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0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DANG DUC ANH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ANG DUC ANH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DANG DUC ANH(越南籍,中文名:鄧德英)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可能,被告又為逃逸外勞,其犯下本案殺人犯行後,旋即經友人幫助而逃逸至彰化,有逃亡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再斟酌本案造成被害人NGUYEN CANH THINH(越南籍,中文名:阮康盛)死亡之結果,並衡量本案犯罪情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起羈押3月,嗣於109年9月3日裁定應自109年9月1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查被告就本案殺人犯行,於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自白不諱,並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其犯罪嫌疑重大,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再衡量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秩序重大,且本案經本院於109年10月29日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13年6月(另傷害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月)、尚未確定之案件進行程度,基於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等目的,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