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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580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曹錫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5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建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方建翔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方建翔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利,在拍賣網站上公開販售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供不特定人選購,規避政府機關之管理,危害國民身體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其素行難謂良好。惟考量被告於偵訊時已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且被告本案所販賣之電子煙彈僅2盒(共6顆),數量不多,兼衡被告受有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已婚、育有1子之家庭生活狀況,有被告個人戶籍(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經送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檢驗結果含尼古丁成分,有屏東縣檢驗中心109年11月30日屏檢驗字第10930187400號函暨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足徵上開「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是扣案驗餘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2盒(共5顆),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仍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因檢驗所耗損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1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二)又被告雖以每盒新臺幣330元之代價,販賣「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2盒予蔣東邑,並已將該「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2盒寄出,惟被告所寄出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2盒係採貨到付款之方式,而收件人蔣東邑並未前往取貨,業經證人蔣東邑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在卷。足見被告實際上並未取得販賣該「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2盒之價金。是被告既未取得本案之犯罪所得,自無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錫泓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598號
    被      告  方建翔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建翔明知「RELX悅刻一代霧代彈(多汁葡萄)」之電子煙
    油內含有藥事法所列管之禁藥尼古丁(Nicotine)成分,竟
    基於販賣含有禁藥尼古丁成分電子煙油之意圖,於民國109
    年9月起,在露天拍賣網頁上,以賣家帳號「qazwsxkp」刊
    登販賣該商品之廣告,供不特定網友選購。 嗣因蔣東邑於
    109年10月19日17時9分許,於瀏覽網路時發現該廣告,而以
    新臺幣(下同)660元之代價下單購買2盒「RELX悅刻一代霧代
    彈(多汁葡萄)」(共6顆,檢驗後剩5顆)後,方建翔即於同
    年月22時2分許,將該等商品以包裹寄送至位在金門縣○○
    鎮○○○路0號之統一超商「新山外門市」。嗣因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人員(下稱岸巡人員)於109
    年11月2日,在料羅淺水碼頭執行貨物安檢勤務時,發現該
    包裹有異,經將該包裹內裝之「RELX悅刻一代霧代彈(多汁
    葡萄)」送至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後,發現該商品含有尼古
    丁(Nicotine)成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證人蔣東邑於警詢之證述。
  (二)該電子煙油及包裹外觀照片。
  (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影本。
  (四)露天拍賣帳號「qazwsxkp」之申請人及提款轉帳金融帳戶
      等資料及被告以前開帳號販賣含尼古丁成分電子菸油遭查
      獲並經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913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書類資料。
  (五)岸巡人員於109年11月2日查獲時之現場照片。
  (六)露天拍賣訂購明細翻拍照片。
  (七)屏東縣檢驗中心109年11月30日屏檢驗字第10930187400號
      函暨所附檢驗報告。
  (八)海巡署金馬澎分署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核被告方建翔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
    罪嫌。扣案之電子煙油2盒,均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
    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東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鄭如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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