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依蓮、俞光隆、劉守國、林陳瑪麗、顏碧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依蓮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被 告 俞光隆 選任辯護人 郭欣妍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劉守國 選任辯護人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林陳瑪麗 選任辯護人 張洛洋律師 參 與 人 顏碧雲 李博軒(原名李清輝) 王世吉 吳沂芳 陳睿鴻(原名陳沅鴻) 余靜芳 上一人 之 代 理 人 陳柏諭律師 參 與 人 許博超 陳冠甫 陳冠全 陳雅棻 上一人 之 代 理 人 陳昭勳律師 參 與 人 謝東益 代 理 人 陳昭勳律師 參 與 人 曾宛萱 黃盈憲 上一人 之 代 理 人 涂序光律師 參 與 人 黃智衍 黃藝萍 謝明志 上一人 之 代 理 人 陳添信律師 參 與 人 韓青舉 臺灣法儂化粧品工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玉玲 參 與 人 昇佳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石秀月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1911號、第1548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8435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參與人之年籍資料,應更正增列。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案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之規定職權裁定當事人 欄所載參與人參與本案訴訟,並就其等款項不予沒收之理由詳述如判決之「㈥、參與人沒收部分」,有本判決理由欄相關論斷可參,是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參與人之年籍資料,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新為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