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56號原 告 質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男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丁于芳即富祥工業社 被 告 許竹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8年度自字第32號、109年度自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除訴之聲明第二項之「附圖一」、「附圖二」均應更正為「附圖三」外,餘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抗辯:伊等沒有侵權行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法第253條至第255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 款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7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2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自字第32號、109年度自字第2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 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