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原 告 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利 被 告 張盈淇 李文典 張國章 陳中河 上列被告張盈淇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00號 、109年度訴字第1111號、109年度訴字第1720號),經原告對被告張盈淇及原告所委任之立業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即被告李文典、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即被告張國章、陳中河等人,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