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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9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柯志民林秀菊陳昱翔

原告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曉茵
被告
胡宏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7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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