱上開2次圖利聚眾賭博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 論併罰。 (四)被告巫宗政前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6月 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錢昱伶前於103年間因公共危 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40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 音凱前於10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12月12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等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洪音凱僅106年12月至108年4月30日再任職部分構成累犯),均為累犯。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66條 第2項。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3 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108年度保管字第3842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OPPO RENO手機 │ 1支 │郭勇茂│0000000000 │ ├──┼──────────┼────┼───┼─────────┤ │ 2 │OPPO R9S手機 │ 1支 │郭勇茂│0000000000 │ ├──┼──────────┼────┼───┼─────────┤ │ 3 │IPHONE XS MAX手機 │ 1支 │陳佳裕│0000000000 │ ├──┼──────────┼────┼───┼─────────┤ │ 4 │IPHONE 7手機 │ 1支 │陳佳裕│0000000000 │ ├──┼──────────┼────┼───┼─────────┤ │ 5 │現金 │10萬元 │陳佳裕│ │ ├──┼──────────┼────┼───┼─────────┤ │ 6 │籌碼(面額100,000) │ 4個 │吳淨平│ │ ├──┼──────────┼────┼───┼─────────┤ │ 7 │籌碼(面額10,000) │ 23個 │吳淨平│ │ ├──┼──────────┼────┼───┼─────────┤ │ 8 │籌碼(面額5,000) │ 8個 │吳淨平│ │ ├──┼──────────┼────┼───┼─────────┤ │ 9 │籌碼(面額1,000) │ 35個 │吳淨平│ │ ├──┼──────────┼────┼───┼─────────┤ │ 10 │座位卡 │ 11張 │吳淨平│ │ ├──┼──────────┼────┼───┼─────────┤ │ 11 │賠率表 │ 1張 │吳淨平│ │ ├──┼──────────┼────┼───┼─────────┤ │ 12 │計位卡 │ 4個 │吳淨平│ │ ├──┼──────────┼────┼───┼─────────┤ │ 13 │計時器 │ 1台 │吳淨平│ │ ├──┼──────────┼────┼───┼─────────┤ │ 14 │莊位牌 │ 1個 │吳淨平│ │ ├──┼──────────┼────┼───┼─────────┤ │ 15 │檔牌 │ 1張 │吳淨平│ │ ├──┼──────────┼────┼───┼─────────┤ │ 16 │撲克牌 │ 2副 │吳淨平│ │ ├──┼──────────┼────┼───┼─────────┤ │ 17 │籌碼(面額100,000) │ 5個 │張博凱│ │ ├──┼──────────┼────┼───┼─────────┤ │ 18 │籌碼(面額10,000) │ 19個 │張博凱│ │ ├──┼──────────┼────┼───┼─────────┤ │ 19 │籌碼(面額1,000) │ 3個 │張博凱│ │ ├──┼──────────┼────┼───┼─────────┤ │ 20 │籌碼(面額100,000) │ 6個 │許家秋│ │ ├──┼──────────┼────┼───┼─────────┤ │ 21 │籌碼(面額10,000) │ 10個 │許家秋│ │ ├──┼──────────┼────┼───┼─────────┤ │ 22 │籌碼(面額1,000) │ 3個 │許家秋│ │ ├──┼──────────┼────┼───┼─────────┤ │ 23 │籌碼(面額100,000) │ 2個 │廖政毓│ │ ├──┼──────────┼────┼───┼─────────┤ │ 24 │籌碼(面額10,000) │ 5個 │廖政毓│ │ ├──┼──────────┼────┼───┼─────────┤ │ 25 │籌碼(面額1,000) │ 3個 │廖政毓│ │ ├──┼──────────┼────┼───┼─────────┤ │ 26 │籌碼(面額100,000) │ 4個 │林棠勛│ │ ├──┼──────────┼────┼───┼─────────┤ │ 27 │籌碼(面額10,000) │ 40個 │林棠勛│ │ ├──┼──────────┼────┼───┼─────────┤ │ 28 │籌碼(面額1,000) │ 6個 │林棠勛│ │ ├──┼──────────┼────┼───┼─────────┤ │ 29 │籌碼(面額100,000) │ 17個 │黃憲彰│ │ ├──┼──────────┼────┼───┼─────────┤ │ 30 │籌碼(面額10,000) │ 30個 │黃憲彰│ │ ├──┼──────────┼────┼───┼─────────┤ │ 31 │籌碼(面額1,000) │ 16個 │黃憲彰│ │ ├──┼──────────┼────┼───┼─────────┤ │ 32 │籌碼(面額100,000) │ 10個 │洪恩正│ │ ├──┼──────────┼────┼───┼─────────┤ │ 33 │籌碼(面額10,000) │ 