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劉依伶

  • 當事人
    廖志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志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22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志熹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 、2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廖志熹明知自己並無付清價款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8 年12月21日某時在米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米米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設立之「小蔡電器」購物網站,以不知情之陳寛軒(所涉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上網訂購價值新臺幣(下同)1 萬8905元之TOSHIBA 東芝牌55吋電視(物品編號:F55U6840VS)1 臺,並點選匯款至「小蔡電器」購物網站指定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為其付款方式,以此佯裝有給付價款之意,致米米公司人員陷於錯誤,而於108 年12月24日委由新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禾公司)將上開電視機配送至廖志熹所指定之陳寛軒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1 樓住所,並由陳寛軒胞弟陳慶晃代收後,再轉交予廖志熹收受。 ㈡於108 年12月24日某時在「小蔡電器」購物網站,以「陳偉婷」名義(就廖志熹冒用「陳偉婷」名義登記為會員,而可能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部分,未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在本案審判範圍內)、使用不知情之楊家蓉(陳寛軒之妻,所涉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上網訂購價值1 萬7910元之SAMSUNG 三星牌50吋電視(物品編號:DUA50RU7100 )1 臺,並點選以匯款至「小蔡電器」購物網站指定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為其付款方式,以此佯裝有給付價款之意,致米米公司人員陷於錯誤,另於108 年12月26日委由神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腦國際公司)將該電視機配送至廖志熹所指定之陳寛軒上址住所,由陳寬軒之家人代收後,再轉交予廖志熹收受。詎廖志熹收受上開2 臺電視機後,均未依約匯款至前揭2 個虛擬帳戶內,米米公司發覺受騙而訴警究辦,始悉上情。 二、被告廖志熹固坦承有訂購前開電視機2 臺且未付款,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聽朋友講說是貨到之後再付款,電視是陳寛軒他們拿走云云。然查: ㈠被告有於上述時間上網至米米公司設立之「小蔡電器」購物網站,分別使用證人陳寛軒、楊家蓉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訂購前開電視機2 臺,並選擇匯款至「小蔡電器」購物網站指定之虛擬帳戶內,以作為給付價款之方式,其後米米公司分別委由新禾公司、神腦國際公司將前開電視機2 臺配送至被告所指定之證人陳寛軒上址住所,且經案外人陳慶晃、證人陳寛軒之家人代收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在卷(偵卷第85至9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梁雅慧、證人陳寛軒、楊家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證述大致相符(他字2506號卷第53至55頁,他字4361號卷第13至16、91、92頁,偵卷第85至90、95、96、97、98頁),並有訂單資訊及下單IP位置資料、註冊會員資料、新禾公司送貨單、神腦國際公司出庫訂單、證人陳寛軒與米米公司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證人陳寛軒與被告之通訊軟體微信、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之LINE帳號畫面等件在卷可稽(他字2506號卷第9 、11、13、15、17、19頁,他字4361號卷第47至57、59至65、67至73、83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按所謂「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其行為方式多屬不純正不作為犯,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故在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2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具不法意圖,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此錯誤而處分其財產,致受損害,為其構成要件。所謂施用詐術,不限於積極地以虛偽言詞、舉動而為之欺罔行為,於行為人負有告知交易上重要事項之義務而不告知者(即學理上所謂「不作為詐欺」),或行為人之言詞舉動於社會通念上可認為具有詐術之含意者(即學理上所謂「舉動詐欺」),亦屬詐術之施用。而所謂錯誤,乃指被害人對於是否處分(交付)財物之判斷基礎的重要事項有所誤認之意,換言之,若被害人知悉真實情形,依社會通念,必不願交付財物之謂。而此一錯誤,係行為人施用詐術所致,亦即「詐術」與「錯誤」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乃屬當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意旨參照)。依證人梁雅慧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被告選擇用「貨到隔天匯款」之虛擬帳號,米米公司於108 年12月24、26日送貨至陳寛軒上址住所後,被告均未付款等語(他字2506號卷第53頁),佐以上揭訂單資訊及下單IP位置資料並無分期付款之記載(他字2506號卷第9 、11頁),是以,就被告訂購前開電視機2 臺時,其所選擇之付款方式係匯款到「小蔡電器」購物網站所提供的虛擬帳戶內,且在貨物送達指定之收貨地址後之翌日,即須一次付清價款等情,洵堪認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辯稱:當時沒付錢給「小蔡電器」購物網站,我聽朋友講說是貨到之後再付款,他們說可以慢慢分期,如果這麼嚴重,我一開始就付錢了等語(偵卷第88、89頁),顯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取。縱使被告所為分期付款之辯解為真,惟被告取得前開電視機2 臺後,卻連一期款項都未給付,難謂被告於訂購前開電視機2 臺時,確有給付價款之意。