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原 告 李龍慈 沈建利 沈柏宏 被 告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被 告 林秉宏 錢猛雄 周文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09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人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勞安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被告等人均無罪在案,本訴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