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易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重易字第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漢澄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被 告 林易韋 劉慶萬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周宥妘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3612號、第24697號、第30097號),被告等於審理中 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廖漢澄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玖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108年度保管字第384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 至37、43至49所示之物、附表二108年度保管字第3843號扣 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5所示之物、附表三108年度保管字第384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至45所示之物、附表六109年度院保 字第11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0至36、40、41、45至59所示之物、附表七108年度保管字第423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附表八108年度保管字第429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至4所示之物、附表九108年度保管字第4300號扣押物品清 單編號1至4所示之物、附表十108年度保管字第4301號扣押 物品清單編號1至4所示之物、附表十一108年度保管字第430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5所示之物、附表十二108年度保管字第430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壹仟零陸拾貳萬捌仟玖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易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五108年度保管字第441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6 至32所示之物、附表十三108年度委保字第70號扣押物品清 單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劉慶萬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周宥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四108年度保管字第345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現金共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陸佰元、附表五108年度保管字 第441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3至34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廖漢澄為經營其賭博事業,避免遭查緝,開發手機APP「豆 豆OK」、「黑白PAY」,以該APP作為賭客與店家以現金兌換籌碼紀錄之用,同時指派「幣商」駐店,在該店店外之廁所或停車場專職現金與寄附在上開軟體之點數之兌換,製造為賭客間彼此點數與現金兌換之假象。 (一)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起,廖漢澄、劉慶萬(綽號:萬董) 、林易韋、許祐豪、陳怡超、賴慶安、巫宗政、蔡芯妤、羅雅勻、劉雨宣、劉子寧、江庭瑋、邱俐菱、陳昭亘、黃于珊、洪雅淳、王惠妮、陳孟雯、陳俞蓁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廖漢澄、劉慶萬、林易韋出資在臺中市○區○○街000號設立「Raise」遊戲主題餐廳「大中店」,供為賭博場所,找來許祐豪擔任店長,陳怡超(綽號:超哥、阿超、張小小)、蔡芯妤擔任駐店「幣商」,渠等賭博方式為賭客至上開場所後,需先以手機上網下載廖漢澄提供之APP「豆豆OK」,由櫃臺人員賴慶 安、巫宗政以1(現金)比100(點數,黃金豆)比例,將現金兌換為「豆豆OK」點數(黃金豆),而「豆豆OK」點數再以1比1比例換為籌碼,「大中店」內擺設4張大型職業賭桌 ,有2張專供賭玩「百家樂」,另2張分別賭玩「德州撲克」及俗稱「三寶」之撲克牌賭博。羅雅勻、劉雨宣、劉子寧、江庭瑋、邱俐菱、陳昭亘、黃于珊、洪雅婷、王惠妮、陳孟雯、陳俞蓁等人擔任荷官負責發牌:1.「百家樂」賭玩方式係先由荷官發牌給「莊家」及「閒家」各2張牌,再由賭客 押注「莊家」或「閒家」或「對子」或「和局」(最多可以押注面額500萬元的籌碼),再依補牌規定,閒家部分2張牌點數合計未達5點,必須補第3張牌,合計6點以上至9點都不補牌,莊家部分是2張牌點數合計未達2點,必須補第3張牌 ,點數計算是依照撲克牌1-9的點數相加,10、J、Q、K則代表0點,最後看「莊家」及「閒家」點數較大者為勝,由荷 官負責收取輸家押注之籌碼(如「莊家」贏就收回押注「閒家」賭客的籌碼),及給付贏家押注之籌碼(如「莊家」贏就支付押注「莊家」賭客的籌碼),賠率一般是押1賠1、對子是押1賠11、和局是押1賠8。2.「德州撲克」賭玩方式係 賭桌上各賭客先抽誰為莊家,以順時針算,莊家的下2家必 須出盲注(即出底)分別是面額1,000元及2,000元籌碼,然後由荷官對每位賭客發2張牌,由盲注的下家開始跟注、加 注或蓋牌,其後家也相同動作,一直輪完1圈到莊家後,荷 官會在賭桌中間發3張公牌,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3張公 牌組合撲克牌玩法的大小,再由莊家的下1家(盲注)開始 重複跟注、加注或蓋牌,輪完第2圈,荷官又在賭桌中間加 發1張公牌,再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4張公牌組合撲克牌 玩法的大小,以相同方式再押注1圈,最後由荷官在賭桌中 間加發1張公牌,再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5張公牌組合撲 克牌玩法的大小,最後賭客翻開手上的暗牌與桌面上的5張 公牌組合以最大的5張牌比大小,牌面最大的賭客為贏家, 該局所押注之賭資均為贏家所有,而荷官會從該局所押注的賭金中抽5%做為抽頭金,然後再重複下一局。3.「三寶」賭玩方式係以撲克牌牌面A至9為1至9點,牌面10至K均為10點 ,賭客最多押注6門(最低5,000元籌碼、最高20萬元籌碼,賭客桌面需有5萬元以上之籌碼才可下注),之後由荷官依 順時鐘方向從賭客至莊家各發3張牌,再依牌面加總點數的 尾數(1至10點)為輸贏,點數大者為贏家,賠率是賭客與 莊家比較,先比點數大小輸贏,同點再比花色,賠率係由賭客與莊家依贏方的點數為賠率,由1賠1至1賠10,特殊牌面 部分,鐵支為1賠12,同花順為1賠15,皇同(同花色QKA)為1賠30。賭客就贏得或剩餘之籌碼,得找經廖漢澄派駐在店內之「幣商」即陳怡超、蔡芯妤換回現金。