7個 │洪恩正│ │ ├──┼──────────┼────┼───┼─────────┤ │ 34 │籌碼(面額1,000) │ 7個 │洪恩正│ │ ├──┼──────────┼────┼───┼─────────┤ │ 35 │籌碼(面額100,000) │ 3個 │吳育庭│ │ ├──┼──────────┼────┼───┼─────────┤ │ 36 │籌碼(面額10,000) │ 18個 │吳育庭│ │ ├──┼──────────┼────┼───┼─────────┤ │ 37 │籌碼(面額1,000) │ 3個 │吳育庭│ │ ├──┼──────────┼────┼───┼─────────┤ │ 38 │籌碼(面額1,000,000 │ 4個 │杜文元│ │ │ │) │ │ │ │ ├──┼──────────┼────┼───┼─────────┤ │ 39 │籌碼(面額100,000) │ 9個 │杜文元│ │ ├──┼──────────┼────┼───┼─────────┤ │ 40 │籌碼(面額10,000) │ 15個 │杜文元│ │ ├──┼──────────┼────┼───┼─────────┤ │ 41 │籌碼(面額1,000) │ 11個 │杜文元│ │ ├──┼──────────┼────┼───┼─────────┤ │ 42 │IPHONE XS手機 │ 1支 │杜文元│ │ ├──┼──────────┼────┼───┼─────────┤ │ 43 │籌碼(面額100,000) │ 5個 │張子倫│ │ ├──┼──────────┼────┼───┼─────────┤ │ 44 │籌碼(面額10,000) │ 23個 │張子倫│ │ ├──┼──────────┼────┼───┼─────────┤ │ 45 │籌碼(面額5,000) │ 2個 │張子倫│ │ ├──┼──────────┼────┼───┼─────────┤ │ 46 │籌碼(面額1,000) │ 17個 │張子倫│ │ ├──┼──────────┼────┼───┼─────────┤ │ 47 │籌碼(面額100,000) │ 7個 │劉秉宗│ │ ├──┼──────────┼────┼───┼─────────┤ │ 48 │籌碼(面額10,000) │ 45個 │劉秉宗│ │ ├──┼──────────┼────┼───┼─────────┤ │ 49 │籌碼(面額1,000) │ 1個 │劉秉宗│ │ └──┴──────────┴────┴───┴─────────┘ 附表二 ┌────────────────────────────────┐ │108年度保管字第3843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撲克牌 │ 1副 │賴又歆│ │ │ │ │ │(即賴│ │ │ │ │ │芸菲,│ │ │ │ │ │下同)│ │ ├──┼──────────┼────┼───┼─────────┤ │ 2 │籌碼(面額1,000) │ 40個 │賴又歆│ │ ├──┼──────────┼────┼───┼─────────┤ │ 3 │籌碼(面額50,000) │ 9個 │賴又歆│ │ ├──┼──────────┼────┼───┼─────────┤ │ 4 │籌碼(面額10,000) │ 40個 │賴又歆│ │ ├──┼──────────┼────┼───┼─────────┤ │ 5 │籌碼(面額100,000) │ 20個 │賴又歆│ │ ├──┼──────────┼────┼───┼─────────┤ │ 6 │銀色ipad │ 1個 │曹靜怡│ │ ├──┼──────────┼────┼───┼─────────┤ │ 7 │金色ipad │ 1個 │曹靜怡│ │ ├──┼──────────┼────┼───┼─────────┤ │ 8 │現金 │63800元 │曹靜怡│ │ ├──┼──────────┼────┼───┼─────────┤ │ 9 │籌碼(面額10萬10枚、│ 1包 │曹靜怡│ │ │ │1千21枚、5千2枚) │ │ │ │ ├──┼──────────┼────┼───┼─────────┤ │ 10 │員工守則 │ 1本 │曹靜怡│ │ ├──┼──────────┼────┼───┼─────────┤ │ 11 │電腦主機(含螢幕) │ 1台 │曹靜怡│ │ ├──┼──────────┼────┼───┼─────────┤ │ 12 │點鈔機 │ 1台 │曹靜怡│ │ ├──┼──────────┼────┼───┼─────────┤ │ 13 │對講機 │ 1台 │曹靜怡│ │ ├──┼──────────┼────┼───┼─────────┤ │ 14 │電腦主機(含電線) │ 1台 │曹靜怡│ │ ├──┼──────────┼────┼───┼─────────┤ │ 15 │Acer螢幕、鍵盤、滑鼠│ 1個 │曹靜怡│ │ ├──┼──────────┼────┼───┼─────────┤ │ 16 │監視器i catch(含滑 │ 1個 │曹靜怡│ │ │ │鼠) │ │ │ │ ├──┼──────────┼────┼───┼─────────┤ │ 17 │籌碼(面額10萬1434枚│ 1箱 │曹靜怡│ │ │ │、100萬5枚及95片、1 │ │ │ │ │ │萬) │ │ │ │ ├──┼──────────┼────┼───┼─────────┤ │ 18 │撲克牌 │ 1盒 │曹靜怡│ │ ├──┼──────────┼────┼───┼─────────┤ │ 19 │發牌器 │ 1個 │曹靜怡│ │ ├──┼──────────┼────┼───┼─────────┤ │ 20 │員工打卡單 │ 14張 │曹靜怡│ │ ├──┼──────────┼────┼───┼─────────┤ │ 21 │房屋租賃契約書 │ 1本 │曹靜怡│ │ ├──┼──────────┼────┼───┼─────────┤ │ 22 │電腦螢幕 │ 1台 │曹靜怡│ │ └──┴──────────┴────┴───┴─────────┘ 附表三 ┌────────────────────────────────┐ │108年度保管字第3844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籌碼(面額10,000) │ 60個 │黃郁珊│ │ ├──┼──────────┼────┼───┼─────────┤ │ 2 │籌碼(面額5,000) │ 3個 │黃郁珊│ │ ├──┼──────────┼────┼───┼─────────┤ │ 3 │籌碼(面額1,000) │ 46個 │黃郁珊│ │ ├──┼──────────┼────┼───┼─────────┤ │ 4 │比賽座位卡 │ 10張 │黃郁珊│ │ ├──┼──────────┼────┼───┼─────────┤ │ 5 │小費箱 │ 1個 │黃郁珊│ │ ├──┼──────────┼────┼───┼─────────┤ │ 6 │撲克牌 │ 2副 │黃郁珊│ │ ├──┼──────────┼────┼───┼─────────┤ │ 7 │位置標示牌 │ 1個 │黃郁珊│ │ ├──┼──────────┼────┼───┼─────────┤ │ 8 │籌碼(面額100,000) │ 4個 │盧俊安│ │ ├──┼──────────┼────┼───┼─────────┤ │ 9 │籌碼(面額10,000) │ 10個 │盧俊安│ │ ├──┼──────────┼────┼───┼─────────┤ │ 10 │籌碼(面額5,000) │ 1個 │盧俊安│ │ ├──┼──────────┼────┼───┼─────────┤ │ 11 │籌碼(面額1,000) │ 3個 │盧俊安│ │ ├──┼──────────┼────┼───┼─────────┤ │ 12 │籌碼(面額100,000) │ 2個 │董欣銓│ │ ├──┼──────────┼────┼───┼─────────┤ │ 13 │籌碼(面額10,000) │ 2個 │董欣銓│ │ ├──┼──────────┼────┼───┼─────────┤ │ 14 │籌碼(面額5,000) │ 2個 │董欣銓│ │ ├──┼──────────┼────┼───┼─────────┤ │ 15 │籌碼(面額1,000) │ 16個 │董欣銓│ │ ├──┼──────────┼────┼───┼─────────┤ │ 16 │籌碼(面額100,000) │ 2個 │鄭傑文│ │ ├──┼──────────┼────┼───┼─────────┤ │ 17 │籌碼(面額10,000) │ 16個 │鄭傑文│ │ ├──┼──────────┼────┼───┼─────────┤ │ 18 │籌碼(面額5,000) │ 1個 │鄭傑文│ │ ├──┼──────────┼────┼───┼─────────┤ │ 19 │籌碼(面額1,000) │ 4個 │鄭傑文│ │ ├──┼──────────┼────┼───┼─────────┤ │ 20 │籌碼(面額100,000) │ 4個 │丁晨軒│ │ ├──┼──────────┼────┼───┼─────────┤ │ 21 │籌碼(面額10,000) │ 6個 │丁晨軒│ │ ├──┼──────────┼────┼───┼─────────┤ │ 22 │籌碼(面額5,000) │ 1個 │丁晨軒│ │ ├──┼──────────┼────┼───┼─────────┤ │ 23 │籌碼(面額1,000) │ 4個 │丁晨軒│ │ ├──┼──────────┼────┼───┼─────────┤ │ 24 │籌碼(面額100,000) │ 2個 │曾偉濤│ │ ├──┼──────────┼────┼───┼─────────┤ │ 25 │籌碼(面額10,000) │ 17個 │曾偉濤│ │ ├──┼──────────┼────┼───┼─────────┤ │ 26 │籌碼(面額1,000) │ 6個 │曾偉濤│ │ ├──┼──────────┼────┼───┼─────────┤ │ 27 │籌碼(面額100,000) │ 4個 │李効宸│ │ ├──┼──────────┼────┼───┼─────────┤ │ 28 │籌碼(面額10,000) │ 25個 │李効宸│ │ ├──┼──────────┼────┼───┼─────────┤ │ 29 │籌碼(面額5,000) │ 2個 │李効宸│ │ ├──┼──────────┼────┼───┼─────────┤ │ 30 │籌碼(面額1,000) │ 11個 │李効宸│ │ ├──┼──────────┼────┼───┼─────────┤ │ 31 │籌碼(面額100,000) │ 6個 │吳東霖│ │ ├──┼──────────┼────┼───┼─────────┤ │ 32 │籌碼(面額10,000) │ 14個 │吳東霖│ │ ├──┼──────────┼────┼───┼─────────┤ │ 33 │籌碼(面額5,000) │ 2個 │吳東霖│ │ ├──┼──────────┼────┼───┼─────────┤ │ 34 │籌碼(面額1,000) │ 14個 │吳東霖│ │ ├──┼──────────┼────┼───┼─────────┤ │ 35 │籌碼(面額100,000) │ 2個 │吳裕勝│ │ ├──┼──────────┼────┼───┼─────────┤ │ 36 │籌碼(面額10,000) │ 11個 │吳裕勝│ │ ├──┼──────────┼────┼───┼─────────┤ │ 37 │籌碼(面額5,000) │ 1個 │吳裕勝│ │ ├──┼──────────┼────┼───┼─────────┤ │ 38 │籌碼(面額1,000) │ 1個 │吳裕勝│ │ ├──┼──────────┼────┼───┼─────────┤ │ 39 │籌碼(面額100,000) │ 5個 │余俊億│ │ ├──┼──────────┼────┼───┼─────────┤ │ 40 │籌碼(面額10,000) │ 21個 │余俊億│ │ ├──┼──────────┼────┼───┼─────────┤ │ 41 │籌碼(面額1,000) │ 15個 │余俊億│ │ ├──┼──────────┼────┼───┼─────────┤ │ 42 │籌碼(面額100,000) │ 18個 │葉栯睿│ │ ├──┼──────────┼────┼───┼─────────┤ │ 43 │籌碼(面額10,000) │ 21個 │葉栯睿│ │ ├──┼──────────┼────┼───┼─────────┤ │ 44 │籌碼(面額5,000) │ 1個 │葉栯睿│ │ ├──┼──────────┼────┼───┼─────────┤ │ 45 │籌碼(面額1,000) │ 