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5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明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年二月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關於「詹明堯」之記載,均更正為「曾明堯」。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被告姓名為「曾明堯」,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3 日所為之109 年度金訴字第545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雖將「曾明堯」誤載為「詹明堯」,然此僅係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判決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