嗣警於108年3月26日持搜索票進入上址搜索,查獲正在賭玩「三寶」之王鏡淮、羅健彰、張庭瑋、湯証鈞、林廷育、李昱辰、張慶祥、林正家、黃睿浚,賭玩「三寶」及「百家樂」之江柏燊,賭玩「百家樂」之劉昱麟、周尚沇、鄭婷云、郭政宏、盧雨慶、黃培倫、陳冠甫、洪繹昇,賭玩「德州撲克」之郭凱民、曾靖堯、王律揚、林子恩、杜長洋、莊忠翰、謝瑞宏、謝明均、吳文傑、楊曜旭,賭玩「德州撲克」、「百家樂」之何奇耘(賭客王鏡淮等29人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扣得賭資新臺幣(下同)現金112萬1,900元、賭博用籌碼面額總計4億6,888萬5,000元、帳冊、點鈔機、員工班表、賭博教戰 手冊、會員兌換點數表、供賭客抽獎用機車1臺(MYH-1686 號)、賭博監看機臺及發牌機等物,查悉上情。 (二)於105年8月28日起,廖漢澄、周宥妘、廖沛幀、陳佳裕(綽號:大飛)、毛曾文(綽號:毛毛)、魏嘉宏(綽號DENNIS丹丹)、陳怡超、湯鎮豐(綽號:小湯)、方志皓、涂雅芳、蔡鴻傑、錢昱伶、曾映晴、唐文偉、鄧文瑜、劉晏伶、凌培甄、洪音凱、黃妍菁、莊孟哲、賴敏華、許文翔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廖漢澄出資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設立「Raise」遊戲主題餐廳文心店(以下簡稱「文心店」),供為賭博場所,由周宥妘擔任會計,廖沛幀擔任店長,陳佳裕、毛曾文、魏嘉宏、湯鎮豐、陳怡超擔任駐店「幣商」,渠等賭博方式為賭客至上開場所後,需先以手機上網下載廖漢澄提供之APP「豆 豆OK」,由櫃臺人員以1(現金)比100(點數)比例,將現金兌換為「豆豆OK」點數,而「豆豆OK」點數再以1比1比例換為籌碼,「文心店」內擺設有大型職業賭桌,分供賭玩「百家樂」、「德州撲克」、「三寶」之撲克牌賭博。方志皓、涂雅芳、蔡鴻傑、錢昱伶、曾映晴、賴敏華、唐文偉、鄧文瑜、劉晏伶、凌培甄、洪音凱、黃妍菁、莊孟哲、許文翔等人擔任荷官負責發牌:1.「百家樂」賭玩方式係先由荷官發牌給「莊家」及「閒家」各2張牌,再由賭客押注「莊家 」或「閒家」或「對子」或「和局」(最多可以押注面額500萬元的籌碼),再依補牌規定,閒家部分2張牌點數合計未達5點,必須補第3張牌,合計6點以上至9點都不補牌,莊家部分是2張牌點數合計未達2點,必須補第3張牌,點數計算 是依照撲克牌1-9的點數相加,10、J、Q、K則代表0點,最 後看「莊家」及「閒家」點數較大者為勝,由荷官負責收取輸家押注之籌碼(如「莊家」贏就收回押注「閒家」賭客的籌碼),及給付贏家押注之籌碼(如「莊家」贏就支付押注「莊家」賭客的籌碼),賠率一般是押1賠1、對子是押1賠 11、和局是押1賠8。2.「德州撲克」賭玩方式係賭桌上各賭客先抽誰為莊家,以順時針算,莊家的下2家必須出盲注( 即出底)分別是面額1,000元及2,000元籌碼,然後由荷官對每位賭客發2張牌,由盲注的下家開始跟注、加注或蓋牌, 其後家也相同動作,一直輪完1圈到莊家後,荷官會在賭桌 中間發3張公牌,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3張公牌組合撲克 牌玩法的大小,再由莊家的下1家(盲注)開始重複跟注、 加注或蓋牌,輪完第2圈,荷官又在賭桌中間加發1張公牌,再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4張公牌組合撲克牌玩法的大小,以相同方式再押注1圈,最後由荷官在賭桌中間加發1張公牌,再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5張公牌組合撲克牌玩法的大小,最後賭客翻開手上的暗牌與桌面上的5張公牌組合以最大 的5張牌比大小,牌面最大的賭客為贏家,該局所押注之賭 資均為贏家所有,而荷官會從該局所押注的賭金中抽5%做為抽頭金,然後再重複下一局。3.「三寶」賭玩方式係以撲克牌牌面A至9為1至9點,牌面10至K均為10點,賭客最多押注6門(最低5,000元籌碼、最高20萬元籌碼,賭客桌面需有5萬元以上之籌碼才可下注),之後由荷官依順時鐘方向從賭客至莊家各發3張牌,再依牌面加總點數的尾數(1至10點)為輸贏,點數大者為贏家,賠率是賭客與莊家比較,先比點數大小輸贏,同點再比花色,賠率係由賭客與莊家依贏方的點數為賠率,由1賠1至1賠10,特殊牌面部分,鐵支為1賠12,同花順為1賠15,皇同(同花色QKA)為1賠30。賭客就贏得 或剩餘之籌碼,得找經廖漢澄派駐在店內之「幣商」即陳佳裕、毛曾文、魏嘉宏、陳怡超、湯鎮豐換回現金。嗣警於 108年4月30日持搜索票進入上址搜索,查獲正在賭玩「德州撲克」之潘育侖、黃炯瑞、林敏翔、許偉麟、黃仲豪、呂政宏、謝應世、賴晏陞、朱成瀚、潘孟正、錢宣道、楊聰敏(賭客潘育侖等12人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扣得賭資現金77萬9,400元、賭博用籌碼面額總計2億7仟萬餘元、文心 店帳冊、金融帳戶、點鈔機、員工班表、會員兌換點數表、監視器及發牌機等證物,查悉上情。 (三)廖漢澄因不甘心遭查緝而無法繼續賭博事業,乃將其「豆豆OK」軟體更名為「黑白PAY」,而另起爐灶,與郭勇茂、陳 佳裕、蔡芯妤、杜文元、吳淨平、曹靜怡、黃淳靖、黃郁珊、賴文歆(即賴芸菲)共同基於賭博、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於108年6月間,廖漢澄、郭勇茂出資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設立馬蹄鐵德州撲克主 題餐廳(以下簡稱「馬蹄鐵店」),供為賭博場所,由吳淨平擔任店長(兼荷官),陳佳裕、蔡芯妤、杜文元擔任駐店「幣商」,渠等賭博方式為賭客至上開場所後,需先以手機上網下載廖漢澄提供之APP「黑白PAY」,由櫃臺人員以1( 現金)比100(點數,星幣)比例,將現金兌換為「黑白PAY」點數(星幣),而「黑白PAY」點數再以1比1比例換為籌 碼,「馬蹄鐵店」內擺設有大型職業賭桌,供賭玩「德州撲克」之撲克牌賭博。吳淨平、曹靜怡、黃淳靖、黃郁珊、賴文歆(即賴芸菲)等人擔任荷官負責發牌:「德州撲克」賭玩方式係賭桌上各賭客先抽誰為莊家,以順時針算,莊家的下2家必須出盲注(即出底)分別是面額1,000元及2,000元 籌碼,然後由荷官對每位賭客發2張牌,由盲注的下家開始 跟注、加注或蓋牌,其後家也相同動作,一直輪完1圈到莊 家後,荷官會在賭桌中間發3張公牌,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3張公牌組合撲克牌玩法的大小,再由莊家的下1家(盲注)開始重複跟注、加注或蓋牌,輪完第2圈,荷官又在賭桌 中間加發1張公牌,再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4張公牌組合 撲克牌玩法的大小,以相同方式再押注1圈,最後由荷官在 賭桌中間加發1張公牌,再由賭客手上的2張暗牌與5張公牌 組合撲克牌玩法的大小,最後賭客翻開手上的暗牌與桌面上的5張公牌組合以最大的5張牌比大小,牌面最大的賭客為贏家,該局所押注之賭資均為贏家所有,而荷官會從該局所押注的賭金中抽5%做為抽頭金,然後再重複下一局。賭客就贏得或剩餘之籌碼,得找經廖漢澄派駐在店內之「幣商」即陳佳裕、蔡芯妤、杜文元換回現金。