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戴宏全、勝發通運有限公司、黃靜慈、蘇俊憲、枋家佑、張茗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50號 原 告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全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被 告 勝發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靜慈 被 告 蘇俊憲 住○○市○里區○里○000號之0 上二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枋家佑 被 告 張茗翔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枋家佑詐等欺取財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5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