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67號
- 原告
- 旺大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文
- 被告
- 黃昱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詐欺等案(109年度易字第1953號、110年度易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1萬5,000元,其中312萬5,000元自(民國109年8月14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504萬元(民國109年12月14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145萬元自本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詐欺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