1個 │葉栯睿│ │ └──┴──────────┴────┴───┴─────────┘ 附表四 ┌────────────────────────────────┐ │108年度保管字第3453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賭資 │739600元│周宥妘│ │ ├──┼──────────┼────┼───┼─────────┤ │ 2 │賭資 │36000元 │陳佳裕│ │ ├──┼──────────┼────┼───┼─────────┤ │ 3 │賭資 │3800元 │黃妍菁│ │ └──┴──────────┴────┴───┴─────────┘ 附表五 ┌────────────────────────────────┐ │108年度保管字第4295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籌碼(面額100,000) │ 3個 │蔡鴻傑│ │ ├──┼──────────┼────┼───┼─────────┤ │ 2 │籌碼(面額10,000) │ 11個 │蔡鴻傑│ │ ├──┼──────────┼────┼───┼─────────┤ │ 3 │籌碼(面額5,000) │ 13個 │蔡鴻傑│ │ ├──┼──────────┼────┼───┼─────────┤ │ 4 │籌碼(面額4,000) │ 40個 │蔡鴻傑│ │ ├──┼──────────┼────┼───┼─────────┤ │ 5 │籌碼(面額500) │ 16個 │蔡鴻傑│ │ ├──┼──────────┼────┼───┼─────────┤ │ 6 │保險賠率表 │ 1張 │蔡鴻傑│ │ ├──┼──────────┼────┼───┼─────────┤ │ 7 │計時器 │ 1個 │蔡鴻傑│ │ ├──┼──────────┼────┼───┼─────────┤ │ 8 │撲克牌 │ 2副 │蔡鴻傑│ │ └──┴──────────┴────┴───┴─────────┘ 附表六 ┌────────────────────────────────┐ │108年度保管字第4296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籌碼(面額1,000) │ 1個 │湯鎮豐│ │ ├──┼──────────┼────┼───┼─────────┤ │ 2 │籌碼(面額5,000) │ 1個 │湯鎮豐│ │ ├──┼──────────┼────┼───┼─────────┤ │ 3 │籌碼(面額10,000) │ 5個 │湯鎮豐│ │ ├──┼──────────┼────┼───┼─────────┤ │ 4 │籌碼(面額100,000) │ 2個 │湯鎮豐│ │ └──┴──────────┴────┴───┴─────────┘ 附表七 ┌────────────────────────────────┐ │108年度保管字第4297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籌碼(面額1,000) │ 60個 │洪音凱│ │ ├──┼──────────┼────┼───┼─────────┤ │ 2 │籌碼(面額5,000) │ 10個 │洪音凱│ │ ├──┼──────────┼────┼───┼─────────┤ │ 3 │籌碼(面額10,000) │ 80個 │洪音凱│ │ ├──┼──────────┼────┼───┼─────────┤ │ 4 │籌碼(面額100,000) │ 20個 │洪音凱│ │ └──┴──────────┴────┴───┴─────────┘ 附表八 ┌────────────────────────────────┐ │108年度保管字第4299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籌碼(面額500) │ 15個 │凌培甄│ │ ├──┼──────────┼────┼───┼─────────┤ │ 2 │籌碼(面額5,000) │ 10個 │凌培甄│ │ └──┴──────────┴────┴───┴─────────┘ 附表九 ┌────────────────────────────────┐ │108年度保管字第4304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籌碼 │ 1箱 │黃妍菁│ │ ├──┼──────────┼────┼───┼─────────┤ │ 2 │發牌器具 │ 1組 │黃妍菁│ │ ├──┼──────────┼────┼───┼─────────┤ │ 3 │會員卡 │ 1副 │黃妍菁│ │ ├──┼──────────┼────┼───┼─────────┤ │ 4 │結帳單 │ 1本 │黃妍菁│ │ ├──┼──────────┼────┼───┼─────────┤ │ 5 │D539黃金豆豆存單 │ 1包 │黃妍菁│ │ │ │442500 │ │ │ │ ├──┼──────────┼────┼───┼─────────┤ │ 6 │D309黃金豆豆存單81萬│ 1包 │黃妍菁│ │ ├──┼──────────┼────┼───┼─────────┤ │ 7 │德州撲克賭具 │ 1包 │黃妍菁│ │ ├──┼──────────┼────┼───┼─────────┤ │ 8 │撲克牌 │ 1包 │黃妍菁│ │ ├──┼──────────┼────┼───┼─────────┤ │ 9 │會員卡 │ 1本 │黃妍菁│ │ ├──┼──────────┼────┼───┼─────────┤ │ 10 │員工守則 │ 1本 │黃妍菁│ │ ├──┼──────────┼────┼───┼─────────┤ │ 11 │洪音凱荷官教學守則 │ 1本 │洪音凱│ │ ├──┼──────────┼────┼───┼─────────┤ │ 12 │荷官考卷 │ 1包 │黃妍菁│ │ ├──┼──────────┼────┼───┼─────────┤ │ 13 │遊戲規則 │ 1包 │黃妍菁│ │ ├──┼──────────┼────┼───┼─────────┤ │ 14 │IPAD │ 1個 │黃妍菁│ │ ├──┼──────────┼────┼───┼─────────┤ │ 15 │POS機、出卡機 │ 1組 │黃妍菁│ │ ├──┼──────────┼────┼───┼─────────┤ │ 16 │電腦主機、螢幕 │ 1組 │黃妍菁│ │ └──┴──────────┴────┴───┴─────────┘ 附表十 ┌────────────────────────────────┐ │108年度保管字第4411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會員資料申請表 │ 1包 │黃妍菁│ │ ├──┼──────────┼────┼───┼─────────┤ │ 2 │店章 │ 1個 │黃妍菁│ │ ├──┼──────────┼────┼───┼─────────┤ │ 3 │員工打卡表 │ 1包 │黃妍菁│ │ ├──┼──────────┼────┼───┼─────────┤ │ 4 │員工4月份班表 │ 1張 │黃妍菁│ │ ├──┼──────────┼────┼───┼─────────┤ │ 5 │點鈔機 │ 1個 │黃妍菁│ │ ├──┼──────────┼────┼───┼─────────┤ │ 6 │監視器主機 │ 2個 │黃妍菁│ │ ├──┼──────────┼────┼───┼─────────┤ │ 7 │電腦主機 │ 1個 │黃妍菁│ │ ├──┼──────────┼────┼───┼─────────┤ │ 8 │電腦主機 │ 1個 │黃妍菁│ │ ├──┼──────────┼────┼───┼─────────┤ │ 9 │電腦螢幕 │ 1個 │黃妍菁│ │ ├──┼──────────┼────┼───┼─────────┤ │ 10 │員工體驗名冊 │ 1張 │黃妍菁│ │ ├──┼──────────┼────┼───┼─────────┤ │ 11 │會員購買點數紀錄 │ 1包 │黃妍菁│ │ ├──┼──────────┼────┼───┼─────────┤ │ 12 │籌碼 │ 1盒 │黃妍菁│ │ ├──┼──────────┼────┼───┼─────────┤ │ 13 │IPAD │ 1台 │黃妍菁│ │ ├──┼──────────┼────┼───┼─────────┤ │ 14 │監視器 │ 3台 │黃妍菁│ │ ├──┼──────────┼────┼───┼─────────┤ │ 15 │IPHONE手機 │ 1支 │陳佳裕│ │ ├──┼──────────┼────┼───┼─────────┤ │ 16 │IPHONE手機 │ 1支 │陳佳裕│ │ ├──┼──────────┼────┼───┼─────────┤ │ 17 │工作時間單 │ 1張 │陳佳裕│ │ ├──┼──────────┼────┼───┼─────────┤ │ 18 │工作時間單 │ 1張 │陳佳裕│ │ ├──┼──────────┼────┼───┼─────────┤ │ 19 │三信銀行存摺 │ 1組 │林易韋│戶名:錒鍏叻娛樂有│ │ │ │ │ │限公司,含大小章 │ ├──┼──────────┼────┼───┼─────────┤ │ 20 │聯邦銀行 │ 1組 │林易韋│戶名:錒鍏叻娛樂有│ │ │ │ │ │限公司,含大小章 │ ├──┼──────────┼────┼───┼─────────┤ │ 21 │公司章 │ 1個 │林易韋│ │ ├──┼──────────┼────┼───┼─────────┤ │ 22 │三信銀行存摺 │ 1個 │林易韋│戶名:林易韋,含提│ │ │ │ │ │款卡 │ ├──┼──────────┼────┼───┼─────────┤ │ 2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 1個 │林易韋│戶名:林易韋,含提│ │ │ │ │ │款卡 │ ├──┼──────────┼────┼───┼─────────┤ │ 24 │聯邦銀行存摺 │ 1個 │林易韋│含提款卡 │ ├──┼──────────┼────┼───┼─────────┤ │ 25 │中華郵政存簿 │ 1個 │林易韋│戶名:林易韋,含提│ │ │ │ │ │款卡 │ ├──┼──────────┼────┼───┼─────────┤ │ 26 │大中店裝潢文件、月報│ 1包 │林易韋│ │ │ │表 │ │ │ │ ├──┼──────────┼────┼───┼─────────┤ │ 27 │冠中冠3月報表 │ 1張 │林易韋│ │ ├──┼──────────┼────┼───┼─────────┤ │ 28 │錒鍏叻公司費用支出表│ 1張 │林易韋│ │ ├──┼──────────┼────┼───┼─────────┤ │ 29 │廣告燈箱報價單 │ 1張 │林易韋│ │ ├──┼──────────┼────┼───┼─────────┤ │ 30 │大中店員工證件影本 │ 1組 │林易韋│ │ ├──┼──────────┼────┼───┼─────────┤ │ 31 │林易韋名片(京華娛樂│ 2張 │林易韋│ │ │ │、錒鍏叻) │ │ │ │ ├──┼──────────┼────┼───┼─────────┤ │ 32 │阿毛名片 │ 1張 │林易韋│ │ ├──┼──────────┼────┼───┼─────────┤ │ 33 │帳目資料 │ 1本 │周宥妘│ │ ├──┼──────────┼────┼───┼─────────┤ │ 34 │聯邦銀行存摺 │ 1個 │周宥妘│ │ ├──┼──────────┼────┼───┼─────────┤ │ 35 │螢幕 │ 1台 │黃妍菁│ │ ├──┼──────────┼────┼───┼─────────┤ │ 36 │螢幕 │ 1台 │黃妍菁│ │ ├──┼──────────┼────┼───┼─────────┤ │ 37 │螢幕 │ 1台 │黃妍菁│ │ └──┴──────────┴────┴───┴─────────┘ 附表十一 ┌────────────────────────────────┐ │108年度保管字第1114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現金 │23000元 │陳怡超│ │ ├──┼──────────┼────┼───┼─────────┤ │ 2 │現金 │30000元 │陳怡超│ │ ├──┼──────────┼────┼───┼─────────┤ │ 3 │現金 │12000元 │陳怡超│ │ ├──┼──────────┼────┼───┼─────────┤ │ 4 │現金 │627000元│陳怡超│ │ ├──┼──────────┼────┼───┼─────────┤ │ 5 │現金 │2000元 │陳怡超│ │ ├──┼──────────┼────┼───┼─────────┤ │ 6 │現金 │100元 │陳怡超│ │ ├──┼──────────┼────┼───┼─────────┤ │ 7 │現金 │357000元│許祐豪│ │ ├──┼──────────┼────┼───┼─────────┤ │ 8 │現金 │17100元 │許祐豪│ │ ├──┼──────────┼────┼───┼─────────┤ │ 9 │現金 │4000元 │許祐豪│ │ ├──┼──────────┼────┼───┼─────────┤ │ 10 │現金 │10700元 │蔡芯妤│ │ ├──┼──────────┼────┼───┼─────────┤ │ 11 │現金 │30000元 │蔡芯妤│ │ ├──┼──────────┼────┼───┼─────────┤ │ 12 │現金 │6000元 │蔡芯妤│ │ ├──┼──────────┼────┼───┼─────────┤ │ 13 │現金 │3000元 │陳怡超│ │ └──┴──────────┴────┴───┴─────────┘ 附表十二 ┌────────────────────────────────┐ │109年度院保字第1174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賭博用籌碼 │17個 │陳怡超│ │ ├──┼──────────┼────┼───┼─────────┤ │ 2 │檳榔紙盒 │28盒 │陳怡超│ │ ├──┼──────────┼────┼───┼─────────┤ │ 3 │名片 │1盒 │陳怡超│ │ ├──┼──────────┼────┼───┼─────────┤ │ 4 │名片 │3張 │陳怡超│ │ ├──┼──────────┼────┼───┼─────────┤ │ 5 │牛皮紙袋 │5個 │陳怡超│ │ ├──┼──────────┼────┼───┼─────────┤ │ 6 │表格 │1張 │巫宗政│ │ ├──┼──────────┼────┼───┼─────────┤ │ 7 │打卡機及員工打卡單 │1組 │許祐豪│ │ ├──┼──────────┼────┼───┼─────────┤ │ 8 │監視器 │1組 │許祐豪│ │ ├──┼──────────┼────┼───┼─────────┤ │ 9 │點鈔機 │2個 │許祐豪│ │ ├──┼──────────┼────┼───┼─────────┤ │ 10 │會員卡片冊 │1本 │許祐豪│ │ ├──┼──────────┼────┼───┼─────────┤ │ 11 │員工班表 │1組 │許祐豪│ │ ├──┼──────────┼────┼───┼─────────┤ │ 12 │賭博教戰手冊 │1組 │許祐豪│ │ ├──┼──────────┼────┼───┼─────────┤ │ 13 │公司章 │1個 │許祐豪│ │ ├──┼──────────┼────┼───┼─────────┤ │ 14 │營業登記證 │1組 │許祐豪│ │ ├──┼──────────┼────┼───┼─────────┤ │ 15 │會員兌換點數表 │1組 │賴慶安│ │ ├──┼──────────┼────┼───┼─────────┤ │ 16 │空白會員卡 │1組 │許祐豪│ │ ├──┼──────────┼────┼───┼─────────┤ │ 17 │籌碼 │1組 │許祐豪│ │ ├──┼──────────┼────┼───┼─────────┤ │ 18 │撲克牌 │1組 │許祐豪│ │ ├──┼──────────┼────┼───┼─────────┤ │ 19 │POS主機 │1組 │許祐豪│含感應器 │ ├──┼──────────┼────┼───┼─────────┤ │ 20 │電腦 │1組 │許祐豪│含螢幕 │ ├──┼──────────┼────┼───┼─────────┤ │ 21 │3號桌賭博機台 │1組 │許祐豪│ │ ├──┼──────────┼────┼───┼─────────┤ │ 22 │2號桌賭博機台 │1組 │許祐豪│ │ ├──┼──────────┼────┼───┼─────────┤ │ 23 │2號桌發牌機 │1組 │許祐豪│ │ ├──┼──────────┼────┼───┼─────────┤ │ 24 │籌碼 │364個 │邱俐菱│100萬29個、10萬81 │ │ │ │ │ │個、1萬232個 │ ├──┼──────────┼────┼───┼─────────┤ │ 25 │小費盒 │1個 │邱俐菱│ │ ├──┼──────────┼────┼───┼─────────┤ │ 26 │小桌牌 │5個 │邱俐菱│ │ ├──┼──────────┼────┼───┼─────────┤ │ 27 │撲克牌 │1副 │邱俐菱│ │ ├──┼──────────┼────┼───┼─────────┤ │ 28 │計時器 │1個 │邱俐菱│ │ ├──┼──────────┼────┼───┼─────────┤ │ 29 │遊戲規則 │1張 │邱俐菱│ │ ├──┼──────────┼────┼───┼─────────┤ │ 30 │籌碼 │46個 │王鏡淮│10萬4個、1萬40個、│ │ │ │ │ │5千2個 │ ├──┼──────────┼────┼───┼─────────┤ │ 31 │籌碼 │14個 │周尚沇│100萬2個、10萬12個│ ├──┼──────────┼────┼───┼─────────┤ │ 32 │籌碼 │14個 │江柏燊│1萬12個、5千2個 │ ├──┼──────────┼────┼───┼─────────┤ │ 33 │籌碼 │11個 │湯証鈞│10萬1個、1萬9個、5│ │ │ │ │ │千1個 │ ├──┼──────────┼────┼───┼─────────┤ │ 34 │籌碼 │15個 │林廷育│1萬14個、5千1個 │ ├──┼──────────┼────┼───┼─────────┤ │ 35 │籌碼 │22個 │張庭瑋│10萬2個、1萬18個、│ │ │ │ │ │5千2個 │ ├──┼──────────┼────┼───┼─────────┤ │ 36 │籌碼 │37個 │羅健彰│10萬9個、1萬26個、│ │ │ │ │ │5千2個 │ ├──┼──────────┼────┼───┼─────────┤ │ 37 │籌碼 │250個 │江庭瑋│100萬50個、10萬81 │ │ │ │ │ │個、1萬109個 │ ├──┼──────────┼────┼───┼─────────┤ │ 38 │賭具(庄) │1個 │江庭瑋│ │ ├──┼──────────┼────┼───┼─────────┤ │ 39 │賭具(閒) │1個 │江庭瑋│ │ ├──┼──────────┼────┼───┼─────────┤ │ 40 │籌碼 │28個 │劉昱麟│10萬22個、1萬6個 │ ├──┼──────────┼────┼───┼─────────┤ │ 41 │摸彩券 │8張 │劉昱麟│ │ ├──┼──────────┼────┼───┼─────────┤ │ 42 │籌碼 │482個 │王惠妮│100萬48個、10萬142│ │ │ │ │ │個、1萬273個 │ ├──┼──────────┼────┼───┼─────────┤ │ 43 │撲克牌 │1組 │王惠妮│ │ ├──┼──────────┼────┼───┼─────────┤ │ 44 │賭具 │1組 │王惠妮│ │ ├──┼──────────┼────┼───┼─────────┤ │ 45 │籌碼 │18個 │陳冠甫│10萬9個、1萬8個、5│ │ │ │ │ │千1個 │ ├──┼──────────┼────┼───┼─────────┤ │ 46 │籌碼 │18個 │鄭婷云│1萬18個 │ ├──┼──────────┼────┼───┼─────────┤ │ 47 │籌碼 │15個 │郭政宏│10萬15個 │ ├──┼──────────┼────┼───┼─────────┤ │ 48 │籌碼 │11個 │盧雨慶│10萬1個、1萬10個 │ ├──┼──────────┼────┼───┼─────────┤ │ 49 │籌碼 │1個 │黃培倫│1萬1個 │ ├──┼──────────┼────┼───┼─────────┤ │ 50 │籌碼 │19個 │郭凱民│10萬7個、1萬7個、1│ │ │ │ │ │千5個 │ ├──┼──────────┼────┼───┼─────────┤ │ 51 │籌碼 │12個 │曾靖堯│10萬3個、1萬5個、5│ │ │ │ │ │千1個、1千3個 │ ├──┼──────────┼────┼───┼─────────┤ │ 52 │籌碼 │1個 │王律揚│10萬1個 │ ├──┼──────────┼────┼───┼─────────┤ │ 53 │籌碼 │40個 │林子恩│10萬19個、1萬17個 │ │ │ │ │ │、1千4個 │ ├──┼──────────┼────┼───┼─────────┤ │ 54 │籌碼 │35個 │杜長洋│10萬1個、1萬18個、│ │ │ │ │ │1千16個 │ ├──┼──────────┼────┼───┼─────────┤ │ 55 │籌碼 │26個 │莊忠翰│10萬8個、1萬12個、│ │ │ │ │ │1千6個 │ ├──┼──────────┼────┼───┼─────────┤ │ 56 │籌碼 │12個 │謝瑞宏│10萬5個、1萬7個 │ ├──┼──────────┼────┼───┼─────────┤ │ 57 │籌碼 │25個 │謝明均│10萬5個、1萬19個、│ │ │ │ │ │5千1個 │ ├──┼──────────┼────┼───┼─────────┤ │ 58 │籌碼 │22個 │吳文傑│10萬4個、1萬14個、│ │ │ │ │ │5千1個、1千3個 │ ├──┼──────────┼────┼───┼─────────┤ │ 59 │籌碼 │19個 │楊曜旭│10萬9個、1萬5個、5│ │ │ │ │ │千1個、1千4個 │ ├──┼──────────┼────┼───┼─────────┤ │ 60 │籌碼 │77個 │劉子寧│10萬2個、1萬9個、5│ │ │ │ │ │千6個、1千60個 │ ├──┼──────────┼────┼───┼─────────┤ │ 61 │盒子內籌碼 │4個 │劉子寧│1萬1個、5千1個、1 │ │ │ │ │ │千2個 │ ├──┼──────────┼────┼───┼─────────┤ │ 62 │撲克牌 │2副 │劉子寧│ │ ├──┼──────────┼────┼───┼─────────┤ │ 63 │牌桌上籌碼 │10個 │劉子寧│1萬8個、1千2個 │ ├──┼──────────┼────┼───┼─────────┤ │ 64 │中國信託卡 │1張 │蔡芯妤│ │ ├──┼──────────┼────┼───┼─────────┤ │ 65 │隨身碟 │1個 │蔡芯妤│ │ ├──┼──────────┼────┼───┼─────────┤ │ 66 │IPHONE手機 │1支 │陳怡超│ │ ├──┼──────────┼────┼───┼─────────┤ │ 67 │IPHONE手機 │1支 │巫宗政│ │ ├──┼──────────┼────┼───┼─────────┤ │ 68 │IPHONE手機 │1支 │賴慶安│ │ ├──┼──────────┼────┼───┼─────────┤ │ 69 │IPHONE手機 │1支 │許祐豪│ │ ├──┼──────────┼────┼───┼─────────┤ │ 70 │ASUS平板 │1台 │賴慶安│ │ ├──┼──────────┼────┼───┼─────────┤ │ 71 │IPHONE手機 │1支 │蔡芯妤│ │ ├──┼──────────┼────┼───┼─────────┤ │ 72 │筆電 │1台 │蔡芯妤│ │ ├──┼──────────┼────┼───┼─────────┤ │ 73 │小米手機 │1支 │蔡芯妤│ │ └──┴──────────┴────┴───┴─────────┘ 附表十三 ┌──┬────┬────┬─────────────────┐ │編號│姓名 │賭場 │任職期間 │ ├──┼────┼────┼─────────────────┤ │ 1 │許祐豪 │大中店 │107年12月28日至108年3月26日 │ ├──┼────┼────┼─────────────────┤ │ 2 │巫宗政 │大中店 │108年1月26日至108年3月26日 │ ├──┼────┼────┼─────────────────┤ │ 3 │劉子寧 │大中店 │108年1月初至108年3月26日 │ ├──┼────┼────┼─────────────────┤ │ 4 │賴慶安 │大中店 │108年12月28日至108年3月26日 │ ├──┼────┼────┼─────────────────┤ │ 5 │羅雅勻 │大中店 │108年2月1日至108年3月26日 │ ├──┼────┼────┼─────────────────┤ │ 6 │劉雨宣 │大中店 │108年2月底至108年3月26日 │ ├──┼────┼────┼─────────────────┤ │ 7 │江庭瑋 │大中店 │108年3月13日至108年3月26日 │ ├──┼────┼────┼─────────────────┤ │ 8 │邱俐菱 │大中店 │108年2月16日至108年3月26日 │ ├──┼────┼────┼─────────────────┤ │ 9 │陳昭亘 │大中店 │108年1月5日至108年3月26日 │ ├──┼────┼────┼─────────────────┤ │ 10 │黃于珊 │大中店 │108年1月初至108年3月26日 │ ├──┼────┼────┼─────────────────┤ │ 11 │洪雅淳 │大中店 │108年3月11日至108年3月26日 │ ├──┼────┼────┼─────────────────┤ │ 12 │王惠妮 │大中店 │108年2月27日至108年3月26日 │ ├──┼────┼────┼─────────────────┤ │ 13 │陳怡超 │大中店 │108年1月4日至108年3月26日 │ │ │ ├────┼─────────────────┤ │ │ │文心店 │108年1月初至108年4月30日 │ ├──┼────┼────┼─────────────────┤ │ 14 │蔡芯妤 │大中店 │108年3月6日至108年3月26日 │ │ │ ├────┼─────────────────┤ │ │ │馬蹄鐵店│108年6月底至108年8月16日 │ ├──┼────┼────┼─────────────────┤ │ 15 │陳佳裕 │文心店 │107年11月至108年4月30日 │ │ │ ├────┼─────────────────┤ │ │ │馬蹄鐵店│108年6月底至108年8月16日 │ ├──┼────┼────┼─────────────────┤ │ 16 │毛曾文 │文心店 │108年3月初至108年4月30日 │ ├──┼────┼────┼─────────────────┤ │ 17 │魏嘉宏 │文心店 │108年1月至108年4月30日 │ ├──┼────┼────┼─────────────────┤ │ 18 │湯鎮豐 │文心店 │108年1月至108年4月30日 │ ├──┼────┼────┼─────────────────┤ │ 19 │廖沛幀 │文心店 │105年8月28日至108年4月30日 │ ├──┼────┼────┼─────────────────┤ │ 20 │方志皓 │文心店 │107年1月20日任職不久離職;108年1月│ │ │ │ │至108年4月30日再任職,檢察官協商程│ │ │ │ │序論2罪。 │ ├──┼────┼────┼─────────────────┤ │ 21 │鄧文瑜 │文心店 │107年初至108年4月30日 │ ├──┼────┼────┼─────────────────┤ │ 22 │涂雅芳 │文心店 │107年10月24日至108年4月30日 │ ├──┼────┼────┼─────────────────┤ │ 23 │劉晏伶 │文心店 │108年4月20日至108年4月30日 │ ├──┼────┼────┼─────────────────┤ │ 24 │蔡鴻傑 │文心店 │107年10月底至108年4月30日 │ ├──┼────┼────┼─────────────────┤ │ 25 │凌培甄 │文心店 │108年3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 │ ├──┼────┼────┼─────────────────┤ │ 26 │錢昱伶 │文心店 │107年11月1日至108年4月30日 │ ├──┼────┼────┼─────────────────┤ │ 27 │洪音凱 │文心店 │105年11月至105年12月任職2個月離職 │ │ │ │ │;106年12月至108年4月30日再任職, │ │ │ │ │檢察官協商程序論2罪。 │ ├──┼────┼────┼─────────────────┤ │ 28 │黃妍菁 │文心店 │106年7月至108年4月30日 │ ├──┼────┼────┼─────────────────┤ │ 29 │曾映晴 │文心店 │107年10月底至108年4月30日 │ ├──┼────┼────┼─────────────────┤ │ 30 │莊孟哲 │文心店 │107年3月底至108年4月30日 │ ├──┼────┼────┼─────────────────┤ │ 31 │唐文偉 │文心店 │107年6月15日至108年4月30日 │ ├──┼────┼────┼─────────────────┤ │ 32 │郭勇茂 │馬蹄鐵店│108年6月1日至108年8月16日 │ ├──┼────┼────┼─────────────────┤ │ 33 │曹靜怡 │馬蹄鐵店│108年6月1日至108年8月16日 │ ├──┼────┼────┼─────────────────┤ │ 34 │吳淨平 │馬蹄鐵店│108年6月1日至108年8月16日 │ ├──┼────┼────┼─────────────────┤ │ 35 │杜文元 │馬蹄鐵店│108年6月1日至108年8月16日 │ ├──┼────┼────┼─────────────────┤ │ 36 │黃淳靖 │馬蹄鐵店│108年6月1日至108年8月16日 │ ├──┼────┼────┼─────────────────┤ │ 37 │黃郁珊 │馬蹄鐵店│108年6月1日至108年8月16日 │ ├──┼────┼────┼─────────────────┤ │ 38 │賴又歆(│馬蹄鐵店│108年8月1日至108年8月16日 │ │ │即賴芸菲│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