嗣警於108年8月16日持搜索票進入上址搜索,查獲正在賭玩「德州撲克」之張博凱、許家秋、廖政毓、林棠勛、黃憲彰、洪恩正、吳育庭、張子倫、劉秉宗、盧俊安、董欣銓、鄭傑文、丁晨軒、曾偉濤、李効宸、吳東霖、吳裕勝、余俊億、葉栯睿(賭客張博凱等19人均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扣得賭資現金16萬3,800 元、賭博用籌碼面額3億375萬餘元、帳冊、發牌器、監視 器、點鈔機及員工名冊等物,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廖漢澄、劉慶萬、林易韋、周宥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共同被告許祐豪、賴慶安、巫宗政、羅雅勻、劉子寧、劉雨宣、江庭瑋、邱俐菱、陳昭亘、黃于珊、洪雅淳、王惠妮、陳怡超、蔡芯妤、陳佳裕、毛曾文、魏嘉宏、湯鎮豐、廖沛幀、方志皓、鄧文瑜、涂雅芳、劉晏伶、蔡鴻傑、凌培甄、錢昱伶、洪音凱、黃妍菁、曾映晴、莊孟哲、唐文偉、郭勇茂、曹靜怡、吳淨平、杜文元、黃淳靖、黃郁珊、賴芸菲於準備程序之證述;許文翔、賴敏華於審理之證述;證人王鏡淮、羅健彰、張庭瑋、湯証鈞、林廷育、李昱辰、張慶祥、林正家、黃睿浚、江柏燊、劉昱麟、周尚沇、鄭婷云、郭政宏、盧雨慶、黃培倫、陳冠甫、洪繹昇、郭凱民、曾靖堯、王律揚、林子恩、杜長洋、莊忠翰、謝瑞宏、謝明均、吳文傑、楊曜旭、何奇耘、潘育侖、黃炯瑞、林敏翔、許偉麟、黃仲豪、呂政宏、謝應世、賴晏陞、朱成瀚、潘孟正、錢宣道、楊聰敏、張博凱、許家秋、廖政毓、林棠勛、黃憲彰、洪恩正、吳育庭、張子倫、劉秉宗、盧俊安、董欣銓、鄭傑文、丁晨軒、曾偉濤、李効宸、吳東霖、吳裕勝、余俊億、葉栯睿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三)張博凱、張子倫、丁晨軒、葉栯睿、黃憲彰、盧俊安、廖政毓、吳東霖、吳裕勝、劉秉宗、許家秋、曾偉濤、余俊億、吳育庭、李効宸、董欣銓、洪恩正、鄭傑文、林棠勛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蒐證照片共14張、3/24豆豆戰績單、被告郭勇茂持用手機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對帳單、8/16取單、星幣寶/存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8份、被告蔡芯妤持用手機內之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杜文元扣案物照片、被告杜文元持用手機內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黑白PAY」點數紀錄、被告許家秋持用 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廖政毓扣案籌碼照片、廖 政毓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林棠勛扣案物照片、林棠勛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 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黃憲彰扣案物照片、黃憲彰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洪恩正扣案物照片、洪恩正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 紀錄、吳育庭扣案物照片、吳育庭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 」點數紀錄、張子倫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劉秉宗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 紀錄、盧俊安扣案物照片、盧俊安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 」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董欣銓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鄭傑文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丁晨軒持用手機內之「黑白PAY」 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曾偉濤持用手機內之簡訊內容、「黑白PAY」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李効宸持 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吳東霖持用手機內之「 黑白PAY」點數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吳裕勝持用手機 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余俊億扣案物照片、余俊億持 用手機內之「黑白PAY」點數紀錄、葉栯睿持用手機內之「 黑白PAY」點數紀錄、葉栯睿扣案物照片、108年8月16日搜 索現場照片共2張、「文心店」店內位置及荷官、賭客相對 位置表及現場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Raise-大中日報表「大中店」賭客、荷官相對位置圖、許祐豪之責付保管書、王惠妮持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王鏡淮、羅健彰、江柏燊、湯証鈞、劉昱麟、張慶祥、鄭婷云、郭政宏、盧雨慶、陳冠甫、洪繹昇、郭凱民、曾靖堯、王律揚、莊忠翰、謝瑞宏、謝明均、吳文傑、楊曜旭、黃睿浚持用手機內之「豆豆OK」點數紀錄、林子恩持用手機內之「豆豆OK」點數紀錄、訊息內容、108年3月21日蒐證照片共8張、108年3月23日蒐證照片共16張、「 大中開辦費」表格、陳佳裕、陳怡超名片各1張、Raise遊戲主題餐廳公告、毛曾文之「阿毛」名片1張、Raise遊戲主題餐廳臉書有關丹丹之照片、潘孟正持用手機內之「豆豆OK」點數兌換紀錄、陳怡超持用手機截圖、陳怡超LINE及微信上之照片與蒐證照片比對、潘育侖、黃炯瑞、許偉麟、黃仲豪、賴晏陞、朱成瀚、潘孟正、錢宣道持用手機之「豆豆OK」點數兌換紀錄、USD外部支線報表、周尚沇持用手機內之「 豆豆OK」點數紀錄、林敏翔持用手機之「豆豆OK」點數兌換紀錄、通訊軟體紀錄、林敏翔持用手機之通訊軟體紀錄、謝應世持用手機之「豆豆OK」點數兌換紀錄、通訊軟體紀錄、潘侖、黃炯瑞、林敏翔、賴晏陞、潘孟正、錢宣道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108年度保管字第3842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3843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3844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委保字第69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4234 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委保字第70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3453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4295 至4304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貴保字第241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4411號扣押物品清單、108年度保管字第4619號扣押物品清單、蒐證照片共10張、1樓右側牛排館 租賃契約書「Raise」遊戲主題餐廳手繪現場位置圖、「Raise」遊戲主題餐廳蒐證照片共4張、108年度保管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張慶祥、王鏡淮、黃睿浚、王律揚、林正家、江柏燊、林廷育、湯証鈞、謝瑞宏、盧雨慶、楊曜旭、羅健彰、張庭瑋、莊忠翰、黃培倫、曾靖堯、周尚沇、洪繹昇、劉昱麟、杜長洋、謝明均、郭凱民、李昱辰、林子恩、何奇耘、陳冠甫、吳文傑、鄭婷云、郭政宏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林易韋臉書截圖、Raise遊戲主題餐廳臉書有關陳佳裕、陳怡超之照片、 「Raise」遊戲主題餐廳大中店扣押之摸彩用機車現場照片2張。