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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527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李婉玉林雷安吳逸儒

第三人
即參與人
王世吉
即參與人
余靜芳
即參與人
吳沂芳
即參與人
李博軒(原名李清輝)
即參與人
許博超
即參與人
陳睿鴻(原名陳沅鴻)
即參與人
陳冠全
即參與人
陳冠甫
即參與人
陳雅棻
即參與人
曾宛萱
即參與人
黃盈憲
即參與人
黃智衍
即參與人
黃藝萍
即參與人
謝明志
即參與人
謝東益
即參與人
韓青舉
即參與人
臺灣法儂化粧品工廠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楊玉玲
上一人代表人
昇佳食品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石秀月

顏碧雲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27號被告李依蓮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裁

定如下:

主文

王世吉、余靜芳、吳沂芳、李博軒、許博超、陳睿鴻、陳冠全、陳冠甫、陳雅棻、曾宛萱、黃盈憲、黃智衍、黃藝萍、謝明志、謝東益、韓青舉、臺灣法儂化粧品工廠有限公司、昇佳食品有限公司、顏碧雲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依蓮、俞光隆、劉守國、林陳瑪麗等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以收受存款論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27號審理中。公訴意旨認被告李依蓮、俞光隆、劉守國、林陳瑪麗等人以名稱「優路達防爆輪胎CTO」、「網路虛擬貨幣EOPT挖礦」等名義招攬投資,併予投資人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因而違法經營存款業務。又本件被告李依蓮、俞光隆於本院均供稱告訴人羅惠美匯入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帳戶之款項,均為其投資本案之款項(見本院卷四第187頁至第188頁),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70號裁定准予扣押;附表編號20所示帳戶之款項,則為被告俞光隆自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無償轉予第三人顏碧雲,亦為被告俞光隆所自陳,且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65號裁定准予扣押,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帳戶內之金額是否為被告李依蓮、俞光隆、劉守國、林陳瑪麗之犯罪所得,而得依刑法相關規定對第三人諭知沒收、追徵,即有釐清之必要。為兼顧第三人參與訴訟程序之保障,認本案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27號案件業已訂於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十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本件參與人參與本案後,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55條之17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名   金融機構帳戶        金額 (新臺幣)  1       俞光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0000000元    2     王世吉         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300000元           3  余靜芳      台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51100元 4   吳沂芳  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450000元  5  李博軒 (原名李清輝) 合作金庫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695140元 6  許博超     台灣中小企銀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434000元 7   陳睿鴻 (原名陳沅鴻) 凱基銀行市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450000元    郵局臺中四張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00000元 8       陳冠全 台北富邦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0000000元 9   陳冠甫  合作金庫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267125元 10  陳雅棻     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499000元 11   曾宛萱  臺灣中小企銀蘇澳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214000元   12  黃盈憲                                                                                                     元大商業銀行新店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29800元   渣打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20000元   土地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380000元   永豐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00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450000元   花旗銀行台北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      310000元   13     黃智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495000元 14   黃藝萍  臺灣銀行南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305200元 15   謝明志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452000元 16    謝東益 第一商業銀行銀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329800元    元大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99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671275元 17   韓青舉  國泰世華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500元   18   台灣法儂化粧品工廠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00000元 19   昇佳食品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43200元  20 顏碧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  29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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