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施勝富、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37號 原 告 施勝富 被 告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紀水樹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勞安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