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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8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淑芳王振佑徐煥淵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公司彰化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進塗
被 告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法定
代理人
曾世榮 住○○市○○區○○路00號00樓
被 告
爾必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立言
被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李維中律師
被 告
光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時釧
被 告
徐明甄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徐煥淵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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