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陳培維、鄭永彬、彭國能
-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張國良、張軒整、張瑞峰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 被告林茂榮、張瑞峰、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祥德興業有限公司法人、佳驪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林茂榮 被 告 張瑞峰 (即張垂堂) 被 告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良 被 告 祥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整 被 告 佳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峰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原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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