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06號
- 原告
- 張裕聖
- 被告
- 王彗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9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乙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397、499、56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至其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即陳建銓、徐侑晟、黃建騰三人,則另移由本院民事庭處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