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4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庭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本院就沒收部分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伍零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均詳如本院民國110年5月21日110年度中簡字第458號簡易判決所載。惟本案判決中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漏未判決,另就沒收部分補充判決如後。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506公克),屬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係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業據被告供承明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扣案毒品之外包裝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補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