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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劉麗瑛廖弼妍蔡宗儒

  • 當事人
    洪嘉勵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原   告 洪嘉勵 被   告 艾緹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泰順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附帶民事訴訟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明定。準此,附帶民事訴 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自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提出於本院如附件所示之附帶民事訴訟狀,固主張以詐欺等犯罪事實為據,對於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迄今未因前揭詐欺等犯罪事實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是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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