況且,因被告未付價款,告訴人米米公司乃依被告所留行動電話而聯繫上證人陳寛軒,證人陳寛軒即透過微信向被告表明其遭告訴人催討款項乙情,惟被告或稱有事需處理,或稱正在籌錢云云,而一再藉詞敷衍,未見被告有任何積極付清價款之舉動。參以,被告於「小蔡電器」購物網站訂購前開電視機2 臺時並非先行付款,而係點選「貨到隔天匯款」至該網站所提供虛擬帳戶內之付費方式,被告因此可於給付價款前即先取得訂購之電視機;再者,被告如有付清價款之意,何須刻意留下與其無關之訂購人姓名、行動電話門號、收貨地址等資訊?足徵被告2 次與告訴人締約之初,自始即均抱持不履約之惡意,僅為取得告訴人給付之前開電視機2 臺,被告主觀上顯均係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其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灼然至明。 ㈢至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雖供稱:電視是陳寛軒他們拿走的云云(偵卷第88頁),然由證人陳寛軒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表明:電視是被告的友人載走,一開始是放在被告住處,後來被告說要賣掉,我就叫我朋友載走等語(偵卷第88頁);且對證人陳寛軒所述前開電視機2 臺係被告取走一事,被告在場聽聞後並無任何反駁之語,是被告上開辯詞實係臨訟之詞,無以憑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所辯,均無足取,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言。告訴人因受被告所騙,而於108 年12月24、26日各交付電視機1 臺予被告乙情,已如前述,故被告所騙取者皆屬具體之財物。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四、又被告上開所犯2 個詐欺取財罪,並非一時一地所為,足認被告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另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關於累犯加重之規定,係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參照)。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2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交上訴字第5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1761號判決均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於106 年4 月2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卷第27至32頁),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均為累犯,然審酌被告所犯構成累犯之前案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名有異,且侵害法益亦不相同,可知被告並非重複同一罪質的犯罪,尚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參照上開解釋意旨,且考量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爰裁量被告所犯2 個詐欺取財罪,均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付出自身勞力或技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一已私利而為詐欺取財犯行,價值觀念非無偏差;復利用告訴人之信任而詐欺取財,嚴重破壞人我間之互信,且對電子商務之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實不可取;並考量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或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固曾表示承認涉嫌詐欺等語,惟又改稱其不承認在購買電視時就不想付錢等語(偵卷第89頁),而否認犯行等犯後態度;且除上開構成累犯之案件外,被告此前亦有其餘不法犯行而經論罪科刑,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按(本院卷第27至32頁);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本院卷第1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騙取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 ㈠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故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雖稱已將其所取得之前開電視機2 臺轉賣予他人云云(偵卷第88、89頁),然此僅係被告片面之詞,並無其他具體事證可佐,難認被告所述為真,是應認被告所騙取之前開電視機2 臺仍在其掌管之下。準此,前開電視機2 臺乃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所獲取之不法利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各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㈡至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依增訂之現行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就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本判決就被告上開各罪所諭知之主刑,已諭知其應執行之刑,然就各該罪名之主文項下所為沒收宣告,縱使未在主文中諭知合併沒收之旨,亦不影響於檢察官依據前揭規定併予執行多數沒收之法律效果,爰於定其應執行刑之主文項下,不再贅為合併沒收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0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犯罪事實 │ 主文 ││號│ │ │├─┼──────┼─────────────────┤│ 1│犯罪事實一㈠│廖志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TOSHIBA 東││ │ │芝牌55吋電視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2│犯罪事實一㈡│廖志熹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參││ │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SAMSUNG 三││ │ │星牌50吋電視壹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