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廖漢澄犯刑法第268條之罪,共3罪,願各受有期徒刑6 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9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00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得1億1062萬8934元沒收,於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㈡被告林易韋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5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5萬元公益捐。扣案物之沒收 如筆錄所載。 ㈢被告劉慶萬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5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5萬元公益捐。扣案物之沒收 如筆錄所載。 ㈣被告周宥妘犯刑法第268條之罪,願受有期徒刑5月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繳納15萬元公益捐。未扣案犯罪所 得49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物之沒收如筆錄所載。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 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266條、第268條已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108年12月27日生效), 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 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毋庸為新舊法比較,爰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66條第2項。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108年度保管字第3842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OPPO RENO手機 │ 1支 │郭勇茂│0000000000 │ ├──┼──────────┼────┼───┼─────────┤ │ 2 │OPPO R9S手機 │ 1支 │郭勇茂│0000000000 │ ├──┼──────────┼────┼───┼─────────┤ │ 3 │IPHONE XS MAX手機 │ 1支 │陳佳裕│0000000000 │ ├──┼──────────┼────┼───┼─────────┤ │ 4 │IPHONE 7手機 │ 1支 │陳佳裕│0000000000 │ ├──┼──────────┼────┼───┼─────────┤ │ 5 │現金 │10萬元 │陳佳裕│ │ ├──┼──────────┼────┼───┼─────────┤ │ 6 │籌碼(面額100,000) │ 4個 │吳淨平│ │ ├──┼──────────┼────┼───┼─────────┤ │ 7 │籌碼(面額10,000) │ 23個 │吳淨平│ │ ├──┼──────────┼────┼───┼─────────┤ │ 8 │籌碼(面額5,000) │ 8個 │吳淨平│ │ ├──┼──────────┼────┼───┼─────────┤ │ 9 │籌碼(面額1,000) │ 35個 │吳淨平│ │ ├──┼──────────┼────┼───┼─────────┤ │ 10 │座位卡 │ 11張 │吳淨平│ │ ├──┼──────────┼────┼───┼─────────┤ │ 11 │賠率表 │ 1張 │吳淨平│ │ ├──┼──────────┼────┼───┼─────────┤ │ 12 │計位卡 │ 4個 │吳淨平│ │ ├──┼──────────┼────┼───┼─────────┤ │ 13 │計時器 │ 1台 │吳淨平│ │ ├──┼──────────┼────┼───┼─────────┤ │ 14 │莊位牌 │ 1個 │吳淨平│ │ ├──┼──────────┼────┼───┼─────────┤ │ 15 │檔牌 │ 1張 │吳淨平│ │ ├──┼──────────┼────┼───┼─────────┤ │ 16 │撲克牌 │ 2副 │吳淨平│ │ ├──┼──────────┼────┼───┼─────────┤ │ 17 │籌碼(面額100,000) │ 5個 │張博凱│ │ ├──┼──────────┼────┼───┼─────────┤ │ 18 │籌碼(面額10,000) │ 19個 │張博凱│ │ ├──┼──────────┼────┼───┼─────────┤ │ 19 │籌碼(面額1,000) │ 3個 │張博凱│ │ ├──┼──────────┼────┼───┼─────────┤ │ 20 │籌碼(面額100,000) │ 6個 │許家秋│ │ ├──┼──────────┼────┼───┼─────────┤ │ 21 │籌碼(面額10,000) │ 10個 │許家秋│ │ ├──┼──────────┼────┼───┼─────────┤ │ 22 │籌碼(面額1,000) │ 3個 │許家秋│ │ ├──┼──────────┼────┼───┼─────────┤ │ 23 │籌碼(面額100,000) │ 2個 │廖政毓│ │ ├──┼──────────┼────┼───┼─────────┤ │ 24 │籌碼(面額10,000) │ 5個 │廖政毓│ │ ├──┼──────────┼────┼───┼─────────┤ │ 25 │籌碼(面額1,000) │ 3個 │廖政毓│ │ ├──┼──────────┼────┼───┼─────────┤ │ 26 │籌碼(面額100,000) │ 4個 │林棠勛│ │ ├──┼──────────┼────┼───┼─────────┤ │ 27 │籌碼(面額10,000) │ 40個 │林棠勛│ │ ├──┼──────────┼────┼───┼─────────┤ │ 28 │籌碼(面額1,000) │ 6個 │林棠勛│ │ ├──┼──────────┼────┼───┼─────────┤ │ 29 │籌碼(面額100,000) │ 17個 │黃憲彰│ │ ├──┼──────────┼────┼───┼─────────┤ │ 30 │籌碼(面額10,000) │ 30個 │黃憲彰│ │ ├──┼──────────┼────┼───┼─────────┤ │ 31 │籌碼(面額1,000) │ 16個 │黃憲彰│ │ ├──┼──────────┼────┼───┼─────────┤ │ 32 │籌碼(面額100,000) │ 10個 │洪恩正│ │ ├──┼──────────┼────┼───┼─────────┤ │ 33 │籌碼(面額10,000) │ 7個 │洪恩正│ │ ├──┼──────────┼────┼───┼─────────┤ │ 34 │籌碼(面額1,000) │ 7個 │洪恩正│ │ ├──┼──────────┼────┼───┼─────────┤ │ 35 │籌碼(面額100,000) │ 3個 │吳育庭│ │ ├──┼──────────┼────┼───┼─────────┤ │ 36 │籌碼(面額10,000) │ 18個 │吳育庭│ │ ├──┼──────────┼────┼───┼─────────┤ │ 37 │籌碼(面額1,000) │ 3個 │吳育庭│ │ ├──┼──────────┼────┼───┼─────────┤ │ 38 │籌碼(面額1,000,000 │ 4個 │杜文元│ │ │ │) │ │ │ │ ├──┼──────────┼────┼───┼─────────┤ │ 39 │籌碼(面額100,000) │ 9個 │杜文元│ │ ├──┼──────────┼────┼───┼─────────┤ │ 40 │籌碼(面額10,000) │ 15個 │杜文元│ │ ├──┼──────────┼────┼───┼─────────┤ │ 41 │籌碼(面額1,000) │ 11個 │杜文元│ │ ├──┼──────────┼────┼───┼─────────┤ │ 42 │IPHONE XS手機 │ 1支 │杜文元│ │ ├──┼──────────┼────┼───┼─────────┤ │ 43 │籌碼(面額100,000) │ 5個 │張子倫│ │ ├──┼──────────┼────┼───┼─────────┤ │ 44 │籌碼(面額10,000) │ 23個 │張子倫│ │ ├──┼──────────┼────┼───┼─────────┤ │ 45 │籌碼(面額5,000) │ 2個 │張子倫│ │ ├──┼──────────┼────┼───┼─────────┤ │ 46 │籌碼(面額1,000) │ 17個 │張子倫│ │ ├──┼──────────┼────┼───┼─────────┤ │ 47 │籌碼(面額100,000) │ 7個 │劉秉宗│ │ ├──┼──────────┼────┼───┼─────────┤ │ 48 │籌碼(面額10,000) │ 45個 │劉秉宗│ │ ├──┼──────────┼────┼───┼─────────┤ │ 49 │籌碼(面額1,000) │ 1個 │劉秉宗│ │ └──┴──────────┴────┴───┴─────────┘ 附表二 ┌────────────────────────────────┐ │108年度保管字第3843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撲克牌 │ 1副 │賴又歆│ │ │ │ │ │(即賴│ │ │ │ │ │芸菲,│ │ │ │ │ │下同)│ │ ├──┼──────────┼────┼───┼─────────┤ │ 2 │籌碼(面額1,000) │ 40個 │賴又歆│ │ ├──┼──────────┼────┼───┼─────────┤ │ 3 │籌碼(面額50,000) │ 9個 │賴又歆│ │ ├──┼──────────┼────┼───┼─────────┤ │ 4 │籌碼(面額10,000) │ 40個 │賴又歆│ │ ├──┼──────────┼────┼───┼─────────┤ │ 5 │籌碼(面額100,000) │ 20個 │賴又歆│ │ └──┴──────────┴────┴───┴─────────┘ 附表三 ┌────────────────────────────────┐ │108年度保管字第3844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籌碼(面額10,000) │ 60個 │黃郁珊│ │ ├──┼──────────┼────┼───┼─────────┤ │ 2 │籌碼(面額5,000) │ 3個 │黃郁珊│ │ ├──┼──────────┼────┼───┼─────────┤ │ 3 │籌碼(面額1,000) │ 46個 │黃郁珊│ │ ├──┼──────────┼────┼───┼─────────┤ │ 4 │比賽座位卡 │ 10張 │黃郁珊│ │ ├──┼──────────┼────┼───┼─────────┤ │ 5 │小費箱 │ 1個 │黃郁珊│ │ ├──┼──────────┼────┼───┼─────────┤ │ 6 │撲克牌 │ 2副 │黃郁珊│ │ ├──┼──────────┼────┼───┼─────────┤ │ 7 │位置標示牌 │ 1個 │黃郁珊│ │ ├──┼──────────┼────┼───┼─────────┤ │ 8 │籌碼(面額100,000) │ 4個 │盧俊安│ │ ├──┼──────────┼────┼───┼─────────┤ │ 9 │籌碼(面額10,000) │ 10個 │盧俊安│ │ ├──┼──────────┼────┼───┼─────────┤ │ 10 │籌碼(面額5,000) │ 1個 │盧俊安│ │ ├──┼──────────┼────┼───┼─────────┤ │ 11 │籌碼(面額1,000) │ 3個 │盧俊安│ │ ├──┼──────────┼────┼───┼─────────┤ │ 12 │籌碼(面額100,000) │ 2個 │董欣銓│ │ ├──┼──────────┼────┼───┼─────────┤ │ 13 │籌碼(面額10,000) │ 2個 │董欣銓│ │ ├──┼──────────┼────┼───┼─────────┤ │ 14 │籌碼(面額5,000) │ 2個 │董欣銓│ │ ├──┼──────────┼────┼───┼─────────┤ │ 15 │籌碼(面額1,000) │ 16個 │董欣銓│ │ ├──┼──────────┼────┼───┼─────────┤ │ 16 │籌碼(面額100,000) │ 2個 │鄭傑文│ │ ├──┼──────────┼────┼───┼─────────┤ │ 17 │籌碼(面額10,000) │ 16個 │鄭傑文│ │ ├──┼──────────┼────┼───┼─────────┤ │ 18 │籌碼(面額5,000) │ 1個 │鄭傑文│ │ ├──┼──────────┼────┼───┼─────────┤ │ 19 │籌碼(面額1,000) │ 4個 │鄭傑文│ │ ├──┼──────────┼────┼───┼─────────┤ │ 20 │籌碼(面額100,000) │ 4個 │丁晨軒│ │ ├──┼──────────┼────┼───┼─────────┤ │ 21 │籌碼(面額10,000) │ 6個 │丁晨軒│ │ ├──┼──────────┼────┼───┼─────────┤ │ 22 │籌碼(面額5,000) │ 1個 │丁晨軒│ │ ├──┼──────────┼────┼───┼─────────┤ │ 23 │籌碼(面額1,000) │ 4個 │丁晨軒│ │ ├──┼──────────┼────┼───┼─────────┤ │ 24 │籌碼(面額100,000) │ 2個 │曾偉濤│ │ ├──┼──────────┼────┼───┼─────────┤ │ 25 │籌碼(面額10,000) │ 17個 │曾偉濤│ │ ├──┼──────────┼────┼───┼─────────┤ │ 26 │籌碼(面額1,000) │ 6個 │曾偉濤│ │ ├──┼──────────┼────┼───┼─────────┤ │ 27 │籌碼(面額100,000) │ 4個 │李効宸│ │ ├──┼──────────┼────┼───┼─────────┤ │ 28 │籌碼(面額10,000) │ 25個 │李効宸│ │ ├──┼──────────┼────┼───┼─────────┤ │ 29 │籌碼(面額5,000) │ 2個 │李効宸│ │ ├──┼──────────┼────┼───┼─────────┤ │ 30 │籌碼(面額1,000) │ 11個 │李効宸│ │ ├──┼──────────┼────┼───┼─────────┤ │ 31 │籌碼(面額100,000) │ 6個 │吳東霖│ │ ├──┼──────────┼────┼───┼─────────┤ │ 32 │籌碼(面額10,000) │ 14個 │吳東霖│ │ ├──┼──────────┼────┼───┼─────────┤ │ 33 │籌碼(面額5,000) │ 2個 │吳東霖│ │ ├──┼──────────┼────┼───┼─────────┤ │ 34 │籌碼(面額1,000) │ 14個 │吳東霖│ │ ├──┼──────────┼────┼───┼─────────┤ │ 35 │籌碼(面額100,000) │ 2個 │吳裕勝│ │ ├──┼──────────┼────┼───┼─────────┤ │ 36 │籌碼(面額10,000) │ 11個 │吳裕勝│ │ ├──┼──────────┼────┼───┼─────────┤ │ 37 │籌碼(面額5,000) │ 1個 │吳裕勝│ │ ├──┼──────────┼────┼───┼─────────┤ │ 38 │籌碼(面額1,000) │ 1個 │吳裕勝│ │ ├──┼──────────┼────┼───┼─────────┤ │ 39 │籌碼(面額100,000) │ 5個 │余俊億│ │ ├──┼──────────┼────┼───┼─────────┤ │ 40 │籌碼(面額10,000) │ 21個 │余俊億│ │ ├──┼──────────┼────┼───┼─────────┤ │ 41 │籌碼(面額1,000) │ 15個 │余俊億│ │ ├──┼──────────┼────┼───┼─────────┤ │ 42 │籌碼(面額100,000) │ 18個 │葉栯睿│ │ ├──┼──────────┼────┼───┼─────────┤ │ 43 │籌碼(面額10,000) │ 21個 │葉栯睿│ │ ├──┼──────────┼────┼───┼─────────┤ │ 44 │籌碼(面額5,000) │ 1個 │葉栯睿│ │ ├──┼──────────┼────┼───┼─────────┤ │ 45 │籌碼(面額1,000) │ 1個 │葉栯睿│ │ └──┴──────────┴────┴───┴─────────┘ 附表四 ┌────────────────────────────────┐ │108年度保管字第3453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賭資 │739600元│周宥妘│ │ └──┴──────────┴────┴───┴─────────┘ 附表五 ┌────────────────────────────────┐ │108年度保管字第4411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會員資料申請表 │ 1包 │黃妍菁│ │ ├──┼──────────┼────┼───┼─────────┤ │ 2 │店章 │ 1個 │黃妍菁│ │ ├──┼──────────┼────┼───┼─────────┤ │ 3 │員工打卡表 │ 1包 │黃妍菁│ │ ├──┼──────────┼────┼───┼─────────┤ │ 4 │員工4月份班表 │ 1張 │黃妍菁│ │ ├──┼──────────┼────┼───┼─────────┤ │ 5 │點鈔機 │ 1個 │黃妍菁│ │ ├──┼──────────┼────┼───┼─────────┤ │ 6 │監視器主機 │ 2個 │黃妍菁│ │ ├──┼──────────┼────┼───┼─────────┤ │ 7 │電腦主機 │ 1個 │黃妍菁│ │ ├──┼──────────┼────┼───┼─────────┤ │ 8 │電腦主機 │ 1個 │黃妍菁│ │ ├──┼──────────┼────┼───┼─────────┤ │ 9 │電腦螢幕 │ 1個 │黃妍菁│ │ ├──┼──────────┼────┼───┼─────────┤ │ 10 │員工體驗名冊 │ 1張 │黃妍菁│ │ ├──┼──────────┼────┼───┼─────────┤ │ 11 │會員購買點數紀錄 │ 1包 │黃妍菁│ │ ├──┼──────────┼────┼───┼─────────┤ │ 12 │籌碼 │ 1盒 │黃妍菁│ │ ├──┼──────────┼────┼───┼─────────┤ │ 13 │IPAD │ 1台 │黃妍菁│ │ ├──┼──────────┼────┼───┼─────────┤ │ 14 │監視器 │ 3台 │黃妍菁│ │ ├──┼──────────┼────┼───┼─────────┤ │ 15 │IPHONE手機 │ 1支 │陳佳裕│ │ ├──┼──────────┼────┼───┼─────────┤ │ 16 │IPHONE手機 │ 1支 │陳佳裕│ │ ├──┼──────────┼────┼───┼─────────┤ │ 17 │工作時間單 │ 1張 │陳佳裕│ │ ├──┼──────────┼────┼───┼─────────┤ │ 18 │工作時間單 │ 1張 │陳佳裕│ │ ├──┼──────────┼────┼───┼─────────┤ │ 19 │三信銀行存摺 │ 1組 │林易韋│戶名:錒鍏叻娛樂有│ │ │ │ │ │限公司,含大小章 │ ├──┼──────────┼────┼───┼─────────┤ │ 20 │聯邦銀行 │ 1組 │林易韋│戶名:錒鍏叻娛樂有│ │ │ │ │ │限公司,含大小章 │ ├──┼──────────┼────┼───┼─────────┤ │ 21 │公司章 │ 1個 │林易韋│ │ ├──┼──────────┼────┼───┼─────────┤ │ 22 │三信銀行存摺 │ 1個 │林易韋│戶名:林易韋,含提│ │ │ │ │ │款卡 │ ├──┼──────────┼────┼───┼─────────┤ │ 2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 1個 │林易韋│戶名:林易韋,含提│ │ │ │ │ │款卡 │ ├──┼──────────┼────┼───┼─────────┤ │ 24 │聯邦銀行存摺 │ 1個 │林易韋│含提款卡 │ ├──┼──────────┼────┼───┼─────────┤ │ 25 │中華郵政存簿 │ 1個 │林易韋│戶名:林易韋,含提│ │ │ │ │ │款卡 │ ├──┼──────────┼────┼───┼─────────┤ │ 26 │大中店裝潢文件、月報│ 1包 │林易韋│ │ │ │表 │ │ │ │ ├──┼──────────┼────┼───┼─────────┤ │ 27 │冠中冠3月報表 │ 1張 │林易韋│ │ ├──┼──────────┼────┼───┼─────────┤ │ 28 │錒鍏叻公司費用支出表│ 1張 │林易韋│ │ ├──┼──────────┼────┼───┼─────────┤ │ 29 │廣告燈箱報價單 │ 1張 │林易韋│ │ ├──┼──────────┼────┼───┼─────────┤ │ 30 │大中店員工證件影本 │ 1組 │林易韋│ │ ├──┼──────────┼────┼───┼─────────┤ │ 31 │林易韋名片(京華娛樂│ 2張 │林易韋│ │ │ │、錒鍏叻) │ │ │ │ ├──┼──────────┼────┼───┼─────────┤ │ 32 │阿毛名片 │ 1張 │林易韋│ │ ├──┼──────────┼────┼───┼─────────┤ │ 33 │帳目資料 │ 1本 │周宥妘│ │ ├──┼──────────┼────┼───┼─────────┤ │ 34 │聯邦銀行存摺 │ 1個 │周宥妘│ │ ├──┼──────────┼────┼───┼─────────┤ │ 35 │螢幕 │ 1台 │黃妍菁│ │ ├──┼──────────┼────┼───┼─────────┤ │ 36 │螢幕 │ 1台 │黃妍菁│ │ ├──┼──────────┼────┼───┼─────────┤ │ 37 │螢幕 │ 1台 │黃妍菁│ │ └──┴──────────┴────┴───┴─────────┘ 附表六 ┌────────────────────────────────┐ │109年度院保字第1174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賭博用籌碼 │17個 │陳怡超│ │ ├──┼──────────┼────┼───┼─────────┤ │ 2 │檳榔紙盒 │28盒 │陳怡超│ │ ├──┼──────────┼────┼───┼─────────┤ │ 3 │名片 │1盒 │陳怡超│ │ ├──┼──────────┼────┼───┼─────────┤ │ 4 │名片 │3張 │陳怡超│ │ ├──┼──────────┼────┼───┼─────────┤ │ 5 │牛皮紙袋 │5個 │陳怡超│ │ ├──┼──────────┼────┼───┼─────────┤ │ 6 │表格 │1張 │巫宗政│ │ ├──┼──────────┼────┼───┼─────────┤ │ 7 │打卡機及員工打卡單 │1組 │許祐豪│ │ ├──┼──────────┼────┼───┼─────────┤ │ 8 │監視器 │1組 │許祐豪│ │ ├──┼──────────┼────┼───┼─────────┤ │ 9 │點鈔機 │2個 │許祐豪│ │ ├──┼──────────┼────┼───┼─────────┤ │ 10 │會員卡片冊 │1本 │許祐豪│ │ ├──┼──────────┼────┼───┼─────────┤ │ 11 │員工班表 │1組 │許祐豪│ │ ├──┼──────────┼────┼───┼─────────┤ │ 12 │賭博教戰手冊 │1組 │許祐豪│ │ ├──┼──────────┼────┼───┼─────────┤ │ 13 │公司章 │1個 │許祐豪│ │ ├──┼──────────┼────┼───┼─────────┤ │ 14 │營業登記證 │1組 │許祐豪│ │ ├──┼──────────┼────┼───┼─────────┤ │ 15 │會員兌換點數表 │1組 │賴慶安│ │ ├──┼──────────┼────┼───┼─────────┤ │ 16 │空白會員卡 │1組 │許祐豪│ │ ├──┼──────────┼────┼───┼─────────┤ │ 17 │籌碼 │1組 │許祐豪│ │ ├──┼──────────┼────┼───┼─────────┤ │ 18 │撲克牌 │1組 │許祐豪│ │ ├──┼──────────┼────┼───┼─────────┤ │ 19 │POS主機 │1組 │許祐豪│含感應器 │ ├──┼──────────┼────┼───┼─────────┤ │ 20 │電腦 │1組 │許祐豪│含螢幕 │ ├──┼──────────┼────┼───┼─────────┤ │ 21 │3號桌賭博機台 │1組 │許祐豪│ │ ├──┼──────────┼────┼───┼─────────┤ │ 22 │2號桌賭博機台 │1組 │許祐豪│ │ ├──┼──────────┼────┼───┼─────────┤ │ 23 │2號桌發牌機 │1組 │許祐豪│ │ ├──┼──────────┼────┼───┼─────────┤ │ 24 │籌碼 │364個 │邱俐菱│100萬29個、10萬81 │ │ │ │ │ │個、1萬232個 │ ├──┼──────────┼────┼───┼─────────┤ │ 25 │小費盒 │1個 │邱俐菱│ │ ├──┼──────────┼────┼───┼─────────┤ │ 26 │小桌牌 │5個 │邱俐菱│ │ ├──┼──────────┼────┼───┼─────────┤ │ 27 │撲克牌 │1副 │邱俐菱│ │ ├──┼──────────┼────┼───┼─────────┤ │ 28 │計時器 │1個 │邱俐菱│ │ ├──┼──────────┼────┼───┼─────────┤ │ 29 │遊戲規則 │1張 │邱俐菱│ │ ├──┼──────────┼────┼───┼─────────┤ │ 30 │籌碼 │46個 │王鏡淮│10萬4個、1萬40個、│ │ │ │ │ │5千2個 │ ├──┼──────────┼────┼───┼─────────┤ │ 31 │籌碼 │14個 │周尚沇│100萬2個、10萬12個│ ├──┼──────────┼────┼───┼─────────┤ │ 32 │籌碼 │14個 │江柏燊│1萬12個、5千2個 │ ├──┼──────────┼────┼───┼─────────┤ │ 33 │籌碼 │11個 │湯証鈞│10萬1個、1萬9個、5│ │ │ │ │ │千1個 │ ├──┼──────────┼────┼───┼─────────┤ │ 34 │籌碼 │15個 │林廷育│1萬14個、5千1個 │ ├──┼──────────┼────┼───┼─────────┤ │ 35 │籌碼 │22個 │張庭瑋│10萬2個、1萬18個、│ │ │ │ │ │5千2個 │ ├──┼──────────┼────┼───┼─────────┤ │ 36 │籌碼 │37個 │羅健彰│10萬9個、1萬26個、│ │ │ │ │ │5千2個 │ ├──┼──────────┼────┼───┼─────────┤ │ 37 │籌碼 │250個 │江庭瑋│100萬50個、10萬81 │ │ │ │ │ │個、1萬109個 │ ├──┼──────────┼────┼───┼─────────┤ │ 38 │賭具(庄) │1個 │江庭瑋│ │ ├──┼──────────┼────┼───┼─────────┤ │ 39 │賭具(閒) │1個 │江庭瑋│ │ ├──┼──────────┼────┼───┼─────────┤ │ 40 │籌碼 │28個 │劉昱麟│10萬22個、1萬6個 │ ├──┼──────────┼────┼───┼─────────┤ │ 41 │摸彩券 │8張 │劉昱麟│ │ ├──┼──────────┼────┼───┼─────────┤ │ 42 │籌碼 │482個 │王惠妮│100萬48個、10萬142│ │ │ │ │ │個、1萬273個 │ ├──┼──────────┼────┼───┼─────────┤ │ 43 │撲克牌 │1組 │王惠妮│ │ ├──┼──────────┼────┼───┼─────────┤ │ 44 │賭具 │1組 │王惠妮│ │ ├──┼──────────┼────┼───┼─────────┤ │ 45 │籌碼 │18個 │陳冠甫│10萬9個、1萬8個、5│ │ │ │ │ │千1個 │ ├──┼──────────┼────┼───┼─────────┤ │ 46 │籌碼 │18個 │鄭婷云│1萬18個 │ ├──┼──────────┼────┼───┼─────────┤ │ 47 │籌碼 │15個 │郭政宏│10萬15個 │ ├──┼──────────┼────┼───┼─────────┤ │ 48 │籌碼 │11個 │盧雨慶│10萬1個、1萬10個 │ ├──┼──────────┼────┼───┼─────────┤ │ 49 │籌碼 │1個 │黃培倫│1萬1個 │ ├──┼──────────┼────┼───┼─────────┤ │ 50 │籌碼 │19個 │郭凱民│10萬7個、1萬7個、1│ │ │ │ │ │千5個 │ ├──┼──────────┼────┼───┼─────────┤ │ 51 │籌碼 │12個 │曾靖堯│10萬3個、1萬5個、5│ │ │ │ │ │千1個、1千3個 │ ├──┼──────────┼────┼───┼─────────┤ │ 52 │籌碼 │1個 │王律揚│10萬1個 │ ├──┼──────────┼────┼───┼─────────┤ │ 53 │籌碼 │40個 │林子恩│10萬19個、1萬17個 │ │ │ │ │ │、1千4個 │ ├──┼──────────┼────┼───┼─────────┤ │ 54 │籌碼 │35個 │杜長洋│10萬1個、1萬18個、│ │ │ │ │ │1千16個 │ ├──┼──────────┼────┼───┼─────────┤ │ 55 │籌碼 │26個 │莊忠翰│10萬8個、1萬12個、│ │ │ │ │ │1千6個 │ ├──┼──────────┼────┼───┼─────────┤ │ 56 │籌碼 │12個 │謝瑞宏│10萬5個、1萬7個 │ ├──┼──────────┼────┼───┼─────────┤ │ 57 │籌碼 │25個 │謝明均│10萬5個、1萬19個、│ │ │ │ │ │5千1個 │ ├──┼──────────┼────┼───┼─────────┤ │ 58 │籌碼 │22個 │吳文傑│10萬4個、1萬14個、│ │ │ │ │ │5千1個、1千3個 │ ├──┼──────────┼────┼───┼─────────┤ │ 59 │籌碼 │19個 │楊曜旭│10萬9個、1萬5個、5│ │ │ │ │ │千1個、1千4個 │ ├──┼──────────┼────┼───┼─────────┤ │ 60 │籌碼 │77個 │劉子寧│10萬2個、1萬9個、5│ │ │ │ │ │千6個、1千60個 │ ├──┼──────────┼────┼───┼─────────┤ │ 61 │盒子內籌碼 │4個 │劉子寧│1萬1個、5千1個、1 │ │ │ │ │ │千2個 │ ├──┼──────────┼────┼───┼─────────┤ │ 62 │撲克牌 │2副 │劉子寧│ │ ├──┼──────────┼────┼───┼─────────┤ │ 63 │牌桌上籌碼 │10個 │劉子寧│1萬8個、1千2個 │ ├──┼──────────┼────┼───┼─────────┤ │ 64 │中國信託卡 │1張 │蔡芯妤│ │ ├──┼──────────┼────┼───┼─────────┤ │ 65 │隨身碟 │1個 │蔡芯妤│ │ ├──┼──────────┼────┼───┼─────────┤ │ 66 │IPHONE手機 │1支 │陳怡超│ │ ├──┼──────────┼────┼───┼─────────┤ │ 67 │IPHONE手機 │1支 │巫宗政│ │ ├──┼──────────┼────┼───┼─────────┤ │ 68 │IPHONE手機 │1支 │賴慶安│ │ ├──┼──────────┼────┼───┼─────────┤ │ 69 │IPHONE手機 │1支 │許祐豪│ │ ├──┼──────────┼────┼───┼─────────┤ │ 70 │ASUS平板 │1台 │賴慶安│ │ ├──┼──────────┼────┼───┼─────────┤ │ 71 │IPHONE手機 │1支 │蔡芯妤│ │ ├──┼──────────┼────┼───┼─────────┤ │ 72 │筆電 │1台 │蔡芯妤│ │ ├──┼──────────┼────┼───┼─────────┤ │ 73 │小米手機 │1支 │蔡芯妤│ │ └──┴──────────┴────┴───┴─────────┘ 附表七 ┌────────────────────────────────┐ │108年度保管字第4234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帳冊(含星幣寶存單)│1件 │廖漢澄│ │ └──┴──────────┴────┴───┴─────────┘ 附表八 ┌────────────────────────────────┐ │108年度保管字第4298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籌碼(面額100,000) │ 1個 │朱成瀚│ │ ├──┼──────────┼────┼───┼─────────┤ │ 2 │籌碼(面額10,000) │ 19個 │朱成瀚│ │ ├──┼──────────┼────┼───┼─────────┤ │ 3 │籌碼(面額1,000) │ 3個 │朱成瀚│ │ ├──┼──────────┼────┼───┼─────────┤ │ 4 │籌碼(面額500) │ 1個 │朱成瀚│ │ └──┴──────────┴────┴───┴─────────┘ 附表九 ┌────────────────────────────────┐ │108年度保管字第4300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籌碼(面額100,000) │ 4個 │楊聰敏│ │ ├──┼──────────┼────┼───┼─────────┤ │ 2 │籌碼(面額10,000) │ 15個 │楊聰敏│ │ ├──┼──────────┼────┼───┼─────────┤ │ 3 │籌碼(面額5,000) │ 1個 │楊聰敏│ │ ├──┼──────────┼────┼───┼─────────┤ │ 4 │籌碼(面額1,000) │ 1個 │楊聰敏│ │ └──┴──────────┴────┴───┴─────────┘ 附表十 ┌────────────────────────────────┐ │108年度保管字第4301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籌碼(面額10,000) │ 10個 │呂政宏│ │ ├──┼──────────┼────┼───┼─────────┤ │ 2 │籌碼(面額5,000) │ 1個 │呂政宏│ │ ├──┼──────────┼────┼───┼─────────┤ │ 3 │籌碼(面額1,000) │ 3個 │呂政宏│ │ ├──┼──────────┼────┼───┼─────────┤ │ 4 │籌碼(面額500) │ 1個 │呂政宏│ │ └──┴──────────┴────┴───┴─────────┘ 附表十一 ┌────────────────────────────────┐ │108年度保管字第4302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籌碼(面額100,000) │ 2個 │黃政豪│ │ ├──┼──────────┼────┼───┼─────────┤ │ 2 │籌碼(面額5,000) │ 3個 │黃政豪│ │ ├──┼──────────┼────┼───┼─────────┤ │ 3 │籌碼(面額1,000) │ 28個 │黃政豪│ │ ├──┼──────────┼────┼───┼─────────┤ │ 4 │籌碼(面額1,000) │ 4個 │黃政豪│ │ ├──┼──────────┼────┼───┼─────────┤ │ 5 │籌碼(面額500) │ 1個 │黃政豪│ │ └──┴──────────┴────┴───┴─────────┘ 附表十二 ┌────────────────────────────────┐ │108年度保管字第4303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籌碼(面額100,000) │ 5個 │謝應世│ │ ├──┼──────────┼────┼───┼─────────┤ │ 2 │籌碼(面額10,000) │ 17個 │謝應世│ │ ├──┼──────────┼────┼───┼─────────┤ │ 3 │籌碼(面額1,000) │ 2個 │謝應世│ │ └──┴──────────┴────┴───┴─────────┘ 附表十三 ┌────────────────────────────────┐ │108年度委保字第70號 │ ├──┬──────────┬────┬───┬─────────┤ │編號│名稱 │數量 │持有人│備註 │ ├──┼──────────┼────┼───┼─────────┤ │ 1 │機車MYH-1686號重機車│1台 │林易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