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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0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鈴香許慧珍陳怡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0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DANG DUC ANH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ANG DUC ANH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DANG DUC ANH(越南籍,中文名:鄧德英)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可能,被告又為逃逸外勞,其犯下本案殺人犯行後,旋即經友人幫助而逃逸至彰化,有逃亡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再斟酌本案造成被害人NGUYEN CANH THINH(越南籍,中文名:阮康盛)死亡之結果,並衡量本案犯罪情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起羈押3月,嗣於109年9月3日裁定應自109年9月1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查被告就本案殺人犯行,於本院訊問、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自白不諱,並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其犯罪嫌疑重大,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再衡量本案被告犯罪情節,危害社會秩序重大,且本案經本院於109年10月29日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13年6月(另傷害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月)、尚未確定之案件進行程度,基於保全本案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等目的,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陳怡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0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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