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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高文崇黃龍忠劉依伶

原告
蔡佩璇
被告
吳孟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中金簡字第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劉依伶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8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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