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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6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美眉

原告
王博生
被告
李連成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164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646號刑事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被訴竊盜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646號)於民國109年7月20日上午10時24分辯論終結後,原告始於同日上午11時27分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時間章戳1枚,及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尚可在被告刑事案件日後有提起上訴之情形下,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逕向法院提起一般民事訴訟對被告求償,附此敘明。

四、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且於本件訴訟程序中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自無庸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68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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