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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培維鄭永彬彭國能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告
林茂榮
被告
張瑞峰 (即張垂堂)
被告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良
被告
祥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整
被告
佳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峰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原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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